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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导向分析

    时间:2021-09-26 16:25:4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我党历来重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关系,注意保障农民利益,在农村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通过确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调整农产品价格和购销政策,改善农村分配政策,采取了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措施,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持和发展了农村好的形势。
      但是,农民负担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彻底解决,从50年代至今,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在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方面寻求治本之策,尤其在近几年采取了重大的改革措施,有效的减轻了农民负担。今年,中央还不断出台了一系列减负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下面就目前我国减负政策的导向作以简单分析。
      一、九十年代前农民负担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农民生活逐年改善、农村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出现了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特别是进入90年代,农民负担重的问题日益突出。地方的部门侵犯农民利益,随意向农民伸手,以各种名目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乱摊派,引起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影响了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减轻农民负担历来非常重视,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仍然存在,有些矛盾还比较突出,具体表现在:
      1、从收费上看,变相多收、层层加码的现象十分严重,绕着政策钻空子,千方百计多收钱,增加了农民负担、使农民实际承担的费用超过了政策规定。
      2、从税收看,农业税收行为不规范,代扣代缴各种费用,按人、地亩、存栏牲畜平摊农业特产税、牧业税等问题十分突出。
      3、从社会负担看,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等“三乱”行为仍是农民的隐形负担。一是计生收费、中小学收费、农民建房收费、水电费等乱收费继续存在。二是违反规定的集资还没有禁止。三是报刊摊派问题仍然存在。
      4、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时有发生。近几年,全国累计有多起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发生。特别是一些地方由于负担问题引发的农民集体上访数量增加,群体事件增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农民负担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认识问题没有很好解决。少数干部对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缺乏正确的认识,措施不坚决,工作不得力,一些违反中央政策的做法不能及时纠正。其次是机构庞大。不少地方乡镇机构人员臃肿,多数都在三、五十人以上,为了养人,势必向农民伸手。第三是形式主义,有的地方和部门想问题、办事情脱离农村实际,搞形式主义,逼着基层干部干这干那;有的干部为了个人“政绩”和上级考核而不顾农民利益,作风简单粗暴,导致干部群众矛盾激化。第四是财务管理混乱,挥霍浪费现象严重。村级财务管理无序,造成村组集体资金流失、贪占、挪用、加重农民负担。财务手续不健全、不公开,造成干群矛盾恶化、农村社会的不稳定。第五是管理体制不完善。乡镇财权、事权不统一,一些本应由财政承担的事情也要向农民收费;基层法制和民主监督不健全,缺乏强有力的检查监督。
      为此,中央确定2000年开始试点农村税费改革,探索并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
      二、世纪之交的又一农村重大改革,
      有效地减轻了农民负担
      90年代,由于农村税费制度和征收办法不尽合理,农民负担过重,严重侵害了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伤害了农民对党和政府的感情,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因此,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减轻农民负担要标本兼治,要在农村进行税费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是世纪之交继全国农村土地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这次改革,依法调整、规范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将农民的分配制度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步骤,有效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我县作为全国先行试点的县区之一,通过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执行,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行为杜绝,胡花乱支的资金渠道堵塞,农业特产税据实征收政策基本落实。改革后,农民要办的事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筹资筹劳解决,人均不超过10元,除此之外,不再收取其它费用。农民现有的负担为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牧业税及附加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全县税改后人均60.3元,比2000年前人均减少31.8元,减幅达到34.6%。其中,城关减负幅度在50%以上,最低的内丰也在20%以上。
      通过改革,农民负担比以前明显减轻,并进一步规范了农村税费征收行为,农民依法纳税的积极性比以前大大提高。而且使乡镇干部不再整日忙于上门摧粮要款,逐步转变到带领群众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上,干群关系有所缓和,涉及信访、上访问题比以前减少,农村社会相对稳定。同时,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规范完善,积极探索、全面推行了村级规范化管理。从规范完善村级领导管理体制和财务监督机制入手,制定了《村级规范化管理办法》、《泾川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会计代理办法》、《村务、组务公开办法》等制度,对村级领导体制、村组干部职数、配置及管理、村级财务管理、农村税费征管等八个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每个乡镇建立了财务管理中心,在不改变资金的所有权、收益权、分配权、使用权的前提下,实行村帐乡管,初步探索了结合税费改革加强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的路子。
