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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亲友团现象的思考

    时间:2021-11-29 16:04:0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离婚,本来是夫妻双方个人的事情,无须他人干涉或包办。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主”是解决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但是进入本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人们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理解也发生了变化,在法院的离婚案件中“亲友团”参加诉讼的现象日渐突出。本文通过列举审判实践中的几个案例,揭示这种现象的表现特征、产生原因,试图为民事法官妥善处理好离婚案件提供参考建议。
      一、离婚“亲友团”现象的表现特征

      离婚“亲友团”现象,顾名思义是指,在离婚诉讼中,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携带亲属朋友3人以上,一同参加离婚的诉讼活动。有的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莅庭”,有的以旁听人的身份“坐庭”,还有的以陌生人的身份在法庭外边久久地“候庭”。这些亲友团成员的到来,不仅是给离婚当事人“壮壮胆”,他们往往还要主宰离婚案件的最终结果。

      2006年新年伊始,我皇姑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刘某诉李某的离婚案件。二人都是大学教师,结婚只有一年半的时间,没有生育子女。按理说这样的离婚案件应该是最好办的,可是开庭后便发现此案非同一般。原告的代理人是舅舅和姨妈,另外还有父母和舅妈、姨父一共6人到庭;被告代理人是一位朋友,但除了父母以外还有6位亲属要求旁听。一间不足13平米的法庭,岂能容得下17个人就座?经过耐心协商,最后各家出2名代表旁听。结果,庭审秩序很难维持,当事人不仅在房子、存款上争执不休,就连五条毛巾、二把菜刀、一个菜板都争执不下。休庭后,两方亲友团一会面,哭声、喊声、叫骂声连成一片,法庭走廊被挤得水泄不通。

      多数由“亲友团”参加的离婚诉讼,总是使离婚诉讼形成一种规模态势,使案情审理发生异常,概括起来有以下四个特性:

      1、“亲友团”现象在两极年龄段离婚案件中具有“普遍性”

      所谓“两极年龄段”,一是指年龄大的多数为再婚老人的离婚案件,他们往往携带儿女参加诉讼,由儿女写状子、参加诉讼。法庭辩论多表现为儿女之间的“舌战”。二是指年龄小的新婚不久的离婚案,他们往往有父母、亲属、朋友坐镇,作诉讼过程的“智者”,出谋划策,指导诉讼。

      2、“亲友团”参加诉讼对离婚案件的走向具有“决定性”

      亲友团虽然不是离婚当事人,但是对离婚的发展趋势、结果,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一是在离与不离的问题上,当事人经常看亲友团的集体决定,有时候亲友团成员发生了分歧,当事人还要请求休庭与之商量,然后再向法庭表态。二是在怎么离的问题上,如子女是否抚养,财产分割什么、住房归属等问题,都需要征求亲友团的意见。三是在离婚结案方式上,是请求法官调解结案,还是不同意调解要求判决,亲友团有时起着决定作用。有的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了离婚协议,亲友团一审查马上就推翻了,结果工作白做了。

      3、“亲友团”成员具有“多元性”

      亲友团的组成,不仅有父母、子女等直系血亲,还有一些姑、姨、叔、舅等旁系血亲。另外还有一些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他们不以律师或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在庭外负责指导、控制当事人的诉讼陈述。经过这样“高人”指点的离婚案,一般就不简单了。

      4、“亲友团”对法庭审判活动具有“冲击性”

      亲友团参加离婚诉讼,许多时候对法官来说是始料不及的。如,法庭太小,要旁听的人员没有地方落脚,对法官不允许旁听不满意。又如,亲友团都在庭外走廊里等候,这样“第二个法庭”便展开了“辩论”,由于没有法官主持,这个辩论往往影响庭内的当事人的情绪。法官有时不得不停止开庭,到走廊里维持秩序。假使亲友团被邀请旁听,他们也要抓紧时间在法庭上辩论一番。突如其来的矛盾可能瞬间爆发。

