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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出土文献看唐代吐蕃占领西域后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1-02-09 07:54:0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吐蕃势力于8世纪末叶开始控制了天山南路地区,在罗布泊地区到帕米尔高原一线稳定地控制着。从西域出土古藏文文献看,吐蕃在西域针对不同的管理对象,实施军事、民事与羁縻三种管理模式,这是建立在吐蕃部落联盟制基础之上的。另外,吐蕃进入西域军事力量的来源几乎涵盖了吐蕃本土的大部分部落,一方面表明吐蕃在西域的军事管理模式较之军事部落联盟制管理制度在形式上有所变化,另一方面,又是对吐蕃部落联盟制度本质的维护,即从实质上满足吐蕃贵族对“海外”扩张利益进行均衡分配的要求。

    关键词:唐朝;出土藏文文献;吐蕃西域军事建制;职官制度;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K87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2)02-0073-10

    松赞干布统一青藏高原后,吐蕃势力开始向西域地区介入,经过与唐、大食的争夺,特别在唐朝安史之乱后,逐渐占领塔里木盆地南缘地区,建立其军事领地。由于西域绿洲邦国环境与吐蕃本土的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生产方式、区域文化特征等差异明显,吐蕃军事力量在新环境下的生存条件、生活环境、管理模式、建制体系等较在本土的军事部落联盟制发生了一定变化。

    关于吐蕃在西域地区的制度,前贤有不少富有成就的研究,张云先生对吐蕃在西域时期的制度体系[1]和部落组织的分布与组成[2]进行过系统的论述,还利用新疆出土藏文文献,整理出吐蕃在西域时期的职官44种[3],从吐蕃的制度、早期的部落特征到后来的职官系列,做了相应的研究。武绍内人《吐蕃军事建制及其在于阗罗布泊的活动》利用西域出土木简,讨论了吐蕃的西域的军事体系的组织形成及其特点[4]。此外,对吐蕃在西域地区的一些具体职官及其职掌,也有较多的研究,其中往往涉及管理制度的性质与特征,如陆离的《吐蕃统治河陇西域时期的军事、畜牧业职官二题》[5]、《吐蕃统治河陇西域时职官四题》[6]、杨铭、何宁生《曹(Tshar)——吐蕃统治敦煌及西域的一级基层兵制》[7]、杨铭《新刊西域古藏语言写本所见的吐蕃官吏研究》[8],等等。这些内容对探讨吐蕃占领西域后的军政管理制度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并为吐蕃占领区管理模式及特征的研究颇有助益。

    本文拟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探讨吐蕃势力从青藏高原进入西域后,面对不同的自然地理环境、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不同区域文化特征的新占领区,其军事管理体系的运作特征,并在此基础上考察吐蕃管理模式在其制度体系内的转换情况。

    一 吐蕃在西域实施管理的社会基础

    吐蕃王朝建立之后,以军事部落联盟制为基础,向青藏高原周边展开军事扩张。其部落制的军事建制,最基本的特征表现为生产、行政、军事三位一体[9]。这样的社会组织基础,必然对吐蕃军事力量在新占领地区的社会管理与职官管理制度产生一定的影响。

    首先,吐蕃占领西域塔里木盆地南缘后,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军事建制体系[10]。除了军事建制及其职官系统之外,吐蕃本土的以部落首领为核心的堡寨(rtse)机构也在占领西域期间大量出现。Rtse一词原为“山巅、山峰”之意,以之为管理机构名称,“盖古制牙帐每建于山上,后逐渐以rtse代表当地政府”[11]。简47之注2直到今天,西藏还保留着一些山巅城堡,巍峨挺拔,牢不可摧,曾经是一方贵族在领地内部实施统治的象征,如江孜宗堡、日喀则桑珠孜宗堡等。在吐蕃赞普时期,部落贵族首领在rtse实施其对所辖领地的全面管理,而到松赞干布统一王朝形成后,军事外交均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rtse则成为部落贵族在领地内实施民事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又因其以部落制为基础,并带有家族特征,故通常以血缘为纽带、家庭为细胞,以地域相分隔,以聚落、部落为单位,集体生活。

    西域出土的古藏文文献中,可以见到诸多的rtse一级机构,如:

    领属地区之堡寨(mngav-ris-bying-gyi-rtse),见M.Tāgh.0016(托玛斯II,221-2,《综录》47147、309、310、312、310、314~318);

    “门堡寨”(mon-rtse),见M.Tāgh.a.ii.0058(托玛斯II,221-3,《综录》48);

    “沙石峪之堡寨”(bye-ma-vdor-gyi-rtse),见M.Tāgh.a.iv.0088(托玛斯II,218-2,《综录》96)、M.Tāgh.0527(托玛斯II,218,《综录》319);

    “贝乌新堡寨”(pevu-rtse),见M.Tāgh.0615(托玛斯II,222-1,《综录》147);

