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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吐蕃占领西域期间的社会控制

    时间:2021-02-09 07:58:3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 吐蕃王朝占领西域塔里木盆地周缘地区后,以绿洲城邦为主要特征的自然地理条件及与之相应的当地社会生活方式,对驻扎吐蕃势力的社会控制方式产生了一定影响。藏汉典籍及西域、敦煌出土古藏文文献对吐蕃在西域的统治多有反映,从中可以看出,吐蕃在西域的军事建制是以吐蕃王朝建立之初的“三勇部”及军事部落联盟制度为基础,在军事扩张过程中逐步军事区域化、集团化的结果;吐蕃的基层军事建制,在一定程度上吸纳了西域绿洲地区传统意义上的以交通线路与城邦保障为主的管理模式,实现其对区域内部的军事控制;吐蕃在西域地方的既得利益由贵族势力进行均分,这符合统治阶层在社会控制中的心理机制;而通过对西域地方土著政权的利用,辅助了其对扩张区的社会控制。

    关键词 社会控制 唐代 吐蕃 西域 军事建制 职官制度

    作者 朱悦梅,西北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博士。(兰州:730030)

    松赞干布统一青藏高原后,吐蕃势力开始介入西域地区,与唐、大食争夺对这一区域的控制权。安史之乱后,吐蕃占领塔里木盆地周缘广大地区,并一度在沿丝绸之路南路地区建立了其在青藏高原以外的军事领地,统治时间超过半个世纪。由于西域绿洲邦国与吐蕃本土在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生产方式、区域文化特征等方面的差异较明显,吐蕃军事力量在新环境下的生存条件、生活环境、管理模式、建制体系等较之在本土时的军事部落联盟制特点,发生了一定变化,这些新的变化为吐蕃军事力量在西域占领地区实施有效的社会控制发挥了一定作用。

    对吐蕃王朝时期在其本土以外建立的统治模式进行研究,有助于观察其社会控制方式在吐蕃王朝赞普王权体系下的运作机制,以及其对新占领区社会文化与生产方式的适应过程。本文通过对吐蕃在西域的军事建制体系在吐蕃军事扩张战略中的地位,以及西域绿洲地理环境对吐蕃军事建制、民事管理的影响等内容的探讨,梳理出吐蕃军事建制在西域期间的地域性调整及其所发挥的社会控制功能。

    吐蕃控制西域的军事建制及其军事地理特征

    吐蕃势力以军事手段从青藏高原进入西域,并在西域建立了军事统治,因此,其在西域的社会控制无不具有军事化特征,而以部落联盟为基础的军事体系在西域绿洲邦国为主的自然地理环境下,原先的部落制管理方式虽然也在扩张区有所应用,但要根据现实管理需求而调整,以更加有效地从制度体系层面实现有效的社会控制。

    一、吐蕃西域军事建制的形成

    众所周知,吐蕃于西域占领地区所设置的较高级别的军事机构为khrom,其职掌可与唐朝的节度使、节度衙相对应。目前文献中共有四个——萨毗节度(tshal-byi)、“领属地区夷琼节儿节度”(dbyild-sung-rtse-khrom)、勃律节度(bru-shavi-yul-gyi-khrom)和疏勒节度(khri-bshos-khrom)。他们构成吐蕃在西域的军事建制体系,其渊源为吐蕃王朝成立之初设置的三大“勇部”——“三勇部”(dpav bvi sde gsum)、“中勇部”(bar gyi dpav sde)、“下勇部”(smad gyi dpav sde)中的“三勇部”。[1 ]三大“勇部”是吐蕃本土以贵族为核心势力的卫戍性军事体系,在吐蕃军事扩张过程中,转变为进攻性军事集团,建制体系渐至完善。也就是说,吐蕃在西域的以Khrom为主的军事建制与“中勇部”对应的“吐蕃中节度”[2 ]和“下勇部”所在之玛朋木热(即大积石山)为中心的河湟战场,共同构成吐蕃对外战场的主要分区形势。

    从吐蕃对唐军事战线的整体分布情况看,西域战场与“吐蕃东鄙五道节度”、“吐蕃北道河西节度”、“吐蕃中节度”、“吐蕃松州(南道)五节度”一样,属吐蕃对外扩张过程中分处不同区域战场的同一层级建制,即最高一级军区。林冠群先生此前给出的所谓“吐蕃西道节度”[3 ]正是这一建制贴切的称谓,而四个khrom为其麾下的四个军分区。吐蕃西域军区下设的四个军分区,为吐蕃军事力量在西域取得一定成果后,针对该区域内不同局部战场而分化出的若干路有具体军略目标的第二层级。

