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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极区域合作机制与“冰上丝绸之路”

    时间:2021-01-20 07:58:2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北极区域合作机制经历了一个演变和发展的进程,对北极区域治理和全球治理都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北极区域合作机制具有多样性且全球性与区域性相结合的特点。其中,北极理事会在北极区域合作机制中具有核心作用。北极区域合作机制包含多种行为体,不仅包括北极八国、非北极国家等国家行为体,也包括非国家行为体。北极理事会对“冰上丝绸之路”建设可以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北极区域合作机制有助于“冰上丝绸之路”建设中北极航行的保障,可以为“冰上丝绸之路”油气资源开发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同时为“冰上丝绸之路”有关科学合作提供便利。未来将形成新的与“冰上丝绸之路”相关的创建法律责任模式的北极区域合作机制和可提供更为完备信息的北极区域合作机制。与“冰上丝绸之路”相关的北极区域合作机制将降低交易成本、产生规模效益。中国应积极参加北极区域合作机制的工作,有效利用北极区域合作机制为“冰上丝绸之路”建设服务。

    北极; 区域合作机制; 冰上丝绸之路

    F551A004812

    北极区域合作机制经历了一个演变和发展的进程,对北极区域治理和全球治理都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如何有效利用北极区域合作机制,抓住北极航道开通的有利机会,积极打造“冰上丝绸之路”,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 当前北极区域合作机制的演变与特点

    北极区域合作机制和北极区域合作制度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国际机制(International Regime)指“国家间达成的关于国际关系特定系列问题的包含明确规则的安排”。①国际制度(International System)指“持久的、相互联系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规则,这些规则规定行为角色、限定行动并塑造预期,包括三个部分:正式的政府间组织和跨国的非政府间组织、国际机制、国际惯例”。②根据这些定义,国际机制是国际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北极区域合作机制是北极区域合作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具体指北极区域合作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eohane)认为:“原则是指对事实、因果关系和诚实的信仰;规范是指以权利和义务方式确立的行为标准;规则是指对行动的专门规定和禁止;决策程序是指流行的决定和执行集体选择政策的习惯。”③本文将侧重讨论北极区域合作机制,它的演变和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起步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80年代)

    在这一阶段,北极区域出现了一个区域局部合作机制、若干保护动物的条约和少数有关北极航行的规则。

    北极区域局部合作机制主要指《斯瓦尔巴条约》(Svalbard Treaty,又称《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该条约构成了一个保证对斯瓦尔巴群岛及其水域的开发与和平利用的北极区域局部合作机制。1596年,荷兰探险者巴伦支试图寻找通往中国和印度的东北航道,进而到达斯瓦尔巴群岛地区。随后欧洲人在斯瓦尔巴群岛及其邻近海域开展了探险和捕鲸等活动。为规制各国在斯瓦尔巴群岛不断增多的经济活动,英国和美国等18个国家于1920年签署《斯瓦尔巴条约》。1925年,中国等33国加入该条约,成为《斯瓦尔巴条约》缔约国。该条约在斯瓦尔巴群岛确立了“主权确定,共同开发”的原则:承认挪威对该群岛“具有充分和完全的主权”,该地区“永远不得为战争的目的所利用”;各缔约国公民可以自由进入该群岛,在遵守挪威法律的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生产和商业活动,包括捕鱼和狩猎的权利、航行的权利、开展科学调查活动的权利等;各缔约国船只拥有在斯瓦尔巴群岛及其水域(领海)、峡湾和港口的“自由进入权”。The Svalbard Treaty, http://svalbardmuseum.no/en/kulturoghistorie/svalbardtraktaten/.该条约的适用范围为东经10度至35度之间及北纬74度至81度之间的所有岛屿。该条约使斯瓦尔巴群岛成为北极地区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非军事区,在条约区内建立了一种公平制度,保证对该地区的开发与和平利用。

    夏立平等:北极区域合作机制与“冰上丝绸之路”

    保护动物的条约包括《关于保护毛皮海豹公约》、《关于保护北极和亚北极候鸟的协议》、《保护北太平洋海狗临时公约》(Interim Convention on Conservation of North Pacific Fur Seals)、《关于保护北太平洋和白令海峡鱼类的协议》、《国际捕鲸管制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Regulation of Whaling)、《北极熊保护协定》、《关于保护北极候鸟及其生存环境的协议》等。关于北极航行的规则包括20世纪30年代芬兰和瑞典政府颁布的《芬兰—瑞典冰级规则》等。

    在此期间,关于北极地区的国际合作是零散的,只涉及局部地区合作、动物保护以及有关北极航行的规则,参与主体也比较分散,北极国际合作机制尚在起步阶段,并未涉及北极地区的诸多领域。

    第二阶段:初步形成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20世纪末)

    冷战的结束使北极地区的美苏对抗消除,安全形势缓和。在这种背景下,北极区域合作机制得到发展,成立了北极理事会。

    1991年北极八国签署了《北极环境保护战略》(The Arctic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trategy,英文缩写AEPS)。这是冷战后国际社会关于北极治理开展多边交流与合作的首个成果,也为北极理事会的成立奠定了基础。1996年9月,北极八国签署《渥太华宣言》(The Ottawa Declaration),標志着北极理事会成立。根据《渥太华宣言》,北极理事会旨在维护北极地区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不应处理军事安全相关事宜,北极理事会的主要工作由六个工作组承担。

    北极理事会创立伊始,只是一个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间论坛。随着自身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北极理事会逐渐成为具有引领作用的区域性治理机制,在北极治理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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