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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挝与菲律宾的税收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时间:2020-11-07 14:23:3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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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建设的不断加快,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经济合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到东盟各国进行投资,其中,老挝和菲律宾是备受投资者青睐的两个国家。东道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和外来投资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在投资之前全面了解东道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是决定投资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老挝和菲律宾有着各具特色的税收法律制度,二者在立法水平、征税对象、纳税范围、税种税率和税收减免优惠等方面存在着差异。赴老挝和菲律宾投资的中国企业只有结合自身实际,深入掌握投资目的国税收法律制度,才能找准投资方向,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关键词]税收;法律制度;投资

    一直以来,纳税问题始终都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作为跨国投资者来说,东道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当然是他们最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因为东道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与他们的投资收益息息相关。首先,向投资东道国政府纳税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其次,东道国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直接影响着他们的投资收益。纵观跨国投资的历史和目前国际资本流动的现象,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规律东道国的税收法律宏观环境对国际资本的流向起着至关重要乃至决定性的影响,一般来说,国际资本会抛弃那些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税种繁多、税制复杂且变化无常的国家,而选择那些税收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税种税制相对单一且变化有规律的国家作为投资地。因此,本文基于中国企业投资老挝和菲律宾的视角来研究分析老、菲两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及其异同,以期能够对中国企业投资老挝和菲律宾起到一定的理论参考作用。

    一、中老、中菲双边投资概况

    近年来,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建设的不断加快,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经济合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在双边贸易投资领域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相互投资方面,截止2014年底,中国和东盟累计双向投资额超过了1300亿美元。《2014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第四季度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与东盟国家双向投资额为124.05亿美元,中国对东盟国家的投资排名前五位的国家是新加坡、印尼、老挝、束埔寨和越南,与2013年相比,中国在菲律宾和老挝的投资均实现了增长,增长的幅度分别是77.78%、27.66%,居于对东盟国家投资增幅排行榜的第一位和第二位。

    老挝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起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为改善外资投资环境,于1994年颁布实行新的外资法,给予外资企业诸多的投资优惠,积极吸收外来投资。中国企业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赴老投资办厂,目前是老挝最大投资国。中国同菲律宾自1975年建交以来,两国关系总体发展顺利,虽然双方也存在争议,但不影响中菲两国战略性合作关系的发展,中菲双边经贸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呈良好态势。据统计,截至2013年12月底,菲律宾累计对我国实际投资额为30.8亿美元,我国累计对菲律宾直接投资额为3.8亿美元。其中2013年,我国对菲律宾直接投资额为4383万美元,菲律宾对华投资6726万美元。中国在菲签订承包工程新签合同10.9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2.5亿美元。

    由此可见,中国企业对老挝和菲律宾的投资热情随着老、菲两国投资环境的日益改善以及中老、中菲关系的不断强化而日渐增强。以此同时,伴随着不断增长的贸易投资额,因投资引发的各种法律纠纷和投资争议的出现也不可避免,其中,跨国企业的纳税问题是跨国投资者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为把预期的投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的程度,跨国投资企业在投资之前十分有必要深入、全面地了解投资目的国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科学有效的防范措施,争取更大的投资收益。

    二、老挝和菲律宾的税收立法现状之比较

    自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起,老挝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大力发展国民经济,为了吸引外资,老挝政府加快建立健全与外来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关于税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不断修改和完善即为典型的例子。截至目前,老挝所颁布的税收法律法规包括《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税法》《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实施细则》《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税法修正案实施细则》《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关于相对修改消费税的命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土地税条例》《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和管理外国老挝投资法》等。

    和老挝相比,菲律宾实行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经济的起步较早,但到了上世纪的八、九十年代,由于受到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发展速度逐渐放缓,为改变经济发展比较低迷的状况,菲律宾不断出台一系列刺激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吸收外来投资,菲律宾通过颁布相关的法律赋予外商更多的投资优惠政策,税收的减免优惠就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关于外来投资的税收减免优惠等法律问题,在1997年《菲律宾国内税收法》《关税和海关法》、1987年《综合投资法》、1991年《外国投资法》、1995年《经济特区法》等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总的来说,老挝和菲律宾关于税收的立法背景比较近似,都是为了改善国内的投资环境而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以及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进一步建设升级,老挝和菲律宾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寻求到更多的发展机会来增强自身的综合实力,也在不断地制定和完善包括税收法律制度在内的各项投资法律法规,改善投资环境,这对赴老挝和菲律宾投资的中国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利好。当然,由于老挝和菲律宾在历史文化传统、社会习惯以及立法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所以两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也不尽相同,甚至有的规定相差甚远,这就要求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必须深入全面地了解投资目的国的税收法律法规。

