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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利用税收杠杆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思考

    时间:2021-03-20 07:51:4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合理缩小居民分配差距,本文主要分析收入分配差距的危害,探讨居民收入存在的问题,税收作为主要的调控工具对现在居民收入调控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现阶段调控目标,探讨利用税收合理调控居民收入分配的构想。

    关键词:税收杠杆 合理调节 收入分配

    经济在高速发展后同时也出现了分配上的问题,突出的问题是收入分配的不公。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合理缩小居民分配差距,回归社会的公平。本文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现阶段调控目标,探讨利用税收合理调控居民收入分配的构想。

    一、收入差距的危害和调控目标

    (一)收入差距的危害

    低收入的居民就容易产生仇富的心态,对社会不满,犯罪率上升,不利于国家和谐稳定发展,同时也会导致消费需求不足,居民需求萎缩,无法拉动内需增长经济。由于收入分配失衡也会影响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影响到我国经济结构,从而制约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调控目标

    随着这十几年经济发展后,在党十六届五中全会上突出了“注重社会公平”分配原则。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再分配中要更加突出公平,要求做好居民收入的合理调控,不断完善居民分配制度。

    二、主要税种对收入分配调控影响及存在问题的分析

    税收调控从理论上是一种有效的调控手段,它具有规范性和广泛性,但我们国家居民收入的现状,反映了收入分配结构不尽合理,政府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力度不够,效果不显著。在税收调制体制中,我们分析各种税收的对收入分配的调控环节、调控重点、调控的影响程度,分析各种税种在调控中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流转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及存在问题

    流转税包括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推进,营业税逐渐较少、关税较少,因此流转税主要探讨增值税和消费税。

    1.增值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及存在问题

    (1)增值税不能直接调控居民收入,但可以作为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间接手段。营改增后,增值税增收范围更加广泛,由于增值税税率变化不大且具有税负易转移性,不能够对收入分配直接调控。可增值税对最终消费课税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其在不同消费档次的消费者之间,将会产生财富分配效应,可起到间接的调控作用。

    (2)存在问题:第一,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商品适用无差别的高增值税税率,特别是一些生活必用品,是高恩格尔系数消费者(低收入者)的主要消费品,由于这些商品需求弹性接近零,对这些商品所征收的流转税主要由消费者承担。这部分流转税具有收入累退性质,使低收入阶层比高收入阶层承担了更多的增值税负担,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第二,增值税为主体流转税占了税收主要来源,这种税制结构影响了所得税直接调控收入分配的功能发挥。

    2.消费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及存在问题

    (1)对收入分配起到间接调控作用,是补充的调控作用。在税收理论中,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消费税主要是对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实行差别税率,缓解收入分配收入的不公,对收入分配起到补充的调控作用,但由于消费税的调控功能是在收入和财富的既定分配的既定前提,只能是对收入分配不公的消极情况下进行的修补作用,不具有直接调控的作用。

    (2)存在问题:目前我国消费税对收入的调控作用比较小,主要体现在消费税在税收收入的比重小,另外是征税范围存在不合理,例如普通的化妆品、啤酒、酒精等一些普通的生活用品被纳入征税范围,而高档服饰、家具、装饰品这些奢侈品未纳入征税范围。

    (二)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及存在问题

    1.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及存在问题

    (1)个人所得税在居民收入形成时直接征收的税种,具有直接调控作用,是税收调控的主要税种。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个人所得税的直接调控主要是体现在税率的设计上,一般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在这种税率下,高收入者在超额收入中征收更高的税,减少其可分配的收入,使得在收入的分配中尽量缩小差距,在分配中具有直接调控的作用。

    (2)存在问题:个人所得税税制没有完善、不合理导致其税收的调控功能。个人所得税在居民收入形成时直接征收的税种,具有直接调控作用,是税收调控的主要税种。但是在调控方面却充分没有发挥其功能,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课税模式不合理,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类征收,这种征收方法可能导致收入相同的居民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不符合税负的能力负担原则,另外,分项扣税可以使一些高收入者分解收入和多次抵扣,使实际的税负减少,也不利于收入的公平分配。二是扣除标准不合理,主要体现为没有考虑到个人的赡养家庭、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3500元的扣除标准严重滞后于居民收入的变化水平,扣除金额低,从而使个税变为工薪税。

    2.公司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具有间接影响,影响较小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缩小资本收入者和劳动收入者的收入差距。第二,公司的所得税存在着税收优惠政策,近期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结构、投资方向,从长远来说,会间接影响职工的工资水平。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一些垄断企业与普通企业实行几乎无差别的税率,从某种程度上造成了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

    (三)社会保险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及存在问题

    1.通过社会保障转移支出对居民收入调控起到特殊作用

    社会保险税是强制征收的社会保险的缴费性质,是以纳税人的工资和薪金所得作为征税对象,税款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用于以后的养老、医疗等,这种社会保险税是政府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它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直接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

    2.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在工薪收入时扣除下来社会保险费,实行的是行政收费制度,所以这种保险基金没有以法律制度统一下来,在各个区域实行的标准也不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拖欠、拒缴的情况,所以无法保证居民的社会保障的来源,如果没有通过立法开征社会保险税就很难利用这种税收来调控居民收入差距。