    “达古沙山堡寨”(stag-skugs-bye-ri-rtse),见M.Tāgh.005(托玛斯II,231-2,《综录》309);M.Tāgh.a.iii.0038(托玛斯II,221-3,《综录》310);

    “囊与处之堡寨”(snang-dang-vprul-gi-rtse),见M.Tāgh.004(托玛斯II,228-1,《综录》312);M.Tāgh.004(托玛斯II,228-2,《综录》《综录》313);

    “悉诺弩结之堡寨”(stag-vdus-dges-gi-rtse),见M.Tāgh.002(托玛斯II,230-1,《综录》314);M.Tāgh.0589(托玛斯II,229-23,《综录》315);M.Tāgh.0012(托玛斯II,230-2,《综录》316);

    “悉诺厮啰结之堡寨”(stag-sras-dges-gyi-rtse),见M.Tāgh.i.0018(托玛斯II,230-3,《综录》317);

    “江朗孜/江朗堡寨”(cang-lang-tshe),见M.Tāgh.a.ii.0066(托玛斯II,219-1,《综录》318);

    “然木绮堡寨”(ram-khyi-rtse),为琼垄仲巴的堡寨,见M.Tāgh.b.ii.0033(托玛斯II,225,《综录》320)[11]36-62。

    堡寨作为以部落首领为核心的民事管理体系,与王朝的五如六十一东岱体系不同,它有着自己的管理对象,即部落民众。这种吐蕃本土传统民事管理职官系统在西域的大量出现,并成为吐蕃驻西域军事力量中的一种管理机构之一,表明吐蕃在西域地区有建立这种民事管理机制的必要。

    既然有民事管理体系,就必然有管理对象,在远离本土的西域地区,可以成为其管理对象的不外乎有两个,一为吐蕃军队,一为当地原住居民。吐蕃军队,作为离开本土的远征军事力量,自有一套军事职官体系与管理制度,那么,以吐蕃本土部落制为特征的堡寨制度是否是对当地居民的民事或者说行政管理机构呢?

    于阗陷蕃后,其王与臣属的职位得以保留。于阗国王沦为吐蕃驻于阗军事长官Li’iblon的下属,而于阗国王的旧臣“阿摩支”(ma-cha,于阗语ām?ca)则成为吐蕃节儿的下属。据研究,于阗王臣的俸禄是吐蕃当局发放的一种“粮票”[12]。可见,吐蕃人在塔里木盆地南缘的新占领区,除了军事管理体系、民政管理体系之外,还有一套羁縻管理体系。米兰出土M.I.xxvii,7号(《综录》410)简牍记载:“召见(到达?)(小罗布)的点将(dgra-blon)和四个地方官员。”[11]70[13][14]这里的地方官员,当即小罗布地方的土著官员。吐蕃羁縻制度的实施,西域并不是孤例,在西洱河地区,吐蕃中节度占领神川地区后,通过军事打击、离间等方式迫使一些当地部族降附,将他们安置在剑共川以北的神川地区,建立了神川都督府,又名铁桥都督府,对诸蛮部族实行羁縻统治[15]。羁縻统治作为有效的边疆控制模式,也为吐蕃统治者所掌握。

    管理对象既不是吐蕃军队,也不是当地居民,那么,堡寨这种吐蕃本土土生土长的民事管理系统,只有可能是管理吐蕃居民的机构了。吐蕃军事部落的特征是集生产、管理、军事为一体,即部落民众共同从事生产和参与战争。表现在吐蕃锋线战场上,常常是前方打仗,数里之外就是牛羊遍野,而实现这种后勤保障的则为军士们的家属。“一个地区或部落一旦接受出征任务,整个部落连同他们的男女奴隶就一齐动员,青壮年男人在前面打仗,妇女及子女、老人在后面一起赶着牲畜、驮着帐篷和生活工具,充当后勤人员随后支援。”[16]故其军事征伐,自然而然地就带有部落制的特征,即外出打仗,自带家小以为后勤,这种情形在吐蕃前期的对外战事中多有表现[17]。因此,吐蕃占领区有一定数量的吐蕃军人家属,需要对他们进行相应的民事管理,而与之对应的管理的机构——堡寨,就入驻到新领地。

    综上所述,吐蕃在西域拥有军事、民事、羁縻三套管理制度及其与之对应的职官体系。而这三套管理体系的形成,都与吐蕃部落制与部落军事联盟的观念有关,因此,要探讨吐蕃在西域管理制度的内在本质特征,还需要对其部落组织及其在西域的分布做一梳理。

