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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研究

    时间:2021-03-20 08:20:0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本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揭示了改革开放以来广东在居民收入显著增长的同时出现了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和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这“两个比重”下降的特点;指出导致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是国民收入分配中企业所得和政府所得的增长持续快于居民收入增长,广东“两个比重”大幅下降并低于全国及兄弟省的根本原因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重GDP和财政收入增长轻居民收入增长的思想倾向作崇;并提出广东提高 “两个比重”的关键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分配理论、原则、制度和政策上勇于破旧立新,实施富民强省战略。

    [关键词]国民收入分配 居民收入 解放思想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8)08-0005-06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有了显著的提高,人民生活实现了由贫困到总体小康的跨越,但与此同时,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和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以下简称“两个比重”)均呈下降趋势。广东在居民收入显著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两个比重”下降的问题,而且下降的幅度更大,要提高这“两个比重”,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分析其“两个比重”演变的情况,究其原因,探索对策。

    一、改革开放以来广东“两个比重”演变的特点

    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和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是宏观收入分配中最直接关系民生的两个重要指标。宏观收入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居民、企业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分配比例及其相互关系,它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环节。因此,研究国民收入中的劳动报酬和居民收入必须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面来进行,并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变化和企业收入、政府收入的变化联系起来。

    (一)在初次分配中广东劳动报酬比重的演变特点及现状

    1.在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比重呈加速下降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地区生产总值这块蛋糕越做越大,在初次分配中居民、企业、政府的收入均大幅提高。广东经济总量从1978年的185.85亿元上升到2006年的26204.47亿元,按现价计算(以下同)增长了140倍,年均增长19.3%;居民初次分配所得的劳动报酬,从112.58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10139.03亿元,增长了 89.1倍,年均增长17.4%;劳动报酬的增长速度远高于改革开放前,也高于同期多数国家。在1981-2004年期间,广东居民初次分配所得的劳动报酬,年均增长17.6%,高于同期韩国的16.2%、日本的13.2%、美国的6.0%、英国的6.7%。[1] 但是在劳动报酬快速增长的同时,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却呈现下降趋势。从其下降幅度来看,在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所占比重已经从1978年的60.58%,下降到2006年的38.69%,下降了21.89个百分点。从其演变轨迹来看(见图1),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79-1985年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保持在60%-59%之间,7年间仅下降了1.1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仅下降0.157个百分点;但1986年以后该比重下降加快,到1998年的13年间已经下降了8.36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下降0.64个百分点;1999年后下降加速,到2006年的8年间下降了12.42个百分点,年均下降1.55个百分点;在28年中,与上年相比,只有1980年、1982年、1998年、2002年这四年出现过上升,其余24年均为下降。可见,在1979-2006年间初次分配中广东劳动报酬比重呈加速下降趋势。

    2. 目前广东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低于全国大多数省区。

    从2006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来看,广东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为38.7%,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0.6%),低于江苏(40.7%)和浙江(40.3%),低于大多数省区,在31个省区直辖市中,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从高到低排列,广东居倒数第7。①

    3.劳动报酬率的国际比较表明,广东明显偏低。

    从韩国1980-2006年的经济发展历程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劳动报酬率(即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从1980年的35.6%上升到2006年的45.4%,上升了9.8个百分点,② 而同期广东劳动者报酬率从60.5%下降到38.7%,下降了21.8个百分点。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长期发展情况来看,劳动者报酬率呈现先下降后上升态势,进入新世纪以来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有升有降,但总体稳定在50%以上。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LIS数据库资料[2] (P114-115) 计算,2006年发达国家如美国、法国、英国、日本劳动报酬率分别为56.8%、51.9%、55.5%和51.7%(2005年),明显高于广东2006年38.7%的水平。

