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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是什么主义_合作主义与澳门公民社会的发展

    时间:2019-02-06 04:29:2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源远流长的澳门民间社固,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适应澳门的特殊管治需求而不断体制化,进而形成以代表性社团与政府肾密合作为特征的社会治理形态,由此导致以社团为主体的澳门公民社会的合作主叉导向。回归以来,随着居民政治身份及其与政府关系的实质性转变。既有社团对社会成员的吸引力日趋减弱,而在蓬勃发展的公民结社中涌现的新兴社团不但促进了民间社团的分化,而且推动了抗争型社会运动的发展,夸以合作为导向的澳门公民社会进入变革与转型的新阶段。
      [关键词]公民社会 合作主义 民间社团 澳门
      [中图分类号]D676.5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9)12-0054-05
      
      一、澳门公民社会的合作主义基质
      
      从公民社会理论看,民间社团是构成公民社会的重要主体,其力量大小及其与政府关系的取向决定了公民社会的性质。简单地说,人们倾向于把由各种独立的、自由的社团组成的对抗与制衡政府权力的多元社会,称作自由多元主义的公民社会;而将功能化分布并形成利益代表联系的非竞争性社团组成的与政府合作的民间社会,称作合作主义的公民社会。从公民社会内部的社团之间关系及社团与政府关系两个维度分析,澳门公民社会的基质具有明显的合作主义导向,具体表现在社团组织基础及其功能化分布、合作主导的政府与社团关系、社会整合以社团为中心等方面。
      (一)民间社团的功能化分布厦其代表性社团的形成
      虽说民间社团的存在构成了合作主义治理体制的组织基础,但是,民间社团的数量多寡并不是合作主义治理体制的必要条件,相反,民间社团的蓬勃发展往往被视为多元主义治理形态的标志性现象之一。合作主义治理体制所依赖的组织基础是功能化社团,而不是一般性社团。而澳门民间社团不同于其他地区社团的一个重要特征正是它的功能化与层级化分布态势。社团的功能化分布是指基于社会分工基础上的社团活动领域与社团功能发挥的集中化与专业化趋势,而社团的层级化分布则是指不同功能领域内的社团地位存在差异,基层社团与核心社团并存,而核心社团逐渐发展成为代表性功能团体。在澳门,社团活动的界别化较为明显,而且不同界别内陆续形成代表性功能团体,如工商界的中华总商会、劳工界的工联、教育界的中华教育会等。此类代表性功能社团虽然并非由政府直接组织成立,却历史地成为澳门公民社会乃至社会治理形态合作主义基质的组织基础。
      (二)以合作为主导的社团与政府关系
      当民间社会组织化力量的社团被视为缔造公民社会的基石时,往往因其可能阻止政府力量入侵民间社会而易于被视作政府的对立物并获得推崇。虽然澳门民间社团与政府之间既有合作也有对抗,但是,从历史长程观察,合作关系居于主导地位。尽管在澳门由社团支持、组织或领导的社会行动时有发生,有时甚至诉诸于街头抗争形式,但是大部分时间内社团与政府之间处于非对抗的合作状态,通过合作而不是对立来维持澳门的治理格局。社团与政府间合作是通过互相赋权(empowerment)方式来实现的。政府赋予代表性社团某些权力资源,如,在不同时期,某些重要社团可以为出口商品签发产地来源证明、代征职业税、代办无证劳工登记及发给临时居留证等等。政府对代表性社团权力资源的让渡,使得代表性社团转变成管理性组织,约束与管理功能区域内的社团成员与社会事务。反过来说,它也是民间社会对政府的间接赋权方式。如,商会、教育会等代表性社团通过居中转介使得政府颁行的政策得以社会化,政府的政策从而得到社会成员的遵循。
      回顾历史。澳门民间社团与澳门政府的合作领域与水平存在一个逐渐扩大与提升的过程。早期合作以慈善性社会服务为主,随着民间社团的法团化,合作逐渐从经济社会领域扩展到政治领域,代表性社团参与社会管理,并成为公共政策的咨询性参与者。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后,一些代表性社团的代表直接进入澳门立法会、市政议会等政治机关,分享部分政策动议权与社会治理权。就合作的领域与水平以及社团主观意愿而言,澳门民间社团经历了从被动到主动、从消极到积极、从零星具体事务合作到宽领域全面合作的转变。随着政府与社团合作范围的扩大、程度提高,政府逐渐为合作创设制度性框架。事实上,政府与代表性社团的制度化合作已经构成了澳门合作主义治理体制的基本内容。