    二、吐蕃在西域的基层军事建制及其特点

    汉唐时期丝绸之路南道沿途之自然条件已经十分恶劣,所经绿洲大多局促于流沙的包围之中。东汉明帝永明年间,鄯善兼并且末、精绝等小国之后,建立了疆域辽阔的鄯善王国,其疆域内有完备的驿传制度,各绿洲设置向导与护卫,自鄯善至且末、舍凯、尼雅之间保持着通畅的交通往来。向导和护卫到每个绿洲都要调换,使者的粮秣和用水由各绿洲供给。绿洲间交通工具,使者载乘的畜力,亦均由沿途各绿洲给予调换。由于沿途条件酷寒,政府对接应汉使的向导和护卫给予谷物、小麦粉和紫苜蓿等报酬,有时还付给双倍报酬。[4 ]由此,塔里木盆地中的绿洲,彼此间互为中继站,实现对道路交通的维系。

    吐蕃势力进驻后,首先要控制一个个被沙漠分割开来的绿洲,相应的军种配置要进行一定的调整,以维持绿洲安全及相互间的有效联系。通过西域、敦煌出土古藏文文书所载内容,大致可复原出吐蕃军事占领当地后的军事建制层级。其中的基层军事建制中有斥候(so)、坐哨(ri zugi)、城镇守军(mkar vtsho)等军种。如:M.Tāgh.i.0015(托玛斯II,432-3;《综录》157):“娘茹巴(nyam-ru-pag)后卫(后备?)哨兵驻守河流汇合处的堤岸。” M.I.i,6(托玛斯II,460-1;《综录》188):“下宗木部落虽已去倭那尔堡塞,隘口有斥候,及……十人。” M.Tāgh.a.iii.0034(托玛斯II,432-2;《综录》106):“春季二月初新增守城军共……”[5 ]

    从文书所提供的信息可知,这些斥候、哨所的设置与交通道路的控扼有关,特别是斥候,除在河口、河边设置斥候外,交通隘口也是斥候驻守的要点。

    绿洲国家早期就形成的驿传制度及其向导、护卫等兵种的设置,是与沙漠绿洲自然地理条件下所形成的交通道路网络相适应的。吐蕃亦相当重视驿传,所不同的是,古鄯善等绿洲邦国的护卫所承担的是防盗与沿途的转乘与补给,而吐蕃时期的斥候和坐哨所要担负的除驿传外还有军事防御方面的功能,因此,斥候常常与驿站相结合,兵士可能同时承担戍卫、侦察、驿传等多兵种的任务。学界对此早有注意,认为驿站的增加就意味着吐蕃势力的扩张和对当地统治的加强。[6 ]这种以道路交通为主要控制对象的特点在西域吐蕃文书中有不少反映。如:M.I.xiv,005(托玛斯II,433-2;《综录》144):“虾蟆山四名斥候一个驿站,龙年夏季五月初六日派出斥候之木牍。” M.Tāgh.a.iii.0016(托玛斯II,202;《综录》330):“山上斥候请我驿吏及寮属助理二人向论当列大人报告,口粮已尽……”[7 ]

    斥候与驿站的驿吏一样,也担任驿递的任务,这在出土木简中已有反映,而斥候的驻扎点与驿站相结合,更能说明吐蕃军事力量对交通线路的重视。斥候、坐哨等基层军事建制较吐蕃常规军事种类而言带有了绿洲特征,与城镇守军一起形成绿洲城邦和卫戍之间交通关联的基层管理体系。这种较为完备的绿洲防御体系,与吐蕃王朝以部落单位为编制的体制相比较,则新的驻扎防守体系更显示出化整为零的特点,这是沙漠绿洲地理特征对吐蕃部落制军事结构制约的结果。

    驻西域吐蕃统治者内部管理的

    社会基础及其模式

    吐蕃王朝建立之后,以军事部落联盟制为基础,向青藏高原周边展开军事扩张。其部落制的军事建制,最基本特征表现为生产、行政、军事三位一体。这样的社会组织基础,必然对吐蕃军事力量在扩张区的职官管理与社会管理制度产生相应的影响。