    (二)再分配后居民收入占GDP比重的演变特点

    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经过所得税和转移支付等再分配,形成最终的居民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居民收入),我国居民收入又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按照居民收入=农村人口×农村人均纯收入+城镇人口×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计算办法,可以计算各年居民收入,并进而计算其增长轨迹和占GDP比重的演变情况。从图2、图3可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广东居民收入与GDP在总体上呈同向增长态势,在1979-1983年间,广东居民收入实际增速高于GDP增速,居民收入占比上升;1984年以来居民收入实际增长绝大多数年份低于GDP的增长,1984年后呈波浪型下降趋势; 从1978年到2007年,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从63.1%下降到40.8%,下降了22.3个百分点,年均下降0.77个百分点;1995年后下降加快,年均下降超过1 个百分点,2005年到2007年的最近三年年均下降2.5个百分点。因此,改革开放以来广东居民收入占GDP比重总体呈波浪型下降趋势。从2006年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来看,全国为44.73%,上海为61.22%,浙江为42.74%,广东为42.50%,广东比全国、上海、浙江分别低2.23个、18.72个和0.24个百分点。

    二、改革开放以来广东“两个比重”下降的原因分析

    (一)国民收入分配中企业所得和政府所得的增长持续快于居民收入增长是造成“两个比重”下降的直接原因

    1. 企业营业盈余增长持续快于劳动者报酬增长是劳动报酬占比下降的主要直接原因。

    从GDP的初次分配来看,1978-2006年的28年间,广东居民初次分配所得的劳动报酬,从112.58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10139.03亿元,增长89.1倍,年均增长17.4%;而同期企业所得的营业盈余从27.07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8203.34亿元,增长302倍,年均增长22.6%;政府所得的生产税净额从25.13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3715.41亿元,增长146.8倍,年均增长19.5%。由于初次分配中地区生产总值各部分增长的快慢差异,造成政府、企业和劳动者所得占比的升降变化:政府所得的生产税净值占比提高了0.66个百分点,企业营业盈余占比提高了16.74个百分点,固定资产折旧占比提高了4.48个百分点,而劳动报酬占比下降了21.89个百分点。对劳动报酬占比与营业盈余占比进行回归分析的结果表明,① 二者之间有很大程度上的负相关,方程判定系数为0.897,回归结果非常显著,能够通过检验。也就是说这两个指标是此消彼长的,随着一方增加,另一方就会减少。可见,企业营业盈余的持续增长和占比的提高是造成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下降的主要直接原因。

    2. 国民收入分配中居民收入增长长期低于财政收入增长是造成居民收入比重下降的重要直接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GDP的快速增长,政府收入和居民收入也保持了持续的增长态势。从广东1979-2007年29年间GDP增长、政府财政收入增长和居民收入增长三者的比较来看,改革开放初期(1979-1994年),在放权让利思路指导下,国家对广东实行财政大包干的体制,广东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中央财政占GDP的比重下降,地方财政收入和居民收入比重上升。1994年全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GDP的比重,从1995年的6.4%上升到2006年的8.3%,而国税占GDP的比重从1995年的7.8%上升到2006年的13.2%,国税占GDP的比重高于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GDP比重;广东财政总收入由1994年的569.38亿元增加至2007年的7750亿元,按现价增长12.6倍;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由298.70亿元增加至2785亿元,按现价增长8.3倍;GDP由4619.02亿元增加至30673.71亿元,按现价增长5.6倍; 而同期居民收入名义增长仅为3.8倍。1995-2007年,按现价计算广东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和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分别增长22.2%、18.7%和15.6%,分别高于同期居民收入增速9.5个、6.0个和2.9个百分点,从而导致了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提高,而居民收入占GDP比重的下降。从1994年至2005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GDP的平均比重来看,广东为7.8%,比江苏、山东、浙江同期平均分别高2.77个、2.71个和2.46个百分点;[3] 从2007年的财政总收入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占GDP比重来看(见表1),广东均高于江苏和浙江。而在政府财政收入显著增长的情况下,财政支出结构中通过“转移性支付”形式返还给百姓的太少,存在着严重的分配向国家倾斜、财富向政府集中的问题。从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中转移收入的占比来看,广东为15.7%,比全国平均水平(22.8%)低7.1个百分点,比天津、上海、江苏分别低18.6个、8.6个、12个百分点,在全国排倒数第三;从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中转移收入的占比来看,广东为5.10%,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04%),但是转移收入增长缓慢,仅比上年增长4.5%,其增速比同年全国低18.3个百分点,比江苏、浙江分别低17.7个、14.5个百分点。可见,广东财政收入占比高于其他省区和城镇居民收入中转移收入占比低、农村居民收入中转移收入增长慢,是广东居民收入占比低于其他省区的直接原因。