      二、离婚“亲友团”现象的出现的原因

      离婚亲友团现象近年来日益突出是有原因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小康社会的发展,使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从物质财富来看,一个家庭从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只有百、八十元的财产,到本世纪初具有几万、几十万、几百万,甚至更多的财产。从文化生活来看,人们越来越关注并看重自己的家庭生活,把缔结美好婚姻看作是生活乃至生命的大事。所以对离婚诉讼肯作物质与精神方面的投入。

      2、新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补偿、赔偿、惩罚等制度的确立,使离婚当事人更加注意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求助于亲友团“站脚助威”,客观上给对方当事人,包括给法官一种“压力”。

      3、“独生子女”的婚姻其夫妻财产往往与父母及亲属是分不开的。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开展以后出生的孩子,现在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他们婚姻的物质基础绝大多数是父母为之搭建的。如家具、住房、珠宝首饰等都是长辈出资的。他们的离婚财产分割,必然牵动父母及亲属。

      4、“黄昏恋”的老人一旦再婚不幸,其财产争议主要集中在住房问题上,老人现有住房大多为房改后的私房,涉及已故前配偶及共同居住子女的份额,所以子女都很关注住房的归属。

      三、法官如何审理有“亲友团”参加的离婚案件

      亲友团参加离婚诉讼可能使简易的离婚案件复杂化,导致法官的烦躁心理。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亲友团参加诉讼还存在着非常好的一面,那就是可以使离婚案件的争议事实完全化、透明化,对法官全面了解案情,提高驾驭庭审能力是一种帮助。

      法官应该如何应对和处理好由亲友团参加的离婚案件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多做一些工作:

      1、多一些准备,法官应尽量给亲友团旁听提供方便

      在开庭前法官应询问当事人是否有亲属旁听、多少人旁听,将法庭的座位安排好,开庭时允许他们进入法庭旁听。如果法官一概地以法庭窄小装不下这么多人不许亲友团旁听,即使当事人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也可能在送达法律文书的间隙在亲友团的指导下反悔。如果亲友团从始至终旁听庭审过程,对法庭调解过程全面了解,会促进协议的达成。

      2、多一些耐心,法官应耐下性子倾听亲友团的情况介绍

      亲友团对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及财产情况了解最多,对他们急需向法官介绍“事情真相”,如果法官没有耐心倾听,或者劈头盖脸斥责“多管闲事”,就会引起亲属团成员对法官的反感,一旦情绪不能控制,直接导致法庭无法正常审理,也会导致当事人对法官不信任,使案件进展缓慢。

      3、多一番调解,法官应把调解工作的范围扩大

      法庭调解是办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通常的调解应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但是如果有了亲友团则不同,当事人要与亲友团研究后才能确定调解方案,这就出现了范围的扩大化。法官经常将亲友团召集在一起,做调解工作,使他们之间能够沟通,促使当事人之间协议的缔结。

      4、多一次接待,法官应该把对亲友团的来访接待,看作是“司法为民”、息诉息访的本职工作

      对离婚亲友团的接待与组织庭审不是同一时间的同一种工作,有的亲友团不在开庭时出现,而是在庭审前或庭审结束出现。他们要见法官,法官是否同意接见,这对案件的进展起到重要作用。如果法官以“不能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为由,将亲友团拒之门外,可能导致亲友团对法院工作不满,以后他们可能成为申诉、上访的代理人。在现实涉诉上访案件中,有许多并非是当事人在上访,而是他们的亲属在鸣不平。

      “离婚亲友团”现象的出现,是当前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必须面对而不可回避的问题,民事法官应该站在时代发展的高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着眼,分析、判断这种现象产生、发展、特点、变化的规律,从而调整自己的审判工作。调动“离婚亲友团”的积极因素,办好离婚案件,为社会、家庭的稳定作出法官应尽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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