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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调节收入分配的制度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时间:2021-03-20 08:21:0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上世纪80年代初中期,英国居民收入差距基本稳定。从1986年开始,居民收入差距逐步扩大,于1990年达到峰值基尼系数为0.36。进入90年代,英国政府提高了直接税,同时加大了社会福利对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力度,居民收入差距稳中有降。2005/06年,英国户均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34。

    英国调节收入分配政策有三个特点:一是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受到的影响有正有负,但整体上降低了居民的最终收入。全体住户户均收入减少5.32%。二是高、低收入居民在调节中受到的影响远大于中等收入居民。最高20%收入组的收入减少28.2%;最低20%收入组的收入增长2.18倍;中间20%收入组仅增长5.7%。三是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明显缩小。最高20%收入组与最低20%收入组的收入差距倍数由16.2倍降低到3.66倍。

    各种再分配政策对居民收入差距调节效果有所不同。初始收入中,最高20%收入组占到51%,最低20%收入组仅占3%。初始收入的基尼系数高达0.52。通过各种社会保障措施对居民初始收入进行调节形成总收入后,居民总收入的基尼系数缩小为0.37,下降15个百分点。税收对居民收入的调节分两个部分:一是直接税。政府通过直接税对居民总收入进行调节形成可支配收入,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34,进一步下降3个百分点。二是间接税。可支配收入经增值税、烟酒等特殊消费品税、燃油税等间接税调节形成税后收入,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扩大到0.37。这是因为与消费密切相关的间接税对穷人的征收比例大于富人。

    一、英国调节收入分配的制度模式

    (一)税收调节制度

    1、个人所得税

    从课税模式来看,英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综合税制。英国的课税项目范围较宽,包括公司雇员使用公司提供的住房、汽车等非现金收入。

    从税率设计和结构来看,在“低税率”原则的指导下,近年来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大幅下调,最高边际税率从83%降为40%。同时,税率累进级数也大为减少,从而减少了征收环节和繁杂的手续。目前,英国个人应税所得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2150英镑以下征10%,2150—33300英镑之间征22%,33300英镑以上征40%。

    2、遗产税

    英国的遗产税实行总遗产税制,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为征税对象。在遗产处理上“先税后分”,即先对被继承人死亡遗留财产征税,然后才将税后遗产分配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税负设计上,不考虑继承人的负担能力。目前,实行的是一定免税额度之上征收40%的单一税制。此外,对在代际间转移的养老金,统一征收82%的遗产税。

    3、资本利得税

    该税是针对所有企业和个人的资产转让利得计税。对企业和个人采取不同税率:对于企业,所有资本利得都被并入企业应缴所得税中按企业所得税标准纳税;对于个人,以31400英镑(2004年)为标准,超过部分按40%征收、低于部分按20%征收。“暴利税”,是英国政府为弥补国有资产流失、限制垄断利润,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对私有化的垄断企业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共征收了52亿英镑。

    4、国民保险税

    国民保险税是英国政府按照税收形式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部分。国民保险税对雇主实行固定税率,对雇员实行累退税率。这笔税收收入主要用于国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福利项目。在普惠性原则指导下,英国政府提供的各项社会福利项目,主要满足广覆盖即“保低”的目标,质量并不是很高。因此,高收入者倾向于从市场上获取社会保障服务,享受国家提供的社会福利较少,从而缴费率相对偏低。从社会保障的角度而言,这是相对公平的,但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英国政府也意识到这个问题,也在逐步提高对高收入者的缴费比例,目前征1%(以前免税)。

    国民保险税征收分三种情况:一是参加国家养老金计划的雇员。2007/08年的税率结构是:雇员周收入在100英镑以下,雇员、雇主均免税;雇员周收入在100—670英镑之间,雇员征11%、雇主征12.8%;雇员周收入在670英镑以上,雇员征1%、雇主征12.8%。二是参加国家养老金计划的自营职业者。若其年收入超过4465英镑,统一征收2.10英镑/周。三是没有参加国家养老金计划的雇员。国民保险税率统一按照雇员1.6%、雇主3.5%的标准征收。

    (二)社会保障制度

    1、养老保险

    英国的养老保险分为国家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国家养老保险保障对象为全体公民,凡按规定在受雇期间交纳了国民保险税而且累积缴纳期限超过一定年份者,退休后(男性65岁、女性60岁)均可以享受养老金。

