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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交换”漏洞为何陷入了一场骗局?

    时间:2020-11-05 14:03:5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欧阳峰

    “资源交换”业务是上市企业泸州老窖公司在全国酒业同行首推的营销手段,其实质是与银行联手开展“存款卖酒”活动。万万没有想到,这个创新的营销模式竟被骗子盯上,由此启动了一场鲸吞两亿元巨资的疯狂骗局。2017年11月7日,此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落幕。

    共谋里应外合设局

    1969年出生的李志刚,原是山西省长治市某国税分局的税务稽查员。2012年10月,他去泸州老窖公司在长治市的分销商稽核税款,接待他的是经理吴文。闲聊中,吴文向李志刚介绍,泸州老窖公司为应对白酒销量下滑的局面,推出了“资源交换,助力营销”的项目,公司将5000万元为单位,以定期方式存入银行一年,合作银行通过该存款,获取存贷差收入,以团购价购买泸州老窖指定产品。每5000万元存款对应购酒在600万元以上,先购酒后存款,存款数额以此类推。吴文夸张地说:
    “为了拉到存款,银行争先恐后帮着卖酒。”

    闻听此言,李志刚暗暗动起了心思。虽说他收入不菲,但因追求奢华的生活,经济上常常捉襟见肘,正打算做一些投资赚钱,却苦于没有资本,这不正是天赐良机吗?李志刚当即对吴文表示:
    “我与建没银行的一位支行长是哥们儿,可以牵线搭桥。”吴文说,泸州老窖公司不是随便与哪个银行合作的,他的力道还不够,需要中间人协调。

    李志刚有个老邻居张浩,是建没银行长治英雄路支行员工胡晓冬的好友,胡晓冬并不是支行长,他的主要工作是对账和报税等,因工作需要,经常与李志刚打交道。12月下旬的周末,李志刚让张浩约胡晓冬出来喝酒,趁着酒兴,他和张浩一起劝胡晓冬:
    “现在炒商铺正是时机,以银行买酒的名义,让酒业公司存款,再想办法把资金弄出来,神不知鬼不觉。”胡晓冬虽然有点喝大了,头脑还算清醒:“那不是犯法吗?”李志刚一脸淡定:“存款是一年的周期,等赚了钱再还回去呗。”“干!”三人又连连碰杯,一语双关。

    2013年1月初,李志刚找到吴文,称建没银行同意买酒,还用手遮挡住嘴巴,故意小声耳语:
    “不会让你白忙活,有好处费的。”吴文提醒,资源交换的前提,是批量购买白酒。吴文当面打电话问泸州老窖在四川省的经销商赵伟,赵伟告知存款期限是一年,但是要先购买存款数12%的酒,酒买了后,泸州老窖再去存钱。“那是必须的。”李志刚回答得很干脆。

    201 3年春节后,吴文与泸州老窖公司在四川的经销商约好时间,邀请李志刚、张浩、胡晓冬一起到四川省考察。途中,李志刚要求吴文不要说自己是税务人员的实情,并抬高三人的身份。李志刚是银行行长,胡晓冬是办公室主任,张浩是客户经理。到达目的地与四川经销商赵伟见面后,李志刚摆出银行行长的架势:为完成我行的吸储任务,愿意以酒业公司存款总金额2%作为每人的介绍费,请赵伟、吴文出面协调,让老窖公司到英雄路支行办理存款业务。

    重赏之下,赵伟、吴文费尽周折疏通关系,经过酒业公司层层审批,2013年9月,该公司终于同意在英雄路支行开立账户存款,由胡晓冬将银行开户所需手续寄给酒业公司,随后酒业公司按照胡晓冬等人要求,将开户资料通过邮寄和电子邮件的方式给胡晓冬。李志刚、胡晓冬、张浩为非法占有以后酒业公司在英雄路支行的存款,共谋由张浩仿照泸州老窖公司提供的开户资料重新伪造开户资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英雄路支行业务用公章(1)、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等。同年10月15日,胡晓冬、张浩用伪造的开户资料和印章代替泸州老窖公司真实开户资料和印章,到建行英雄路支行开立了名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并将三人控制的此账户提供给泸州老窖公司。由于开立该账户向建行英雄路支行提供的是伪造的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泸州老窖无法使用真实印章对该账户资金进行查洵和支取,李志刚、胡晓冬、张浩便可凭借伪造的印章任意支取该账户内的资金。

    存款两亿资金被蒸发

    时隔不久,泸州老窖公司通知赵伟,计划在2013年12月到长治的银行去存款,要求货值600万元的白酒销售资料。赵伟立即把信息反馈给了吴文。吴文迅速向胡晓冬转达。于是,胡晓冬以英雄路支行名义,向吴文签订白酒购销合同,吴文再将合同及结算凭证上传给了赵伟。

    2013年11月,泸州老窖公司在收到赵伟提交的完成货值600万元人民币酒销售的资料后,于2013年12月11日安排财务人员常钢在赵伟陪同下奔赴长治市。当天上午9时许,心怀鬼胎的胡晓冬早就在门外等候,见面后,常钢打了个招呼:“第一次合作,存期暂定9个月。”然后,胡晓冬把常钢接上二楼办公室等候,将其带来的5000万元汇票转入伪造的账户,存期暂定9个月并私自在银行打印了5000万元人民币存款落地单。紧接着,将张浩伪造的协议存款证明书和存款落地单交给了常钢。存款完毕后,吴文又与赵伟签订了购酒600万元的协议,然后吴文把酒款和利息差价710多万元打到赵伟账户上。

