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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的“法治中国”:释义、构成及创新

    时间:2021-03-21 08:12:5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法治中國”是统括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概念。习近平的“法治中国”思想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思想历史演进的当代结晶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治理经验的传承与发展,是政治性和学术性、传统性和现代性、世界性和中国性的高度统一,构成人类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中国”指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由法治国家、法治政党、法治社会三个方面构成,“法治国家”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公权力,国家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法治政党”指中国共产党执政行为、领导行为、治党行为的法治化,“法治社会”指社会主体自觉守法、依法自治。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党;法治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7)02-0025-08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分析和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基本实践和基本经验,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观点、新论断、新设想。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可概括为“法治中国”思想,习近平的“法治中国”集中表达了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新形势下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反映了党和国家在尊重法治共同规律、立足中国特殊国情基础上推进法治建设的自觉意识和积极姿态,对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相继提出、递进发展的法治新思维、新命题、新论断起着总括统领的作用。本文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阐述习近平“法治中国”的涵义、构成、历史传承及理论创新。

    一、习近平“法治中国”释义

    “法治中国”的“法治”指什么,“中国”又指什么?关于这一点,学界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法治中国”的“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由领土、人民和主权组合而成的共同体。因此,必须从整体上理解“法治中国”,维护法治的“国家”权威,“法治中国”只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中国”的名义实施,不能将其分解为“地方化”、“部门化”、“行业化”的法治,更不能将法治“工具化”和“政绩化”。“法治作为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具有统一性,不能把法治的规范体系和制度体系层层分解为‘法治的政绩工程’,也不能把法治庸俗化和工具化。”[1]“法治中国”的“法治”既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最终体现为一种依宪治国的宪治秩序。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治中国的“中国”既可以指一个主权意义上的限定了领土范围的主权国家,又可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任何一个所辖区域,也即“法治中国”在我国存在着“国家法治”、局部层面的“地方法治”和“区域法治”,是“国家法治”、“地方法治”和“区域法治”的有机结合,是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法治生态文明的协调统一,“只有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重视法治,加强法治,以法治指导、规范、促进和保障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的建设,进而实现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法治生态文明的协调统一,我们才能实现法治中国的整体目标”[2]。“法治中国”的“法治”则由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四个环节构成。

    本文认为,习近平的“法治中国”是一个高度统括的纲领性概念,对其中“中国”和“法治”的阐释同样必须具备高度的概括性、理论性、协调性和纲领性。

    首先,“法治中国”的“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即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一切权力属于中国人民、陆地面积约960万平方公里、内海和边海水域面积约470多万平方千米的政治共同体。虽然“中国”一词承载了数千年的历史和文化,历史上和文化意义上的“中国”并不一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法治中国”是个不仅有理论意义,而且也具有政治实践性和操作性的概念,是中国共产党的施政目标。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施政对象,“中国”并非一个抽象的历史或文化意义的存在,而只能是一个具体的、法律意义的政治实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时,“法治中国”的“中国”无论从政治意义还是法治意义上都是统一的整体,它不是法治北京、法治上海等法治地方的简单相加,更不是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法治生态文明等法治行业及领域的堆砌。

    其次,“法治中国”的“法治”指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法治是一种治理类型,其本义是规则的治理,根本特征是法律至上,即法约束所有人和组织,法的权威高于任何世俗的及非世俗的权威,法所体现的意志高于任何个体意志及未法律化的群体意志。这是自古以来东西方法治论者的基本共识,也是法治区别于其他治理类型之所在。但同时,法治因理想而生,更为现实而存,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实践中的法治应该结合具体实际,解决现实问题,使国家趋于“治”而不是陷“乱”。以此而论,不同国家的法治必定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即以西方法治而言,虽然经过17至19世纪的政治革命,英美和欧洲大陆国家相继确立了近代法治,但这些国家选择法治的模式及道路却不尽相同,其中以英国为代表的社会优位型的“法的统治”与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优位型的“法治国”最为典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习近平是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由他提出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和实施的“法治”,当然只能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固守法治的本义,坚守法治底线,同时扎根中国土壤,解决中国问题,必然发展出不同于西方法治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3(P23)当然,对国情和特殊性的强调不应否定、排斥、损害法治的本义。总之,习近平的“法治中国”,是建设和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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