      (三)以社团为中展开社会整合
      澳门是不同民族、阶层、文化等多种异质性因素汇聚的社会。各种异质性因素的存在易于引发多元复合性社会矛盾与冲突。往往导致社会陷入无序与动荡的困境。因此,对于异质性社会而言,倘若缺乏化解矛盾协调纷争的社会整合机制,就难以预防社会断裂与社会失序。社会整合包括市场整合、法律整合、行政整合、中间组织整合等多种形式。在殖民主义或独裁主义体制下,普遍选择以政府为中心展开社会整合,政府通常会不遗余力地建立以行政性整合为主导的纵向垂直型社会控制体系。在澳门,社团的丛生与分化改变了澳门社会权力配置格局,并进一步导致澳门社会整合以社团为中心展开。在社会治理与控制结构中,社会成员不再是直接面对政府的个人,也就是说,从“政府一个人”转变为“政府一社团一个人”。个人身份不再是单个的,而是团体的。各种社团向其成员提供“庇护”,社会成员以社团为契约对象,而不是以政府为契约对象。同样,对于政府来说,加入社团的个人更能够增强自身角色认知,不加入社团的社会成员才是社会秩序的潜在威胁力量。因此,回归前的澳葡政府选择社团作为赋权对象,而不是单个的社会成员。来自政府与社会成员的共同赋权,导致澳门民间社团成为社会整合中心。在澳门,社团承担的社会整合涉域广泛,个人的、家庭的、群体的、官民之间的……不同层次的社会矛盾与冲突可以由相应层次的民间社团协调与排解。社团内部会员之间的纠纷通常可以在社团内得到协调,相同利益群体内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可以由功能区域内社团间相互协调或由功能区域内上位社团来协调与裁判,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纠纷(如劳资纠纷等)可以由功能区域内代表性社团进行调解。事实上,澳门工商界代表社团与劳工界代表社团之间保持着悠久的合作关系。同样,不同性质的社会不稳定根源可以由相应的社团去化解。根源于贫困与灾害的,由慈善性社团去化解;根源于现代化的,由现代性社团(如行业性协会等)去化解;根源于社区发展的,由社区类社团(如街坊会)去化解;根源于合法性的,由利益代表性团体去化解。
      可见,澳门社团的功能性分布与层级化结构构成了一个独立的非正式、非官方的社会整合与社会控制网络,并成为澳门居民实际生活中不可替代的协调社会利益与社会冲突的社会整合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社团的存在和活动弥补了政府能力的结构性缺陷,促进了政府的能力建设(capacity building)。调节利益冲突,缓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危机,保持社会多样性发展,而且不对社会秩序构成威胁,这些成果的取得彰显了澳门以民间社团为中心展开社会整合的绩效。
      由于不同社会的力量构成、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差异,合作主义实践形态各有特色。澳门公民社会的合作主义建构反映了合作导向下社团与政府的关系,体现了以社团为中心展开的社会整合,其生成选择了社会自组织主导的路径,并得到了以团体认同为本位的文化价值支撑。它不是在一个完整的民族国家而是在一个管治区域内进行的长期建构。   
      二、回归以来澳门公民社会的发展
      
      自1999年12月20日回归以来,澳门政治生态发生深刻变化。首先是治理主体与政府形式从外来的高度集权的殖民政府转变为拥有高度自治权的以行政主导为特征的特区政府。其次是澳门居民的政治身份从过去被统治的对象转变为真实的政治主体。随之而来的是政府与社会关系从过去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转变为服务提供者与接受者的关系。在政治大变革的同时,澳门经济在外部的“自由行”、CEPA等政策支持与内部政策调整(如博彩经营权的适度开放)的推动下,出现了80年代以来的第二次飞跃。政治转变与经济跃升推动了澳门社会结构的分化重组,具有不同利益需求与价值观念的多元社会力量陆续出现,原有社会格局开始受到冲击,以社团为基础的具有合作主义基质的公民社会正在发生变化。
