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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研究

    时间:2020-11-07 15:32:0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运用科学发展观,抓紧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新型产业结构、使高新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和健全风险投资体系已成为我们的共识。由于风险投资能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能为高新技术创新及其产业化提供资金支持,因此健全的风险投资体系首先要有一个完整、高效的风险投资市场,能实现对资本、技术和人才的配置;其次要有通畅的风险资本出口和退出渠道,为高新技术发展提供持续的源动力。

    [关键词]风险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科学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36X(2009)03-0073-03]]

    On Venture Capital and High-Tech Industry

    Zhao Xuanli

    (Xiangt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Xiangtan, Hunan 411102)

    Abstract: It has become our general consensus to implement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and to lose no time in developing the newly industrial structure with high-tech industries as the leader. Since venture capital can promote the effective combination of science and economy; and to offer financial support for the innovation of high-tech as well as its industrialization, it should have a healthy system: First, an integrated and effective venture market is a requisite, which can achieve the allocation of capital, technology and talents; Second, a smooth venture capital exportation and exit channel is required, which provides sustainable sour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high-tech.

    Key words: venture capital; high-tech industry; scientific development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在以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为主打内容的综合国力竞争中,运用科学发展观,抓紧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新型产业结构、使高新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和健全风险投资体系已成为我们的共识。由于风险投资能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能为高新技术创新及其产业化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因此,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首先要有一个完整、高效的风险投资市场(包括风险金融市场、风险技术市场和风险人才市场),能实现对资本、技术和人才的配置;其次要有通畅的风险资本出口,为高新技术发展提供持续的源动力。如在风险投资的支持下,通过扶植科技型小企业,让其迅速壮大成为大型企业集团。再者,高风险、高收益的共性使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天然的联系:(1)加快发展风险投资,可大力促进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能解决中小型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短缺、科技含量不高、竞争力不强”等问题;(2)风险投资以股权的形式参与中小企业的运作,进一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有利于优化企业管理、创新经营机制、明晰企业产权等;(3)发展风险投资能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促进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的进程;(4)发展风险投资能加快壮大一批有竞争优势的企业集团。因此,深入研究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产业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产业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风险投资(即创业投资)是一种向蕴藏失败风险又极具发展潜力的高科技创业企业提供股权投资,旨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的新型投资机制并取得高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作为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结合的产物,风险投资既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润滑剂”,又是推动知识经济发展的“源动力”,其运作对象是自主创新、有增长潜力并存在较大风险的高新技术产业。有资料显示:在经济发展中,发达国家高新技术的贡献率在20世纪初只占5%,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为49%,80年代末已达80%,这与西方国家风险投资业的迅速发展有关。如美国,现有的4000多家风险投资公司每年可为几万家高科技企业提供创业资金。而我国改革开放30年以来,批准成立的一批高新技术开发区,先后实现了将高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及重大科技发展计划等,尽管有几大国有银行为此提供了大量的贷款支持,但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仍然不够,风险投资规模仍只有美国的3%左右,究其原因是高新技术产业潜在着诸多风险。

    1. 政府有关政策和引导措施不力。我国虽然构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引导扶持政策,但在执行中因手续繁琐、周期长而严重影响了扶持政策的落实。如“职务技术成果可作股权”的政策,有的地方政府却不能公正地对待非国有企业;其次,国家对高科技产业实行的增值税优待,目前真正落实的只有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等。一些中外经济学家指出,风险投资的发展通常受外界的影响较大,如果缺乏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就很难起来。如1969年的美国资本收益税骤增29%~49%,其风险投资业规模随之从1.71亿美元锐减至六年后的0.01亿美元。1978年资本税率从50%减至28%,同年美国风险投资激增5.7亿美元,可见风险投资对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影响之大。而我国对于高新技术产业,虽有如税收、出口等扶持政策,但措施的力度远远不如美国等发达国家,有效的激励措施和长远发展规划等也较缺乏。

    2. 风险投资机构融资能力尚处在“婴儿期”,还不能主导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于1946年始于美国,而我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于1985年成立;2003年,我国风险投资业开始升温,吸引了全世界排名前10位的私人股权来我国投资;2005年,随着海外私人投资基金的大举进入,本地不少成功的实业家开始涉足此领域,一时我国成了世界第三大风险投资和创业大国。至2006年止,我国组建的各类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科技信托公司有300余家,投资能力不足六百亿;2007年中国风险投资会的资料显示:2007年风险投资总额超过398.04亿元,为2006年投资金额的2.5倍,投资项目高达741个,为2006年的2倍多。有关专家分析,我国风险投资虽比10年前好了很多,但仍不能满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从我国已经成功转化的科技成果所用资金来看,风险投资规模仍只有美国的3%左右,其整个行业尚处于 “婴儿期”, 还不能主导高新技术产业化。

