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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法感情的解读

    时间:2020-11-21 14:06:5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耶林在《为权力而斗争》一文中反复提到法感情,他认为这是源自于民众内心的质朴的情感,它促使人们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的觉醒。法感情鼓舞人们为了维护人格尊严和张扬是非感而斗争,与此同时,它也维护了社会的正义、推动了法制建设的进程。本文在耶林法感情权利意识思想的指导下,结合我国现状对法感情进行了梳理和解读,在认识到法感情重要性的情况下,提出部分健全与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法感情;
    权利意识;
    民主政治

    一、法感情是什么

    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文中提到:“(当人们权利受到侵害而义无反顾的走上法庭时,)创造所有这些奇迹的东西是什么呢?不是认识,不是教养,而是痛苦这一个质朴的情感。”而这种情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感情,它是从人格受到侵害时的痛苦感受中抽象出来的概念。具体来说,法感情是指人们对法律采取的一种态度,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特别信仰和依赖。而正是这种依赖的产生,这种信仰的存在,决定了人们在行为选择时首先考虑的是毫不犹豫地对法的侵害付诸行动,以阻止他感情力主维护的法次序。法感情是高度抽象的,同时又是极易感知的;
    它是存在于人的内心的一种心灵诉求,是一种无可名状的质朴感受,是民众权利意识与斗争意识的动力。

    (一)法感情的产生

    在耶林看来,为权利而斗争其实就是法感情的实践操作,是对可耻的伤害法感情的行为在道德和实践上的回击。那么法感情是如何产生的呢?耶林在《法权感的产生》这篇演讲稿里是这样形象地描述法感情产生的过程,“法律就像一个漫游者,他在黎明接近日出时离家出游,历史是太阳,而法权感则是漫游者的影子。在日出前法权处于冷清状态,也没有影子,日出后或太阳照耀时,影子从法权后面,移到旁边,最后出现在法权的前面。”也就是说,法感情不是天赋的,而是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不断形成和发展的产物。

    为了更好地论证自己的观点,耶林将天赋论与历史论两种观点进行了比较。他认为,天赋论具有以下三种形态:质朴天真的观点、进化论的观点和形式主义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道德真理对于人类而言,是自然赋予的,天生就是完全的。“法感情”已被事先预置在人的感觉或理智当中,当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时就会自然而然地流露出来。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法哲学选取隐藏在法权感怀抱之中的思想,将之挖掘出来并带到事物的表面,使之与科学联系起来”,即自然并没有将道德内容的全部赋予人类,只是预先规定了它们的萌芽,将之根植于人类的心灵之中,该萌芽必须由历史或哲学家的思想所揭示。第三种观点提出道德的本能就是所有道德真理的原因,自我保持的本能就是法权原则的渊源。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形式性和欺骗性,它给人以假象,但终究是站不住脚的。耶林反对天赋论将自然与法感情联系在一起,他认为法感情是历史的、实践的产物,“法权原则、法律设置、道德准则规范不是被这种感觉所预先规定的,而是生活的力量、实践的需要使这些设置产生了。”耶林还从自然的、历史的以及内在的心理三个角度对天赋论进行分析:(1)从自然角度来说,天赋论的观点违背了自然的本质,因为天赋论认为人的心理天生就存在自私与道德两种本相矛盾的特性。耶林指出自然除了赋予人与动物一样的自私自利,还赋予人一种引导其走向道德的精神,这也是人类区别与动物的一项重要因素。(2)从历史的角度来说,耶林认为不同民族在重要法律制度以及道德观念上的某些方面存在着的一致意见并不是天赋论所说给定的方式形成的,而是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通过不断的实践而形成的适合民族发展进步的东西。(3)从心理角度来说,耶林认为道德的形成不是生来就有的,其变化发展深受周边环境的影响与熏陶。法感情是精神的产物,是通过人的抽象能力获得的,法感情要演变为实证的法律还需要法学家的理论构成与概念分析能力。④由此可知,法感情并不是与生俱来、天赋的本能,而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经过实践和环境影响所形成的,是历史的产物。

    (二)法感情与法

    虽然我们说,法感情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特别信仰和依赖,但法感情绝不可能是法的一种当然同胞。法感情自产生以来,并不必然与法同步相随。人类是一个情绪化的团体,他们在相互的交往过程中会形成不同的感情,例如,爱情、亲情、友情,而这些感情在他们的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所以作为人类感情世界中的一种,法感情也是需要培养和磨合的,而这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法的权威和法的特别关怀。

