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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创新的法理学考量

    时间:2020-11-09 08:04:2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由于法制的不健全,证券市场的监管存在漏洞。为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不断地进行证券法创新。证券法的与时俱进,需要系统的、明确的创新原则和发展思路。从法理学中法的基本价值来看,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原则、保障证券市场自由竞争原则、提高证券市场效率原则和实现证券市场公正原则理应贯穿于证券法创新的全过程。

    关键词 证券法 法理学 证券市场

    作者简介:张文革,黄河科技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11-02

    2007年初,以美国房地产次级按揭贷款违约率上升为导火索,触发了个别金融机构的危机,进而发展成为资本市场的全面流动性困难,引发证券价格的急剧下跌,最终演变成穿透信贷市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全面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我国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又要避免出现类似于美国的严重问题,就必须注重金融资本市场的监管,证券资本市场立法的创新日益成为国内法学界重点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我国证券法创新的基本原则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越发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势头十分迅猛。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模日益扩大,证券交易品种越来越多,并不断创新。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来不少问题。如欺诈发行、内幕交易、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造假、违法操纵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反法律规定、上市公司与证券服务机构联合造假等等。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完善证券法规,使司法裁判、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市场参与者的自觉守法结合起来,多管齐下,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和法治效果。

    要不断完善证券法规,就必须明确证券法创新的基本原则,从总体上为证券市场立法提供基本指引,以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缝缝补补而顾此失彼。虽然现行证券法总则中提到了证券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的一些原则,如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但是,这些规定对证券法规整体的创新来讲还不够系统。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证券法创新的基本原则需要从法理学当中找到理论根据,简言之,证券法创新理应体现法的基本价值。关于法的基本价值,我国国内的法理学界已经形成了一个共识,即秩序、自由、效率与正义四个方面。因此,证券法创新的基本原则至少有如下四个方面: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原则、保障证券市场自由竞争原则、提高证券市场效率原则和实现证券市场公正原则。

    二、我国现行证券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典出现,起始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证券法,历经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2013年修正和2014年修正。2015年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也搞得沸沸扬扬,但由于证券市场人气低迷还是被搁浅下来,留待以后审议通过。目前,我国现行证券法仍然是2014年修正版。参照前文所述的证券法创新基本原则,2014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存在着一些明显的问题,兹举例如下。

    (一)关于证券市场的秩序问题

    在现行证券法中,参与证券市场各环节的上市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很好的界定,不利于充分发挥自律与监管的作用,不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依据《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上市公司依法应披露的信息,要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此规定形同虚设,社会公众有几个会去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查阅信息呢?怎样能使公众方便地查阅有关信息呢?如何构建良好的信息发布环境,促使公众有秩序地行使知情权?这个问题必须解决。

    (二)关于证券市场的自由竞争问题

    我国证券法中仅规定了证券公司这种证券经营机构,其他类型的机构能否参与证券经营业务?要营造证券市场自由竞争的氛围,这样呆板的规定显然不合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他们的股份如果不在限售期,能否像普通投资者那样自由买卖呢?我国现行《证券法》在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条规定了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虽然有股票变动信息公告的要求,但如何促使大股东、公司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长远发展更有责任心,而不是短期快速套现呢?

    (三)关于证券市场的效率问题

    依据《证券法》第二章和第三章之规定,股份公司股票IPO首发上市时,先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依法核准后,公司再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发行申请文件和上市申请文件分别交给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这样做不利于证券交易所在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发挥更大的监管与约束作用,不利于提高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效率。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交易时,停牌时间的合理期间由谁确定,相关规定并不明确,这也不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如果上市公司停牌时间过长,会直接导致中小投资者的不满甚至是过激行为,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关于证券市场的公平正义问题

    依据《证券法》第十一章之规定,对违法主体的处罚额度太小,不利于遏制各式各样的违法行为,也不利于实现证券市场的公平正义;数个违法主体并存时,他们究竟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才能体现公平正义?中小股东的权利受侵害后如何维权,现行证券法也没有明确规定,怎样才能为中小股东伸张正义?如果中小股东通过努力掌握了有关主体的违法证据进而举报,查证属实后能否给予奖励?

    三、我国证券法创新应当采取的基本思路

    (一)政府监管、司法介入、行业自律与公众监督相结合,营造良好的证券市场秩序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枢纽,搞好证券交易所的自身建设十分重要。关于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还存在着争论。目前,我国大陆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会员制组织形式,但有学者主张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由银行、证券公司、投资信托机构等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是以营利为目的公司法人。相比之下,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成员主要是证券公司,它不以盈利为目的。笔者以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更需要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因为我国大陆的证券交易所不但要对市场进行自律管理,还要配合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做好行政监管工作,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为了盈利而不断进行规模扩张,它很难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需要。

    我国的上市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应当组成一个相互联系和制约的自律系统,在此系统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证监会在市场自律系统之外承担行政监管的重任,社会其他组织和个人对自律系统内的主体和证监会使公众监督权。法院、检察院等组成的司法系统,在法定的条件下行使司法裁判权。唯有如此,整个证券市场才能形成良好的秩序。

    (二)保障各市场交易主体的平等权,促进证券市场的自由竞争

    我国正在进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这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有相通之处,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也是我国证券立法的主要目标之一。我国现行证券法里仅专章规定了证券公司的有关制度,在证券修订时也应当允许其他的机构参与证券经营。在最大限度保障自由竞争的同时,也要考虑各市场主体的具体情况,在特殊情况下,对他们的证券交易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比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市场交易行为就要受限。他们所持有的证券在限售期满后,也不能大肆套现,以免给二级交易市场造成震荡。另外,证券市场关联者的言论自由也必须加以保障。在网络环境下,为保障中小股东及时获得信息的自由,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上市公司网站建设的强制标准,比如,上市公司网站要及时公告将会影响投资者行为的重大事项。

    (三)在信息披露、证券发行、市场监管等环节提高效率

    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要坚决纠正内容复杂、滥用专业术语和文字,虽然数量和密度增加,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并未真正改善的问题。在证券发行过程中,要确立并充分重视证券交易所的建议权,做到证监会和证交所信息互联共享,提高证券发行审核的质量与效率,尽可能地避免欺诈发行带来的不良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下设了市场监察部和信息公司,它们可以和中国证监会的市场监管部、信息中心等部门合作,在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的参与下,构建大数据监察网络,在市场操纵、信披违规等方面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市场交易的异常状况,提高相关工作的办事效率。上市公司如因重大事项需停牌较长时间,应在及时发布公告的同时,会同证券交易所限期征集股东代表的意见,以免股票复牌时间过晚而影响投资者的资金使用效率。

    (四)完善违法行为查处与追究制度,实现证券市场的公平正义

    为及时查处内幕交易和证券市场操纵等不法行为,要在证券法中规定举报奖励制度。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利益驱使下,常常利用他们的优势地位,做出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之事,比如在增发配股、资产重组中,他们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获得增发配股,把相关资产高溢价卖给公司,或者低价卖给关联者输送利益等等。在此类事件中,上市公司董监高等人员如果未尽忠实勤勉义务,或者相互勾结侵害了其他股东的权利,相关责任主体应负连带责任,除非他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为解决中小股东维权困难问题,必须在证券法中引入集团诉讼与诉讼代理制度。

    参考文献:

    [1]博源基金会.国际金融监管:问题·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2]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马其家、李可佳、任欢.证券法 原理· 规则·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4]耿志民.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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