    3. 资本市场尚不完善。(1)高新技术成果市场化和产业化是科技进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知识能否与经济相融合,这是个市场评价和检验过程,此过程是否成功取决于能否有为技术进步转化为生产力成果的支持体系,如相应的投资体系等,而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本身就缺乏适应高新技术产业特征和要求的投资供给融通体系。因高新技术成果本身蕴涵着技术和市场风险,故这些企业很难获得商业银行系统(其经营有强硬的风险约束)的信贷支持,这就要求构建一个适应周期长、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股权资本即创业板市场体系为之服务、提供支持,但创业板投资体系的构成不仅是创业板市场,而且还包括投资主(客)体、中介组织、监管机构及有关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及除创业板市场外的其他市场条件(如场外交易)等。(2)《公司法》中风险资本全额流通、资本的法人股性质、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证券法》中有关境外上市的红筹股、外资股以及有关信息披露制度等,都制约着我国风险投资的纵深发展。(3)因我国尚未建立创业板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企业若要在主板市场上市,则必须按照新《公司法》有关上市交易条件的规定执行,但这类企业往往难以符合条件。

    4. 风险投资有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法律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风险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融)资活动,建立健全其退出机制的要务是创造良好的法律和金融环境,而现有的环境对风险投资机制的运作却存在着不少障碍。(1)在股权回购方面,法律上有很多限制。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向股东以外的人出售股票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等。(2)除有限责任公司外,很多企业存在产权不清晰、主体缺位等问题。(3)产权交易市场和技术市场等法律有待进一步规范,市场体系尚不完备。(4)风险投资基金规模偏小,其筹资渠道单一,很难达到建立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目的。(5)期待已久的创业板市场一直未能面世,有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此外,从已有的风险投资机构(外资机构除外)来看,大部分都以政府出资为主,违背风险投资的性质要求,对创新、激励和竞争机制很不利。

    5. 风险投资中介(咨询)或担保等辅助机构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笔者从多家风险投资及中介咨询或(担保)公司了解到,因文化背景和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差异,人们对风险投资的认识态度也不同。有的企业或创业投资者向风险投资机构提供的资料很不真实,有的企业漠视或限制风险投资者作为股东应得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把引进风险投资当作圈钱的一种手段。此外,一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高科技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却在四处找寻资金,而一些风险投资者却因找不到项目而待字闺中。

    6. 缺乏一批经验丰富的风险投资家和企业。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一刻也离不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远见卓识的风险投资家和企业的参与,而目前我国就十分缺乏一批具有金融背景和企业管理才能的人才、专家和企业。

    二、进一步发展风险投资,努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

    面对21世纪世界经济、科技一体化竞争进程的日趋激烈,我们必须科学发展风险投资业,努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以抢占知识经济的至高点。而高新技术产业的成长需要经过以下五个阶段。(1)企业创立阶段。创业者不能贷款,只能自己投入股本。(2)研究开发产品阶段。此时市场和产品极不稳定,银行不会介入。(3)市场导入阶段。市场和收益前景极不稳定,不能发行主板市场股票,此时银行不应介入,但可实行创业板上市。(4)增长阶段。银行、主板市场均可介入,此时有大批量生产和稳定的市场。(5)稳定成熟阶段。有银行、常规股市对原有产品的投资,更需要新的风险投资来支持新产品研发成长。

    综合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在新经济中,风险投资是金融体系中的特殊部分,是科技成果向产业化转换的一座坚实桥梁,而高新技术创新及产业化亦正成为社会经济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因此我们应从以下几点着手,来发展风险投资,努力促进高科技术产业升级。

    1. 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积极参与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在我国仍处于初级阶段,政府应当在信贷(低息或无息或贴息贷款等)、出口、税收、风险补偿等方面大力给予扶持并简化操作程序;同时应在风险投资初期实行减税或免税,使风险投资者在向高科技项目投资时能得到预期的收益;在有关的扶持政策上,要公正地对待不同行业和不同所有制企业,使投资者在风险投资时的权益能得到保证;此外,政府在提高人们对风险投资认识的同时要积极参与和引导风险投资,以增加风险投资及其投资者的信誉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 开放风险投资市场,加大培育风险资本力度。目前我国拥有一批高新科技产业园,已实现了高新技术的密集,但因风险投资机构的缺少,我国的科技园区还不能像硅谷那样创造出较为辉煌的成就。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曾说:“欧洲在高新技术上落后美国,并不是欧洲的科技水平低,而是在风险投资方面落后美国10年。”此话对我们启发很大。真正的高新科技园不仅是高新技术及其人才的密集,而且也是风险资本的密集,只有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才能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和提高我国在风险投资上的运作水平,才能通过高新科技园来实现风险投资、风险技术和人才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因此,首先要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开放资本市场,大力引进国外风险投资及其管理运作模式,以缓解国内资金的供需矛盾;其次要鼓励我国有实力的风险投资实体开办国际业务。