    (二)广东“两个比重”低于全国及兄弟省的根本原因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重经济总量增长轻居民收入增长的思想作崇

    国民收入分配中企业所得和政府所得的增长持续快于居民收入增长只是造成“两个比重”下降的直接原因,根本原因则要从造成这一升降变化背后的发展理念、分配理论、分配体制和分配政策中去寻找。长期以来,为了集中力量把经济搞上去,在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处理上,在中央和地方利益关系处理上,在生产和生活关系处理上,我们总是强调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优先,中央利益优先,生产优先,并提出了“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要低于国民经济的增长,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要低于企业效益的增长”的分配原则。这些分配理论、思想、原则和高度集中的工资管理体制,日益妨碍了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影响了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改革开放初期在分配体制上的改革主要集中在打破平均主义和提高效率上,在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的处理上主要采取“放权让利”和“财政大包干”的办法,这些改革对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增加居民收入和调动地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起到极大的鼓励作用。但是,也带来了中央财政收入增长较地方慢、中央财政较为紧张等问题。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中央实行了分税制改革。此后,中央财政增长加快,出现了中央财政收入增长长期高于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全国财政收入增长长期高于GDP增长,GDP增长长期高于居民收入增长的态势,从而导致财政总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增加,而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可见,不断向财政和GDP倾斜的发展导向和制度政策设计,是造成我国及广东“两个比重”下降的根源。

    广东“两个比重”下降的根本原因与全国是一样的,只是广东在发展指导思想上重GDP和财政收入增长轻劳动报酬和居民收入增长的倾向更为突出。从广东与浙江居民收入的比较来看,浙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在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分别比广东低80元和28元,在改革开放初期仍低于广东,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其居民收入增长已快于广东,发展到2007年,浙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比广东多2875元和2641元,浙江的“两个比重”也均高于广东。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79-1994年的16年间,广东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率只有5年低于全国,其余11年均高于全国,年均增长广东为7.9%,全国为3.9%,广东比全国高4个百分点;而在1995-2007年的13年间,广东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率只有1年高于全国,其余12年均低于全国,年均增长广东为5.8%,全国为8.0%,广东比全国低2.2个百分点(见图4)。在1979-1995年的17年中广东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率有7年低于全国,有10年高于全国;年均增长广东为8.3%,全国为8.2%,广东比全国高0.1个百分点;而在1996-2007年的12年中广东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只有2年高于全国,其余10年均低于全国,年均增长广东为4.6%,全国为5.6%,广东比全国低1个百分点(见图5)。因此,我认为广东“两个比重”低于全国及兄弟省的根本原因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广东热衷于在GDP总量上对亚洲“四小龙”的赶超,过于注重巩固和增强广东GDP总量和财政收入全国第一的金字招牌。从广东制定的“九五”计划和“十五”计划纲要的指导思想来看,均没有明确提出要“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一味强调“做大做强”;从广东众多市县区镇提出的发展思路看,大多提出了工业强市(或县区镇,以下同)、农业稳市、商贸旺市、文化兴市、旅游强市、科技强市、生态强市等口号或战略,没有像苏浙那样在“五年计划”中明确提出要“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没有提出富民强省、富民强市(或县区镇)和富民优先战略。因而在广东省市县制定的不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中,其制定的GDP、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均远高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而实际结果也是如此。 因此,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广东在发展理念上从改革开放初期较为注意居民收入与政府、企业收入的同步增长转为90年代中期以后过于偏重GDP增长、财政增长、利润增长是导致广东“两个比重”下降比全国和兄弟省更多的思想根源。

    三、提高“两个比重”的关键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进行理论、体制上的破旧立新

    提高“两个比重”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方面,需要从中央到地方的努力,需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提高“两个比重”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我认为提高“两个比重”的关键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发展理念、分配理论、原则、制度和政策上勇于破旧立新,提出并实施富民强省战略。

