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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家思想在中国法制史发展中的地位探析

    时间:2020-08-15 07:54:2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法家是先秦诸子中的主要派系之一,他们对法律最为重视,他们的最主要也是对人类社会影响最为深重的主张就是“以法治国”,突出法律这种国家的强制性工具在社会统治中的绝对准绳地位。这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制度的主要依据,受到后代王朝统治者大力追捧和沿用。法家思想是法律的起源,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在国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伦理道德方面的作用,对我国现代立法有着不可替代的借鉴意义,是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思想。本文对法家思想产生的背景、内容及重要主张、缺陷等进行了论述,并探讨了法家思想对我国现代立法的积极意义和在我国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

    关键词法家思想 以法治国 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01-02

    一、法家思想产生的背景

    法家学派和法家思想发展和形成于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剧烈动荡和变革的春秋战国时期。西周以后的中国政局十分不稳定,长年征战,王室衰微,社会已经分崩离析。在这样一种环境下,经济的发展已经停滞甚至出现了倒退,社会矛盾凸现。在这种形势下,儒、墨、道、法等派系都形成了自己的救世主张。儒家的“以仁治国”、墨家的“兼爱非攻”以及道家的“无为而治”在当时诸侯争霸、社会四分五裂的政治环境下根本就没有实行的条件,对当时的政治局面没有起到哪怕是一点点的具有实质性的作用。

    法家之所以被称作为法家,是因为他们主张不分高低贵贱,都要受到法的制约,简言之就是以法治国。法家的思想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时代的要求,也符合封建统治者加强封建统治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客观需要,因而它成功的登上了历史舞台。法家对于当时的社会政治形态有一个比较正确、客观的认识,他们意识到“德治”“仁治”在当时根本就是空谈,没有实践的可能性。这种尝试是对治国救民良策的一种探索,体现了法家的现实主义情怀和浓烈的爱国主义思想,对后世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思想文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甚至对我国新世纪的法制建设仍然有着很现实的借鉴意义。

    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一批提倡以法治国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其中春秋时期的管仲是法家的先驱,战国初期的商鞅、李悝等是法家学派的开创者。李悝的变法通过经济、政治上的改革,使魏国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地主阶级集权的封建国家。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使秦国走上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道路,从此,秦国日益强大,商鞅变法为秦灭六国、统一中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时候,法家思想已经替代了儒家思想,成了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思想。战国末期的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采用了先前法家几个代表人物的先进学说,加以整合,同时融入自己的思想,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治理论。韩非子的法家思想是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的深刻认识和思考基础上的法家前期思想家的集体智慧的结晶,为君主巩固政权、加强对人民的控制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商鞅变法为我国封建社会建立起基本制度

    春秋五霸、战国七雄之间的争霸和兼并战争告诉我们,要想在弱肉强食的时代求得生存的机会就必须富国强兵。而要在战争中求胜就必须有一个权利高度集中的强有力的政府,这会导致政府机构和功能的復杂化。各国诸侯都需要产生一种思想帮助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国家制度以实现权利的中央高度集中。

    商鞅是法家重要的代表人物,他在秦国实行的变法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极具意义的一次改革。这是一次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改革,秦朝的大一统伟业印证了它的强大的生命力和所建制度的合理性,历经数代而不衰。这次改革内容之广泛、影响之深远,在中国法制史上记下了辉煌的一笔。从以下几条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商鞅变法有着不亚于儒家思想对我国封建社会的影响:

    (一)废井田,开阡陌

    法令规定,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赋税则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来平均负担。商鞅变法通过这项措施,破坏了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使我国的生产方式由奴隶集体生产转变为新型的封建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存活和发展于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时期。甚至在清王朝覆亡后仍具有相当的生命力,直到近代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的土地革命结束后才正式宣告了封建生产方式的灭亡。由此可以看出,封建制度最根本的制度——土地私有制源于法家思想的实践。

    (二)改革户籍制度和赋税制度

    国家一经产生便有了户籍制度,户籍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机构的逐步细化设置呈现由简到繁、有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趋势。它是国家统治的核心,是我国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社会制度,是国家对社会统治的最基本的方式,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户籍制度包括户口登记和户口管理两方面内容。户籍制度发展到秦汉时期已初具规模,是统治者征调赋税的主要依据,是落实行政管理和加强人身控制的重要途径。完善的户籍制度可以保证中央的税赋收入,而税赋收入是国家财政来源的最主要部分。变法规定:居民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将什、伍作为基层行政单位。按照编制,登记并编入户籍,责令互相监督。