    三、老挝和菲律宾的税收种类及其税率比较

    在老挝,全国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国会1995年第04号)第二条规定“税收是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开展业务或谋生者必须为保卫、建设国家发展事业做贡献的纳税义务。”由此可见,不管是外来投资者还是本国的投资者都必须依法纳税。老挝的税收制度由间接税和直接税组成。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实施细则》(总理府总理字第72号政令)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间接税是指从商品消费者或者通过开展经营的人、开展贸易和服务的人征收的税额。直接税是指从享有收入或利润的人直接征收的税额。间接税包括商业流转税和消费税,直接税包括利润税、所得税、最低税和各种手续费。

    关于税收的规定,菲律宾有专门独立的税收法律部门,即1997年的国家税收法,几经修改逐渐趋于完善。除此之外,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和老挝相比,菲律宾税种的设置大同小异,只是为解决国内一些特殊问题而设置了与本国具体国情相适应的税种,具体的税种及其税率见下表。

    除了以上列举的主要税种之外,菲律宾的税收种类还包括人头税、财产税、直接税、间接税、普通税、特别税、特种税、从价税、国税、地税、累进税、累退税等,这些税种及其税率有的在税法典中有着的明确规定,有的分别散见于其他的法律文件中,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菲律宾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

    四、老挝和菲律宾的税收优惠制度比较

    一般认为,税收优惠,就是指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税收优惠制度一般包括减税、免税及其他一些内容。减税就是根据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减除纳税义务人一部分应纳税款,从而适当减轻纳税义务人的税务负担。免税就是依据税法以及国家在特定时期的特殊优惠政策对某些特殊纳税人免征某种(或某几种)税收的全部税款。在跨国投资活动中,东道国完善的税收优惠制度对吸引外资起着决定性的影响,换言之,跨国投资者首选的投资目的国就是那些能够给予他们更多投资优惠的国家。据统计,2014年,中国投资者赴老挝和菲律宾投资和2013年相比实现了较快的增长,增幅居对所有东盟国家投资增幅排行榜的前两位,这与老挝和菲律宾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对中国投资者的特定的优惠政策)是密不可分的。对赴老挝和菲律宾投资的中国企业和个人来说,深入全面了解、比较两国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有利于正确选择理想投资目的国,科学预测投资收益,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一)老挝税收优惠制度

    老挝税法规定,在老挝境内一切开展业务或谋生者必须履行为保卫国家、建设国家发展事业做贡献的纳税义务,同时,为了进一步吸引外资来加快发展本国经济,又制定并不断完善各项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这在各个税种当中都有着详细明确的规定。

    1.消费税。消费税是指从某类商品货物征收的间接税。根据老挝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的商品及服务免于缴纳消费税包括:在本法(老挝税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商品及服务,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关机关的授权用于出口销售,灯油,90%浓度的医用酒精;根据国际事务部颁布的法规,向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外交组织及国际组织分配或提供的某些类型的商品及服务;根据关税法免于缴纳进口关税的商品。

    2.所得税。所得税是指向依税法规定产生所得的个人或法人实体征收的直接税。老挝税法第五十七条详细列举了十三种可免纳税的所得,包括来自农夫自己生成的农产品所得、低于本法第六十条表格1中最低报酬水平的工资所得、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实行救助计划的外国专家的工资,依据老挝政府与有关方之间的协议、其他位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国际组织的外交官及雇员的工资、劳动法许可范围内的某些类型的津贴等。

    3.商业流转税。老挝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二十七种商业流转税的免税活动,包括植物物种和动物物种及杀虫剂的进口、用于研究及科学分析的材料、设备及化学品的进口、印制纸币的机构所用黄金的进口、纸币或硬币的进口、官方用印花或邮票的进口或相关活动、与国际航空运输相关的飞机或设备的进口、包括易燃燃油及其他在国际运输中使用的飞机用燃油类型在内商品的进口等。

    4.最低税。根据税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免于缴纳最低税的人士包括(l)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外国投资促进法规定,处于年利润税免税期的外国投资者;(2)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国内投资促进法规定,处于年利润税免税期的本国投资者;(3)基于基本会计系统缴纳利润税的纳税人。(4)产生亏损或盈利低于定水平的企业,且已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审计组织或审计公司所证实了的。除此之外,在老挝吸引外资投资的地区优惠政策中也规定,在免征或减征利润税期间,企业还可以获得免征最低税的优惠。