    (一)在发展观念上,要破除“以物为本”的旧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新观念,实施富民强省战略

    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富民”与“ 强省”的关系,“富民”是“ 强省”的目标,“强省”是“富民”的基础,两者的结合点是以人为本。GDP和财政收入增长只是改善人民生活的手段,不能成为我们发展的目的,决不能重GDP、财政收入增长而轻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决不能为了吸引资本而对利润侵蚀工资的行为无所作为,要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切实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江苏省在2000年提出要学习浙江的富民政策,实施“富民强省战略”,在2005年又提出要实行“富民优先方针”,浙江在2007年提出“以创业富民、创新强省”作为总战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广东也应该提出和实施富民强省战略,要改革以GDP和财政收入为重的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反映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以民生为重的干部考核指标体系。

    (二)在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上,要破除“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等旧观念,树立“小河有水大河满,小河无水大河干”的新观念,建立新的更为合理稳定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居民收入随经济增长而增长的体制机制

    在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上,要兼顾中央和地方的利益,逐步扭转中央财政占财政总收入比重不断上升的态势,形成新的相对合理和稳定的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分成比例。在政府与居民的分配关系上,要按照十七大提出“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要求,逐步适当降低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加大财政对民生事业发展的投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企业与职工的分配关系上,要抛弃“职工工资总额增长要低于国民经济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要低于企业效益的增长”的分配原则。树立居民收入与企业效益、国民经济同步增长的新理念,加快建立职工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而增长、公务员收入随经济增长而增长、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随在职职工收入增长而增长的长效机制。根据目前我国及广东省“两个比重”过低的事实,应该允许在一定时期职工工资和居民收入增长适当快于企业效益和国民收入的增长。

    (三)在效率与公平关系上,要破除效率为先的分配原则,树立“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新原则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 ,这一分配原则的提出和实施,对于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调动广大劳动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带来了收入差距扩大,分配的社会公平度下降等问题。此后,我们又把它完善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但实践表明对于解决收入不公、收入差距过大作用不大,“两个比重”继续下降,长此以往,将增大再分配的难度,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初次分配中由于片面强调效率而带来的分配不公,已经严重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其实,把初次分配不公平的问题推到再分配中去解决,在实践中很难解决得好。据此,党的十七大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在初次分配上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时,要注意在强资本和弱劳动的情况下,政府通过法规的制定、执行和监管,保护弱者,促进资本与劳动的平等,逐步提高在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的比重。

    在再分配中,要通过完善税制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增加对居民的转移支付,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从2007年城乡居民收入结构来看,广东城镇居民收入结构中,转移性收入占14.6%,其占比在全国各省区中居倒数第三。2006年广东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为2789元,比同年浙江少1088元;农村居民收入结构中,转移性收入占5%,只有270元。因此,广东要积极发挥财政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利用广东第一财政大省的优势,通过合理增加“转移性支付”和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促进广东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四)在分配领域的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的关系处理上,要破除市场万能论,树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有机结合的新理念

    在计划经济年代,分配完全是由政府调控的,工资标准制定及工资升降完全由政府决定。改革开放后,政府逐步放松了对分配的调控。这种放松对于打破过去的“大锅饭”和“铁工资”体制,调动职工积极性和提高企业效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此同时,市场调节导致的两级分化和强资本、弱劳动等缺陷日益显现。因此,在初次分配领域,政府应该加强和改善对分配领域的调控:要制定和完善劳动、工资等的立法和执法,发布工资指导线,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确保最低工资实际水平不因物价上升而降低,并随经济增长逐步提高;根据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的实际情况,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加快推行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在再分配领域,政府要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要扩大转移支付,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困难人群的生活补贴;要加快所得税制的改革,税制改革要以人为本,要有利于促进分配公平,要由以个人为纳税主体向以家庭为纳税主体转变。

    [参考文献]

    [1]李华.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收入分配格局研析[J/OL]. 广东统计信息网[2008-03-11].cn/qkpdf/gdsk/gdsk200808/gdsk20080801-2.pdf" style="color:red" target="_blank">原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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