    (四)财产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及存在问题

    1.财产税对个人财产分配具有直接调控作用

    财产税是对纳税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征收的税,国际上财产税有土地税、房屋税,不动产税、机动车辆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居民收入不仅通过收入的流量表现出来,还通过积累存量来表现出来,通过财产税的税率变动和财产价值可以减少社会财富分布的不公,缩小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

    2.存在问题

    第一,我国高收入群体的财产已经有很高的积累,虽然我国有几次把遗产税和赠与税提到议程,但因经济基础、民众纳税意识等最终在财产转让环节未能开通,削弱了对收入的调控效果。第二,房产税方面,我国的房产税实行的1986年的由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是免征房产税的。随着房地产高速发展,房产税既没有压制住投机行为也没有发挥出调控收入的作用。

    三、利用税收合理调控居民收入分配的构想

    (一)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税收调控的总体构想

    应该在明确调控目标前提下结合居民收入的形成过程,对居民收入过程的全方位的调控,包括在收入的初步形成阶段,投资、消费阶段、财产积累阶段和转让阶段的调控,形成一个多税种、多空间、全过程的调控体系。在收入的初步形成环节,强行收取社会保险税,让居民的社会保证体系得到保证。利用个人所得税,直接对高收入者进行调控。消费环节,通过对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增加高收入高消费者的负担,减少其剩余财富。对于普通民众用品可以适当的降低增值税税率,在个人财产积累环节利用财产税来调控积累财产所产生的收益。最后为了防止居民的财产无偿赠与、转让给他人,可设计征收遗产税、赠与税作为调控手段。

    (二)完善税收调控体系,合理进行收入分配调控

    根据以上税收调控体系的设计,结合我国目前税收制度确定的相关原则,改革完善税收体系中各税种的调控制度,合理进行税收调控,统筹优化税收在调节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功能作用,在关注间接税手段的配置与运用基础上,大力推进个税、财产税以及社会保险税等直接税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改革完善税收制度,形成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制度体系。

    1.适当发挥增值税调节收入分配的间接作用

    我国需要进行增值税转型,降低普通居民消费需求弹性很低的商品的增值税率,最好为零,比如:普通居民生活消费品,这项措施可以使低收入群体受益,有利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由于增值税作为一项间接调控的税种,调控力度较弱,所以应该适当地提高直接税的税收比重,相应的缩小增值税的比重。

    2.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

    (1)由分类税制改为分类综合税制。根据我国现在的社会核算基础等实际情况,可以采取部分比较稳定的收入按个人申报,综合扣除费用,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对较少发生的收入部分按次征收,例如偶然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一般可采用代扣代缴的方式缴纳。随着我国社会核算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后可以把所有收入纳入分类综合核算。

    (2)细化费用扣除标准,加强生计因素扣除。应该考虑纳税人的自然因素,包括家庭情况,以人为本,生计因素应该重点考虑,生计扣除目前可以考虑分档次定额的扣除方法,按赡养人口等主要的项目分几种类型定额扣除。目前的3500的扣除标准极低,应该使扣除标准指数化,要考虑通货膨胀率对生活的影响。

    3.开征社会保障税

    与其他的税收相比,社会保障税可以通过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起到济穷的作用,开征社会保障税比目前的行政社保费制度更有保障,征税范围应该覆盖全部居民,但目前由于农民收入较低、纳税意思比较薄弱,税负能力较低等因素,应该有计划有步骤的把社会保障税扩大到农村,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

    4.遗产税和赠与税谨慎开征

    从税收调控理论上讲,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形成了一个合理的税收调控体系,是财产税调控的有力保障。但在遗产税和赠与税时应该结合我国经济情况谨慎开征,因为遗产税主要是对财产比较多的人征收,但现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实体都在争夺有钱人的投资,加上当代全球化进程非常快,人和资产都可以流动,因此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将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我国目前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对国家的发展直接影响很大,遗产税和赠与税应在利弊的权衡上谨慎开征。

    5.财产收入的税收调控改进

    (1)提高低收入者的实际的存款利息收入。从我国财产的现状来看,一般的居民财产收入主要是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但由于通胀的原因实际存款长期是负利率,对于低收入者实际上是财产的贬值,因而应该提高低收入者的实际的存款利息收入。

    (2)股息红利结合企业所得税适当、合理的征收。对于高收入阶层来说财产收入主要体现在房产和股息分红收入,在股息红利上可以适当的征税,但要结合投资者的投资税负问题,股息红利属于公司的二次分配,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出资的资本在第一次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再对股息红利征税,属于二次重复纳税,由于我们国家属于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更多的资本,在资本税负方面确定的原则是不能与欧美国家的资本税负水平相比,所以在股息红利方面的征收应该适当合理的征收。

    (3)通过立法确立房地产税。目前的高收入者往往已经拥有了多套房产,房子资产演变成多房者可以拥有更多的财富,长此以往收入差距将进一步加剧,因而改革的主要思路是由重视房产取得环节的征税转向重视房产存量方面的征税,根据暴利程度的不同,适度加大房产收入等财产性收入所得的累进税征收,如炒房收入等;对于拥有多房者、豪华住房者、超大面积的适当的加大税负。由于近十年来房价的涨价较大,因此计税基础应该采用现值计价。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已经确定了房地产税的立法,通过建立房地产税的体系将可以系统的调控房产收入的差距。

    参考文献:

    [1]张忠友.利益和谐取向下的我国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优化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7.

    [2]杨虹.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税收制度研究[M].中国税务,2010.

    [3]樊丽明.税收调控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作者单位:广州市市政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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