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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科学内涵

    时间:2021-04-17 08:22:3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三权分立学说是孟德斯鸠思想中最核心的内容。本文拟在前辈专家学者研究基础上,就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相关问题发表一下我个人的看法。由于时间和水平有限,查找阅读外文资料不便,文中可能存在疏漏之处,不足之处还请各位老师专家批评指正。

    关键词:孟德斯鸠 三权分立

    中国分类号:I106

    一、孟德斯鸠的生平

    查理·路易·德·斯贡达·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年),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是与伏尔泰(1694—1778)、卢梭(1712——1778)齐名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多年的埋头苦干、潜心著述,使得孟德斯鸠在政治思想方面的著作不多但不乏经典,比较著名的有1721年《波斯人札记》、1734年《罗马盛衰原因论》以及1748年发表的巨著《论法的精神》。特别是《论法精神》,它凝聚了孟德斯鸠20年的心血。正如他自己所说:“我毕生精力,耗费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 。该书体系完整、严密,内容丰富,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教育、伦理道德等众多科学领域,是孟德斯鸠的代表作,也是西方政治思想史和西方法学史上的重要著作,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著作。尤其是其中为争取政治自由、反对封建专制主义而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是孟德斯鸠政治学说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奠定了孟德斯鸠在政治思想领域的地位,而且对于人类历史和政治生活的影响也是重大而深远的。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涵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为了防止权力滥用,最好的方式是使国家的不同性质的权力之间进行相互制衡”,也就是要把国家权力分开掌握和使用,使权力之间相互约束。所以分权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以权力制约权力,保障政治自由。

    据此,孟德斯鸠明确地把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部分。与洛克一样,孟德斯鸠主张把立法权与行政权划分开来,但与洛克不同的是,不是把对外权,而是把司法权列为政府的第三个独立的权力机关。“立法权负责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它隶属于立法机关;行政权负责执行法律和按照法律管理国家,它隶属于行政机关;司法权是根据法律进行审判,它隶属于司法机关”。

    孟德斯鸠认为“上述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否则的话,两种或者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所有权力掌握在同一主体手中,就给了它不为制约的无限的权力,就为权力滥用大开方便之门。权力滥用,必将侵犯公民的自由 。” “因为人们会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强制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自由同样也就不复存在了。司法权同立法权合在一起,就会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合在一起,法官便掌握了压迫的力量。最糟糕的是同一个人或者同一机构行使以上所有的三种权力,这时自由将彻底毁灭。”

    因此关于三种权力各自的归属,孟德斯鸠也提出了比较明确地设想。首先,因为在自由的国家中,人们都具有自由的精神,认为应该由自己来统治,所以立法权应该由人民共同行使。但是孟德斯鸠认为,由人民共同行使立法权在实践上是不可行的,而且由于人民自身素质有限,智慧平庸,知识缺乏,根本没有能力来讨论国家大事。所以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孟德斯鸠主张立法机关应该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代表议会,来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人民的代表以地方为单位进行选举,每个地区选择几名代表,共同组成国家代表会议。代表一经选出,便被人民授予了独立决策的权力,可根据情况灵活处理事情。公民都享有投票权(地位极为卑下者除外),但没有决议权。地位高贵、拥有财富和身家显赫的人,享有更大的投票权。为了防止贵族和平民相互侵犯各自的利益,组成一个贵族团体是必要的,且贵族团体世袭,但这种世袭的权力在立法上只应该具有反对权而不应该有创制权。贵族团体和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平民的团体共同行使立法权,立法机关工作的方式就是召开会议进行决策和制定或修改法律,立法虽不应该频繁开会,但是应该经常集会,否则将破坏三权分立精神。其次,行政权因为行政事务需要当机立断,迅速行动,由一个人掌握,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孟德斯鸠还认为行政机关可参与立法,但是不能以直接的形式参与立法,只能以反对的形式参与立法,否则立法将受到侵蚀,自由便不存在。又因為军队是重行动轻辩论的,需要快速行动,因而军队应直接听命于行政机关而不是立法机关。再次,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它是独立的、超然的,在每年特定的时间内,由人民的代表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贵族因总是受到妒忌,所以应由法院来审理。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继承并发展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体现了分权制衡,突出了法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英]罗伯特·夏尔克顿,刘明臣等译.孟德斯鸠评传[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

    2、孟德斯鸠(申林译).论法的精神[M].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

    3、张桂林.西方政治思想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4、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M].北京出版社2002年版。

    5、何汝壁 伊乘哲.西方政治思想史[M].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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