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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婚内侵权】婚内侵权责任制度

    时间:2019-02-02 04:45:3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婚内侵权从主体上讲是指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配偶的身份权和以之为基础的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其侵权构成与普通侵权一致,但也有特殊之处。
      关键词:婚内侵权 构成 界定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15-
      
      一、婚内侵权的界定
      
      婚内侵权从主体上讲是指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配偶的身份权和以之为基础的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对婚内侵权行为的民法规制除了包括通常所说的离婚损害赔偿,也应当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婚内侵权包括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大类,其中侵犯人身权又包括侵犯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侵犯人身权主要表现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侵犯配偶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除对人身自由的合法限制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凡是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民人身自由受到不法侵害时,可进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同时可依法行使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多项请求权。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石,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法律的有效保护,并且这种保护同样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双方无论在人身还是在财产方面都越来越独立,婚姻成为两个具有完全独立人格的异性民事主体组成特殊身份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既不否认配偶双方独立的人格,也不干预各自的利益,这为追究配偶一方婚内侵权责任奠定了基础。
      
      二、婚内侵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特定的主体。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双方当事人之间首先要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即双方是合法夫妻。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配偶一方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才可以请求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这也是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区别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地方,特定的主体严格限定了该种赔偿的范围和种类。
      第二,侵权行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侵权行为是指配偶一方作出的致另一方配偶财产和人身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即民事损害事实都是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的,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其基本特点是该种行为具有违法性,其违法性表现在对婚姻家庭法律禁止性或者命令性规定的违反,其形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行为尽管从表面上看已经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但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阻却其违法性的事由,即存在法律允许其作为或不作为的合法根据,也不认为是违法行为。在婚姻家庭中,违法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阻却事由主要包括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等。
      第三,损害事实。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具有制裁和补偿的双重性质,由此决定了其侵权责任的追究必须以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存在为前提。民法上的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作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要件的损害事实既包括家庭成员的财产损害,也包括家庭成员的非财产损害。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三个特点,即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具有可补救性、损害是己经发生的确定事实。依侵权损害的性质和内容,大致可分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财产损失是指一切财产上的不利变动,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不增加。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和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
      第四,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和另一方受损害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侵权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从责任自负的角度讲,也需要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正原因,找出真正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从而明确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它表明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后果所抱的主观态度,体现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也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式,通常认为民事赔偿领域区分故意和过失没有多大的意义,但是在婚姻法中,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为构成条件,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要件时,侵权方配偶就应当依法承担侵害另一方配偶合法权益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时,行为人也可以免除责任。这些免责事由除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外,一般还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受害人的同意、第三人的过错、意外事件等。
      
      参考文献:
      [1]蔡文强.试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06(6).
      [2]张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山东社会科学.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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