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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节收入分配的程序正义原则

    时间:2021-03-20 08:03:2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在个人的市场权利没有平等化的语境下,在社会成员明显有体制内外之分的背景下,收入分配的調整,很容易异化成一种局部的特权,一定不具有普适性。

    十八大的报告强调收入分配,当然是要解决当下甚为严重的贫富不均问题,这在社会的层面,在弱势群体的层面,显然具有温暖的意义。

    由谁来调节收入分配,则需要辨析。传统的答案,应该是有两个选项,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但当下的问题变得很简单,答案是唯一的,就是由政府来调节。

    所以,有些观念性的问题,需要在这个时候提出。

    由政府调节收入分配,有可能会再一次做大政府的权力,导致一种从市场到分配的大政府主义。这在一个本来就政府过大,市场过小,而且国进民退情况严重的时间段里,很可能就不再是一个纠正,而可能导致一种纵容,一种大政府主义。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由政府单向度施行调节收入分配,去掉了市场调节的渠道,民众必然要拿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来交换,或多或少要牺牲民众的权利。这是一种必然的交换,当下的中国民众关于权利的维护之声此起彼伏,如果还用收入分配来稀释权利,或将会再一次减少市场的要素,进而影响市场的发展。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要强调一个常识:在一般均衡的市场原则之下,收入事实上已经包涵了分配的要素,因此,重要的是给予每个人市场机会,而不是用收入分配来遮盖市场的方法。

    最重要的是,在个人的市场权利没有平等化的语境下,在社会成员明显有体制内外之分的背景下,收入分配的调整,很容易异化成一种局部的特权,一定不具有普适性。

    这么说并非一味地反对政府的收入分配调节计划,而是希望借此理清分配过程中的正义理念,希望即将出现的收入分配计划,不仅有一种道德和社会公正层面的正义,而且有一种市场层面的程序正义。

    2001年,经济学家james konow在《经济行为与组织》杂志发表过一篇事关分配正义的文章,将一个国家的收入分配置放在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这两个维度上进行思辨,成为收入分配领域最值得借鉴的文献之一。

    konow建构的收入分配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具有可计算性。这是一个数学原则。马克思式的收入分配原则最大的不足,正是在于缺乏可计算性,既没有前期的数学计量,也没有后期的学术观测,只剩下一个基于收入公平的理论旗帜。正是由于可计算性的缺乏,才导致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收入分配的实践中全部失败。而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后,倡导的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系中,有限度地将价格等可计算性的市场要素带进经济体系中,这使得中国人的收入不仅大幅度增长,而且国民收入差距相比改革开放之前,也有巨大的进步。

    第二个原则,则是收入分配的效率原则,或者叫做帕累托原则。即收入分配应该具有一种市场经济的改进效应,而不是一种静态的、仅仅致力于简单公平原则的分配模式。还要再次强调“收入是一连串的事件”这样的经济学定义,强调市场层面的收入已经部分包涵了分配的要素。事实上也只有将分配纳入到市场的逻辑和收入的逻辑之中,帕累托改进才具有实际的意义。

    第三个原则是自由主义导向。这是美国的民主党多年来一直倡导的分配原则,如果一个社会对于人们最基本的需求,比如说一个人维持其身体基本需求的1500大卡热量,都不能提供,那么这个社会的收入分配肯定是不正义的。比如一个病人病倒在医院的走廊里,奄奄一息,而这个社会却不能给他提供最后一次事关生命权的医治,这个社会的分配机制肯定陷入了一种不正义的状态。

    按照konow的架构来分析,我们就开始思考,到底一个人的具体的需求包括哪些内容,是最为普通的食品提供,还是包括了一个人的教育权利、医疗权利和居住的权利?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按照福利经济学家阿罗的分析,收入分配还必须在程序正义方面,充分尊重非强加性的原则,即一个人有接受政府福利的自由,也有不接受政府福利的自由。社会中的任何一个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把他的偏好强加给全社会中的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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