      (一)社会成员的身份转变及其与社团庇护关系的解体
      回归前,在葡萄牙当局管治下,澳门逐渐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结构――双层二元复合社会结构。“双层”是指政的与民间两个层次,“二元”是指华人与葡人两个不同的小区单元。在双层二元复合社会结构中,大量的以体力移民为主体的澳门华人底层社群面对的是作为外来殖民管治者的澳葡政府,受语言、知识、技能等自身条件的限制,华人社鞘很难建立起与政府的直接通畅联系,绝大多数华人生活在澳葡殖民管治体制之外,他们更愿意托庇于华人社团组织,遮过社团表达自身诉求,与政府进行间接性沟通。由此,社会成员与社团组织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一庇护”关系。社会成员对社团形成某种程度的依赖,民间社团因此而成为社会成员的庇护性组织。
      然而,随着澳门的回归,澳门居民的政治身份发生转变,由原来的被管治者转变为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能够直接参与当地政治生活的真实政治主体。同样,作为行使高度自治权的特区政府,也不再是外来的管治者。尽管特区政府与澳门居民之间的联系沟通渠道仍有待进一步拓宽,但是,与前澳葡政府时期不同,澳门居民面对的是本地华人政府,他们可以通过不同渠道与政府建立更为直接的联系与沟通,就连过去影响沟通的语言、情感等方面障碍也不再存在。也不是说,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与表达并非一定要经由社团才能建立与政府的直接联系,尽管社团仍然是澳门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社会成员利益表达可选择的渠道看,社团现在仅仅是其中之一,而不再是唯一。如果说回归前社会成员表达利益的途径是“社会成员一社团一政府”的话,那么,回归之后的途径则变为“社会成员→(社团)。政府”。社团是否成为民众与政府联系的中介性环节,取决于民众的选择偏好,而不是制度约束。由此可见,社会成员的身份转变直接导致原先与社团之间建立的庇护关系的解体,社团对居民进行自身利益表达的吸引力较回归前已显著降低。所以,特区政府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所进行的《澳门居民生活质素调查》显示,澳门居民的社团参与率较社会期望为低的结论,应是不足为奇的。
      (二)社团丛生及其相互之问竞争性关系的形成
      澳门民间社团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相互间的合作关系,或非竞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以功能领域为基础的社团分布格局,以及功能领域内社团之间形成层级性代表关系。不同功能领域内的社团,虽然法人地位是平等的,而实际影响力,尤其是在与政府关系方面,形成了等级系统。处于系统顶端的核心社团享有政府默认的资源输入、意见表达的优先权,属于功能领域内的代表性社团,代表性社团的基础在于功能内的基层社团。基层社团是功能领域内直接联系会员的团体,它是会员利益表达链条的第一环。在代表性社团与基层社团之间,还多少不一地存在着次级团体,承担着功能领域内顶端代表性社团与基层社团之间的内部沟通功能。由代表性社团一次级社团一基层社团所构成的等级代表关系构成了澳门社团分布的基本形态,也是澳门公民社会合作主义取向的重要表征。第二,不同功能领域的社团之间形成相互支持、相互协作的紧密合作关系。虽然在澳门历史上曾因为对立意识形态而导致社团的政治分裂,但随着1966年“一二・三”事件的发生与国民党在澳政治势力被驱逐,澳门民间社团实现了政治统一。由于澳门特殊的政治生态,民间社团面对的共同管治者属于外来殖民政府,因此,在社团成员利益保护等方面,不同功能领域内的民间社团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基础,即使利益存在差异的劳、资双方社团(工会与商会)也能在爱国旗帜下达成一致,相互合作,共同对外。
