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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因精神病人引发刑事案件的原因及对策

    时间:2021-10-09 14:37:5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小议因精神病人引发刑事案件

    近年来,因精神病人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精神病人引发的刑事案件,直接影响着人们正常的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秩序,给家庭和社会带来难以承受的痛苦和压力的同时,也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现有精神疾病患者约1600万名,精神病负担约为全球平均水平的2倍,占我国疾病负担的20%。对此,如何规避因精神病人引发刑事案件产生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作用,降低社会公共安全风险,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一、因精神病人引发刑事案件与构建和谐社会产生反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是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受、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的安全有序就是要达到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全团结的局面。但因精神病人引发的刑事案件(以下简称刑案),却与人们构建和谐社会的愿望是相反的。

    所谓因精神病人引发的刑案是指患有精神疾病者由于其意识、感知、行为、思维、记忆、情感或智能等方面发生异常状态,存在障碍,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其特征如下:

    (一)突发性。大多数精神病人引发刑案是在被害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施加了危害行为。例如2005年4月17日,平利兴隆镇一梁姓精神病人,胡乱窜至一农户院里,用弯刀将正在筛黄豆的一老汉从后脖砍断,尸首分离,惨不忍睹。抓获后,经作精神病鉴定,结论为精神分裂症。

    (二)破坏性。精神病人引发刑案破坏性,既有有形的一面,也有无形的一面。前者具体到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物质及精神上的损害,以及心理上难以弥合的创伤。后者则对正常的社会秩序的一种破坏,使人们缺乏安全感,心理产生恐慌。

    (三)法定性。我国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也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以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但由于精神病人的家庭或监护人管束无力,精神病人引发刑案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却因“不负刑事责任”或“不予处罚”,而法律也没有具体条文对其家属或监护人不严加看管和医疗的惩戒规定,这对现今进行的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很大冲击。

    二、精神病人引发刑案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有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没有能力履行监护义务。一些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年老体弱,对精神病患者无力看管,致使其长期游荡在外。如前面所提到的平利兴隆梁姓精神病患者,与他七十多岁的父亲共同生活,其父根本无力控制这一远近皆知的“武疯子”。

    二是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昂贵,令有的家庭无力负担,对精神病人听之任之,推向社会。如2005年4月19日西安市蓝田县蓝关镇西街农民周超,手提1尺多长西瓜刀,将东街小学一名上二年级的男生残杀。就因周在20岁时因多次找不到工作便得了精神病,为治病,其母把积攒10年的8000元花光,但病情仍不见好,家里再也拿不出为其治疗的钱了,导致悲剧发生。

    三是社会管理不到位。一些有危害公共安全倾向的精神病人游荡在外,哪一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职权不清,责任不明,防范措施不到位,使之引发出恶性案件。例如2004年2月27日,湖南衡阳市11岁的李阳带着两岁妹妹李瑶在玩耍。忽然,一个蓬头垢面的男子举一根粗木棍,向两个孩子头部狠狠砸去,李瑶当场死亡,李阳两天之后不治身亡。案发后不久,警方将凶手制服。经司法鉴定后,凶手杨胜利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责任能力,建议长期监护治疗。然而,该杨已在当地一个桥洞下住了4年多,用石头、木棍先后打伤10余人却无法管理。[3]无独有偶,2005年10月2日,西安市一精神病人乘司机不备,将一公交车开走,狂奔1公里,后与一农用车相撞,幸亏未造成人员伤亡。只有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社会管理,减少引发刑案,才能为百姓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是政府民政部门没有专项救助资金对精神病患者的帮助。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精神病人防范管理,民政部门没有专项救助资金,治疗只能由其家属承担,这也使一些精神病患者治不好也治不了。尽管刑法第十八条有“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的规定,但对于基础设施落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县级财政保证人员工资发放就很困难,当地政府也就无力再拿出钱来对其“强制医疗”了。

    三、精神病人引发刑事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防止利用精神病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要保证精神病人不被他人利用,首先就要对其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杜绝其游荡于社会,避免被他人教唆、怂恿危害社会。

    2、对精神病人应严格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尽管《刑法》、《刑事诉讼法》对精神病人犯罪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机关忽略了对犯罪嫌疑人存在病史的细致了解,导致在侦查阶段未发现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患者,就提请检察机关批捕。如2005年4月2日家住广西象州县寺村镇上山村的10岁男孩阿明被邻居莫某用棍子打成重伤,后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莫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在批捕阶段,黄某被作精神疾病鉴定,符合“精神分裂症”临床诊断,鉴于正处发病期,检察机关遂作出不批捕决定。[4]

    3、应将精神病院作为社会福利机构,取消收费项目。精神病人游荡在社会,就会给人们造成一种心理恐慌,甚至对不特定多数人群的利益造成损害,对公共财物、公益性设施带来毁坏。建议通过发动社会力量筹措资金,将精神病院作为医治和管理精神病患者的福利机构,来降低因精神病人而威胁公共安全的风险。

    4、加强基层组织、居委会(社区)对精神病患者的清查和防治工作。通过开展一些健康向上的文化(文艺)活动,陶冶其情操,缓解工作生活带来的心理压力。定期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心理疏导,做好回访工作。

    5、提高对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的安全防护能力。校园场所的安全涉及千家万户的稳定,因而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群的保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出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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