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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

    时间:2020-12-13 04:12:5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彭晓阳

    【摘要】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在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基础上,随着社会的进步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原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该制度,但其在约定时间、内容、形式等方面的规定还过于简单,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给实践运用带来了不便。因此,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制;
    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102-01

    一、约定夫妻财产的概念和形式

    (一)概念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項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二)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意思表示出来,因而约定的行为形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2001年《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种类

    夫妻约定财产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当事人约定的财产归属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一般共同制

    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二)劳动所得共同制

    劳动所得共有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归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则归各自所有。

    (三)管理财产制

    管理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时根据双方的约定,除特有财产外,双方的财产由夫或妻统一管理。

    (四)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独自独立管理或委托对方管理。如果当事人不愿概括地约定采用某种夫妻财产制,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甚至某一项财产进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其本人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赔偿金归夫妻共同所有

    三、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对内效力

    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

    1.依法达成的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

    2.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

    3.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如果有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

    因此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

    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且按原约定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亦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变更、撤销。

    (二)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

    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难免会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维护交易的安全,防止婚姻当事人利用约定财产制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财产有约定,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契约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约定而不承担该债务。夫妻中未借债一方,如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

    对利害关系人,在提供利害关系证明后,方可查阅具体约定。夫妻财产约定以登记对抗第三人,不登记只发生对内效力,不发生对外效力。

    四、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几点立法建议

    (一)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承认口头约定的方式会带为司法实践中带来极大的困难与麻烦。笔者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为之,口头约定无效。

    (二)夫妻财产约定须经申报登记程序确认

    婚姻关系当事人为逃避债务等原因,采取夫妻财产约定的方法规避法律,当然为无效。依据公示方式进行登记,可以有效地防止上述规避法律的行为,更有利于保护与约定财产的夫妻进行民事活动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应规定夫妻财产约定一经登记方可产生对外效力,未经合法登记则不产生对外效力。

    五、结语

    夫妻财产约定的完善和发展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希望立法机关能更加重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法学家们也能更加关注并深入加以研究,多出成果,使夫妻财产约定立法更加健全、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广大婚姻当事人的需要,更能保障约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让婚姻更美好,让家庭更加稳定,社会也更加稳定。

    参考文献:

    [1]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张民安.婚姻家庭法[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

    [3]姚吉春.谈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完善[J].求实,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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