    一、吐蕃统治力量在西域的社会控制模式

    除了军事建制及其职官体系之外,吐蕃本土的以部落首领为核心的堡寨(rtse)机构也在占领西域期间大量出现。如“领属地区之堡寨”(mngav-ris-bying-gyi-rtse)、 “门堡寨”(mon-rtse)、“沙石峪之堡寨”(bye-ma-vdor-gyi-rtse)、“贝乌新堡寨”(pevu-rtse)、“达古沙山堡寨”(stag-skugs-bye-ri-rtse)、“囊与处之堡寨”snang-dang-vprul-gi-rtse)、“悉诺弩结之堡寨”(stag-vdus-dges-gi-rtse)、“悉诺厮啰结之堡寨”(stag-sras-dges- gyi-rtse)、“江朗孜/江朗堡寨”(cang-lang-tshe)、“然木绮堡寨”(ram-khyi-rtse)等等。

    Rtse一词原为“山巅、山峰”之意,以之为管理机构名称,“盖古制牙帐每建于山上,后逐渐以rtse代表当地政府”[8 ]。在吐蕃赞普时期,部落贵族首领在rtse实行其对领地进行全面管理,及至松赞干布建立吐蕃王朝后,军事外交由赞普王廷统一管理,rtse则成为部落贵族在领地内实施民事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又因其以部落制为基础,并带有家族特征,通常以血缘为纽带、家庭为细胞,以地域相分隔,以聚落、部落为单位,集体生活。

    Rtse作为以部落首领为核心的民事管理体系,是王朝时期的五如六十一东岱体系的基础,有着自己的管理对象,即部落民众。这种吐蕃本土传统民事管理职官系统在西域的大量出现,并成为吐蕃驻西域军事力量中的一种管理机构,表明吐蕃在西域地区建立了相对独立于军事管理体系之外的民事管理机制。

    既然有民事管理体系,就必然有管理对象,在远离本土的西域地区,可以成为其管理对象的不外有两个,一为吐蕃军队,一为当地原住居民。吐蕃军队,作为离开本土的远征军事力量,自有一套军事职官体系与管理制度。那么,以吐蕃本土部落制为特征的堡寨制度是否是对西域当地土著居民的民事或行政管理结构呢?

    于阗陷蕃后,其王与臣属的职位得以保留。于阗国王沦为吐蕃驻于阗军事长官Li?蒺i blon的下属,旧臣“阿摩支”(ma-cha,于阗语ām?覿ca)则成为吐蕃节儿的下属。据研究,于阗王臣的俸禄是吐蕃当局发放的一种“粮票”。[9 ]可见,吐蕃人在塔里木盆地南缘的新占领区,除了军事管理体系、民政管理体系之外,还有一套羁縻管理体系。米兰出土的M.I.xxvii 7号简牍记载:“召见(到达?)(小罗布)的点将(dgra-blon)和四个地方官员。”[10 ]这里的地方官员,当即地方土著官员。吐蕃羁縻制度的实施,西域并不是孤例,在西洱河地区,吐蕃中节度占领铁桥地区后,通过军事打击、离间等方式迫使一些当地部族降附,将他们安置在剑共川以北的神川地区,建立了神川都督府,又名铁桥都督府,对诸蛮部族实行羁縻统治。

    管理对象既不是吐蕃军队,也不是当地居民,那么,堡寨这种吐蕃本土土生土长的民事管理系统,只有可能是管理吐蕃居民的机构了。吐蕃军事部落的特征是集生产、管理、军事为一体,部落民众共同从事生产与战争的社会生活特征,表现在吐蕃锋线战场上,常常是前方打仗,数里之外就是牛羊遍野,而实现这种后勤保障的则为军士们的家属。“一个地区或部落一旦接受出征任务,整个部落连同他们的男女奴隶就一齐动员,青壮年男人在前面打仗,妇女及子女、老人在后面赶着牲畜、驮着帐篷和生活工具,充当后勤人员随后支援。”[11 ]故其军事征伐,自然而然地带有部落制特征,即外出打仗,自带家小以为后勤,这种情形在吐蕃前期的对外战事中多有表现。因此,在吐蕃占领区,有一定数量的吐蕃家属,需要进行相应的民事管理,而与之对应的适合吐蕃人管理的机构——堡寨,就入驻到新领地。

    综上所述,吐蕃在西域拥有军事、民事、羁縻三套管理制度及其与之对应的职官体系。而这三套管理体系的形成,都与吐蕃部落制及其部落军事联盟的观念有关,因此,要探讨吐蕃在西域管理制度的内在本质特征,还需要对其部落组织及其在西域的分布做一梳理。

