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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操墓纠纷的理性思考

    时间:2020-08-24 07:53:2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曹操墓惊现河南安阳后,质疑纷起。“挺曹派”言之凿凿;“反曹派”学者认为证据不足,定性为时过早;公众质疑矛头直指政府和学术权威的公信力。双方法理辩论的背后折射出我国考古论证制度的不完善。

    关键词:曹操墓;挺曹派;反曹派;考古认定

    中图分类号:K85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22-0129-03

    自从2009年12月27日,曹操墓惊现安阳后,支持和质疑的声音此起彼伏,由此形成了两个派别:挺曹派和反曹派。双方围绕“安阳曹操墓的真假”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一、曹操墓引发的质疑和纠纷

    公众对曹操墓的关注和质疑超过了以往任何考古事件。质疑和纠纷基本上可分为三个层面。

    (一)学术争鸣

    这种质疑主要出现在相关学者之间,他们从学术角度围绕曹操墓的认定证据展开争论。

    以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原所长、学部委员刘庆柱为代表的“挺曹派”公布了河南安阳安丰乡西高穴寸二号墓为曹操高陵的六个重要证据:(1)墓葬地点符合《三国志·魏书·武帝纪》的记载。(2)具有帝王陵寝的规模。(3)薄葬符合曹操生前愿望。(4)年代符合东汉的特点。墓穴中的画像石充分体现了这一时代的特点。(5)墓中文物有“魏武王”的刻辞。(6)墓穴中发现了一个完整的中年男子的头骨。由于此墓在历史上曾遭到多次盗掘,墓中随葬品几乎盗窃一空,刻有“魏武王常所用”字样的石牌成为证明此墓就是曹操墓的最为重要的证据。

    长期从事帝王陵墓考古研究工作的陕西省考古研究所的专家段清波和王学理研究员也认为此墓确系曹操陵墓。

    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所长王巍在2010年1月14日于北京举行的2009年度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公共考古论坛上表示:就目前考古发掘的情况而言,河南省文物考古部门提出的安阳县西高穴曹魏大墓为曹操墓的阶段性结论具有相当的根据,但并非最终结论,要“盖棺定论”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但以中国盗墓史研究学者倪方六、专门从事魏晋南北朝文学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副院长袁济喜为代表的“反曹派”却对安阳西高穴曹操墓持怀疑态度。倪方六认为“挺曹派”判定曹操墓的六大证据都是推断而出,缺乏判定墓主人身份的关键证据。袁济喜和王蒙二位先生在《“曹操墓”盖棺定论为时尚早——应在析疑与求实中探索历史真相》一文中,通过对与曹操丧葬相关的历史文献解读、安阳西高穴“曹操墓”衍生问题和“曹操墓”的地理坐标考辨后认为:目前对西高穴“曹操墓”的认定所凭借之历史与地理资料,虽然不算是附会,但总不免失之牵强而显得操之过急了;还认为“曹操墓”的论证过程遗漏甚多,探讨余地颇大[1]。

    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副主任高蒙河教授也认为,现在只能认为是个初步确定,还没到定性的时间。此外,厦门大学教授易中天、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方北辰、上海博物馆考古部主任宋建等诸多学者皆称,在没有更有说服力的出土文物前提下,这一“新说”还有待进一步证明[2]。

    鉴于学者对曹操高陵重大考古发现的不同声音,2009年12月31日,省文物局在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召开“曹操高陵考古发现说明会”,邀请专家学者就曹操高陵考古情况回应社会各种质疑并回答来自全国各家媒体的提问。

    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长孙新民说,曹操墓考古结果经过多学科综合研究认定。曹操高陵的考古发掘工作,前后历经一年时间。在发掘前期,即2009年4月6日和2009年6月4日,省文物局曾邀请有关专家对考古方案进行论证。在发掘后期,国家文物局于2009年11月9日、2009年12月13日前后两次邀请有关专家对考古成果进行论证。先后参加论证会的有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历史研究所和北京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陕西省考古研究院等科研单位的考古学、历史学、古文字学、体质人类学相关专家。

    专家们还就曹操墓的“七十二疑冢”、出土男性人骨DNA鉴定、铭刻、墓志铭、魏武王封号等质疑一一作了回应。

    (二)公众质疑

    除了学者专家们对曹操墓的争鸣外,广大网民和社会公众也卷入了这场争论中。

    公众卷入的原因除了曹操的名气家喻户晓外,更多是对学者和政府的公信力的质疑。在发掘认定过程中有没有经济利益而绑架学术的因素?某些学者专家在这场考古工作中是否坚守了学术道德?曹操墓的发掘和认定结果是否掺杂了地方经济利益?加上许多学者对河南省文物局匆匆宣布“安阳西高穴曹操高陵”多有微词,使得公众对曹操墓的质疑声一浪高过一浪。曹操墓纠纷迅速从学术层面扩散到社会层面。虽然有关专家进行了多次解释,但并未打消人们的疑虑,相反,每一次的解释又引发新一轮的怀疑浪潮。

    正是社会各界对“曹操墓是否为利益和权力所驱动”的担心,质疑声发生了急速转变,曹操墓纠纷随之进入了法理争论阶段。

    (三)法理辨析

    随着2010年8月21日由河北邯郸古邺文化研究会等单位共同主办的三国文化全国高层论坛的召开和《河南安阳市西高穴曹操高陵》考古报告的发表,挺曹派和反曹派进入了短兵相接的法理论战阶段。

    在苏州召开的三国文化论坛上,倪方六等23位学者对曹操墓真伪提出质疑。声称曹操墓考古中的许多证据都是假的,如画像石是用电锯锉的、鲁潜墓志是伪造的,有人手中握有造假铁证。