    李志刚、胡晓冬、张浩干了第一票,就获取了5000万元,李志刚遏制不住喜悦和兴奋:“这钱也来得太容易了。”三人商定,再干几票,每人搞几千万各自做房地产投资,等赚够了钱,再没法还上去。而赵伟第一笔就分到了110万佘元的介绍费,外加600万元的业务,获益匪浅。他并不知道老窖公司的5000万元实际上落到了“假银行”,因此,当李志刚、胡晓冬、张浩带着吴文再次请继续帮助协调时,赵伟满口答应。

    随后,泸州老窖公司又收到由赵伟提交的完成货值600万元人民币和1200万元人民币酒销售的资料,分别于2014年1月20日、2014年4月22日安排财务人员常钢到建行英雄路支行办理了第二笔5000万元人民币、第三笔1亿元人民币存款业务。李志刚、胡晓冬、张浩采用同样手段,欺骗泸州老窖公司将款项存入三人实际控制的泸州老窖公司账户中,并将伪造的《对公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账》《对公协定存款账户明细账》交给了常钢。

    在泸州老窖公司将三笔资金共计人民币两亿元存入后,李志刚、胡晓冬、张浩在明知该账户内存款本属泸州老窖公司所有的情况下,由张浩、胡晓冬到银行购买、填写中国建没银行转账支票,在加盖伪造的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印章、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等預留印鉴后,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期间,将该账户中的两亿元人民币转到三被告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私人账户中。其间,因泸州老窖公司要求提供银行的对账凭汪、资金证明等,为隐瞒泸州老窖公司存款已被支取的事实,胡晓冬、张浩伪造了《对公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账》《对公协定存款账户明细账》等资金证明欺骗泸州老窖公司。胡晓冬利用其在建行英雄路支行负责对账工作的便利,改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邮寄给泸州老窖公司的对账单接收地址由胡晓冬予以收取,致使泸州老窖公司不能发现资金异常。

    案发追回损失1.54亿

    2014年10月上句,泸州老窖公司第一笔存款已过期数日,派常钢携存单到英雄路支行提款,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存单系伪造,该行没有开展过对公协定存款。恰巧,当天胡晓冬不在班,常钢吓得浑身直冒冷汗,拔腿赶到长治市公安經侦支队报案。当天,经侦支队传唤李志钢等三人时,均无法联络。

    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参与案件侦破,经过取证送检和司法鉴定,胡晓冬寄送的“中国建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英雄路支行业务用公章(1)”与送检的同名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

    《银行询证函》中“中国建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英雄路支行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与送检的同名样本印文也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据此,公安机关认定,对李志刚、胡晓冬、张浩以涉嫌诈骗立案,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2014年10月18日,李志刚前往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咨洵相关事宜,民警在核查身份时确认其为在逃人员,随即将他控制。根据李志刚提供的线索,10月22日,民警在胡晓冬临时租住地将其抓获归案。10月27日,张浩主动投案。

    经过审讯,李志刚、胡晓冬、张浩交代,三人转出的两亿元人民币,用于支付介绍费、投资商铺、房产以及个人消费、挥霍。其中,向赵伟、吴文转账支付介绍费共3156万元,购买了长治市某庄园商铺、八一书画院房产及车位以及中宏时代的两处商铺。还以胡妻身份预付1000万元,购买长治北关某小区一期13号、14号商铺,以胡晓冬身份预付400万元购买北关某小区16号商铺,借款6511万元给长治市某小额贷款公司,借给长沙市商人朱某2060万元,入股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600万元,通过古某放出高利贷987万元,投资期货理财100万元,用275.5万元购买了轿车4辆等。上述财产被公安机关扣押追缴后,折合人民币1.54亿元。

    2017年3月,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志刚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胡晓冬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张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志刚、胡晓冬、张浩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69万元。

    李志刚等三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被告人李志刚辩称,自己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心态,而具有“挪用后还款的主观心态”,故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被告人胡晓冬在上诉中辩护,其是被利用的,量刑应轻于李志刚;
    被告人张浩在上诉中请求法院考虑其属于从犯和有自首情节,要求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志刚、胡晓冬、张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金额达人民币两亿元,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虽已追回部分赃款、赃物,但三上诉人的行为仍给被害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予以严惩。针对本案定性问题,法院认为,三上诉人主观上对资金来源于泸州老窖公司是明知的,经共谋对非法占用该资金达成一致意见。客观上实施了私刻泸州老窖公司、建行英雄路支行的印章,伪造相关开户资料,冒用他人名义签名等行为,开立了名为泸州老窖公司实际由三上诉人掌控的账户,在骗取泸州老窖公司将资金存入该账户后将资金转出并使用,致使泸州老窖公司失去对资金的占有和控制。如果泸州老窖公司实际掌控的正规或正常账户内的资金,被泸州老窖公司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挪用,涉案人员可构成挪用资金罪。而本案账户在开立之初即由三原审被告人以虚假资料予以开立,已不属于泸州老窖公司的正规或正常账户,故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定性准确。上诉人所提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的意见不能成立。

    2017年11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刑事裁定,驳回李志刚、胡晓冬、张浩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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