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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教育初探

    时间:2021-03-21 08:13:4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将少数民族法律文化融入到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教育中不仅是对民族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传承,更可以使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教育收到良好的效果。本文从对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教育现状、问题、原因的分析入手,紧接着对少数民族法律文化进行论述,继而对如何在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教育中充分发挥少数民族优秀法律文化的作用进行探索性思考。

    关键词:法治观念;契约精神;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民族地区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021-02

    作者简介:武雪萍(1986-),女,河北张家口人,四川民族学院政法系,讲师。

    一、引言

    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是少数民族人民在上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共同生活所形成的行为准则,对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矛盾纠纷,维护当地治安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对待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不应简单的“一刀切”,而应采取扬弃的态度。民族地区大学生是民族地区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其法律素养直接关系到民族地区的法治化建设。如何有效提高民族地区大学生的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意义重大。对少数民族法律文化进行研究,充分挖掘其与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相契合的合理成分,引入到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的教育中来,不失为对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教育方式改革的积极探索。

    二、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教育概况

    (一)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现状

    为深入了解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现状,笔者选取了四川民族学院中的部分少数民族同学做了一次问卷调查,分别从知法、守法、用法和法律评价角度进行调研。对此次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后,做如下总结:第一,民族地区大学生的整体法律认知水平较高,但权力、义务意识相对不高。以下一组数据就是对这一问题的充分反映,78%的被调查者认为《宪法》是我国效力最高的法律,但是17%的被调查者对《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了解很少,3%的人根本不了解,74%的人只了解一些,只有6%的被调查者非常熟悉。第二,民族地区大学生的守法意识总体较好,但也存在个别人守法意识淡薄的问题。如,在亲人犯法时,81%的被调查者选择劝其投案自首,9%的人选择举报,但6%的人选择了替亲友隐瞒,4%的人选择了听之任之。第三,法律运用能力不强,存在厌诉情绪,受民族传统文化影响较深。根据笔者调研发现,受调查者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只有12%的人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2%的人选择了仲裁,44%的人选择了协商,但高达42%的人选择了调解。这个数据充分说明了民族地区大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较弱,不喜诉讼,但更说明了民族法律文化对其影响之大。由于此次被调查者都是藏族,调解是藏族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适用范围广,接受程度高,故而解决法律纠纷时选择调解的藏族学生者高达42%。第四,多数少数民族大学生对我国现行法律的评价比较积极。如问到对我国司法机关的态度时,12%的被调查者选择充分信任,65%的人了选择比较信任。

    (二)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教育现状、问题及原因

    民族高校是民族地区大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四川民族学院位于康巴藏区,是为西南民族地区培养人才的重要民族院校,笔者就以该校为视角对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教育现状、问题及原因做探索性分析。

    四川民族学院设有法学专业,本文所探讨的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教育具有普适性,故将研究范围锁定为非法学专业。该校进行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教育的方式主要为以下两种:第一,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为载体,进行法治观念的课堂教育,这也是该校对学生进行法治观念教育的最主要的方式。该校除了法学专业之外的所有专业的学生都在第一学年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周学时为3,学分为2,同学在期末时统一接受考试。第二,以学生组织为载体,开展与法律相关的学生活动。随着该校“依法治校”观念的深入,法制类学生活动较之前有较大发展。目前,全校性的法律类活动主要有法律知识竞赛、模拟司法考试、3.15法制宣传、宪法日法制宣传等。同时,该校非常注重对校规校纪的宣传和学习,虽然校规校纪教育不属于法制教育的内容,但是校规校纪中的部分内容是与法律相关的,故校规校纪教育有助于推进法制教育,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守法意识。

    该校现行的法治观念与契约精神教育方式对少数民族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形成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也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律类内容空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由于法律门类众多,内容十分广博,在授课中知识的选取应是与少数民族大学生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如《宪法》、《劳动合同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宗教法规政策等。第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授课方式单一,教育形式和方法有待改进。该课程授课方式以老师讲授为主,方式相对单一,加之法律知识内容繁多,部分知识较抽象,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单纯的讲授使学生的知识接收程度并不高,也不能很好的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第三,法制教育没有对少数民族同学和非少数民族同学做出区分。少数民族同学与非少数民族同学在教育基础、生活环境、就业去向等方面是不同的,进行法制教育时不区分对象,不仅容易造成少数民族同学学习法律存在一定难度的问题,还可能会使学习的法律知识与将来民族地区的工作环境不相适应。第四,学生组织开展的法制类活动形式较单一,影响力有待提升。目前开展的法制类学生活动形式不多,少数民族同学的参与面较窄,法制教育的效果并不显著。[1]