    二、吐蕃驻西域军事人员的来源及其控制机理

    西域古藏文文献中的吐蕃部落名称,可检者已达60个。经与《贤者喜宴》所给出的部落名称及其区划归属相比对,经大致统计,来自吐蕃五如(dbu-ravi)的部落有7个,约如(gyo-ruvi)的部落3个,叶如(gyas-rivi) 的部落5个,如拉(ru-lag)的部落6个,象雄(zhang-zhang)的部落6个,苏毗(sumpa)的部落5个。[12 ]此外,还有来自通颊、回鹘、吐谷浑、格萨尔的部落。在西域地区,当地民众也被划分为部落组织,在吐蕃人的统治下实行军事管理,诸如vdzom-smad-kyi-sde(下宗木部落)、vdzom-stod-kyi-sde (上宗木部落)、Shel-chab-vog-sde(上谢恰部落)、Shel-chab-gong-sde(中谢恰部落)、Shel-chab-dbus-sde(下谢恰部落)、ngam-ru-pag-gi-sde(恩木茹巴部落)、rgod-lding-gi-sde (管丁部落)、g.yar-skyang-gi-sde(=yar-skyang-gi-sde)(叶尔羌部落)、rtse-thon-gyi-sde、gom-pavi-sde/vgrom-pavi-sde(仲巴部落)、vdzind-byar-sar-lha-mtshovi-sde(真叶萨拉措部落)、rtse-thon-gyi-sde、gom-pavi-sde/vgrom-pavi-sde(仲巴部落)等等。

    从吐蕃部落名称在西域吐蕃占领区出现的情况看,有一个突出的现象,即一半以上的吐蕃本土部落都有其属民在西域活动,这与吐蕃早期的军事扩张过程中,部落整体出征的形式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即吐蕃统治西域的军事人员来源相当复杂与广泛。

    吐蕃王朝建立的社会基础是部落军事联盟,而部落制与贵族的家族利益紧密结合,又构成吐蕃王朝时期社会生活的重要特征之一,《贤者喜宴》中关于吐蕃王朝初期五如区划设置之外,特别强调了所谓的18个贵族之势力范围[13 ],其划分模式正是部落制下贵族利益相互制衡的一种保障措施。对这种利益实行保障的具体形式,则为盟誓。通过会盟(也称为议事会,藏文为vdun-ma)的形式,对部落贵族的行为进行道义和义务上的约束,即一方面约束诸部落对王室的义务,一方面保障诸部落的利益不受侵犯。这种义务与权力也是建立在王朝共同利益基础上的,故王朝所获得的利益,会以事先会盟中约定的条款分割,归属于各个效忠于王朝的部落贵族。这种盟誓形式终吐蕃一代,不曾中断,《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中以编年体形式进行了记载。

    吐蕃本土的绝大多数部落都有人员被派驻到西域地区,这恰与吐蕃王朝的贵族利益密切相关。新占领区,对于以部落联盟为核心的王朝而言,当为王朝中诸部落贵族的共同利益。因此,对于新得利益,理所应当地由赞普与王朝下属的诸贵族共同拥有,所以在西域占领区内,有来自吐蕃王朝各个部落的人员,他们共同控制占领区的社会生活、行使对占领区的军事事务并分享在占领区所获的利益。

    这种各部落分别派员代表利益方主权的军事管理模式,有效地维护了各部落间的利益平衡,因此,会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一点在吐蕃的新占领区也很明显。在吐蕃军事占领区,会盟由吐蕃将军(dmag-dpon)主持,并在节度使衙设有专门的议事会场所——vdun-sa。P.T. 1089《吐蕃官吏呈请状》载,吐蕃北道节度之姑藏节度使衙中即设有“节度使会盟”(khrom-gyi-vdun-sa);[14 ]米兰出土古藏文写本《勒春借麦契残卷》(斯坦因原编号M.I.iv.57.d.,大英图书馆东方文献部编号Or.15000/315)、《午年借粮契残卷》(斯坦因原编号M.I.xv.1.,大英图书馆东方文献部编号Or.15000/439)等亦有“节度使会盟”(khrom-gyi-vdun-sa)[15 ]。显然,与吐蕃本土会盟所不同的是,本土的会盟更多强调义务与军事征伐的部署与安排,而在新占领区,会盟除达到相同之目的外,还要维护本土诸贵族间的利益均衡,这也是堡寨制度随军事力量一同入驻新占领区的原因之所在。

