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休闲生活
  • 教育教学
  • 经济贸易
  • 政法军事
  • 人文社科
  • 农林牧渔
  • 信息科技
  • 建筑房产
  • 环境安全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达达文库 > 教育教学 > 正文

    着眼于法治环境的改善,解决群众打官司难问题

    时间:2020-04-28 09:09:0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基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打官司难的多重原因,应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倡导法治轨道下适合本土群众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立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基本的法律服务;在司法体制上着力降低诉讼成本,实施司法经费最低保障制度;同时,要寻求执行难的破解之道。

    【关键词】 法制环境;普通群众;打官司难;法律援助

    中国的改革已经进行了30年,利益格局日趋复杂,社会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增多。当群众的利益在现行司法框架下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和救济时,“打官司难”的现象也就随之浮现。本文从纠纷解决机制、法律服务体制、地方司法现状以及案件执行效果四个方面,以连云港市为例,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打官司现状进行深入调研和实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见解和建议。

    一、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制建设现状

    1、经济欠发达地区纠纷呈现上升趋势,解决机制缺乏整合

    经济欠发达意味着社会各种要素的不健全,尤其当法治要素欠缺时,纠纷不可避免,而且这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愈加凸现,常见的有借贷纠纷、劳资关系纠纷、医患纠纷,“霸王条款”引起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保险合同纠纷,邻里之间延伸的相邻权纠纷、企业改制引起的利益调整纠纷;土地征用纠纷、房屋拆迁纠纷、基层执法矛盾等行政性纠纷以及伴随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经济利益方面违法犯罪行为等等。由于在人民调解、劳动仲裁、治安处理、行政复议、信访上访等纠纷解决方式上与司法诉讼的衔接机制缺失,法律对群众的指引机制虚置,以及法院为民服务宗旨的弱化,导致群众一方面体会不到法律的温暖,对法律信心不足,纠纷常常脱离法治的思维寻求解决;另一方面群众又埋怨法律解决纠纷慢,司法门槛高,诉讼成本大,打官司难的随众心理由此蔓延开来。

    2、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律服务水平较低,援助机构作用有限

    受制于经济因素,欠发达地区的县、乡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实际上只是挂个牌子,几乎没有固定的工作人员和办公地点,法律援助机构名不副实,结果是困难群众无法获得急需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员中具备法律执业资格或专职律师人数仅占总数的40.9%,参差不齐的人员结构使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法院系统关于困难群众的认定各行其是,缺乏有效衔接,导致援助条件标准不一,受援群众深感迷惑;财政紧张让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经费无法保障,甚至被占用,法律援助工作步履维艰;政治上无荣誉、经济上无报酬、司法系统间无交流,同时刑事案件中的“三难”问题始终存在,无法激发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3、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诉讼成本较高,司法现状不容乐观

    诉讼成本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群众最直观感受。这些成本包括了群众打官司需要支付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等金钱成本,经受的繁琐诉讼程序、漫漫诉讼过程等时间成本,因打官司造成的精神损耗、身心劳累等心理成本,还有为胜诉而动用社会资源、人际关系等无形成本;地方财政状况较差导致司法经费保障极不稳定,加上配合地方政府“形象政绩”的需要,部分基层法院举债建设豪华办公大楼,使司法经费更加捉襟见肘;经济落后导致人才缺乏,“案件多,法官少”无法保障案件公正高效裁判,同时,法官个体有限的司法能力客观上也难以保证审判质量,加之部分法官因经济利益而徇私受贿导致人为的判案不公,都让群众无法获得希望的诉讼结果而感到打官司难。

    4、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执行难尤显突出

    通常执行难就是指民事案件执行难,由于涉及经济利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执行工作面临最大的难点是“执行财产难寻”,案件比重占到30.40%,突出表现为被执行人的动产财产无法查明、银行账户不清,或者要么没有可被查封不动产,要么拥有不动产但产权存在争议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第二难的是“被执行人难找”,占25.30%,经济落后让被执行人重“经济利益”而轻“诚信”,加之低违法成本的制度设计和个人淡薄的法制观念,一旦败诉,被执行人便通过外出打工隐匿形迹或长期去向不明以躲避债务的执行;第三是因法院人、财、物有限而执行不到位或执行人员执行不作为、执行不公或外来压力而让法院“惧执行”等情况造成的“执行法院难为”达到15.89%,较为突出的是经济欠发达的地方政府把经济发展作为其首要的政绩诉求,为保护地方企业,以法院执行将导致企业无法生存或引起群众上访、激化社会矛盾为名,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硬任务下对法院施加影响;此外,因银行、产权部门等协助执行单位不配合导致的执行难比例也比较大,为19.36%;执行财产难动主要体现在执行困难户、钉子户、上访户以及权势人群、政府机构的财产上,比例尽管较小,只有8.05%,但负面影响较大。

    总体而言,决定社会法治水平的经济因素是导致欠发达地区群众打官司难的最主要问题,因而,破解这一难题,应坚持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通过发展地区经济,逐步变革群众思维观念、法律服务体制以及司法内在机制,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治化水平,以此为群众解决打官司难提供经济和法制保障。