    针对以上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为:第一,高校层面对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教育重视程度有待提高。高校对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教育重视程度不够,不能保证充足的师资、物力、财力的投入,就易导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形式单一,实践教学难以实施,教学改革难以推进,同时也会使法律类的学生活动受到经费、场地等因素的制约,较难提高活动质量。第二,对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不够重视。就以四川民族学院中的藏族同学为例,他们受藏族习惯法影响深远。在数千年的发展历程中,藏族形成了独特而影响深远的法律文化,应充分挖掘这些法律文化中合理的部分,并运用到对藏族同学的法制教育中来,必然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

    三、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概述

    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生活中实践、总结和传承下来的一种较稳定的与法律规制相关的制度、习俗、观念、机构等的总称。我国少数民族众多,他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法律文化内容丰富,是我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形式主要有成文形式和不成文形式两种。其中,成文形式的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主要在成文法典中体现,既包括中央政权为维护在民族地区的统治而颁布的法典,如云梦秦简中的《属邦律》,是我国较早的一部中央王朝针对少数民族人民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少数民族地方政权或组织颁布的规章制度,如吐蕃王朝颁布的《狩猎伤人赔偿律》、《纵犬伤人赔偿律》和《盗窃追偿律》等。不成文形式的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以口口相传的形式传承,在各少数民族地区民间流传的故事、神话、谚语、歌谣中均有所涉及。如在康巴藏区就流传着众多包含藏族法律文化的谚语,“适合破绽大小的补巴,符合罪恶轻重的刑罚”,这则谚语就包含了康巴藏区人民罪刑相适应的法律思想,“漂亮与否在人群中分辨,有无道理在法律前衡量”,这则谚语就是康区人民对法律信仰的体现。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在传承与发展中也形成以下一些特点:第一,区域性。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同一少数民族多是以聚居的方式生活在特定的区域,由于各地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不同,就形成各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区域性的特征。第二,融合性。各民族法律文化在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不同程度的会受到非本民族法律文化的影响。第三,多样性。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渊源具有多样性,既包括本民族的风俗、惯例、禁忌,也包括中央王朝和少数民族地方政权制定的法律法规。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传承方式也具有多样性,既以文字法典的方式传承,也以谚语、歌谣、民间故事等方式口口相传。[3]

    四、对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教育中发挥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作用的思考

    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引入到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教育中,不仅有利于提高民族地区大学生的法律素养,还有利于增强他们对国家法的认同感,促进民族地区的和谐发展。同时,将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引入到民族地区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对促进民族优秀法律文化传承的作用也不能忽视。[4]

    对如何使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在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与契约精神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笔者进行了如下探索性的思考:第一,学校及教师应正确看待少数民族法律文化,重视其在民族地区大学生法制教育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学校及教师在对待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时应是积极客观的,而不应是一味的否定。对于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中与国家法相契合的部分予以积极的肯定,以增强民族地区大学生对国家法的认同感。对于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中不合理的部分,应在循序渐进的法制教育中使民族地区大学生自觉认识到其不合理性,从而树立正确的法制观。第二,将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内容适度的引入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堂教学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民族地区大学生在校园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形式,将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中合理的部分,以案例、讨论、观摩庭审等方式适当的贯穿于该门课程当中,提高民族地区大学生学习国家法的积极性和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必然会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第三,开设全校性的关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选修课,丰富学生知法、懂法、用法的途径。通过选修课的方式使民族地区大学生对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和客观的评价,增强自身的法治观念。

    五、结语

    将少数民族法律文化融入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教育中,实现对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扬弃,不仅有利于民族地区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促进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更有利于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传承。

    [ 参 考 文 献 ]

    [1]汪嫣琼.青海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问题研究[D].青海大学,2014.24.

    [2]孙耀胜,崔宇晨.高校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探析[J].改革与开放,2015.

    [3]刘毅.少数民族法律文化视域下民族高校大学生法制观教育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5.15.

    [4]南杰,隆英强.论法文化视域下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与地位[J].当代法学(双月刊),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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