    另一个突出的现象是苏毗部落的大量出现。日本学者武内绍人整理西域出土的古藏文木简后,发现吐蕃各驿站的斥候,驻扎米兰者隶属于苏毗如的不同部落,而驻扎麻扎塔格者则来自吐蕃腹地其他各如的不同部落。英国学者托马斯解释说,“罗布地区是较早取得的,是处于和平的地方统治之下;而于阗却是难以进入的,吐蕃使用了武装力量在较晚时间才征服了的王国。”[16 ]这样考虑非常合理,但尚不能解释该现象的本质缘由。

    苏毗,是吐蕃王朝征服吐谷浑前所兼并的最大部族之一,在将之兼并后便被纳入吐蕃五如的部落区划建制中,而象雄(羊同)部似乎就没有享受到这种待遇,说明苏毗对吐蕃王朝而言地位相当特殊。为什么苏毗会在西域地区享有吐蕃本土贵族等同甚至更高的地位呢?弄清苏毗人早期的活动对理解这个问题大概会有所帮助。据一份书写于3世纪后半至4世纪初的粟特文文书,即有Supi(苏毗)人在西域活动。[17 ]此外,在尼雅发现的与粟特残信同时期的佉卢文书中也一再提到有Supiya(苏毗人)。[18 ]据研究,苏毗人是自东面侵扰尼雅及鄯善王国的,[19 ]表明了苏毗人的活动方向与纵深。

    苏毗人早在3至4世纪即已经将他们的活动范围延伸到了西域的塔里木盆地南缘地区,可以说,西域的塔里木盆地南缘地区是苏毗人传统的利益争夺区域。吐蕃人来到这里后,尊重了苏毗传统利益区的现实,将整个罗布泊地区交给了苏毗人。这一现象,与前面提出的吐蕃本土部落贵族共同占有扩张区利益的观点并不相悖,反而更能说明当时吐蕃在西域战场上的兵力很大一部分来自于苏毗,而苏毗贵族的利益,也被纳入吐蕃王朝的利益集团之中,与吐蕃本土的贵族共同享有军事扩张成果。

    吐蕃军队占领了西域部分地区后,其管理制度的实施及调整,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吐蕃贵族的利益,实行对扩张区利益的分配,以至于在驻军兵源组成上,表现为来源广泛、复杂的特征,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征兵制的雏形。另一方面,吐蕃军队在军事管理体系之外,在新占领区应对军队的部落制特性,将本土的民事管理模式照搬到占领区,同时,仿唐制的羁縻管理模式,实现对当地居民的管理,而没有一味地强行同化。军事、民事、羁縻三种模式的并存,是吐蕃在西域地区维持半个多世纪统治的基础之一。

    吐蕃贵族对扩张区利益的分配,制约着吐蕃职官体系的设置,而职官制度的管理模式及其所包含的文化元素,深深地植根于吐蕃的社会意识当中。法国藏学家石泰安在其著名的《西藏的文明》一书中,运用西方史学家的研究方法与理论,总结了西藏社会形态的一大特点,并认为这一特点具有普遍意义,“既适用于家庭集团,又适用于政权机构”,即西藏社会形态是“既统一而又对立的两种原则的并存:平均共有或不可分割性和等级。”[20 ]本文所论吐蕃在其王朝时期军事管理体系的运作方式,也佐证了石泰安的这一论断,并表现出社会文化心理与观念传承在管理模式中的深刻性与稳定性,即通过满足人的需要的方式,以心理需求控制因素实现社会控制的有效性。

    吐蕃占领西域期间的社会控制方式与特征

    吐蕃势力介入西域地区后,在建立其军事扩张区的过程中,确立了西域占领区的军事管理独立性。为实施有效的社会控制,社会管理的建制体系也渐渐适应了西域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其管理模式与社会控制的区域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多级军事化管理区域,实施军事统治

    首先是将西域地区作为吐蕃在本土以外的重要军事区域之一,与吐蕃的关陇战区、西洱河战区、川边战区以及后来的河西战区相并列,共同构成吐蕃对外扩张锋线上的一级军事区划。这些一级军事区域各自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直接与赞普王廷保持关系。区域内部的管理机制,则随着区域自然地理特征及其文化特征而较其固有的模式有所变化,旨在实现区域内部的社会控制,且这种控制是以军事管理为基础的。

