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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边缘处思考》中的民间法问题研究

    时间:2021-03-21 07:56:5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为实现自己的学术目标,梁治平先生选择了与“主流”全然不同的学术研究进路,从“大传统”走向“小传统”,从“庙堂”走向“田野”,这种“边缘化”的选择使梁治平先生很轻松的从学术研究的固定思想模式中解放出来,其研究重点也从国家法转向民间法。本文以乡土社会,民间法以及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等为切入点试图解析梁治平关于民间法论述的意涵。

    关键词:乡土社会;国家法;民间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9-0000-01

    一.乡土社会:中国基层传统社会

    梁治平在其著作《在边缘处思考》中评论道:作为一个理想型(Ideal Type)概念,“乡土社会”仍不失为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乡村社会及其变迁的分析工具。到乡土社会中去寻找“小传统”,是法律社会学者必需的研究进路。

    乡土社会作为中国社会的基层,费孝通先生曾概括其特点为:一是乡土性;二是地方性。在乡土社会里,人们“生于斯、死于斯”的地方是村落,然而,生活在这里的人们(除非人口饱和)很少有变动,就像附着在土地上一样。这就造成村与村之间的关系是“孤立、隔膜”的。所以,这种具有地方性质的乡土社会就是所谓的熟人社会。在“没有陌生人的社会”里,法律的适用空间很狭小,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社会秩序主要靠老人的权威、教化以及乡民对于社区中规矩的熟悉和他们服膺于传统的习惯来保证。这当然是乡土社会的理想图景,在现实中的乡村比这图景复杂的多。

    在费孝通生活的时代,其不但见识了乡土社会的快速变化,而且看到了乡土社会与当时所谓现代社会的诸多差异。在1949年以后,尤其是经历了深刻的“规划的社会变迁”以及最近三十年以来的乡村工业化发展,乡土社会作为中国基层传统社会,其变化不仅剧烈,而且有了新的特征。然而,梁治平认为,“乡土社会一直是在蜕变当中,而且今天仍然在变化之中,只是,所有这些变化尚不足以使它消逝”。所以,作为中国基层传统社会的乡土社会,其在今天的轮廓依然清晰可辨,甚至为下面提到的我国民间法研究提供了崭新的视角。

    二、民间法:以民间的研究视角

    “法律是什么?”一直以来都是“百家争鸣”的焦点。在法律社会学者看来,法律就是深嵌在社会的母体中,并且是社会和文化的组成部分。梁治平就是以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对不同时期民间社会中的民间法问题进行检视,精彩的阐释了民间法的要义。

    民间法就其起源而言,产生于民间,并与广大的民间社会密不可分。梁治平在著述中对以清代为时间背景的民间法概念做了如下阐释:清代“国家”的直接统治与历史上一样,“只及于州县”,再往下的社会中,有各种血缘的、地缘的和其他性质的团体,如家族、村社、行帮、宗教社团等等、普通民众就生活于其中。这些对于普通民众日常生活有着极大影响的民间社群,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化的规则,虽然是由风俗习惯长期演变而来,却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被我们视为法律。然而,这些法律不同于朝廷的律例,甚至不是通过“国家”正式或非正式“授权”产生的,在这种意义上,可以统称为“民间法”。这种生长于民间的民间法形态是各种各样的,他并将清代民间社会的民间法分为:民族法、宗教法、宗族法、行会法、帮会法、地区习惯及会社法等六类,这些类别在历史上各自发展,又有某些联系。梁治平对于民间法的界定是以清代社会为背景,展示了一幅广视角的民间法的历史画卷,深刻地阐释了民间法的知识传统,为读者简洁地勾画出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多元格局。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多元格局下,民间法作为民间的乡民自发构建、相沿成习甚至处理民间冲突和纠纷的更加有效的知识传统,区别于国家法,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解决实际问题的一套(地方性)分类体系”在乡土社会(民间社会),那些旧有的知识传统、价值、意义之网很难被国家法律彻底消除,“民间法仍有自己存在的根基和土壤”由此可知,民间法在我国,尤其在乡土社会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需要后来者详加研究,使之在法治的本土化进程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三、国家法和民间法的的关系。

    梁治平曾经把学术研究视角转换到民间,笔者以为,这种做法在我国学界的意义不亚于当年梅因在《古代法》中的著名论断“从身份到契约”的重要意义。在此学术背景下,民间视角下的民间法与传统国家视角下的国家法之间的关系就顺理成章的纳入梁治平的研究视野。

    在梁治平的论述中,中国法律史上(尤其清代)国家法和民间法存在内容上的分工与配合,这些共同促成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和谐,在法律史上为当时社会的治理提供了一种相对完整的秩序模式。但是,国家法与民间法是分别属于不同的知识传统,他们之间亦存在诸多不融合,不和谐。从知识传统上说,民间法是由乡土社会长期形成的以天理、国法、人情杂糅在一起的复合知识传统;而国家法是通过国家权力以立法的形式确立的具有统一规范意义的知识传统。对于两种不同的知识传统之间的对抗与紧张,国内有不同的学说,笔者赞同,应当将国家法与民间法进行必要的互动与整合的观点。中国古代几千年的法律发展史中法律的多元格局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我国现代的法治化进程不能不考虑深植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的知识传统和文化价值等本土资源。

    吉尔兹曾坚称“我本人宁愿在‘法律多元’的名义下进行讨论,这主要是因为它似乎至少符合多样化的事实本身,而不是相反”。这种观点与我国古代法律多元格局的现实是不谋而合的。对于坚持国家法与民间法二者之间的互动与整合关系而言,笔者认为,国家法应当置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最高位置,而民间法应当置于国家法律体系的较低位置,甚至是“边缘”。

    四、结束语

    梁治平先生在本书中,一再提醒读者:我们不得不重新检讨百年来中国的现代化理论与实践,不得不重新检讨和调整我们对待历史传统和民间社会的立场和态度。诚然,我国现代化的发展进入深水区,在不能摸着石头过河的情况下,我们只能靠自己去求索。

    笔者以为,今天的乡土社会经过飞速发展甚至剧烈的“规划的社会变迁”,已经与费孝通时代的乡土社会大不同,甚至与梁治平时代的乡土社会也已有所不同。但是,梁治平从乡土社会出发,以民间的视角,对民间法的研究确实给当下轰轰烈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以重新检视,同时也对裹挟其中的法学研究人员以警示,学术研究不能只是书斋里的学问,而亦应当眼睛向下看,需要有在边缘处思考的学者。我国目前在很多方面并不是缺乏国家法,而是国家法太多,实施现状不容乐观。对于此,行之有效的办法是:我们应该借鉴民间法等本土知识传统,建立有效机制,保障现有国家法律真正发挥其价值。当然,在法治的本土化进程中,我们既应当重视国家法发挥的作用,也应当将民间法纳入视野,因为,我们不但需要法治的国家,而且需要有秩序的社会,甚至无数享有自由与尊严的个人。

    参考文献

    [1] 梁治平著:《在边缘处思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 费孝通著:《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3] 梁治平著:《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

    [5] 王启梁:“法律是什么?——一个安排秩序的分类体系”,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4期。

    [6] 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载《思想战线》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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