    1.法的权威

    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至上的权威。”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也曾指出:“法律权威,是指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的强制力都得到普遍的支持与服从。”前者更多地是强调法律的至上性,而后者则从内在和外在进行双重分析。那么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法的权威呢?我们可以先从权威一词进行理解与分析,“权威”是指“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也就是说,权威包含两方面的意思,即力量和威望。力量使人相信权威者有能力解决某种问题或者麻烦,其有能力形成一种控制力;
    而威望则是权威者所具有的,能够感召于民众的威信与声望。权威是力量与威望的结合体,单纯的力量是一种野蛮的强制,而单纯的威望并没有真正的执行效力。

    法感情是在法的权威之下形成的一种质朴的感情,它是对于法的信仰和依赖。健全的法感情需要我们不断地完善法,使法的权威得到真正的体现。恰如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宝剑象征着力量,象征着强制性;
    而天平则是公正正义的体现,它给予世人对于法的信任。但是健全的法制,需要宝剑和天平的有机结合,只有它们亲密合作,才能防止赤裸裸的暴力,才能真正实现法的效用和价值。而只有这样,民众内心的法感情才能更加健康和引导人们朝向正确的方向。

    2.法的特别关怀

    在很多人看来,法是写在纸上的冷冰冰的文字,是需要遵守的规则和秩序,更多地体现了我们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实不然,法是为我们民众服务的,是保障我们合法权利的重要方式,是解决纠纷、问题的有效手段。但法为什么会给人一种冷冰冰的感觉呢?原因或许有以下几点:(1)法律条文中“不得”、“必须”、“承担责任”等字眼,使民众受到一种压迫感和束缚感;
    (2)对于法律的制定和修正,民众没有参与感,认为这是为既得利益者提供的保护伞,而非真正地体现民意;
    (3)法治的不完善也给民众带来了疑问,尤其是当前执法过程中的不合理现象成为常态出现在大家面前。

    所以要想法感情与法律更好地配合,我们不仅需要法的权威性进行指引,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还应当有来自法的特别关怀。法的特别关怀能够产生一种亲和力,使民众感受到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温暖。而这种温暖也会使民众更为理性地认识法律,做到遵纪守法。

    二、法感情的作用

    法感情是社会个体对法的一种特别崇拜与依恋,当他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就会基于这种法感情而维护自己的尊严,而在其维护自己的尊严的同时,他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恰如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文中所说:“这一事实把国民与法内在地紧密联结,这与分娩时以生命为赌注的这一事实把母与子内在地结为一体完全一致。不费劳苦而得到法,犹如白领回来的雏子。鹳带回来的雏子,有时也可能被狐狸、秃鹰领走。但是孩子的生身之母决不许孩子被他人夺走。”⑤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感情产生于法,并是法的生命之所在。

    (一)法感情促使权利意识的觉醒

    法感情作为法律人格的内在情感体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了我们的选择和方向。法感情是一种内生的维权意识,带有一种自发性。法感情为法意识的生成提供原动力,而法意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权利意识、主体意识。

    权利意识就是指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一种心理反映。具体说来,它包含以下三个层次:(1)公民认识和理解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
    (2)公民掌握如何有效行使与捍卫这些权利的方式;
    (3)公民自觉地行使公民权利的行为规约于法律规范之中,以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

    首先,当权利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内在的法感情使他们感到委屈与不公平,而对法的信任与依赖,使他相信通过法可以维护自我的合法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舍弃了唯唯诺诺、胆小怕事的逃避态度,选择了为了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方式。在法制体系下,他们认识和理解到自己是享有权利的,这种权利不仅仅涉及到经济方面的利益,更是自我人格、尊严的抽象,自己的权利是存在价值的,没有人能够随便地侵害与践踏。既然权利主体已经认识并理解了自己是依法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的,那么采取怎样的方式去维护和捍卫自己的权利才是真正的实行阶段。任何的权利都不是摆在那里的装饰品,而是靠权利主体去争取的,只有这样,权利才不会形同虚设,才具有真正的内在价值与实际意义。而在捍卫自我权利的过程中,权利主体还应当认识到行使公民权利要规约于法律规范之中,以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权利是一个抽象、宏大的概念,它包括了个人权利,也包括了社会群体的权利,我们合法行使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同时,也是在维护其他人,或者说另一个自己的权利。只有这样,社会权利才能达到真正的协调与平衡,才能体现其最大的价值和效用。

    (二)法感情推动民主政治的进程

    从微观方面来讲,法感情为法意识的生成提供原动力,促使权利意识的觉醒,推动权利主体为权利而斗争。从宏观方面来说,法感情促使了民众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推动了民主政治的进步。