    二、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打官司难的破解之道

    1、合理配置和运用群众打官司的法治资源

    面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群众与法律仍有一定的陌生感和距离感之现状,首先创新普法宣传工作方式,特别宣扬法律的权利保障功能和利益维护内容,使群众乐于学法、懂法、用法;在纠纷解决方式选择上尽量考虑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传统和实情,着力于培养群众“解决纠纷不一定找法院,但必须找法律”的思维理念,在法治的轨道上善用民间和解、调解、仲裁、行政处理等非诉讼手段,以缓解纠纷涌向法院的“诉讼爆炸”压力;建立起社区组织、行政机构、司法系统间畅通的纠纷解决信息平台,形成诉讼与非诉讼方式相互衔接、程序相通、功能互补的纠纷解决机制,使经济欠发达地区相对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更有效地发挥。以多种方式消化社会纠纷和群众矛盾,是我们党为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而提出的路径之一。

    2、建立律师为中心的法律援助机制

    法律服务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法治发达程度重要标志,这其中,律师的作用举足轻重,尤其是对欠发达地区到法院维权的弱势群体作用更大。为此,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方面,设立国家或省针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规范法律援助基金项目,以税收减免、荣誉赋予等方式鼓励社会各界进行资助、捐助;在法律援助队伍方面,从法律毕业生、高校法律教师、律师以及社会上从事法律职业的志愿者当中,挑选出愿意为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的高素质、专业化的专兼职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标准的条件认可上,以困难群众为对象,以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为中心,建立标准统一、相互认可的信息共享无缝衔接机制;在激励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方面,从援助考核管理、社会地位、政治荣誉、事业前途四个角度引导律师的法律服务热情,同时改善律师取证难的司法环境,尽力为群众打官司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让群众面对诉讼不再一筹莫展。

    3、着眼于司法运转上的经济因素和地域特色

    从司法权运行的物质基础考虑,重点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司法经费保障问题,在目前的情况下,最可行的路径是先行建立省内统一的司法经费最低保障制度,排解司法机关的后顾之忧;从当事人诉权实现的经济角度考虑,以降低群众的打官司成本作为突破口,除继续进一步减免诉讼费用外,还需要依据案件实际相对确立和缩短审判期限,注重法官审判质量考核的程序正义理念和当事人因素以保证诉讼案件的高效、公正地审理;从审判权行使的主体因素考虑,在优秀的法学家、资深律师、优秀的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中选任法官和提高法官素质,以面积、人口数量、经济总量以及纠纷现状和审判任务为因素确定法官员额和控制法官数量,并保障法官待遇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持平,甚至略高,以此为经济欠发达地区配置和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同时创建人大与当事人相沟通的监督主体,拓展网络、媒体等舆论监督方式,引入绩效考核机制改进法院系统内的审判监督,以促进法官廉洁,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现象;从司法为民的本质属性考虑,建立流动法庭、乡村法庭、社区法庭以及特事法庭,设立立案引导员和一站式的立案流程,并按照案件性质难易、标的额大小、当事人多少等标准为审判开通相应的绿色通道,追求司法效率的同时,着重于便民。

    4、完善执行环节的诚信和惩戒机制

    首先改善执行环境,一方面,经济欠发达地方政府应真正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法治,减少人治,尽可能地杜绝因经济需要而干预法院执行工作的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倡导诚实信用的文化,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完善为契机,建立当事人信用信息方面的权威纪录机制、调查机制、失信否定与惩戒机制等,以制度促诚信。其次是强化执行主体权责,赋予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执行机构将现行惩治力较弱的拘留期限依法据情适当延长,以加大对拒不执行人的制裁和威慑,增加其拒不执行判决的违法成本,同时,为了保证执行公正,设立由当事人参与的案件执行评价机制,对执行人员在职责履行、程序正当、人员行为操守、执行最终效果上予以评价。再者是明确执行权性质,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将法院对案件的执行功能从审判权剥离出去,归属于行政权范畴,划归公安行政部门,并以此对执行经费、执行行为、执行人员等再重新进行合理的设置。最后是确保债权实现,鉴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执行机构人、财、力方面的有限,要因地制宜地拓展调查和执行范围,赋予执行申请人(及其律师)一定的调查权,实行执行利益相关人员的有偿举报制度,将协助执行义务的主体扩充到具有侦查能力优势的公安机关、备有资产纪录的土地、房产等财产登记机关以及享有监督职能的工商、税务等管理机关。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 2007年.2008年连云港市法律援助中心年鉴.

    [3] 2008年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便民举措;2009年灌云县人民法院八项便民服务措施.

    [4] 2007年连云港市部分基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2008年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措施.

    【作者简介】

    王 洋(1975-)男,安徽蒙城人,中共连云港市委党校、连云港市行政学院马列教研部主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相关热词搜索: 打官司 法治 着眼于 解决群众 改善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