    二 从出土文献看吐蕃进入西域的部落

    吐蕃在西域的管理体系是以部落制为基础的,因此,对吐蕃在西域新占领区的管理制度及其内在属性与特征进行研究,就要从吐蕃在西域的部落及其分布情况入手。西域出土古藏文文献中,保留了许多吐蕃社会、军事方面的内容,其中一个很抢眼的内容就是出现了大量吐蕃部落的名称。这些名称的出现,无疑对了解吐蕃派驻西域军队的兵源情况极为有利。

    关于西域古藏文文献中的吐蕃部落名称,英国藏学家托玛斯做过细致的摘录,汇集在其集大成之作《藏文文献与写本中的西域》第2卷[13]445-470[14]389-402中。王尧、陈践先生《吐蕃简牍综录》释读了西域出土464件古藏文简牍,并将与其中部落有关的简牍编在一起,为后学的研究工作提供了极大方便。张云先生《吐蕃在西域的部落及其组织制度》利用已刊布的古藏文文献,对西域出现吐蕃军事人员的来源部落加以归纳整理,共统计出60个部落名称。本文以前辈学者的研究成果为基础,与《贤者喜宴》中吐蕃六十一东岱对勘,整理出吐蕃在西域驻扎军队的士兵来源及分布状况。

    敦煌亦出土相当数量的古藏文写卷,涉及到吐蕃本土部落以及在河西地区新设置部落的情况。本文所探讨的管理制度以吐蕃占领的环塔里木盆地地区为主,故只涉及到吐蕃在西域地区出现的本土部落以及在当地设立的部落。

    从上表所列吐蕃本土六十一东岱的部落名称在西域吐蕃占领区的出现情况看,有一个突出的现象,即一半以上的吐蕃本土部落都有其属民在西域活动,这与吐蕃早期的军事扩张过程中,部落整体出征的形式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即吐蕃统驻西域的军事人员来源相当复杂与广泛。

    三 吐蕃驻西域军事人员的来源复杂的原因

    吐蕃占领西域敦煌后,对当地原著民实施部落制管理,关于这一体制的形成与特征,学术界已有诸多细致研究{1},本文就吐蕃势力对控制区的管理方式入手,从吐蕃本土部落军事迁移的角度,分析吐蕃管理制度的本质。

    吐蕃王朝建立的社会基础是部落军事联盟,而部落制与贵族的家族利益紧密结合,又构成吐蕃王朝时期社会生活的重要特征之一。《贤者喜宴》中关于吐蕃王朝初期五如区划设置之外,特别强调了所谓的“十八个贵族之势力范围”[18],这正是部落制下贵族利益相互制衡的一种保障措施。而实现贵族间利益制衡的方式,则为盟誓。通过誓盟(也称为会盟、议事会,藏文为vdun-ma)的形式,对部落贵族的行为进行道义和义务上的约束,即一方面约束诸部落对王室的义务,一方面保障诸部落的利益不受侵犯。这种义务与权力也是建立在王朝共同利益基础上的,故王朝所获得的利益,会以事先会盟中约定的条款分割,归属于各个效忠于王朝的部落贵族。这种议事会终吐蕃一代,从未中断过,P.T.1288《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中以编年体形式进行了记载。

    从上表所列吐蕃在西域驻军的部落来源,反映出吐蕃本土的绝大多数部落都有人员被派驻在西域地区,这恰与吐蕃王朝的贵族利益密切相关。新占领区,对于以部落联盟为核心的吐蕃王朝而言,当为王朝中诸部落贵族的共同利益,因此,对于新得利益,理所应当地由赞普与王朝下属的诸贵族共同拥有,是故,在西域占领区内,有来自吐蕃王朝各个部落的人员,他们共同控制占领区的社会生活、行使对占领区的军事管理并分享在占领区所获的利益。

    这种各部落分别派员代表利益方主权的军事管理模式,有效地维护了各部落间的利益平衡,而这种利益平衡也是通过会盟的形式加以约束和保障的。在吐蕃的军事占领区,这种会盟是由吐蕃将军(dmag-dpon)主持,并在节度使衙设有专门的议事会场所——vdun-sa。P.T.1089《吐蕃官吏呈请状》载吐蕃北道节度之姑藏节度使衙中即设有“节度使会盟”(khrom-gyi-vdun-sa){1};米兰出土古藏文写本《勒春借麦契残卷》(斯坦因原编号M.I.iv.57.d.,大英图书馆东方文献部编号Or.15000/315)[19]、《午年借粮契残卷》(斯坦因原编号M.I.xv.1.,大英图书馆东方文献部编号Or.15000/439)[19]136等亦有“节度使会盟”(khrom-gyi-vdun-sa)。显然,这种会盟对协调诸贵族间的利益均衡会发挥重要作用。