    私人养老保险包括职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这两种养老保险采取市场运作的模式,一般都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英国现有2500万有雇佣关系的劳动人口中,大约有1070万人享受由企业管理的职业退休金,700万人参加了个人养老金计划。

    2、医疗保险

    英国是第一个实行全民医疗保险的国家,通过国民医疗服务系统为全体公民提供医疗服务。整个国民医疗服务体系由初级服务、社区服务和专科服务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初级服务和社区服务由全科医生和护士负责,专科服务由公立医院提供。公立医院是国家医疗服务机构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患者到公立医院就诊,必须经过全科医生转诊。

    在具体运作方面体现五方面的特点:从需方看,英国的国家卫生服务制度涵盖全体公民,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免费的医疗服务。从供方看,几乎所有的医疗服务机构都由政府举办。从保方看,所有的医疗保障一律由政府免费提供,所需费用由国家征收的国民保险税和其他税收予以保障。从管方看,卫生部门对整个医疗保障系统进行全方位干预和直接管理。从运行来看,英国医院的医疗服务效率偏低,以伦敦的具体情况为例,急诊等候时间平均2小时,常规门诊预约为2—6月,而住院手术要等半年以上。

    (三)以提供就业服务为核心的就业促进体系

    1、就业能力培训政策

    一是启动“新成长劳动力激发创业文化”项目。目的是完善创业培训课程,建立创业教育评价标准和体系,改进学校的创业教育水平,从而提高广大在校生的创业意识和能力。二是开展“在职员工技能学习”计划。职业技能水平的高低影响劳动者就业能力,也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英国政府计划到2020年,把全国的劳工技能学习中心由目前的14000家增加到22000家,同时完成对70%以上在职职工的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以取得不同行业、不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为标准。此外,英国政府还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再就业培训体系,对失业者进行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全方位的就业服务。

    2、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政策

    求职者津贴标准的确定除了考虑地区生活费用支出、个人存款等因素,还要考虑本地最低工资水平,避免标准不当影响就业积极性。津贴领取者要在本地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求职登记,签订同意努力寻找工作协议,每两周提交一次寻找工作的计划、进程和结果。本地就业服务中心要提供就业信息、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

    三、几点启示

    (一)充分发挥税收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

    英国个人收入调节政策和手段一直都很明确,就是“调高”,即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甚至不纳税。以个人所得税为例,2005/06年,10%最低收入组户均缴税264英镑,占其收入的3%;10%最高收入组户均缴税17553英镑,占其收入的20%。我国的税收制度尚未有效发挥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甚至对中低收入者产生逆向调节的效果。为此,应加快税制改革,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一是继续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科学、合理地确定和调整费用扣除额,统一、简化税率表,适当拉大应纳税所得额较低部分级距。二是继续推进消费税改革。适度提高部分高档奢侈消费品税率,及时将一些高档消费品或高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调节范围。三是加强对财产差距的税收调节。尽快出台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制度,加大对房地产保有环节特别是高档次房屋以及个人持有多处房屋的税收调节力度。研究开征遗产和赠与税。四是加快推动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税增值税转型。五是加强税收征管。健全并完善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在实现对高收入个人等重点纳税人建档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所有纳税人的全员全额管理和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源泉管理。同时,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偷逃漏缴税行为。

    (二)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结合我国特点,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应抓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抓住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的有利时机,抓紧解决一批体制转轨历史遗留问题,包括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障以及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的职工保障待遇问题等。二是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重点,健全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尽快实现省级统筹;积极探索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继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筹资水平、保障水平和统筹层次。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保障标准,完善分类施保政策;研究建立农村老龄人口生活补助制度。

    (三)统筹协调促进就业、健全保障,缩小收入差距政策体系

    英国健全的社会保障虽然对消除贫困、缩小收入差距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大规模的福利支出造成巨大财政支出压力,导致税收的大幅增长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其它财政支出的减少,损害了经济长远发展的基础,最终影响居民就业及收入水平的提高。目前,针对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建立了一些专项协调机制。但由于缺乏有效衔接配套,导致政策效用顾此失彼、甚至有所抵消。为此,应探索建立稳定规范的综合协调机制,综合考虑城乡、地区、行业、人群特点,统筹协调促进就业、健全保障,缩小收入差距政策体系,形成政策合力,推动形成公平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四)建立收入分配监测体系和相应工作机制

    为准确掌握我国收入分配情况,切实加强收入分配信息收集整理和跟踪分析工作,亟须加快推进收入分配监测体系建设。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工作协商机制,进而探索建立由多方代表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切实加强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促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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