      然而,随着澳门实现回归与殖民政府撤出,原来的非常政治生态出现质的变化。在高度自治的澳门特区内,尽管爱国仍然具有政治号召力(甚至标签化),可是,毕竟不同功能领域内的民间社团所面对的共同敌人(澳葡殖民政府)消失了,共同的利益范围边界日益收缩,原来为共同政治利益所遮蔽的内部包括经济等多方面的利益性矛盾逐渐显露,并成为常态社会下不同民间社团必须面对的主要问题。新的利益关系与利益矛盾导致原来社团之间的紧密合作型关系面临挑战与调整。特区政府成立以来,社团数量的“井喷’’式增长与新生的边缘性社团的大量出现,在不断地冲击着原有社团秩序的同时,也反映了澳门政治变革引起的重构社会关系的社会需求。社团登记数据显示,回归以来的短短几年内(至2008年6月)共有2156个社团成立,平均1.27天成立1个社团,新立社团数较回归前增长了1.25倍,发展可谓相当迅速。更加值得关注的是,一些新成立的社团丛生于原有的社团体制之外。以劳工领域内的工会团体为例,在代表性社团――澳门工会联合总会发展属会的同时,一些独立于工联之外的新劳工社团纷纷成立。如,2007年“五一游行”组织者中的博彩建筑业联合自由工会、澳门职工民心协进会、澳门职工联盟、澳门清洁员职工会、澳门物业管理员职工会,都是独立于工联之外的新兴劳工社团。同样的情况也出现于其它功能领域。类似的新兴社团以独立身份活动,与原有功能领域内代表性社团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或指导与接受指导的关系,甚至有意拉开距离或唱反调,自甘于游离状态。与此同时,政治变革同样导致不同功能领域的社团回归其原有的利益本质,从而它们之间原本由共同利益所掩盖的利益冲突日益彰显,随着有影响力的社团领袖谢世,原来不同功能领域社团之间的紧密型合作关系迅速解构。可见,无论在功能领域内,还是在功能领域之间,澳门民间社团原有的合作关系正在演变成新的竞争性关系,相互间的竞争将日趋激烈。
      (三)政府职能的扩展与社团“拟政府化”功能的弱化
      回归前。作为外来管治者的澳葡政府,受限于自身的资源能力与沟通能力,无法提供覆盖全体澳门居民的公共物品、社会权威与社会秩序,因而来自于澳葡政府的公共物品、社会权威与社会秩序的供给始终处于相对短缺状态。正是因为政府供给功能的“缺位”导致民间社团成为政府功能的替代者,民间社团的活动及其功能因此而出现了任何海外侨团或内地社团所无法比拟的权威性、广泛性与多样性特征。社会公共事务的社团化,从提供简单的初级公共物品以满足居民起码的生存性需求到社会政治参与乃至文化价值观念的社会供给,无不涵括其中,特别是在公共物品供给、社会整合与动员等方面更发展到“拟政府化”的程度。
      然而,随着澳门殖民体制的消亡,民间社团的某些附加功能,如政治对抗与意识形态对立、身份证明、中葡沟通等功能,或趋于消亡与萎缩,或得到剥离与归位。新成立的特区政府,以不断地响应居民诉求、扩大政府公共物品供给为己责,并以此作为提高政府自身合法性的有效途径,包括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在内的社会公共服务无不纳入政府职能之中,更不用说作为政府核心职能的社会权威与社会秩序的供给了。此长彼消,澳门民间社团原先承担的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功能虽然仍然存在,但是,其资源取得则以政府输入为主,属于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新型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此同时,随着澳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成员需求层次高级化所引发的社团功能持续性分化也在不断地削弱着全能型社团的存在基础。上述两种趋势共同推动了澳门民间社团综合性功能的分解,民间社团的专业化趋势渐显。包括大型综合性社团在内的澳门民间社团面临着重新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新定位。   (四)社团与政府依赖型紧密合作关系面临挑战及其转变
      在社团功能及其组织形式转变的同时,社团与政府的关系同样面临调整与变化。如前所述,在澳门的社会治理结构中,民间社团已经成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对于功能领域内的代表性社团来说,来自于政府的赋权、物质性资源与非物质性资源成为它们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与合法性基础,社团与政府的长期合作导致社团对政府逐渐形成依赖关系。诚然,社团与政府的紧密型合作关系确实令政府因获得支持力量而可以更加方便施政。特区政府成立不久即可以畅顺运作了。并成功地处理澳门社会面临的经济、治安诸多难题了,这不能说与民间社团的紧密配合毫无关联。
