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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会计发展史海钩沉之五:三柱法与四柱法

    时间:2020-10-13 08:04:2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三柱结算法(简称三柱法)是根据本期收入、支出和结余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通过“人一出=余[或收一付(支)=余]”的公式,来计算本期财产物资增减变化与结存的一种方法。三柱结算法中的“三柱”即意指该公式中的三大要素——收入、支出和结余。据有关史书记载,有关三柱结算法的最早运用,可追溯至《周礼卜书所载的时代。据其记载,西周财计组织中司会为计官之长,主管王朝财政经济收支的全面核算。司会下面另设有职内、职岁、职币和司书四大职能部门,其中:职内“掌邦之赋人”,掌管收入类籍书;职岁“掌邦之赋出”,掌管支出类籍书;职币“振掌事之余财”,即负责按类登记剩余财币;司书的职责在于掌握会计“籍书”,根据式法对财币进行登记与考核。这之中的“式法”,即是指三柱结算法的“入一出=余财”。据此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已经产生了三柱结算法的萌芽。

    三柱法经由春秋战国时代承继至秦汉时,已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普及。

    首先是在官厅会计领域的运用。据秦简《效律》和《仓律》的记载分析,三柱法在秦代的官厅会计核算中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在月度和年终结算时计算财物的结余数额;二是在新旧官员交接时,计算交接数额。同时,计算出的账面余额要同实际库存余额核对,如果二者有差异,则要追究责任,查明原因,并把会计籍书上的数字调整为实际库存结余数额。

    其次是在民间核算领域的运用。秦代的富商大贾运用三柱法计算一定时期的经营盈利,通过收入和支出的对比,核算其“盈”或“亏”。在汉代,人们已经能够通过移项的办法对三柱结算法的公式进行灵活运用,已知任何两柱求得另外一柱。在《汉书·食货志》中,王莽就提出了两个计算公式:一是关于贷款利息的计算,贷款利息=[全部收人一费用(包括成本在内)]×10%(以内)。二是关于应缴贡(税)的计算,贡(税)=[收入一成本(包括费用在内)]×10%。这两个公式体现了当时人们已初步把成本、费用和盈利三个概念区别开,对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有了初步的认识。值得注意的是,在西汉和东汉的部分史料中,已初现四柱结算法的端倪。在西汉时期发现“上期结存”这一要素,继而在东汉时期发现了“承前月”的术语,与当月收入相区分。这说明人们对“上期结存、本期收入、本期付出和本期结存”这四大经济项目之间的关系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为“四柱结算法”的出现奠定了思想基础。

    直至唐初,三柱式结算法在官厅会计核算中仍占据主流地位。唐相陆贽在奏议中曾讲:“其出纳之数,则每旬申闻,其见在之数,则每月计奏……”。其文中“出”即指支出,“纳”即指收人,

    “见在”指结余之数。这句话的意思是:收入与支出这两项,就每旬申报,按月则进行月结,上报每月结存数额。另有一些其他史料,均表明唐代前期仍采用“三柱法”作为基本结算方法。但随着经济过程的进一步复杂化,人们逐渐认识到将“上期结存”与“本期收入”相混淆的危害性。于是,“四柱结算法”便应运而生。

    四柱结算法(简称四柱法)是根据上期结余、本期收入、本期支出和本期结存四者之间的关系,通过“旧管(上期结余)+新收(本期收入)-开除(本期支出)=实在(本期结存)”的公式,计算本期财产物资增减变化的一种方法。古人形象地把它比做支撑大厦的四根支柱,说明四柱之力,柱柱紧要。“四柱”即指公式中的四大要素——上期结余、本期收入、本期支出及本期结余。但这四柱的名目在不同时期称谓不一,其名称的统一也经过了一个漫长的演进过程,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前文已述,早在东汉时,就出现了“承前月”的术语。如五月份财物的结存之数,在六月份的账目中就用“承五月”表述。这便是最早出现的四柱结算法的萌芽。至唐代中期,已经出现了“三柱结算法”向“四柱结算法”过渡的迹象。《唐会要》卷九十一有如下记载:贞元“四年中书门下奏,京文武及京兆府县官,总三千七十七员,据元给及新加,每月当钱五万一千四百四贯六百十七文。一年都当六十一万六千八百五十五贯四百四文。”这里的“元给”及“旧额”相当于四柱中的“元管”或“旧管”,“新加”相当于四柱中的“新收”。到唐代后期,四柱结算法已经创立,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出现了“四柱”式年度会计报告。如后唐长兴二年沙州净土寺的“四柱式”结算报告,就以“四柱”为基本格式,以“四柱结算法”为基本方法,系统反映了寺院一年来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及其结果。

    宋代神宗哲宗二帝统治时期,四柱结算法已成为定式,在官厅及民间会计中得到普遍推广运用。在宋代诗人黄庭坚的《赠李辅圣》一诗中就出现了对“四柱”俗语的记载:“旧管新收几妆镜,流水坎止一虚舟。”诗中“妆镜”比喻女人,在宋朝士大夫家中,买歌姬侍妾是很正常的。黄庭坚在这里借用“旧管”、“新收”,是用开玩笑的语气问辅圣:“原有的和新收的一共有了多少侍妾了呀?”这正从一个小侧面反映了“旧管”与“新收”作为会计结算方法的二柱已广泛应用。同时,人们在这个时期已掌握了四柱之间的平衡关系,已知其中任意三柱,便可求得另一柱。据《宋会要·食货第五十一》中记载,宋朝的财物出纳部门往往通过年、季和月度的盘点,编造一种“漏底账”,列示各种财物的结存数额。这种做法不仅是为了考核账实是否相符,同时是为了倒挤出“开除”数额,即利用公式“开除(已支)一旧管+新收-见在(实在)”,这也就是今天的实地盘存制的前身。

    四柱法始于唐宋,盛于明清。据《续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中记载:洪武年间,“诏天下编黄册,以户为主,详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为四柱式。”此文中的黄册以及当时的鱼鳞册制度都是朱明王朝管制户口、控制田土、征收赋役的重要财政会计制度,黄册和鱼鳞册是皇朝的重要经济档案,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可以看出,黄册的编制采用的是四柱式,与其相一致,钱粮文册及鱼鳞册等都采用四柱的格式。用四柱法的基本公式进行结算。清初钱大昕的《十驾斋养新录》一书中也有过这样的记载:“今官司钱粮交代,必造四柱册。四柱者:盖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也。元代的《至正直记》云:人家出纳财货者,谓之掌事、谓算私籍,其式有四,一日旧管,二日新收,三日开除,四日见在,则无时已有此名目。”事实上,清代的账簿、名籍、鱼鳞册、黄册、奏销册等无一不采用四柱式。日结、旬结、月结及年结等也均通过四柱法计算、考核其结果。

    中华民国时期,改良中式簿记派将“旧管”(上期结存)和“实。在”(本期结存)两柱的内容扩展为资产和负债,使其不但能反映现金结存情况,同时也能反映人欠、欠人往来关系。

    四柱结算法的创立和运用,在我国会计发展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为我国会计分析方法的产生创造了基本条件,同时为我国由单式记账发展到复式记账奠定了基础,比起西方同原理同作用的“平衡结算法”,它的出现要早好几百年,因此,其原理的会计理论价值也得到了中外会计史学家的高度重视和一致肯定,正所谓:

    参考文献:

    [1]郭道扬:《中国会计史稿(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2年版。

    [2]郭道扬:《中国会计史稿(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

    [3]郭道扬:《会计发展史纲》,中央广播电视失学出版社1984年版。

    (编辑 熊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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