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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法治权”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根本

    时间:2021-12-02 15:28:5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以法治权”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根本

     

     

     

    权力有其潜在的固有的扩张性和腐蚀性,如果缺乏有效的控制,权力的扩张性就会得以凸现,并逐渐演化为腐蚀性。随着改革深入,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情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已经进入了矛盾的易发期和凸现期,加强建立和完善权力制约机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对于合理规范权力,有效调控权力和预防腐蚀具有深远意义。

    在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备和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已成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最大缺陷。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滞后必然对为权力扩张和腐蚀有了滋生土壤,严重制约了国家的各项事业持速、快速、稳定、健康发展。因此,探索以法治权尤为必要。

    一、权力与法律密不可分的关系决定了在权力制约中法律的必然性

    权力是一种支配、控制或影响他人的能力。只能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之中。权力所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是一种不等同于其他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不平等关系;权力又是一种强制性力量,法律产生后,以法律为后盾,这就决定了权力与法律的深刻关系:权力需要法律的认可和肯定,同时,权力又千方百计规避法律。所以,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除了一切权力均必须由法律授予和认可外,权力还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没有法律的有效制约,权力滥用就成为必然。

    二、法律的独有特性决定了在权力制约中法律的首要性

    在任何民主政治条件下,原本属于多数人的权力总是通过少数人来行使的。这种权力所有和权力执行的分离,就可能带来权力凭借个人意志和好恶运行的越轨失范行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正是失范行为在干部作风上的表现。我国现有的监督体系,包括党内、行政、团体、舆论、群众等多种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煞住不正之风和防止腐败的实效上仍不及群众的希望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以法治权有重要的独特的意义,这是基于法律比较于习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团体规范、乡规民约等有着其特有的几大特点: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明确公开性、稳定性。所以以法治权具有独到之处:一是它便于权力主体正确行使权力,便于人民群众对权力主体的权力行为实施有效监督。法律规范公开、明确、具体地规定权力主体当为,不当为,应为、不应为,以及相应的责任后果。这种规范的公开明确性有利于权力主体正确规范自己的行为,人民群众有效监督权力的运行活动。二是它能促使权力主体正确行使权力。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它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强有力的规范,完善的法律机制能有效防止滥用权力。

    三、以法制权的优越性决定了权力制约方式中法律的主导地位

    1、“以法治权”才能真正实现对公正、正义的追求。

    法治的本质是对权力的控制。将权力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防止和消灭公权蜕变为“单元的个人恣意横行的谋取私利的工具”。正如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上,相反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法治本身是对公正、正义的追求的产物。

    2、法治是社会民主政治和政治民主的根本保障,没有法治就不可能有政治民主。

    “法治”的效能,在于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能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并对这些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通过人民必行的法律和各种形式的分权和制衡制度,保证对权力的有效控制和监督来实现“法治”的活力,并且确定法治在运行中的一系列原则,如“对民负责”和“越权无效”制度。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而不断发展变化和完善的,是确保在党的领导下,规范、协调民主和专政的辩证统一,这个意义上,我们必须通过法治的规范作用和调整作用,防止和消除权力滥用。

    3、法治是实现权利平等和防止权力异化的根本途径。

    权利平等是时代进步的标志,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法治是权利平等的“孕育者”和“助产婆”,人类追求权利平等的目标只有在法治条件下才能实现。在社会主义中国,由于几千年封建专制文化的残留,“人治”观念根深蒂固,加上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统管统分,政府垄断思想严重,特权思想、“家长作风”积习较深,这种状况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和经济的发展,这样就更加要求我们应当加快法治化进程。

    4、只有确立法的权威,才可能建立健全廉洁、高效的国家机器。

    例如行政法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通过把政府的行政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政府的管理活动按照法定的原则、规范、程序和方式进行,依法处理各种关系,才能实现政府的管理职能。法治要求国家各种职能部门的设置、人员和编制和管理、内部结构及职权和相互关系、活动原则和方式都必须于法有据,同时还要求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和舆论的有效监督,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权力主体的勤政、廉洁和高效。

    在以法治权的过程中,应当以平等、正义为价值取向,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体系中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使权力主体的一切活动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推动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真正实现廉洁、高效的现代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民主。当前,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努力,尽快建立包括“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不需腐败”的保障机制、“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在内的完备的制度体系。还要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彻底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把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予以清理,严禁借行政审批来收费和谋取部门、个人利益,落实“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借以铲除腐败产生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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