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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社会理论与我国的古代法律思想文化

    时间:2021-04-18 07:57:0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内容提要: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史上,历代的和谐思想由来已久,我国政府2005年年初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想是有其深远的思想文化基础的,并非是理论上的凭空创造,而是从中华法律文化思想宝库中采撷出的思想精华并加以理论创新而来。因此,我们要加强对我国历史上关于社会建设理论的研究,按照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要求,努力做到今用。

    关键词:和谐 传统文化 法家 道家 墨家 儒家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50(2007)02—49—3

    古往今来,无论东方还是西方,人们一直把实现社会的平等、安定、和谐作为美好追求。我国是从2005年年初提出了“和谐”社会的构建的。2005年2月11日胡锦涛同志在贵州考察工作时,首次作出了关于和谐社会的讲话。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历代的和谐思想文化由来已久,因此,胡锦涛同志提出的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目标并非是理论上的凭空创造,而是从中华文化思想宝库中采撷出的思想精华并加以理论创新而来。

    一、和谐理论提出的思想文化背景分析

    和谐观、和谐思想自古以来一直是中华文化的瑰宝,是东方独有的文化,在西方被称为“东方精神”。这种“东方精神”近年来开始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世界维护人权组织理事会曾在1998年12月10日发表的《人类责任宣言》中提出国际间的交往与合作,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的原则和精神应“回到东方”。因此2005年中国政府首次提出的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目标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和应对当前我们面对的各种社会矛盾,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需要;是为了提升全球化趋势下我国的综合竞争力,适应了时代的需要。和谐社会所包含的社会责任、社会信任和社会诚信等内涵,突破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单纯重视经济指标,忽视了社会事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忽视了文化价值的发展轨道。

    二、和谐社会理论与我国古代和谐法制思想文化之间的关联

    中国五千年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和”字最早见之于金文,有关“和谐”的思想源远流长。所谓和谐,就是指世间的事物处于均衡、协调、平顺的发展状态。据《左传》记载:“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尽管诸子百家各持己见,但对‘和谐’的生活或社会却都有共同的构想。从儒家的“和为贵”、“和而不同”,到墨家的“兼相爱”、“爱无差”等,从孟子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都表达了社会和谐的主张。热爱和平、祈盼和顺、崇尚和美、追求和谐,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高尚品德。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历代的和谐思想由来已久,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有法家、道家、墨家、儒家四大家。他们的观点分别从某一个侧面反映出和谐的思想观念,至今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理论研究价值和意义,我们应当批判地加以继承,吸收其中具有借鉴意义的东西。

    1、儒家的法律思想与和谐理论

    以孔丘、孟轲为代表的儒家的法律思想以仁、礼为核心。主张“重德轻刑”、“以德去刑”、“德主刑辅”的“德治”、“仁政”和“重义轻利”、“仁者爱人”、“民贵君轻”的思想,提倡当权者以身作则,重视道德的作用,认为统治者如果能“为政以德”,人民就会心悦诚服地接受统治;只有推行“德化”和“礼教”,才能使人民从内心对犯罪感到可耻而安分守己,认为“仁”是最高尚的道德,是最完美的人格。“仁’的基本精神是重视人,基本含义是“爱人”。孔子曾指出道德所起的感化作用,他说:“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去杀矣”,意思是‘德化”和‘礼教’,虽然在短期内难见成效,但时间久了,就会克服残暴,免除刑杀。并且孔子还强调“为政在人”,突出了“贤人”在立法、司法中的决定性作用。主张“身正令行”,即执政者应带头遵守礼法,认为政治是一种上行下效的关系,榜样的力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统治者的以身作则,是法令贯彻的关键。

    孟子主张在确立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时,一定要实行“富民”的经济政策,使“民有恒产”,并“正经界”即保障土地私有,“薄其税敛”,即减轻赋税,“制民之产”即使农民都能成为小土地所有者;这样才能预防犯罪,消除动乱根源。认为要想得民心,最根本的办法是在经济上推恩于民,使人民富裕起来,“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这样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国家才能兴盛。并认为“君子者,和而不同;小人者,同而不和”,这些主张或思想在今天,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2、道家的法律思想与和谐理论

    以老聃、庄周为代表的道家崇尚自然法——“道法自然”,老子认为:最理想的社会是“天下有道”的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标准在于是否合乎“自然”,这里的“道”是指支配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总规律;“自然”是指天然。他们认为人只是自然的一部分,在人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疏而不失”,对全体社会成员一视同仁(具有公平性)的自然法。他们反对任何对自然之道的干扰和破坏;他们主张人的灵与肉的和谐,即人的内心应该和谐;主张人与他人的和谐,并强调阴阳和谐;主张“天地合一”即人与自然应该和谐。这种思想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3、墨家的法律思想与和谐理论

    以墨翟为代表的墨家的法律观以“兼爱”为核心,提倡“兼爱”、“尚贤”,要求以“交相利而兼相爱”的互利互爱原则,反对互相争夺,互相损害的‘利相恶,交相残’在法律上主张“赏必当贤,罚必当暴’,为了使赏罚充分发挥威力,墨家还指出,法律与道德、舆论等必须一致和互相配合。他们还认为人民过着“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的痛苦生活,其原因就在于“天下之人皆不相爱”,他们主张发展生产,反对浪费,提出立足于“利民”的经济立法原则。他们迫切希望建立一个人人“兼相爱,交相利”即互爱互利“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悔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的理想社会。墨家所主张的“利”主要是指维持和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物质利益,这种主张,对我们实现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4、法家的法律思想与和谐理论

    以李悝、韩非、商鞅等为代表的法家认为:法应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还应具合情性和适时性——“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他们认为,法的首要作用就是“禁恶止乱”、“民治国安”,即制止犯罪、维社会护秩序,法还具有确认和保护权利的“定分止争”的作用。他们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思想,认为推行“法治”的方法就是要“明法”、“从法”,商鞅通过“移木立信”等事例主张制度的诚信;主张“刑无等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推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他们认为推行“法治”必须具备法、信、权三要素,即政府要使法令成为判断是非功过和行使赏罚的公平标准,强调法令颁布实施以后,君主应严格带头遵守法令,才能取信于民。法家的这些主张及思想在今天对我们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的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因此可以说,构建和谐社会思想是在继承和发扬传统优秀和谐文化思想的精髓的基础上,赋予了“和谐”更多科学内涵,并以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为理论指导、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为基础、以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为目标,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是一种理论上的创新。要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研究,并用来指导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要加强对我国历史上关于社会建设理论的研究,按照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要求,努力做到古为今用。

    作者简介:李晓君 女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中国法律思想史。

    责任编辑 张翔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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