    5.利润税。关于利润税的减免优惠制度,税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两种减免税的情形:一是得到政府许可的个人在对项目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其他优先领域进行投资时,应当根据促进投资法的规定依各案例的具体情况,享有免税或按减低税率缴纳利润税;二是若发生自然灾害如台风、病害、火灾及战争,将由政府决定利润税的免税或减税。利润税的减税优惠制度在老挝吸引外资的地区优惠政策中也得到充分的体现,如利润用于拓展获批业务者,将获得免征年度利润税。

    (二)菲律宾的税收优惠制度

    1.消费税在1997年的税收法典第六编中就明确规定了特定物品的免税制度,这些特定物品包括用于烟叶处理的酿造酒及蒸馏酒、国产变性酒精、销售给国际运输商及免税实体或代理机构的石油制品。例如,在第六编第二章第一百三十三节就明确规定“在财政部长的许可下并根据财政部长所颁布的法规及条例规定,雪茄及香烟的制造商可免消费税取得指定数量和度数的本地及进口酿造酒及蒸馏酒用于雪茄及香烟制造过程中烟叶的处理。”第百三十五节也规定,销售给菲律宾或外国注册国际运输商的石油制品免于缴纳消费税。

    2.所得税菲律宾法律规定,在菲律宾从事商业和贸易的居民、非常驻居民、常驻外国人、非常驻外国人都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内公司按照来自菲律宾国内外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公司要按照从菲律宾境内取得收入纳税。但同时为了进一步激励包括外来投资者在内的所有商贸活动参与者的积极性,菲律宾政府也积极制定了相配套的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如,新注册的优先项目企业将免除6年的所得税,传统企业免交4年所得税;扩建和升级改造项目免税期为3年,如项目位于欠发达地区,免税期为6年;新注册企业如满足下列其中一个条件,还将多享有1年免税奖励:(1)本地生产的原材料至少占总原材料的50%;(2)进口和本地生产的固定设备价值与工人的比例不超过每人1万美元;(3)营业前3年,年外汇存款或收入达到50万美元以上。菲律宾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到经济特区和经济区投资,规定经济特区的企业可享受4-8年的所得税免缴期,在经济区内所投资的传统项目4年免所得税,先锋项目6年免所得税。

    3.关税。菲律宾有关关税的制度规定主要体现在《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以及其他与贸易投资相关的优惠政策当中。在菲律宾政府出台的特殊经济区域投资优惠政策中就明确规定,在特殊经济区域内的企业可以享受进口固定设备、原材料、零部件、良种牲畜和基因材料等免除关税、出口税费及其他税费优惠。

    五、关于纳税的其他法律问题

    为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来源的稳定与持续增长,老挝和菲律宾税收法律法规对各个税种的申报和缴纳程序都做出了明确严格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老挝的税法中,各个税种的申报缴纳等程序都明确地规定在相对应章节中。如老挝税法第五部分第四章第四十九和五十二条就明确规定,“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商业人士及自由职业者,无论其为个人或法人实体、老挝公民、外侨、无国籍人士或外籍人士,只要其基于高级或普通会计系统纳税且宣告亏损或盈利低于法律规定的定水平都必须缴纳最低税。”,“有义务缴纳该税的人士必须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其税务注册所在的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单,以便其计算并签发纳税命令。”在税法的第八部分,对纳税人的义务、权利、责任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菲律宾在《菲律宾国内税收法》和《关税和海关法》等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对违反法律未依法纳税的纳税义务人给予相应的惩罚。无论是老挝还是菲律宾,关于纳税的程序及其他的注意事项都有明确的法律政策规定,对欲赴老挝和菲律宾投资的公司和个人来说,全面了解两国的这些有关纳税规定也是一门不可或缺的“必修课”。

    六、结语

    由于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差异,具体的经济发展状况也不尽相同,因此,老挝和菲律宾的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各具特色。但可以值得期待的是,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愈发明显和经济区域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形势下,老挝和菲律宾两国为了大力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必将会不断完善包括税收法律制度在内的各项投资法律法规,改善投资环境,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利好。中国于2011年和2014年分别和菲律宾、老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中老、中菲经贸投资关系得到进一步加强,今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到老挝和菲律宾投资。作为跨国投资者,中国企业只有了解和掌握老挝和菲律宾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合理运用法律来解决投资纠纷,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海外投资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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