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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政务运营的法治思考

    时间:2020-11-07 14:22:5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电子政务的发展可以说是行政管理领域的一场革命,电子政务运营的法治化是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一环。电子政务运营的法治化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重大方略,是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有力保障。目前我国电子政务运营存在诸多问题:立法缺失问题、现有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政府在实际电子政务运营过程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电子政务运营中缺乏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等。这主要是由于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管理理念转变不彻底、缺乏系统观念。要完善电子政务运营的法治化,必须认识到刻不容缓的是顶层设计、重点是规范政府行为、关键是责任追究、目标是专门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

    【关键词】电子政务运营;法治化;顶层设计;法律体系

    信息通信技术正在深刻的影响了我们的人类社会,不管是公众、社会组织还是政府都难以回避。因而,各国也顺应发展,在行政管理领域纷纷推行电子政务。然而技术的革新具有革命性,对传统行政管理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种挑战不仅体现在技术的应用,更重要的体现在对传统行政管理理念、行政管理模式等方面,而且电子政务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电子政务建设几乎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管理与技术等方方面面。因此,从广度与深度来看,电子政务的发展可以说是行政管理领域的一场革命。

    我国电子政务建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政府内部办公自动化,自20世纪90年代建设了金字系列工程与政府上网工程以来,电子政务取得显著的发展,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影响我国电子政务的建设。其中电子政务运营法治建设问题也是一个突出问题值得探讨,完善电子政务运营的法治建设有利于推进我国电子政务建设。

    一、电子政务运营法治建设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

    首先,是实现依法治国重大方略的重要保证。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指出必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而电子政务的推进,可以多渠道(网站、邮箱、电话等)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权力清单、行政监督等措施,在实现行政管理活动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等方面都能取得不错的成效。

    其次,是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有力保障。我们可以通过电子政务立法规范电子政务中的行政管理行为,同时也使公众能依据公开透明的法规政策,知晓办事程序、监督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甚至可以实现足不出户就能方便快捷的办理个人与企业的相关事务,从而大大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但是,这一切是建立在电子政务建设与运营的法治化基础上,实际上由于电子政务发展的不成熟以及载体本身存在一定的脆弱性,容易受到政府内部管理与政府人员素质等内在因素与公众参与和黑客攻击等外在因素的影响,电子政务相对于传统政府更需要法制规范,既要防范对政府网站的人为破坏,又要规范运营防止行政管理活动无法正常开展。

    再次,是电子政务建设成功的重要一环。电子政务的推行就意味着对传统行政管理理念与模式的变革,电子政务建设与运营需要系统观念,它的优势在于削弱传统职能部门的职能界限,以流程变革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协作,这就需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把它规范确立下来,否则电子政务在运营中就会出现重复建设、孤岛效应,导致提高电子政务建设与运营成本,降低电子政务的运营效率,甚至是功能缺失。

    二、電子政务运营的法治现状

    电子政务的运营离不开法律建设,当前我国在运营方面的法律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主要表现为:

    (一)制定了相关外部环境的配套法律法规。具体包括:(1)信息安全法,主要是有关计算机系统安全和保密的法律规范等方面的保护法,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2)网络管理与服务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制定了国际联网与网络服务方面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网络管理中的重要部门监管责任等,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规定》等。(3)其他相关法规,主要涉及软件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如《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

    (二)制定了电子政务专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使电子政务的实施获得法律上的认可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许可法》、《电子签名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

    (三)电子政务运营中也开拓了新的普法途径。如2016的“两会”前夕上线的国务院APP手机客户端能够把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及时向社会传递普及,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准,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很有意义。

    三、电子政务运营的法治建设问题

    尽管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从总的方面来看,我国电子政务运营的法律建设不能满足电子政务的发展,总体上制约了我国电子政务的建设与运营,具体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立法缺失问题。尽管我们已经建立了一批与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但是现实中的电子政务运营仍然处在无法可依的局面,电子政务运营呈现出各种乱象。如“600多个系统管不好一个公积金” [1]中指出,由于缺少顶层设计,公积金各自为政、低水平重复投资问题严重,管理一个公积金,各地却自行开发出上百套系统。然而,大量的建设并未起到取长补短、互通有无的作用,接口标准不一,出现系统内的不兼容,甚至省内数据都不互通的情况,要实现互通需要重新改造,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二)现有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我国2008年5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确立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但是现实中信息公开存在大量问题:1、各地信息公开目录分类不一。全国30多省市,据研究省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框架设计就有5种之多 [2]。2、信息内容发布缺乏可操作性,各地在是否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是否涉密问题上自说自话。深圳“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组织成员李德涛分别向广州和上海市财政局请求公开2009年市级部门预算,广州市在政府网站上公开了全部账本,上海市却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当然上海在发生此类事件后也采取了公开姿态,这也说明了公开还是不公开的尺度不是法律法规说了算而是政府说了算。3、信息内容公开缺乏明确程序以致出现诸多问题。首先体现在信息内容缺失与更新没有规范导致大量僵尸政府网站存在,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5月通报今年一季度对全国607个县级以下政府网站的抽查结果,不合格率达18.5%。其次,网站内容随意编制、随意变脸。比如“陕西最懒政府网站曝光:内容直接从外省网站复制”;湖北武穴2014年8月在武穴市政府网刊发了一条2年前《湖北日报》刊登的《武穴2家供销社跻身百强》新闻报道;武汉城建委2014年10月曝光不文明施工单位,公开后又“变脸” [3],有三家工地从名单上“消失”了,而且也没有做任何解释。

