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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中国农村法律服务所现状的反思

    时间:2020-04-29 07:56:3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司法的专业化与民众化一直存在冲突,又有大量的诉讼积案需要解决,所以建立拥有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所变得十分迫切。通过对中国农村法律服务所的现状进行分析,发现了其存在大量的问题,因此提出了一些建议以解决农村法律服务所面临的困境,更好的促进其发展。

    关键词:法律服务;中国农村;法律服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252-01

    作者简介:徐阳(1995-),女,汉族,河南安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李友(1996-),女,汉族,河南安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马晴晴(1994-),女,汉族,河南开封人,河南师范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我国农村法律服务所的成立,使广大农民的法律服务问题得以顺利解决,也帮助政府的工作得以有效开展,可以说是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令我们不容忽视的是,由于国家对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的性质和功能定位一直缺乏比较系统的了解,对于广大农村地区法律服务所的前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工作如何进行,始终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规划,所以导致实践运行中存在着大量问题,并且已经严重影响了其顺利实行。

    一、我国农村法律所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足够的立法支持

    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存在一些交叉,没有做到各行其职,这使得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社会化、职业化、专门化功能没能实现。另外,农村法律服务人员的在诉讼中的权利受限,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维护。

    (二)缺乏工作上应有的稳定性

    没有立法的支持,也没有成功经验可以借鉴,农村法律服务所可以说完全是在摸索中前进,再加上其深受国务院政策的影响,所以出现了对其自身比较模糊的定位,在一定程度上也缺乏稳定性。

    (三)与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在职能和业务范围上界限不清

    由于没有从实际出发,而是盲目照搬其他法律服务业在管理和发展模式上已有的经验,导致农村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所以常常出现总体水平发展缓慢,特别是受到牵制、面临矛盾、动力不足的问题。

    (四)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混乱

    我国法律市场秩序十分混亂,比如:有些机构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手续不完备就设立,有些登记一个法律服务所,然后又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来规避法律;有些从业人员缺乏诚信、品德败坏,不能很好胜任工作;有些法律服务主体不规范,往往存在业务交叉的现象;法律服务市场在管理上存在着力度不够、职责不清、权威性不强的问题等。

    二、关于农村法律服务所发展的对策

    (一)加快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的立法

    首先应该明确定位,把基层法律服务所定位为属于公益服务类的社会组织。其次,要把基层法律服务与司法所进行分离,使之各行其职,实现基层法律服务的社会化、职业化、专门化。而对于不具备分离条件的,应当允许暂时保留现有的体制,待条件成熟后再分离。

    (二)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

    既要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使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机制得到完善,又要加强内部监督,让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真正做到规范运转。除此之外,作为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方法之一的社会监督,对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良好发展也有很大的帮助。

    (三)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作为法律服务所的成员,其素质和水平对法律服务所的发展也有很大影响,所以应该十分重视。我们可以从思想政治教育、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的等方面展开,建立一批优秀的法律服务人员。

    (四)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转型

    在当前可以通过完善、健全相关政策措施来进行一定程度地消除基层法律服务所面临的障碍,并保证基层法律服务所职能积极发挥。但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群众收入逐步增加,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会从廉价型向质量型转变,基层法律服务所内在的矛盾和问题使这项工作开展越来越困难,当然也为其发生转变提供了条件。作为满足低端法律服务需求的重要资源,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应任其举步维艰甚至消亡,必须着眼长远,做到未雨绸缪。

    三、结语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完善基层社会保障制度,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出现能够给更好的推进其发展。基层法律服务所由于出现在一个不完备的法治环境下,在某种程度上为了适应这种不完备,它本身也存在一些缺陷,但确实也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虽然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乡镇法律服务所可能终将在某一天被淘汰,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当今街道社区、乡镇农村有着相当的生存土壤和存在的价值。

    因此,为了能使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让人民群众能够真正受益,我们应该着眼于未来,为法律服务所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使其不断完善,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爱迪.试析新农村法律文化建设[J].法制与经济,2014.

    [2]郭琰.论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J].行政与法,2014.

    [3]余少祥.我国农村法律服务所转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张志铭,余少祥.农村法律服务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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