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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1-11-15 15:33:1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管理,调动聘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聘用人员更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根据XX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聘用的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聘用工作管理

    第三条  各科室在充分考虑本科室实际运行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提出增员要求,报院办公室(人事科)。[此篇文章来源于大-秘-书-网-www.damishu.com-大*秘*书*网-帮您找文章,12小时内解决您的文章需求]

    第四条  院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根据各科室招聘增员申请情况,报院长,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第五条  聘用人员基本要求: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年龄30岁以下,身体健康,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聘用必须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择优录用。聘用人员须提交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医师(护士)资格、身份证、婚育证明、暂住证等相关材料,由办公室(人事科)审核并存档。

    第七条  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期满由所在科室考核合格后,聘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登记表》,报县卫生局批准,转为正式聘用人员,享受相应待遇(见下第三章)。

    第三章  聘用人员有关待遇

    第八条  试用期内发给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按确定的岗位发给定职工资。

    第九条  试用期满按受聘者意愿由医院按国家规定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为保证聘用人员的业务队伍稳定,医院对聘用人员每满二年给予50元/月的增资。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相同的晋升和短期培训机会,享受同在编人员的假期,以及享受一定的奖金和福利待遇(包括全勤奖)。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的政治待遇,党团员需将组织关系转入医院党团组织,非党、团员可申请入团、入党。

    第四章  聘用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医院与聘用人员之间以书面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共同遵守。若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由医院统一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人员年满55岁(男)、50岁(女)原则上不予续聘。

    第十五条  建立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和劳动纪律,同样适用于聘用人员。医院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束并记入个人档案,同时作为评比先进的依据。

    第十六条  在聘用期间,聘用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有权解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过考核,证明不称职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未获得岗位所需的相关执业资格的;

    4、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或者医院规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5、聘期内事假累计超出半个月、旷工三天以上者;

    6、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凡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不得从事医技岗位工作,在聘期内调岗,期满不予续聘。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辞职程序:

    1、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应予辞职前至少一个月向所在科室提出辞职要求,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办。

    2、若聘用人员辞职申请获准,应办理离职移交手续:收回工作卡牌、工作服以及其它医院提供的办公、生活用品。

    3、辞职职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辞职职工结算款项、结算工资;其他应付给职工本人的款项,须扣除以下项目:①职工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②住宿水电费;③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再办理手续。

    4、辞职人员办理完所有辞职移交手续后,方可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等。否则不予办理调转手续。

    第十九条  辞职职工未得到批准并且未办好交接工作手续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岗位,否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其自负。

    第二十条  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与辞职者脱离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  解聘人员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必须遵守医院一切规章制度,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院长办会会议决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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