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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电倾销宣告成立 三大焦点引起深思|美国诉中国彩电倾销案

    时间:2019-02-03 04:38:0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市场经济地位一直是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无法逾越的一大障碍,确定市场导向产业也是异常艰难;选择市场经济投入则是企业规避部分不公正的替代国价格的有效方法;我国彩电企业最终以“季节性因素”得以摆脱紧急情况指控,这也是一种正确而有效的应诉策略。
      4月16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从中国进口的彩电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结果:中国向美国销售的彩电低于正常价值,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长虹24.48%,厦新4.35%,TCL 22.36%,康佳11.36%,海尔、海信、飞利浦、创维集团、上广电和星辉及其子公司均为21.49%,所有其他未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则高达78.45%。至此,美国商务部对本案的调查以倾销成立告终。
      综观历时近一年的反倾销应诉与抗辩,本案美国商务部调查阶段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三个方面:市场导向产业、替代国问题和紧急情况。
      
      焦点一:中国彩电产业是否应为市场导向产业
      
      在过去所有的反倾销调查案件中,美国商务部都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根据美国法律,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裁定在被推翻之前一直有效。考虑到在具体案件中要求美国商务部改变政策从而将中国视为市场经济国家几乎没有可能,本案各应诉企业也没有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申请。因此,本案中美国商务部继续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看待,这一点几乎没有争议。
      市场导向产业是本案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2003年7月15日,长虹要求美国商务部确定中国彩电产业为市场导向产业。康佳、菲利普、TCL、厦华、创维和海尔等企业随后也都提交了相关信息,支持长虹的市场导向产业请求。初裁中,美国商务部指出,尽管这些企业提供了相关数据证明它们的出口活动不受政府控制,但是它们并没有证明中国所有的彩电生产企业都是如此。因此,美国商务部驳回了中国企业的市场导向产业请求。
      初裁后,部分企业和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进一步提供了相关数据,要求美国商务部确定中国彩电产业为市场导向产业。美国商务部指出,根据法律非市场经济国家市场导向产业应当满足三个条件:该行业的生产和价格事实上不受政府干预;该行业为私人或集体所有,而且以市场考虑行事;企业根据市场价格购买主要的生产投入和绝大多数次要生产投入。美国商务部认为,作为市场导向产业审查的“门槛”,首先需要考虑申请者是否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关行业内所有的企业,或者至少为绝大多数企业。但是,正如初裁所认定的,本案中申请市场导向产业的中国企业没有满足这个“资格”条件。而且,美国商务部指出,中国彩电生产企业还无法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中的第二个条件,因为根据中国应诉方提供的数据,“中国彩电制造业中,没有或者极少政府控制企业占中国总产量的50.07 %,占中国前10位彩电生产企业的61.75%”。这意味着中国彩电行业将近一半(49.93%)产量为国有。鉴于此,美国商务部驳回了中国应诉企业的市场导向产业申请。
      [特别提示] 市场经济地位一直是中国企业在美反倾销应诉中无法逾越的一大障碍,确定市场导向产业也是异常艰难。包括本案在内,中国企业先后数次申请市场导向产业,但都未能如愿。在这方面,中国政府和国家领导人进行了积极的努力。6月初美国商务部在本土首次举行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听证会后,虽然还没有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毕竟还是迈出了第一步。该问题在6月下旬美商务部部长埃文斯访华期间又获进展,中美双方已确立在7月上旬成立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联合工作组。埃文斯表示,美方也在推动中美商贸联委会成果的落实,双方正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解决而努力。近期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又先后得到世界上数个国家的正式承认,相信这将有助于尽快摘掉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帽子,有利于中国企业在美反倾销应诉获得公平待遇。
      