    3. 运用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创业板市场CASDAQ(即第二板股票市场)的步伐。当前,经济学界对建立风险投资体系的实施提案十分关注,也提出了建立、健全国内创业板市场的建议,应该说建立健全风险投资体系的客观要求已越来越迫切。从供方来说,一要进一步发展风险投资业;二是要开设市场出口,主要是创业板市场和场外交易等,现实条件已趋于成熟,仅有香港创业板市场还远不能满足需要,必须增加供给,因此对国内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将要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应限量,而应加速发展风险投资业,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风险投资体系包括创业板市场等。显然,这需要从政策法律、体制和金融环境等方面做好配套改革,使之有序化、规范化。同时,借鉴国际惯例加快我国CASDAQ的进程,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及技术人员的水平与组成结构,降低上市门槛,为其上市创造条件。此外,许可部分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在CASDAQ上市进行股票或股权转让。

    4.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风险投资的法律体系。虽然风险投资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有明显的政策倾斜,但目前我国风险投资尚处于“婴儿期”,相关法律环境仍较滞后,这些使得风险投资在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运作举步维艰。为此,政府应明确我国风险投资业所面临的法律障碍,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风险投资相适应的政策、法律(如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体系,使风险投资有明确的法律框架,确保高科技项目运作的可行性;同时,要积极为风险投资的发展创造较好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有关风险投资主体的行为。要制定风险投资运作的政策与措施,使风险投资主体的权益得到保护。此外,在借鉴发达国家有关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强化风险投资发展的法律体系建设,以保证其发展环境的稳定性。就像美国的《小公司法》,我国要对中小型企业作专门的立法,以适应新兴企业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证券法》,以指导CASDAQ的尽快构建。

    5. 多角度、全方位地开辟风险投资退出渠道。在投资达到一定阶段后,我们应从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出发,为风险投资寻求一种便捷、安全、科学且能获得最大增值的退出通道,以使风险投资能得到有效的循环和持续运营。因此,要开辟和创新退出渠道,如IPO(InitialPublicOffering)退出,即首次公开上市;借壳上市或买壳上市;股份转让(企业购并);股份回购;寻找第二期收购;破产清盘等。

    6. 加强风险投资公司及其中介(咨询)管理与高科技项目推介等辅助机构的建设,进一步完善风险担保管理制度。(1)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投资公司及其咨询管理与高科技项目推介等机构,以适当的方式筹集风险投资资金,同时集成一批支持风险投资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金融机构和国外投资者,为高科技项目作必要的资金保障。此外,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对项目进行管理,向国内外投资者推荐风险投资项目并提供评估。(2)因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风险大,担保机构一方面要运用风险控制法设计可行的风险控制方案,掌握担保客体的风险情况,另一方面注重担保主体的风险控制,丰富信息和人力资源,完善内控机制.(3)国内的一些保险公司要对主要高新技术投资给予信用担保,以帮助投资者渡过难关。(4)政府应借鉴国外有关成功经验,推行企业征信系统,立法规范信用银行的合作关系,建立担保补偿机制等,以完善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5)要加强对风险投资的宣传和引导,增强认同感,以吸引社会资金对高科技项目的投入。

    7. 大力选拔和培养高素质的风险投资经营管理人才、专家和企业,给予人才、技术上以政策扶持。风险投资是一种经验与灵感的完美结合,因此市场呼唤我们要大力培养具有金融、保险、科技和企业管理等知识,有创新风险投资的专家和企业。同时,要网罗一批懂市场经营管理与高新技术、金融投资业务的专门人才,经过系统培训后涉足投资项目,以补充科技创新者在经济领域上的不足。此外,政府应着手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技术和人才的扶持政策,以此来推动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

    总之,在新经济中,要使风险投资成为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升级、优化和整合资源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要运用科学发展观合理定位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完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机制和法律环境,并充分利用引导基金,加快风险投资产品的创新,进一步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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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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