    商鞅对西周和春秋时期的户籍制度的改革的实质是对奴隶社会户籍制度的否定和变革,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户籍制度的基础。商鞅对户籍制度的改革给予了一定程度上的人身自由,为生产关系的改革创造了条件。这些经济和政治上的革新标志着新的封建生产关系初见其形。无论是汉代的“编户齐名”、西魏的“均田制”、唐朝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还是清代的“摊丁入亩”和“地丁银”都是在商鞅变法所确立的户籍、税赋制度的范畴。

    (三)推行县制

    把县作为最基本的地方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县设县令主管县政,设县丞辅佐县令,设县尉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商鞅通过县的设置,实际上是把地方的统治特权全部收归中央。该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废井田、开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证了土地私有化。有利于加强统治者对边远地区的统治,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削弱了豪门贵族在地方的权力。商鞅变法所确立的县制一直到今天仍然是中央统治地方的基本制度,为我国此后2000多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我国各朝各代的大一统的局面起到了很大的稳固作用。

    (四)重农抑商

    重农抑商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最基本的经济思想,其主要目的是“愚民”,以实现对人民的控制,巩固自身统治。从封建制度正式形成的秦王朝开始,一直到封建制度覆亡的清王朝,虽然每位统治者的统治思想不尽相同,但是有一点却是一脉相承的,那就是重农抑商。封建统治者通过重农抑商政策,成功的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使广大农民的思想局限于解决自身和家庭的温饱,不利于进步思想的形成。不同于儒家,法家把重农抑商由理论落到实处。

    (五)改法为律,制定新的法律——《秦律》

    律不同于以前的法,是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文件。商鞅把法典的基本形式改为律,直到清朝末期,以律为基本法典的名称一直沿袭下来。

    三、法家制度在后代王朝的延续和发展

    (一)皇帝制度

    法家主张绝对的君主集权。韩非子把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的“法”、“势”、“术”的观点进行融会贯通。其中,“法”指的是要健全法制,“势”是指君主要掌管军政大权,“术”是指统御国家的方式和手段。他的目的在于维护君主的绝对集权地位。这无疑正是统治者极力推崇的制度,毋庸置疑的在以后的各个朝代得到延续和不断强化。

    (二)三公九卿制度

    这是我国封建社会官制的雏形,后代在沿用的基础上不断地进行改进和细化,形成了我国封建社会比较成熟的官制。直到明代的朱元璋“废三省、设六部”,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这时左右中国封建官制长达700年的三公九卿制度就此尘封。但是,毋庸置疑的是三省六部制从结构上依旧受到三公九卿制度的深度影响。

    (三)郡县制度

    其在后代王朝的延续和发展和对中国法制史的深远影响在第二点商鞅变法的内容中已经有过比较详细的论述,在此不再重叙。

    (四)对大一统的忠实信仰

    法家主张用律令约束和控制人民的思想和行为,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的国家。秦朝在商鞅变法后走上了富国强兵的发展道路,并最终实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一统,从此,国家统一的思想深入人心。同时,这也与每一位君主的雄心壮志相符合。依据法家思想构建的各项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制度也为维护大一统局面提供了可能性。

    四、法家思想对我国现代立法的启示

    第一,法家思想对我国现代立法最重要的启示就是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如果没有法律,法治又从何谈起?如果没有相关法律,那么处理问题、纠纷时就没有必要的批判标准,导致相关的合理利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护,人们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社会将无章可循。法家不仅意识到法律对于国家统治和社会安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而且首先把立法工作落到实处,开创了我国法制社会的先河。

    第二,要凸现法律的权威。有法可依是法治的根本前提,而赋予法律最高的权威性是法治得以施行的是有力保障。法律必须被人们尊重,才能为人们所遵守。同时,要体现法律对于所有法律客体的公平性,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没有特权可言,“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第三,立法要符合自然规律的发展要求。我国面临着人口的巨大压力,人口膨胀加重了自然环境的负荷。我国的现代立法要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自然,出台相关的自然保护的法律,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惩治破坏自然的行为。这样才能维护社会安定和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从自然方面实现我国立法的根本目标。

    第四,现代立法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虽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幅度的提高,但是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全面小康社会还需时日。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关键时期,立法工作要从人民的实际需要出发,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第五,在做好我国现代立法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普通民众的普法教育,使人们能够懂法、守法、用法。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法家思想在我国漫长的法制史上居于基础性地位,是我国封建社会制度构建的基石,对于我国的现代法制制度的健全、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一言以蔽之,法家思想是我国法制史上不可磨灭的里程碑。

    参考文献:

    [1]高可.浅谈法家思想对当代中国立法的积极意义.法制与社会.2009(9).

    [2]桑志勇.法家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高等教育与学术研究.2008(4).

    [3]师建峰.法家思想的思想主张及对我国法制建设现实意义.法制与社会.2007(6).

    [4]郭文才,刘超.法家思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启示.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學版).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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