      焦点二:替代国价格引起中美激烈争执
      
      在进行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调查时,美国商务部需要选择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具有可比性、同时又是涉案产品的重要生产国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以该替代国的价格确定正常价值。本案中,美国商务部确定以印度作为替代国,因为其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相当,同时又是彩电生产大国。对此,各方没有提出异议。但在具体确定原材料、能源替代价格以及间接制造费、销售管理费和利润率时,中国应诉企业与原告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根据美国法律,如果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从市场经济国家供应商购买材料,而且以市场经济货币支付货款的话,此类采购为市场经济投入。美国商务部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应当直接采用该市场经济投入,而不得适用替代国价格。本案中,原告和应诉企业针对市场经济投入方面的争议主要有二:一是从存在补贴的印度尼西亚、韩国和泰国进口的原材料是否可以作为市场经济投入?应诉企业的观点是,鉴于它满足市场经济国家供应商和以硬通货币支付两个条件,因此,美国商务部应当认同为市场经济投入。但美国商务部认为,根据其在过去案例中的裁定,印度尼西亚、韩国和泰国等国家存在广泛和非特定行业的补贴,其出口价格可能存在扭曲。因此,从这些国家进口不得作为市场经济投入。二是从香港贸易公司采购的原材料是否为市场经济投入?应诉企业认为,鉴于它们从香港贸易公司采购原材料已经满足了市场经济投入的两个法定条件,因此应当属于市场经济投入。原告提出反对,认为这些材料要么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韩国和泰国等存在广泛和非特定产业补贴的国家,要么产自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国,因此,美国商务部应当将它们作为非市场经济投入看待美国商务部根据其在对中国进口的聚乙烯醇反倾销调查中记录的印度一家天然气供应商网站上的替代国价格,初裁确定了天然气的替代价格,并根据国际能源机构公布的《2002年世界主要能源统计报告》上的电费率数据确定电费。对于其中电的替代国价格,初裁后长虹认为美国商务部应当采用印度政府计划委员会电力和能源司公布的全印度平均电费作为替代国价格的基础,因为美国商务部在过去一系列案件裁决中采用该数据,这个数据已经连续14年公布,更为可信。但是,美国商务部不同意长虹的看法,认为长虹提交的印度电费数据是估算的,或者说是“年度计划”价格。而且,在最近的许多案件中,美国商务部采用的是国际能源组织的数据,而不是印度数据。因此,美国商务部决定继续采用国际能源组织的数据作为电费替代国价格。
      美国商务部初裁根据三家印度彩电生产企业(原告提交的BPL有限公司和Onida Saka有限公司,长虹提交Videocon国际有限公司)2001-2002年度财务报表数据确定间接制造费率、销售管理费率和利润率(分别为:3.46%、16.28%和3.35%)。初裁后,长虹和康佳提供了另外三家印度彩电生产企业――Calcom视像有限公司、Kalyani公司和Matsushita 公司2002-2003年度财务报表,要求美国商务部终裁根据这三家公司的财务报表确定替代国财务费率。美国商务部不同意长虹和康佳拒绝采用初裁采用的三家企业的财务报表的要求。美国商务部全面审查了6家公司的财务报表,认为除了Calcom公司属于《印度问题工业公司法》所指的“问题”公司外,其他公司财务报表都没有出现异常的生产情况和任何非常事件。因此,美国商务部决定根据BPL, Kalyani, Matsushita, Onida Saka和Videocon共5家公司的财务报表计算替代财务费率。
      此外,美国商务部还根据相关信息渠道确定了运费、保险费、经纪手续费等各种费用。初裁中,原告要求以2000年中国工人工资率0.83美元/小时为起点,依据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数据,中国工人2001、2002和2003年的工资率应当分别为每小时0.86美元、0.89美元和0.93美元。对此,中国应诉企业表示反对。美国商务部认为,鉴于在作出终裁时美国商务部已经将中国制造业工人工资水平调整到0.90美元/小时(2001年度),美国商务部决定在终裁中以0.90美元/小时的工资率计算中国工人的工资成本。
      [特别提示] 替代国的选择和具体的替代价格是中国企业过去、甚至是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在美反倾销应诉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选择市场经济投入则是企业规避部分不公正的替代国价格的有效方法。本案中美国商务部一方面拒绝接受从印度尼西亚、韩国和泰国等被认为存在补贴的国家的采购价格,另一方面将中国企业从香港贸易公司的采购作为市场经济投入。这一裁决具有典型意义,同时也可以为国内其他正在应诉或者可能被诉的企业所借鉴。另外一个不利的因素是,美国商务部将中国工人工资率从0.83美元/小时提高到0.90美元/小时,这无疑人为提高了中国企业的正常价值,增加了倾销的风险。
      
      焦点三:我国采取有效应诉策略,美国不得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2003年10月16日,原告申请美国商务部发起紧急情况调查。所谓紧急情况,是指在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和实质性损害的历史,或者进口商知道或应当知道出口商倾销该产品并可能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同时在相对较短的一段时间内存在大量进口的情况。根据原告的申请,美国商务部调查如果认为确实存在紧急情况,则可以对初步裁定之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美国商务部收集到了所有4家强制调查企业2001年1月至2003年10的月度出口数量和金额。与此同时,长虹也提交了2000年12月的数据。初裁中,美国商务部认为,每一个应诉企业的出口数量很大,而且彩电行业无法完全用季节性的原因解释相关期间内发生的出口增长。为此,美国商务部初步认定中国所有出口商都存在紧急情况。应诉企业不同意美国商务部的该项裁决。初裁后,4家强制调查企业和菲利普都报告了2001年1月至2003年9月的出口数据,包括进口商在内的其他一些相关利害关系方也发表评论意见。
      美国法律要求美国商务部在收到紧急情况调查的申请时,需要考察:涉案产品是否存在由于倾销进口到美国或者其他地方倾销和损害的历史,进口商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产品正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而且此销售造成实质性损害。在确定进口量是否巨大时,美国商务部通常考虑进口数量和金额、合理的趋势和进口占国内消费市场的比率。根据美国商务部规则,只有出现比基期进口增长超过15%以上时才能认定进口量巨大。
      美国商务部注意到,尽管欧盟对中国出口的彩电实施了反倾销税,但是它不需要考虑倾销历史的问题,因为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彩电进口量并不巨大。美国商务部选取原告起诉前6个月的进口作为基期,将起诉后6个月的进口与之进行比较。根据中国应诉企业提供的数据,美国商务部认为2003年5月至10月彩电进口量增长超过15%。但是,为了确定是否存在季节原因,美国商务部同时审查了起诉前过去3年海关进口统计数据,以便确定中国彩电产业是否存在季节性趋势。根据对相关数据的分析,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进口的彩电明显存在季节性因素,而且季节性因素可以解释进口增长。据此,美国商务部最终裁定:长虹、康佳、厦新和TCL等4家强制调查企业产品进口量并非巨大,因而不存在紧急情况。由此,美国商务部认为所有中国企业都不存在紧急情况,因而不得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已经追溯征收的予以退还)。
      [特别提示] 紧急情况是企业反倾销应诉中不太关注,同时又十分重要的问题。一旦遭遇反倾销指控,不少企业抓紧赶在美国商务部作出裁定之前出口。殊不知,这样做往往被原告抓住“小辫子”。一旦被认定存在紧急情况,被追溯征收反倾销税,损失可能更惨重。当然,合理的出口,尤其是季节性出口增长无可厚非。本案中,我国彩电企业最终以“季节性因素”得以摆脱紧急情况指控,这也是一种正确而有效的应诉策略。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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