      然而,对于一个现代社会来说,民间社团属于第三部门与公民社会的范畴,其存在的基础与价值在于它的独立性与自主性,而不是官方化。否则,就很难真正承担起类似救补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功能。可是,澳门民间社团与政府进行依赖型紧密合作,甚至成为体制组成部分的地位,严重削弱了其独立性与自主性,令社团难以发挥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功能,无论是社团及其成员本身,还是政府部门,无不倍感尴尬。作为澳门社会的组织化力量,社团被民众期望为担当监督与制衡政府的角色,然而,事实上在资源等方面严重依赖政府的社团很难真正有效地监督政府施政,由此导致民众(其中不乏社团成员)对社团的日益疏离。另一方面,对于政府来说,尽管其执政离不开组织化的支持力量,但是,政府同样也需要社团发挥联络民众与促进政策社会化的功能,否则,政府部门难免会对社团资助产生是否值得的疑问。对于社团来说,既面临着来自包括其成员在内的民众压力,又面对来自政府的压力,因此,如何摆脱尴尬处境避免角色冲突确实是澳门民间社团(尤其是代表性社团)必须面对的新问题。在现有政治条件下,民间社团往往采取因时而易的对策,即每逢立法会选举,它们出于争取选票的考虑,而刻意与政府保持距离,甚至批评与敦促政府改善民生;而在平时则更多地保持与政府相一致的立场。对于民间社团来说,上述行为尽管可以更多地理解为一种生存策略,但是其走向自主与独立的趋势却越来越明显。从社团与政府关系角度看,由依赖型紧密合作关系转向伙伴型的合作关系乃是大势所趋。
      (五)由社团组织参与的社会运动日见频繁与激烈
      澳门社会素以和谐与稳定而闻名,虽然回归前也曾经历过激烈的社会冲突,可是总体上,社会环境较为稳定,特别是1966年“一二・三”事件之后,随着相异意识形态社团的消亡与主要功能性代表社团地位的确立,澳门社会运动进入相对沉寂时期。在通常情况上,如果殖民社会中社团丛生的话,往往会因民族意识高涨而社会运动频繁。然而,不同的是,尽管回归前的澳门民间结社蓬勃,却未曾出现此起彼伏的社会运动,其原因就在于代表性社团的体制化,即由政府通过与代表性社团相互赋权而建构起来的社会合作主义体制的治理效应使然。不能断定体制化社团就一定不会组织与参与社会运动,它们可能会选择既定的表达渠道与政府进行常规性沟通,即使在迫于会员或民众的压力而需要组织社会运动时,它们同样会选择不致于过度刺激政府的方式(如递交请愿信),更不会有意瘫痪政府管治,因为其本身就是管治体制的组成部分,维护社会按既定秩序运行原本就是它们的责任。
      然而,回归以来,随着居民政治身份及其与政府的关系发生了转变,越来越多的新兴社团开始以独立的面目进行活动,它们不愿意进入原有的社团结构。作为边缘性的体制外社团,由于缺乏与政府进行畅顺而有效的对话与沟通渠道,它们往往选择体制外的激烈方式来表达诉求或博取社会关注,其中组织包括游行示威在内的社会运动就是达到其目的的一种直接而有效的方式。其实,近年来发生在澳门的游行示威、集会静坐等社会运动,大都是由体制外的新兴社团策划组织的。2006年、2007年连续两年的“五・一”游行,还演变成肢体冲突事件,同样也是由劳工团体中独立于工联之外的新兴工会组织的。尽管类似的体制外社团尚未实现真正的联合而形成政治反对势力,但是,倘若政府或现有的代表性社团不采取应对措施,由它们或独立或联合组织的包括游行示威在内的较为激烈的社会运动仍将持续。
      
      三、结 语
      
      以民间社团为主体的澳门公民社会,几经流变,逐渐发展出社会合作主义的基质。可是,回归以来,因为居民政治身份的变化及其与政府关系的转变,民间社团对社会成员的吸引力日益降低,新兴社团的涌现在促进社团分化的同时,推动了抗争型社会运动的发展,而日渐体制化的代表性社团却面临着与政府关系的重新调整与定位,可以说,以社会合作主义为基质的澳门公民社会正处于深刻的变革与转型之中。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如此,如果就此断定合作导向下的以社会合作主义为基质的澳门公民社会已经走向瓦解,则未免为时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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