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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与国际组织浅论

    时间:2021-03-25 09:16:5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国际组织在创设国际法、丰富发展国际法等各个方面,对国际法具有巨大的影响。国际组织在自身的实践中为全球化发展提供了所必需的法律、规则、制度,协调处理全球性的公共事务,进一步推动了以国际合作的方式处理全球性和区域性问题的发展,国际组织的建立导致国际舞台产生了前所未有的稳定。而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组织;联合国;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地位

    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及其主体

    英国哲学家、法学家边沁提出将英文的law of nations改用 international law,这一改变得到了广泛支持,使international law成了通用的国家法的英文称谓。传统国际法常被视为一种“软法”(soft law),主要是由于它表现为一种缺乏主体机构及保障机构的“无组织之法”,是一种颇不系统的“零散之法”。这就是美国学者孔慈(Josef L.Kunz)在其著作《变动中之国际法》中所广为阐述的“原始性”。

    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从这一定义出发,国际组织是否为国际法主体,虽然学者间意见不一致,但多数意见认为,国际组织特别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主体的特征。

    二、国际法通过国际组织发挥作用

    1.联合国及其国际法院

    联合国的基石是作为多边条约的《联合国宪章》,成立60多年来,史无前例地发挥了国际法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各国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凡是生效的条约均对缔约国产生国际法约束力,从而将相关国际关系纳入国际法体系,这对于维护和平与发展的国际秩序,起着无可估量的巨大作用。有些条约规范一旦被公认为国际习惯,也对非缔约国发生国际法约束力。譬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条约解释通则适用于该公约的非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扩大了国际法效力的主体范围。

    2.WTO及其争端解决的实践

    WTO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最初系联合国主持制定下的多边贸易协定,后演变为独立于联合国体系之外的国际贸易组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一系列协定,规定各成员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引导各成员通过国内立法,遵循国际法;在发生贸易争端时,禁止任何成员未经WTO争端解决程序而实施贸易报复,各成员须接受WTO的强制管辖权,促使违约成员切实履行国际义务。没有这一体制,当代国际贸易秩序的维护将难以想象。

    三、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促进作用

    传统国际法的规则,主要是由作为国家间产物的国际习惯与条约形成的。但是现在,在已经存在的几千个重要的政府间组织中,有很大一部分已经被承认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并在实践中参与了各种法律关系。

    1.国际组织的发展

    随着国家间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国际组织的触角不断地深入国家主权的管辖范围,人权、贸易、关税等诸多方面都受到国际组织的影响。国际组织对主权国家形成了很大的挑战,国家拥有的绝对而又排他性的处理国内外事务的权利,开始程度不同地转移到许多国际组织手中。

    2.使国际法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

    随着国际组织日益成为国际关系的重要参与者,其国际人格逐渐为国际法所承认。在“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案”(1949 年)中,国际法院明确地否定了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主体的见解。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演变,很多国际组织已经取得了某种程度的国际人格,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3.促进国际法的编纂

    国际组织为履行其职能,實现其宗旨,往往发起和主持缔结各种国际公约或多边条约,设立专门机构,把一些尚未或已经明确的观念、原则、规则、术语等进行系统的编纂。这些活动,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

    4.国际组织的法律秩序构成现代国际法体系的一部分

    国际组织的法律秩序用以管理组织各机构的职能与权限,将组织的日常工作和各项活动维持在一个法律框架或体系之下,起源于创立该组织的国际多边条约,受制于国际法规范,从属于国际法律体系的,是现代国际法律体系中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

    5.国际组织所构建的集体安全机制使国际法的约束力增强

    集体安全机制和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方式已经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其实现不仅仅依赖当事国本身,还依赖于国际组织成为和平解决争端的工具。国际组织在监督国家遵守国际法方面也起到重要的作用。他们监督国家实施其签署的条约,调查和揭露国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所以经常能够迫使国家遵守其国际义务。

    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法律地位

    在当代,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行动几乎延伸到国际事务的各个方面。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范围越来越广泛,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至今为止也没有出现一部专门性的、普遍性的国际公约对国际非政府组织进行管制约束。这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领域及国际治理领域内所作出的贡献及应该得到的国际法律地位是不相符的。因此,在国际关系中完全否认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不可取也是不现实的。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可以承认某些非政府组织为国际法主体,以完善国家法主体体系。国际法的主体是相对的和变化的,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主体范围在逐渐扩大,任何实体只要能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实施法律行为,就应在有限的范围内承认其国际法主体性。所以,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非政府组织活动的加强,它们的国际地位必然要加强。

    参考文献

    [1]论国际法在国际秩序中的作用[J].张乃根.《北方法学》.2010年第3期

    [2]论国际社会组织化及其对国际法的影响[J].梁西.《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

    [3]论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J].何顺善.《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3期

    [4]论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J].苏小曼.《法制博览》.2014.03

    [5]论国际组织在促进国际法发展方面的作用[J].董丽萍.《法制博览》.2015.07

    [6]国际非政府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J].鄂晓梅.《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

    [7]国际公法[M].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08

    [8]试论国际民间组织在国际法中的法律地位[J].陈彬.《现代国际关系》.2004年第3期

    作者简介

    张博(1985—),男,汉族,山东聊城人,法学硕士,单位:山东聊城大学政管学院国际政治专业,研究方向:大国政治。

    (作者单位:山东聊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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