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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案复活殃及无辜港商,回乡投资3000万买地打了水漂

    时间:2020-03-14 08:04:0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了祖国神州大地。继深圳、珠海等地特区的成立,中国沿海各地经济迅猛发展。与深圳特区齿牙交错的著名侨乡——惠州,是中国大陆除深圳外距离香港最近的城市,也成了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

    出生于惠州大亚湾的香港女商人詹前英,看到家乡的建设正如火如荼,与丈夫商量后,改变在香港继续投资的计划,踌躇满志地回到家乡发展。1991年10月22日,她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投资开办恒生实业有限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兼营物业管理和土石方工程等。

    经过15年的拼搏,詹前英的生意逐渐红火起来。哪知,祸从天降,她被一起不期而至的官司纠缠5年,损失惨重——

    3000万元买地,

    复活的死案来拦阻

    詹前英思维超前、眼光敏锐,提前购买土地进行储备。1994年12月29日,她向惠阳金鹏总公司购买了两块土地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共付人民币3031.99万元。

    2005年,詹前英见此地周边的配套措施日益成熟,准备进行开发。2006年10月,她办理规划证并缴交相关费用,但是,在向国土部门递交有关资料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这两宗土地已被法院查封不能过户。

    自己购买的土地,为什么会被查封?

    詹前英多方打听得知:1992年2月,安徽省全椒柴油机厂等几家企业投资成立金鹏总公司。作为安徽在广东的窗口企业,金鹏总公司买了不少土地建厂。由于铺张过快,一些项目停止。1993年,金鹏总公司向惠阳建行贷款500万元,后来陆续还了30.6万元。2004年6月5日,惠阳建行向惠阳区法院申请执行,拍卖了金鹏总公司的一宗土地,又执行到位40.95万元。由于经营不善,此时的金鹏总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惠阳建行考虑到该公司已无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便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惠阳区法院根据申请,作出惠阳法执字第2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案终结执行。至此,金鹏总公司欠惠阳建行贷款案已成死案。

    之后,惠阳建行按上级银行的要求,将其对金鹏总公司的呆账债权剥离给信达资产公司。信达公司又将此债权以“零资产”和其他债权一起“打包”对外转让。2006年6月26日,深圳卓鹏公司嗅到“商机”,用不到10万元的资金从信达资产公司购买此笔呆账。

    既然是已经终结执行的呆账,卓鹏公司为何还要购买?卓鹏公司花10万购买一份“零资产”,难道能“变废为宝”吗?这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会做出如此特别的“投资行为”?

    据了解,卓鹏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某,湖北省远安县人;担任监事的股东周某,惠州大亚湾区澳头大涌村中年妇女。该公司真正的投资人和操盘手并非这两个农村妇女,她们只是幕后高人的“牵线木偶”。幕后高人在大亚湾靠走私起家,富甲一方,颇有能耐。公司并不做实业,而是与一些法官一起,专门运作不良资产案件。金鹏总公司欠惠州建行的这笔呆账,卓鹏公司在购买前就向法官进行“咨询”,认为大有文章可做才购买的。

    果不其然,2006年11月7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判书,提级恢复执行金鹏总公司欠惠阳建行贷款案。同时,还裁定查封金鹏总公司名下共18宗土地,总价值过亿。

    通过债权人惠阳建行的同意,已被惠阳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死案,突然复活了。许多当事人迷惑不解,金鹏总公司的法律顾问说:“被查封的这些资产早就被陆续转让给其他企业,在查封之前正在办理转名过户手续。”恒生公司,正是这些受牵连的企业之一。

    专家论证难撼法官,

    员工举报“主将”伏法

    对于这样一个提级恢复执行的案件,2009年4月7日,5位国内著名的法学专家江伟、陈桂明、张卫平、赵旭东、潘剑峰曾进行论证:“惠阳法院裁定书合法有效,惠州中院提级执行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惠阳建行的债权经过呆账核销后,债权已经不再受法律保护;惠州中院裁定恢复执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纠正。”

    金鹏公司法人赵云鹏及其代理律师多次找到惠州中院以及惠州市委、人大,要求撤销错误的裁定并行使监督权。

    出乎意料的是,2007年5月15日,广东高院下达民事裁定,以申请执行人卓鹏公司向本院反映惠州中级法院对本案查封的财产执行不力,并请求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为由,将此案指定由陆河县法院执行;惠州中院的裁决作销案处理,并将本案卷宗移交陆河县法院。

    陆河县法院了解事情真相之后,只发出两个执行通知书,便停顿下来。

    2007年5月29日,赵云鹏向广东高院发出紧急申诉,希望广东高院撤回指定执行的决定和纠正惠州中院的严重错误。

    2007年6月初,广东省高院下达(2007)高法执监字155号民事裁定:调卷到高院监督执行。

    尽管专家直言不讳,此案还是铁板一块,广东省高院坚持不给恒生公司解封、办理土地证。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局长杨贤才,是这条利益链上的一个关键人物。恒生公司的员工们愤怒了,向最高法举报。不久,杨贤才因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1183万元东窗事发。2010年6月2日,杨贤才被河北省保定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眼见权益不保,

    公司员工举牌伸冤

    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还有漏网之鱼在蹦跶。

    一份本已经是零资产的呆账债权,竟然起死回生,受益者却不是国家和原债主。

    “真正受益的是一条利益链上连着的人群,他们中有不法商人和一些法官等。”恒生公司的部门经理翟伟新说,“更加荒唐的是,此案件恢复执行之初,金鹏总公司法人赵云鹏为了保护自己以及恒生公司企业的利益,强烈反对非法提级、恢复执行。可是,他后来又倒戈转向卓鹏公司,联手对付恒生公司,诬称恒生公司根本没有付款。《收款收据》尚在,付款支票尚在,是谁让他们胆大妄为到这种地步?”

    2011年10月17日下午,恒生公司二三十名员工手举横幅,站在惠州中院大门前坪喊冤,要求法院领导出面接待公司代表和代理人反映案情。

    法院相关负责人当即出面调停,示威公司代表翟伟新等人被请进法院办公室谈话。

    惠州中院一负责人在来访记录上作了批示,指示相关负责人具体落实。

    詹前英期待,公正的法律早日还她一个公平,让她这个当初信心百倍回乡投资的港商依然有奋斗的热情。

    【律师说法】

    上级法院不应违规提级执行

    执行终结后,卓鹏公司能否再次提起申请执行?恒生公司的权益谁来保护?

    关于此案执行终结的效力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民诉法博士陈柱认为,惠阳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既有申请人请求终结执行的申请,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对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结案方式,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并有执行员结案笔录载明执行情况及双方当事人对结案的态度。此执行案的结案方式相当完善。惠阳中院和广东高院无权对此执行结案重新提执或指定执行,因为提执或指定执行的前提是针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

    关于撤销执行申请后能不能再次执行的问题,湖南博泰律师事务所欧阳文化律师认为,惠阳区法院主要是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而引起的终结执行,是程序上的终结。如果惠阳建行或实体权利的受让人卓鹏公司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原执行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从法理上并无禁止的依据,只可惜卓鹏公司不符合再次申请执行的条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是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本案中,惠阳建行或卓鹏公司向原执行法院逾期提出申请执行,惠阳区法院则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惠阳区法院以裁定终结执行的方式执行结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事由,惠州中院不应启动提级执行,广东高院亦不应指定执行。

    责任编辑/长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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