    (三)政府在实际电子政务运营过程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电子政务需要依法运营,这是所有行政管理行为的要求,但现实运营中存在大量违规违法行为。如2014年5月荆楚网披露了“政府网挂商业广告 网民吐槽湖北10余县市网违规” [4],其中甚至有地级市政府网站。政府网站运营中违法问题主要集中于信息泄密,尽管我国确立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信息公开原则,但是机密文件的保密仍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电子政务在运营中现状让人担忧,部分政府网站存在泄密行为,尽管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却不能杜绝此类事件的一再发生。

    (四)电子政务运营中缺乏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当前各级政府网站热衷推出权力清单、流程清单、责任清单,公开办事程序与责任,这确实也是一大进步,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已有办事程序公开过于简单,实际办事仍需具体咨询,而且具体到每一步程序很难追责到人;二是存在实际办事与网上公布不一致,例如笔者于2016年曾就上海市开户籍证明事项电话咨询当地派出所,网上明确可以委托办理,实际上必须本人当面办理。

    四、具体原因分析

    我国电子政务运营的法治困境涉及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宏观的法治建设环境与立法技术方面,也与电子政务本身的发展实践相关,这里主要谈以下几点:

    (一)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在电子政务立法有统一立法与单行法相结合模式和分散模式。美国属于前者,美国有《电子政府法》,并与其他单行法配套,如《文牍精简法》等。而我国则属于后者,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分散在计算机法、信息安全法、互联网法等单行法中,缺少总纲性的法律规范。分散立法的缺陷是其法律环境适用复杂,表现在我国其分散立法的缺陷更加突出,因为在我国大多是部门立法,法律层次低,存在与其它法律冲突现象,导致电子政务建设与运营中困难重重,实施效果差。

    (二)管理理念转变不彻底

    从实际情况看,我国政府部门对于电子政务建设与运营,仍处在摸索阶段。在建设理念上,尽管从长远来看我们已经形成了共识,即电子政务建设是政府管理方式、管理理念的重大革新,然而现阶段我国政府仅把电子政务建设看作是行政管理的电子化,对于电子政务的运营并没有把它看作是一个需要专门规范的事物,殊不知电子政务运营本身存在具体的规律需要以法律来规范才能更好的发挥其优势。

    (三)缺乏系统观念

    从世界电子政务建设的经验来看,电子政务建设必须注意系统性。瑞典在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发布的《2008年度全球电子政务报告》的排名中,瑞典超越美国跃居世界第一,瑞典于1997年开始,由司法部统一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政府门户网站项目,从方案设计到总体建设,再到运营维护,全部都是由司法部负责。由于政出一门、标准统一,瑞典的电子政务从一开始就形成了一个政府、企业和居民联网互动的发展态势。我国也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系统,否则必然会出现诸如上面提到公积金管理的乱象,也会存在重复建设与数据库“深藏闺中”的浪费现象。

    五、法治建设的思路与建议

    电子政务运营必须依法进行,这既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实现电子政务的优势,促进行政管理有效运行的不二法门。要实现电子政务运营的法治化,当前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刻不容缓的是顶层设计

    我国当前的电子政务实践仍存在“无规划、无标准、无效率”的三无状况。由于缺乏类似瑞典的政出一门、标准统一的规划。实际建设与运营中缺乏统一指导、统一标准和统一设计,形成了技术不一、标准不一、质量不一的电子政务系统“百花开放”时代。如果理论与实践管理部门不及时建立基于顶层设计的统一法律法规来规范它,我国电子政务与运营就不可能走向正轨。而且我们必须认识到,基于顶层设计的法律法规系统不可或缺,越早建立越有利于电子政务建设与运营。尽管李克强总理针对电子政务建设诸如信息公开等方面做出有建设的指示,然而没有顶层设计的规范制度并不能改变任何现状。

    (二)重点是规范政府行为

    电子政务运营的法治建设需要规范政府与公众的行为,但就重要性来讲,当前阶段政府是电子政务建设的主导者,它规定了的电子政务建设与运营的基本面。具体来说,法律法规必须明确规范电子政务运营中政府的行为,保证信息公开、政民互动以及网上办事等方面的及时规范。

    (三)关键是责任追究

    责任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目前我国电子政务运营中出现许多问题需要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来保证其正常运行。在当前行政生态下,行政领导所取的作用至关重要,所以责任追究重点是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比如僵尸网站、信息陈旧、网上泄密、部门协作难以推进等问题都需要追究责任

    (四)目标是专门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

    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建设,本质上是规范电子政务的建设与运营。我国要在既考虑国情又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构筑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该体系应该是一个独立的、具有自己内在规律的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门的电子政务方面的法律。涉及顶层设计的《电子政务法》来确立全国电子政务建设的规划、标准、实现部门之间的协作;专门的电子政务运营方面的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法与政府文件法等。二是与计算机法、互联网法和信息法存在交叉关系。

    【參考文献】

    [1]徐海波、陈亮等,重金砸下的尽是花瓶明知浪费却趋之若鹜,经济参考报[N],2014-09-17

    [2]北京大学法学院公众参与研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研究报告,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MyNDM5Nw==&mid=212981582&idx=1&sn=

    a7fd1fd281f377f30b6c0c222a37afd7&scene=25#

    [3]武汉城建委曝光不文明施工单位公开后又“变脸”,http://ogichina.org/article/92/21390.html

    [4]张成,政府网挂商业广告 网民吐槽湖北10余县市网违规,http://news.cnhubei.com/xw/sh/201405/t29387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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