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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起诉原则对债券违约纠纷诉讼主体的影响

    时间:2021-02-12 14:04:0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关峰 史留芳

    摘要: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对债券违约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确立了以集中起诉为主、个别起诉为补充的原则,解决了部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基于《纪要》所确立的新规则,建议债市投资者在投资时妥善选择适合自身诉讼需求的债券,在出现债券违约纠纷时及时表达诉求。

    关键词:债券违约纠纷 受托管理人 债券持有人 诉讼主体 自行起诉

    2019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在京联合召开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1(以下简称《纪要》),这是我国第一个有关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系统性司法文件,引发了市场各方的广泛关注。

    《纪要》以保护债市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为目标,主要针对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所引发的合同、侵权和破产民商事案件,从七个方面进行了系统性规定,具体包括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发行人的民事责任,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以及发行人破产管理人的责任等。

    在纷繁复杂的观点中,《纪要》所确立的包括集中起诉、集中管辖在内的诸多新规则尤为引人注目,这些规则为此前存在争议的司法实务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引,但同时也带来一些新的问题有待继续研究。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纪要》所确立的债券违约纠纷起诉主体问题进行深度解析,并提出一些建议和思考。在集中起诉原则下,债券持有人单独起诉的诉权会受到什么影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纪要》发布前有关债券违约纠纷起诉主体的主要规定

    债券募集文件往往会约定在债券发行人存在违约行为时,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发行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债券持有人自行起诉的情况经常发生,其核心原因在于受托管理人诉权具有不确定性。受托管理人并非债券违约纠纷的当事人,无法构成传统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诉讼代表人。根据2015年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第五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当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从而通过部门规章的方式确立了受托管理人的诉讼地位。但由于其法律效力层级偏低,受托管理人能否通过这一部门规章获得诉讼主体资格,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因此,在《纪要》发布生效之前,债券募集文件授权受托管理人以自己名义代债券持有人进行起诉的条款,一般不影响持有人自行起诉的权利。

    《纪要》发布后集中起诉将成为新常态

    本次《纪要》的要点之一在于确立了债券违约合同纠纷的集中起诉原则。

    一方面,《纪要》明确授予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为集中起诉扫清了制度障碍。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在该实体法的基础上,《纪要》规定法院在审理债券纠纷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协议约定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承认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为方便论述,以下主要讨论受托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由此厘清了此前债券受托管理人诉讼地位模糊的问题。

    另一方面,《纪要》第二部分明确指出,“对于债券违约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人集中起诉为原则,以债券持有人个别起诉为补充。”这体现了提高案件审理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

    可以预见,未来法院在面对债券持有人自行起诉的案件时,必然会对债券募集文件、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以下简称“债券相关文件”)进行重点审核,提高债券持有人自行起诉的门槛,以达到集中起诉的目的。但不可否认的是,部分债券持有人出于自身经济利益和商业考量,仍有自行起诉的需求。在《纪要》确立的集中起诉原则之下,少数债券持有人如何实现自行起诉是未来值得重点探讨的问题。

    债券持有人自行起诉的路径选择

    (一)债券相关文件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况

    根据《纪要》第5条的规定,若债券相关文件明确授权受托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起诉的,受托管理人可以直接持符合条件的债券相关文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必再以债券持有人单独或债券持有人会议集体决议的方式另行授权。在此情况下,若部分债券持有人不希望由受托管理人代为起诉,则必须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明确表达自行起诉的需求,以有效决议的方式撤销前述约定,即以新的意思表示覆盖旧的意思表示。但要召开新的持有人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对异议债券持有人的号召能力无疑提出了较高要求。

    (二)债券相关文件约定不明的情况

    并非所有债券相关文件都会约定全体授权。在实务中笔者也注意到,部分募集说明文件中仅约定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代为起诉,“全部或部分”的表述使得债券持有人是否已经全体授权难以判断。在此情况下,受托管理人持该债券相关文件代全体债券持有人进行起诉时,法院可能仍需受托管理人提供经全体债券持有人授权的有效决议。

    事实上,在前述场景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往往会进一步明确受托管理人需持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效决议才能依法代为起诉,因而实践中也要求受托管理人需经过有效决议才能实施。若部分债券持有人希望單独起诉,只需在决议中明确作出不愿意被代表的意思表示即可。

    (三)债券相关文件没有约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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