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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分析

    时间:2021-03-21 08:04:5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人本化是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趋势,在现代国际法中的表现也逐渐突出,现代国际法的侧重点是建立及完善各国之间的共处与合作,建立和平与发展的秩序;人本秩序也是一个侧重点,要实现以“个人为本”和“以人类为本”的原则,这以人本化的发展体现了国际法的丰富性和时代性,打击了权力与义务的对等原则,在各国的支持下正不断完善,本文分析了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

    关键词:现代国际法;人本化;发展

    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9-0195-01

    作者简介:李璐琳(1987-),女,汉族,北京人,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

    国际法虽是国家间的法律,但也应该体现出人本化,人本因素最早萌芽是在古代,二战后被作为国际法的一种现象,冷战后全球人本化被提出,且越来越受关注,其基本特征是国际法的一种发展趋势;以及主体和对象包括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和整个人类。

    一、国际法的内外因素使得国际法人本化发展迅速

    影响国际法人本化发展的因素有很多,但是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战争因素以及科学技术这一外部因素,战争会对人类造成伤害,不仅是财产,还包括人们的生命安全,这就让国际法的制定者更加注意和看重人的价值。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经济也随之发展迅速,这些造成生态环境造成迫害,影响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这也让制定者意识到这一问题。国际法中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是其朝人本化发展的基础,实践表明,其二者对自身的不断完善,以及交互作用渗入到了其他国家法的领域,促进了现代人本化的形成[1]。

    二、人本化发展代表国际法正在不断进步

    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律,是各个国家间各种关系的规则,维护国家间的各种利益,但是现代的国际法正向“以个人为本”和“以人类为本”的方向发展,更加重视个人的因素,其权利与义务和全人类的整体利益。现代的国际法除了维护国家利益还要维护个人和人类的利益。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个人和人类的利益之间是一致的;还有一些情况下,三者的利益是不对等的,甚至是冲突的,比如国家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国家和人类的利益发生冲突。虽然会发生冲突,但并不是无解的,和解的关键就在于制定者某些特定领域、部门或者事项上的个人价值取向。

    三、国际法的人本化很大程度上的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

    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让现代的国际法有了新的分支,最重要的就是形成了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以及国际环境法这些分支。也让一些经典的国际法部门能够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能够根据当时的时代背景,加入相适应的新的相关法律内容,比如海洋法、空间法、外交保护法、人道主义法、引渡与庇护法等方面。人本化还让国际法在一些相关部门和领域间加强他们之间的联系和协调,比如加强了安全、发展、人权、民主与法治之间的联系、平衡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证明二者并不是冲突的、协调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以及加强贸易自由化与核心劳工标准讲的关系等。国际法的全面发展让国内法的事项变少,可见国家法同时涉及国家职能和人类活动,发展全面。

    四、国际法的人本化冲击着国际法上权利与义务构建的基础—对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体现了权力与义务的对等性或相互性,是现代国家法发展的基础,但是随着发展却出现了不对等的原则,就是一个国家要承担的义务并不能以别国也要承担这一义务,就可以得到免除,也就是如果一个国家违背了国家法的义务就必须要为此承担责任,是现代国家法中的共同体义务。其宗旨是保护和平、环境、人权等方面的基本价值义务,包含对象是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各人类整体,是为维护整个共同体的基本价值和制定的,伴随其他国家的群里和产生的义务,可以有任何国家来行驶这一权利,不包含它物质和道德上的由于违反而带来的损害[2]。这些都是它的特点,可以看出,义务规范是以人本化为理念的,且国际法领域内最多。

    五、国际法的人本化并不意味着国际法的“国家间”本质属性的动摇

    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为现代国际法造成很大的影响,使得一些本质性的东西发生了变化,比如国际法价值观得到了升华、一些强制性的规则力度再增强、发生了关于义务的不对等性等。但国际法的人本化重点还是现代国际法的相关内容,其对象中对于自然人、法人和整个人类的权益方面的发展也越来越突出。但是国际法的人本化并不能改变国家间的这个属性,因为人本化是在各国都同意的情况下才确立的,否则就不会有人本化这一现象,国家间的条约和各国承认的国际习惯法、国家讲的合作才是其能够发展的根本,否则一切都会是空想,因此人本化的发展不能忘本,不能改变“国家间”的这一属性。

    六、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是必然的,人本化的发展也带动了国家法的发展,让一些传统部门也能够与时俱进,让国际法的内容变得更加丰富,也打破了国际法中的权益义务对等的原则,实现了以人文本,虽然人本化让国际法发生了一些质的变化,但是对于“国家间”的这一属性是不可更改的,是各国的同意情况下,才确立了人本化,要时刻注意这一点。

    [参考文献]

    [1]张文显.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治[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

    [2]车王照.法律全球化—是现实还是幻想?[A].陈安.国际经济法论丛[C].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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