    日本学者武内绍人在整理西域出土的古藏文木简后,发现驻扎不同区域驿站的吐蕃斥候有着不同的来源,驻扎米兰者隶属于苏毗如的不同部落,而驻扎麻扎塔格者则来自吐蕃腹地其他各如的不同部落[12]53。这一现象非常引人注目,英国学者托玛斯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但他是从吐蕃的军事进程角度考虑,认为“罗布地区是较早取得的,是处于和平的地方统治之下;而于阗却是难以进入的,吐蕃使用了武装力量在较晚时间才征服了的王国。”[13]422-423或许这样考虑有一定合理性,但不能解释该现象得以长期存在的缘由。

    苏毗,是吐蕃王朝征服吐谷浑前所兼并的最大部族,在将之兼并后便被纳入吐蕃五如的部落区划建制中,说明对吐蕃王朝而言地位相当特殊。

    为什么苏毗在吐蕃西域占领区会享有如此特殊地位呢?弄清苏毗人早期的活动对理解这个问题大概会有所帮助的。1993年,考古学家在新疆民丰尼雅遗址发现一片粟特文纸残片,经德国粟特文专家Nicholas Sims-Williams和中国学者毕波合作释读与研究。文书是一书信残片,很可能是一位粟特商人留下来的,书写时间应当在3世纪后半至4世纪初。文书中提到了Supi(苏毗),Supi后面的动词为“带走”,又可译为“拿走、抢走”[20]。此外,在尼雅发现的与粟特残信同时期的佉卢文书中也一再提到有Supiya(苏毗人),如“有种种有(一次)来自Supi人的(袭击)”[21]、“有来自Supi人的危险,你们不可疏忽”[21]18、“甚至现在他们仍认为有理由担心和警惕Supi人”等等[21]101。据研究,苏毗人是自东面侵扰尼雅及鄯善王国的[22],表明了苏毗人的活动方向与纵深。

    出土文献清楚地说明,苏毗人早在3至4世纪即已经将他们的活动范围延伸到了西域的塔里木盆地南缘地区,也就是说,西域的塔里木盆地南缘地区是苏毗人传统的利益争夺区域。所谓“苏毗人拿走”、“苏毗人抢走”、“来自苏毗人的危险”、“警惕苏毗人”等等,正是对其在罗布泊地区活动的真实写照。在这种情况下,吐蕃赞普充分尊重了苏毗贵族的既得利益,将整个罗布泊地区交给了苏毗人。这一现象,与前面提出的吐蕃本土部落贵族共同占有“海外”利益的观点应当并不相悖,反过来,更能说明当时吐蕃在西域战场上的兵力很大一部分来自于苏毗人,而苏毗贵族的利益,也被纳入吐蕃王朝的利益集团之中,与吐蕃本土的贵族共同享有军事扩张成果,并且对苏毗人的传统活动区域给予认可,有利于苏毗人对吐蕃赞普及王朝的归顺。

    四 吐蕃在西域的管理模式及其演变

    综上所述,吐蕃军队占领了西域部分地区后对管理制度的实施及调整: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吐蕃贵族的利益,实行对“海外”利益均沾的利益分配形式,以至于在驻军兵源组成上,表现为来源广泛、复杂的特征,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征兵制的雏形;另一方面,吐蕃军队在军事管理体系之外,在新占领区应对军队的部落制特性,将本土的民事管理模式照搬到占领区,同时,又仿唐制的羁縻管理模式,实现对当地居民的管理,而没有一味地强行同化。军事、民事、羁縻三种模式的并存,成为吐蕃在西域地区维持半个多世纪统治的基础之一。

    吐蕃贵族对新占领区实行的利益均沾分配形式,制约着吐蕃职官体系的设置,并形成与之相应的职官制度和管理模式。而这种管理模式所包含的文化元素,是深深地植根于吐蕃的社会意识当中。法国藏学家石泰安在其名著《西藏的文明》一书中,运用西方史学家的研究方法与理论,总结了西藏社会形态的一大特点,并认为这一特点具有普遍意义,“既适用于家庭集团,又适用于政权机构”,即西藏社会形态是“既统一而又对立的两种原则的并存:平均共有或不可分割性和等级”[23]。本文所讨论的吐蕃在其王朝时期的军事管理体系的运作方式,也印证了石泰安这一论断的可信性,表现出社会文化心理与观念传承的深刻性与稳定性。

    此外,吐蕃王朝对占领区管理方式的灵活性与对新兼并部族及其传统利益、现实利益一定程度上的认可与给予,例如对苏毗部族及其在西域利益的分配,既不违背部落联盟传统观念的要求,又有特殊对待的依据,而其实施的结果,无形中却加速了共同心理的凝结,对后世藏民族的形成格局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吐蕃的管理模式在其制度体系内,既对传统的军事联盟制度有一定的继承性,又适应了西域地区生存环境对其管理模式的新要求,从而保证了吐蕃新占领区利益与本土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职官体系的新调整与新变化,是其实现管理模式转换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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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法]石泰安著,耿昇译,王尧审订.西藏的文明[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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