    “挺曹派”主将刘庆柱回应说,他们对于曹操墓的最后确定,也是经过大量调查和讨论后才做出的,所有证明安阳西高穴大墓的墓主为曹操的文物,都已经经过了符合考古界规范的、科学缜密的鉴定,国家文物局也给出了权威认定。

    2010年12月4日,河北律师韩甫政与对曹操墓持怀疑态度的学者倪方六、吴锐、张国安等共8人,采取联合署名的方式,向国家监察部发出《检举书》。

    韩甫政等人从以下四方面检举河南省文物局曹操墓的认定中有不当之处:

    (1)没有执行“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的法定程序

    检举人认为,依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在作出文物认定结果发布前,“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但直到2010年12月4日,均未见过或听过有关被检举人(河南省文物局),对安阳西高穴墓葬考古发现“通过听证会等形式”来“听取公众意见”的丝毫信息。

    (2)被检举人没有执行法定的“公告”程序

    《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依据该规定,检举人认为,被检举人对安阳西高穴墓葬考古发现作出“曹操高陵”的认定决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3)被检举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且不“诚实信用”

    检举人认为:根据检举人提供的信息,到2010年6月12日,安阳西高穴墓葬1号墓恢复发掘,2号墓继续考古发掘且尚有很多文物出土及新遗迹出现。那么公众在2009年12月27日“曹操高陵”新闻发布会上知晓的信息就是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的。

    (4)被检举人没有或没有按法定程序“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

    检举人认为,依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然“国家文物局于2009年11月9日、2009年12月13日前后两次邀请有关专家对考古成果进行论证”均是在发掘阶段,而不是在认定阶段[3]。

    二、思考:我国考古认证法规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这场旷日持久的曹操墓纠纷事件,暴露出我国考古论证法规制度的滞后性和缺失。结合曹操墓纠纷,对照我国现有的考古文物认定法规,可以看出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不可移文物认定:没有进一步区分考古发掘文物和现有地面文物应采取不同的认定方式(以古墓葬和古地面建筑为例)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按此说法,古墓葬和古建筑均属不可移动文物,其认定程序和方式相同。但是,我们知道,古墓葬属于田野考古,必须遵循严格的考古规程:先发掘,整理发掘资料,发表发掘报告,最后再鉴定结论。这样,古墓葬的认定就必须在发掘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相反,已有地面古建筑物或其他现有文物可以直接按照《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第八条规定进行鉴定。

    正是由于现有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对古墓葬和其他文物的认定程序和认定办法作出区别,才导致了曹操墓的质疑和纠纷。

    建议:修订《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文物认定的程序和办法,区分古墓葬和其他文物应采取不同认定程序和方法。古墓葬的认定要等发掘工作全部结束后,在发掘报告的基础上进行认定。认定过程中要公开有关信息,不但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也要通过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二)关于对文物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没有建立权威的认定、发布制度

    现行《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第十三条规定:“对文物认定和定级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以上规定,当“安阳西高穴曹操高陵”遭到学者专家质疑时,建立一种权威的认证发布制度就显得尤为紧要。谁最有资格来认定和发布考古结果?国家文物局作为最高的文物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权威的、中立的第三方专家团,按照有关程序重新进行认定。

    建议:国家文物局要尽快建立一种权威的认定发布制度,完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提高法规效率,减少文物鉴定中的纠纷事件。

    (三)关于学术和政府关系问题:学术独立,政府自律,提高二者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要消除公众对某些考古学者的质疑,除了要求广大的考古专业人员保持学术独立,恪守学术道德外,还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众所周知,我国考古部门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学术机构,经费全部来源于政府。进行任何一项考古工作,没有政府的资金支持,什么也搞不成。这样就加大了地方政府干预考古研究的风险,干扰学术的独立性。我们不妨借鉴外国的做法,拓宽考古资金的来源渠道,除了政府,还可以设立非官方的考古基金,为我国的考古事业创造一个相对独立的发展环境。

    另外,政府要妥善处理和当地考古部门(或学术机构)的关系,加强自律,尤其是在某项考古尚未得到广大公众认可、形成定论时,地方政府不要以开发商业为名急于介入。当然依据文物保护法规,采取措施保护文物是必要的。因为我国的考古部门从经费和机构上都与政府关系密切,如果地方政府急切地想靠考古来发展当地旅游业的话,未免有权力和利益“绑架”学术之嫌。所以,地方政府要依法行政,加强自律,取信于民。这点应体现在考古发掘和认定法规中。

    建议:拓宽考古资金来源渠道,规范政府行为,尤其是重大而有争议的考古发掘和文物认定过程中,避免政府“过度”参与。这样做,有利于学术独立和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袁济喜,王蒙.“曹操墓”盖棺定论为时尚早——应在析疑与求实中探索历史真相[J].探索与争鸣,2010,(3):19-24.

    [2]立羽.曹操墓背后的喧哗与骚动[J].畅谈,2010,(2):64-65.

    [3]邢云.倪方六等8人请求撤销曹操高陵的认定[N].大河报,2010

    -12-07,(A18).

    The Thinking of the Disputes of Cao- Cao Tomb

    ——On our country archaeology proof system"s flaw and consummation

    ZHAO Ling

    (Any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nyang, 455000,China)

    Abstract: After Tomb of Cao-Cao startled presently, Anyang, Henan, the question flared up. “The Cao faction” said with certainty; “the counter-Cao faction” scholars believe that the evidence is insufficient and the qualitative is too early. The public question is directed at the cred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and academic authority. Behind the legal debate, the two sides reflects the imperfections of the system of our country archaeological proof.

    Key words: Cao- Cao Tomb; The Cao faction; The counter-Cao faction; Archaeological 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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