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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专职委员”概念辨析

    时间:2020-12-10 04:35:0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黄宇菲

    我国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也以“兼职制”为原则。这是正确理解本问题的前提。

    一、“专职委员”[1]的发展历史

    “专职委员”中的“委员”,一般指人大常委会委员。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数量,其中19名常委会委员是来自中央国家机关(正局级)和学界,年富力强、有专业知识和专业领域工作经验。此后不久,这19名委员中有10人卸去原有职务并将行政关系转到全国人大机关,专做人大工作,担任了“专职委员”。他们除了担任常委会委员、专委会委员外,还于2003年8月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被任命为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助理”。当时全国人大有9个专门委员会,法律委、财经委、教科文卫委各设2名主任委员助理,外事委、农业农村委、环资委、内司委各设1名主任委员助理,民族委、华侨委不设该职(具体名单见下表)。这是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首次设立此职务。

    到了届中,他们中的多数在人大机关提任副部长级职务,有的担任常委会副秘书长,如刘振伟、何晔晖、李连宁;有的担任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如沈春耀、信春鹰;有的在本委员会担任副主任委员(副部长级),如任茂东、乌日图。倪岳峰在十届的任期内没有提任,而是在2008年换届时,担任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副部长级),后在十一届届中任福建省副省长,并辞去常委会委员和专委会副主任委员职务。此外,根据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何春霖所作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2003年12月)》,王东江在当年去世。

    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未见此类委员安排。

    在2018年常委会组成人员换届中,中央又专门明确各专门委员会设立“专职委员”。其模式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类似,在10个专门委员会(十三届增设社会建设委员会)对应领域选拔中,从中央机关和高校选拔局级干部担任“专职委员”,组织人事关系放在人大机关。他们作为“下派”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被有关省(区、市)人大选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并被提名为常委会委员候选人。最终,除华侨委外,其余9个专门委员会均有“专职委员”(见下表)。

    2019年6月,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冯忠华委员提拔至海南省担任副省长,因此辞去了常委会委员、专委会委员职务。2020年4月,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程立峰委员,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明确为副部长级。这些“专职委员”里,有些在机关中不分管行政事务,由主任委员分配承担一些本委员会的业务工作;有的明确分管本委员会机关的行政事务;还有个别从人大机关选拔的“专职委员”仍然在人大机关担任正局级领导干部职务。

    二、“专职”的含义

    所谓“专职”,在中国政治体制和人大制度实施的语境下,应当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一是职务和工作内容要纯粹,一般除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委会职务,不再担任其他职务;除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委会的业务,不再管其他业务。二是组织行政关系要到人大机关,指其人事关系、党组织关系由其原单位转入人大机关。三是年龄符合一线职务要求,即要小于国家规定的退出一线岗位的年龄(如副部长级以下一般为60周岁),所谓“年富力强”即是此意,以区别于普遍认为的人大作为领导干部“二线”过渡的情况。

    在现在的人事安排中,相當一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是从一线领导岗位退下的同志。当前,中央组织部门对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普遍年龄条件是,副部级63周岁以下,正部级68周岁以下,一般掌握在换届年1月1日时满足上述年龄,形成所谓“七上八下”“二上三下”的惯例。一旦当选,即任满一届,期间不办理退休手续。因此,对于这部分同志,到人大常委会、专委会后,实际也没有其他职务、工作了,但由于他们不满足前述第二项、第三项条件,也不能称其为“专职委员”。

    三、正确区分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与人大机关工作人员性质

    全面认识人大,要分清楚人大的两个基本板块:一个板块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另一个板块是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经民主选举产生,实行民主投票制和民主议事制,议事决定需要得到多数人同意。人大(常委会)机关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服务,具有很强的行政属性,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机关内部实行首长负责制,是一个完整的上下级机关体系。

    两个板块在性质、职能、运行上有天壤之别,但在具体人员上又有一定的交叉。由于机关是服务于代表大会、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为工作需要和便利,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均为正部长级或副部长级),一般情况下使用中央下派名额,选举为全国人大代表,并在某专门委员会任副主任委员或委员。但届中提拔的副秘书长、工委副主任,一般不再安排补选。这类委员是否属于专职有争议。从其工作职责看,他们分管、承担人大机关具体的行政事务,这些事务虽与人大直接相关,但他们是作为人大机关的公务员在履行行政职责。因此,可以理解为,他们是兼职委员,其本职是人大机关的岗位职务。

    注释:

    [1]这是所说的“专职委员”,不同于地方人大通常说的“专职委员”概念。地方人大工作中所说的“专职委员”,一般指不兼任其他行政或社会职务(职业),专门从事人大工作的常委会委员。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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