    其次,在区域内部,又划分出若干二级军区,不同军区之间既服从于西域地区内部自然地理单元划分的特点,从军事攻防上形成统一战线,又与统治者内部的部落组成有一定关系,即与吐蕃部落联盟制的本质相符合,便于维持军事部落体系下贵族或部族之间的平衡关系。

    2.军事建置依西域绿洲自然地理条件加以调整,以实现对区域内部的军事控制

    由于西域绿洲地理环境的独特性,绿洲邦国之间各自相对独立,邦国之间的交通条件极为艰苦,由此而形成的区域内管理模式亦显分散与细碎,吐蕃的基层军事管理建制则在绿洲邦国条件制约下有所调整。以部落为基层单位的社会生存方式随绿洲的分散而分散,于是从管理模式与机制上打破了部落壁垒,一定程度上生产与军事相分离,防戍体系中的职责分配形式也与部落制度下部落主体的方式有所不同。此外,吐蕃在西域绿洲邦国之间的交通道路上,基本上保留了固有的交通网络体系,但与以前不同的是,吐蕃在各驿站除设置驿吏外,还安置斥候,在驿递功能外,又能兼顾对交通路线的军事控制。

    3.对吐蕃贵族在西域地方的既得利益实行均分原则,以符合统治阶层内部社会控制的心理机制

    在吐蕃本土部族内部,兼顾各部族之间利益的均衡,是实现控制范围内政治生态平衡的有效保障,也是实现吐蕃贵族对占领区实施有效社会控制的基础。吐蕃统治者在占领西域地区后,充分地实现了其扩张利益在贵族之间的均分原则,这表明,在吐蕃王朝时期,以部落为初级群体仍是吐蕃社会生存状态的基本形式,也是吐蕃王朝构成的社会基础。因此,吐蕃王朝时期的社会制度及其运行,是对部落生存的“自然秩序”的维系。这从一个侧面还说明,吐蕃王朝赞普的集权制仍然不能充分实现,即吐蕃部落联盟的原始军事性质依然在惯性维持,部落联盟在外部利益达到一定程度时,内部矛盾可被暂时掩盖,而外部利益的发展受到一定限制后,内部矛盾必然爆发,直接危及王朝的稳定。吐蕃王朝在扩张期间内部矛盾几度发生,都是在外部利益扩大的态势下偃旗息鼓的,而吐蕃王朝最终的灭亡,亦正是在其外部扩张受阻的情况下集中爆发的结果。

    4.对西域地方的土著政权加以利用与限制,辅助其对新占领区的社会控制

    唐朝对边疆地区的社会控制有一套完整的机制与模式——羁縻政策,这是自汉代以来边疆管理探索与实践的总结,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吐蕃在西域塔里木南部地区站稳脚跟之后,也不得不考虑当地原有的统治秩序及其利用价值。与唐朝的羁縻政策有所不同,吐蕃对当地的土著政权的控制是相当严密的,例如,上至国王,下到臣僚,他们的口粮都受到吐蕃军事机构的严格控制,某种程度上,他们是吐蕃统治者维护当地土著民众社会秩序的工具。

    吐蕃王朝在西域的社会管理体系,集中地反映了吐蕃王朝统治阶层的利益和意志,即完全服务于吐蕃部落贵族。当这种服务方式受到区域自然地理条件限制时,其变更的基础依然以部落贵族的利益为标准,充分实现部落贵族间的利益均衡关系。吐蕃在占领区权力机制的构成是统治阶级凭借国家机器来实现的,其行政体系的军事化特征,不可避免地使其社会群体意识与心理机制的建设相对滞后,因此,吐蕃势力在退出西域后,其社会控制模式很快为新的政权力量所代替。

    在吐蕃王朝内部,也有新纳入力量与老牌贵族之间的区分,如香雄、苏毗、吐谷浑等,他们只能依自身的政治价值与实力而在吐蕃社会复杂的贵族体系中占有或高或低的政治地位。特别是苏毗人,他们被吐蕃王朝征服之后,凭借其广袤的控制区域而成为吐蕃部落贵族中的一部分,与吐蕃王朝本土的部落贵族一样享有在西域地区的利益,因而其社会群体意识得以较快地融合在西藏民族群体范畴之中了。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吐蕃王朝职官管理制度研究”(09BZS039)、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唐代吐蕃历史军事地理研究”(09XB07)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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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石泰安,耿昇译,王尧审订.西藏的文明.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9:107.

    编辑 秦维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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