      我县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减轻农民负担、规范税费征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改革的过程中还突出反映出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地方财政收入减幅较大,收支矛盾更加突出;农业税计税面积不好管理;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运作困难;乡村负债消化难;方案本身还不完善,执行中难以把握,存在税负不公现象;种粮农民的积极性还没有充分发挥等等。
    这些深层次的矛盾,有些是改革本身无法解决的,还需要不断探索,深化改革,研究新情况、提出新措施。同时,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还突出表现为农民增收困难。现阶段农民增收困难,是农业的农村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现实反映,也是城乡二元结构长期积累的各种深层次矛盾的集中反映。在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引下,2003年中央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在减负方面要求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巩固和发展税费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为最终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创造条件。
      三、统一城乡税制是减轻农民负担
      政策的最终目标
      应该看到,目前的税费改革仍然是在旧的城乡利益格局没有根本改变的背景下进行的,抱守现行税制的陈旧“载体”,终将“载”不动、也“载”不好农民负担、发展农业经济、稳定农村社会这一艰巨的历史使命。农村税费改革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应是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税制的要求,逐步取消一切不应该由农民承担的税费,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
      200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决定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今年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取消农业特产税,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
      现在正在推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实质是对传统农业税制进行的改良或修补,存在着很大的“症结”。表现为:
      首先是税制不科学。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是按土地的常年总产量计征的,没有考虑当年总收入扣除生产耗费后的实际所得,这个常年产量即包括农民销售的商品粮,也包括农民的口粮和种子粮等。改革后的农业税,即不是对农民从事农业的净所得征收所得税,也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商品税,实际上这种农业税已经退化为定额的土地税,或更象地租。
      其次表现为税率并不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税率统一为不高于常年总产量的7%,附加税率统一为不高于正税的20%,合计为不超过常年总产量的8.4%。而大多数地方实际执行的税负都是8.4%。如果把我国按土地的常年总产量征收的农业税换算为商品征税,其实际税率则是16.8%,比工业品高。应当说,在目前的农业税制下,我国农民承担了非常高的税赋,已超出了农民的承受能力。
      最后表现为税负不公、城乡不平等。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负担一部分按地亩收取,一部分按人口收取。改革后,“谁种粮,谁负担”,这样势必出现人多地少负担就轻、人少地多负担就重的状况。城镇个体户的增值税有销售额600元-2000元的起征点,工薪阶层所得税也有月收入为800元的免征额,而农业税并没有起征点和免征额,按全额收取。如果按照城市居民纳税的起征点和免征额的规定,绝大多数农民则无须纳税。
      城市偏向的国民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城市二元税制结构是农民负担过重的根源之一。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必须突破现行城乡二元税制结构,统一城乡税制,在税收制度上对农民平等对待。
      从目前看,逐步取消专门针对农民征收的农业税收在财政上是可以承受的。就中国成立初期专门征收农业税的原因是当时农业税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很大,而当前我国农业税所占比重已经很低。2002年全国各地征收农业税320亿元和农特税88亿元,合计420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93%,相当于中央财政收入的4.04%。
      城乡统一税制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各国都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专门面向农业的税种。在统一税制下,农民的税负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享有相同的税种制度,只是在税率和减免等方面有所差别。
    那么,统一城乡税制,路该怎样走,政策趋向是:
      第一,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直到最终取消农业税收。目前,粮食主销区已经基本具备自行取消农业税收的条件,在大多数主销区可以取消农业税收,主要由各个省自主决策。取消农业税收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原则上应自行消化。粮食主产区和西部贫困地区力争3到5年取消农业税,2004年全部取消农业特产税,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解决。我省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征收,到2008年全部取消;农业特产税、牧业税不再征收。
      第二,把农民的税收负担纳入相应的税收系统。取消对农民单独征收的税种后,可以对农民征收所得税。由于我国大多数农民经营规模小,个人所得税设置了免征额,可以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只有规模化经营的有收入所得的农业生产者才承担税负。
      第三,制定对农民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长期以来农民负担重,农村需要休养生息,不应把从农业中征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来源,在税收政策上对农民应该有所倾斜。
      第四,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中央将把农业税收制度改革与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扶持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消除贫困、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改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让公共财政阳光普照广大农村,让公共财政的雨露滋润亿万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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