    正如耶林所说:“权利,一方面从法律内获得自己的生命;
    另一方面,也反过来给予法律生命。”⑥他认为,保护受到攻击的权利不仅是对权利者自身的责任与义务,也是对社会、对国家的责任与义务。即,权利者通过保护自己的权利捍卫了法律,捍卫了法律的权威性,保证了法律的实施;
    而通过捍卫法律,他们也维护了国家的安定与秩序,促进了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与进步。法感情鼓舞下的为权利而斗争,不仅仅包括自我权利,更应该上升到国家、社会、政治建设等高度层面。

    “法权是持续的事业,即不单单是国家权力的,还是整个民族的持续的事业。……每一个处在必须维护其法权的境况中的个人,承担着这种民族事业中自己的那一部分,为在世界上法权的观念,尽其绵薄之力。”⑦社会中的每个个体都存在于社会之中,每个人的努力与抗争也都为法律的实施与健全贡献了力量。权利主体内心所存在的法感情维系和团结着社会的力量:“每一个看见不法盛行或者不法猖獗就感到愤慨和在道德上激怒的人,都具有这种思想,因为相对于因侵权引发的那种情感源于自己人格的损害,这种情感的根据是关于人类的道德理念的力量,这种情感是对亵渎权利的具有强有力道德性质的抗议,是能为是非感佐证的最美妙的和最崇高的证言──这是一种道德的现象,无论对于心理学者,还是诗人,同样富有魅力和益处。”⑧也就是说,我们为权利而斗争不仅仅是为自己的权利抗争,也是在维护和捍卫人类的公平与正义,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社会政治民主建设和发展。

    三、结合我国国情对法感情进行梳理

    从历史方面来看,中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期间儒家思想作为正统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核,也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理论基础。千年的专制社会,压制和禁锢着人们的思想,即便是思想解放的今天,中国人的性格依旧保留着唯唯诺诺、胆小怕事的元素,甚至不明白什么是真正的民主,什么是所谓的权利,更谈不上为权利而斗争,捍卫法律的正义了。当然,法感情下的权利意识并不是上天赋予的本能,而是人们长期斗争与反抗的结果。法感情下的权利意识是民主法制意识的重要内容,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真正的民主,也就不可能有现代法制。要想更好地维护人们的权利、捍卫法律,我们需要对法感情进行一定的梳理和整合,进而提升和深化权利意识。

    首先,权利意识的觉醒与深刻,需要培养公众内心的法感情。

    如前所述,法感情是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和依赖感,合理地培养与强化这种法感情能够使公民认识和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实在性,确信当前的法律是正义的、公平的,确信法律是为维护公民正当的权益而存在的。当然,民众的权利意识是一个抽象的存在,它不仅仅是指个人的权利,还是社会整体权益的协调与权衡。也就是说,法治社会的权利意识,不仅在于知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还应表现为尊重他人的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是对自己权利的尊重,更是对社会秩序、社会价值、公平正义的尊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们所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其次,法感情的建立,需要提高民众的素质。

    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社会成员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一个愚昧落后的民族是难以建立名副其实的法治社会的。我们要着力于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继而增强自我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守法的精神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靠长期的培训教育。”“法律教育对于民族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素质的全面提高,推进民族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⑨加强对于民众的教育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1)加强普法教育,推动权利意识的全民性;
    (2)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法律专业队伍

    最后,完善权利意识的制度保障。⑩

    法感情作为人类内心存在的一种质朴的情感,属于内心精神世界的一部分。但是,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我们更为深刻的认识法、认识权利。所以,权利意识不能只停留在意识形态领域,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权利意识的制度保障,为权利意识的培养提供制度条件。只有这样,法感情才能跳出精神世界的禁锢,切实的被实现,被认可。只有这样,法感情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而与此同时,法的权威性也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这也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

    注释:

    [1]-[3]鲁道夫·冯·耶林著:《法权感的产生》,王洪亮译,《比较法研究》2002(3)。

    [4]何正进.耶林权利思想研究.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5]-[8]鲁道夫·冯·耶林著:《为权利而斗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9]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0]尹晓闻.解析耶林“法感情”中的权利意识.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科学社会版).2010(3)。

    参考文献:

    [1]鲁道夫·冯·耶林著:《法权感的产生》,王洪亮译,《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3期。

    [2]鲁道夫·冯·耶林著:《为权利而斗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3]刘旺洪.法律意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尹晓闻.解析耶林“法感情”中的权利意识.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科学社会版).2010,(3)。

    [5]何正进.耶林权利思想研究.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作者简介:陈红静,女,1988年3月生,河南安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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