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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在线教育课程资源的著作权保护

    时间:2021-02-08 00:09:2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祝梅

    区别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在线教育促使教育机构、老师和在线教育平台通力合作,学生们能够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即可获取丰富的教育资源,老师们也从三尺讲台的背后变身“网络主播”。与此同时,老师们也应当意识到在线教育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其中的著作权问题。

    一、在线教育课程资源开发及使用应避免的著作权问题

    老师在制作课程资源时,可能会用到他人的作品,例如图片、视频、音乐等。一般而言,倘若在课件中少量引用他人作品且仅为教学之目的使用,可以认为属于《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但以下两种情况可能会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构成侵权。

    第一种情况,“合理使用”的初衷是为了促进知识传播,保护公共利益,因此适用范围仅限于对他人作品的有限引用且出于教学、科研、介绍、评论等特定目的。倘若课程资源被打包在网络或线下进行售卖或有偿使用,或者被制作成出版物出版,都有可能会被视为超出了正常的教学使用范围,教育机构或老师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否则构成侵权。

    第二种情况,《著作权法》并没有界定“学校”的性质和范围,在实践中,“学校”的类型众多,比如公立学校、私立学校甚至网络学校等。并不是所有的“学校”都可以援引“合理使用”的规定,其中的关键点在于“学校”或“学校”的教学行为本身是否是营利性质。比如,营利性的教育机构应该排除在《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范围之外;另一方面,如果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从事营利性的行为,也应该予以排除。而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仅仅是通过“翻译、少量复制、提供”的方式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的情形才可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在线教育机构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将他人作品向广大不特定人员提供,并不符合上述要求。因此如果是营利性的教育机构举办的教育活动,或者非盈利的教育机构举办的营利性教育活动,包括网上课程,已经超出了课堂教学的范畴,使用对象也超出了“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不属于合理使用。

    二、针对在线教育课程资源作者的著作权保护建议

    互联网更新速度快,在线教育侵权频发,而课程资源的研发、制作、通常需要耗费参与者大量的精力、时间或财力,一旦遭遇侵权,又面临侵权主体信息难以确定,侵权取证难、赔偿低等难题。随着法制环境的不断完善,国家对著作权的日益重视,相关问题已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为了更好保障在线教育课程资源作者的著作权,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作为课程资源的开发、制作者,建议教育机构、老师特别关注在线教育平台相关约定,应当注意对于发布课程资源的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以免辛苦完成的智慧成果为他人做了嫁衣,一般除书面协议外,注册第三方平台时应认证阅读“电子协议”“用户须知”等内容。

    2.在线教育平台数量庞杂、良莠不齐,需要注意合作的在线教育平台的资质并进行审核。例如,提供收费课程、直播的在线授课网站、APP,一般都可能会涉及ICP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如果缺乏相关证照,平台可能被关停甚至受到处罚,发布的课程资源也很可能因此面临下架的风险。

    3.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一旦产生,著作权就自动产生并受到法律保护,但在著作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必须提供自己是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此时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自己是作品的创作者或权利继受人,版权自愿登记制度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而设置的,如果权利人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先进行著作权登记,则在举证的时候,只需要出示登记中心颁发的证书,就会得到法院或有关机关的认可。建议教育机构、老师对较为重要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另外,对于较为重要的作品的创作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均應注意保存,以佐证著作权归属。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因此,对在线教育的教学视频、教学课件、教材教辅电子文档等,可采用加水印、加LOGO、添加出处等方式来表明著作权归属。

    5.发现侵权行为时应积极维权,网络中的侵权方难以具体确定时,可考虑给第三方平台发警告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如果遭遇多次侵权、涉及金额不等,可选择侵权范围广、金额高的侵权者提起民事诉讼;我国著作权权犯罪的起刑点较低,在民事责任赔偿不高的情况下,刑事责任的威慑力更大,也可尝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龙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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