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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婚丈夫和我耍心眼,我该怎么办 再婚之前请多个心眼儿

    时间:2019-01-17 04:44:3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A再婚知情权不容侵犯      案例:某机关退休干部老李早年丧偶。2003年2月上旬,经人介绍认识了农村中年妇女方某。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双方于次年2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再婚后不久,老李发现再婚妻子不但存在智力上的严重缺陷,而且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脾气怪异暴躁。为此,老李提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被方某拒绝。无奈之下,老李于2005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方某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方某故意隐瞒生理缺陷,致使男方无法与其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法官点评:这是一起因再婚前隐瞒法律规定禁止的疾病而引发的离婚诉讼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因一方患精神病或痴呆而引起的离婚诉讼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类案件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1)一方婚前已患病,患者及其亲属隐瞒其病史,欺骗对方而成婚。婚后对方发现其病症而提出离婚。(2)一方明知对方患有某种禁止结婚的疾病,但是出于某种原因或利益的考虑而与其自愿结合,婚后发现难以共同生活而要求离婚。(3)婚前双方身体、精神均正常,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因受到严重刺激而发病,对方提出离婚。我国《婚姻法》也规定:患有某些疾病不应当结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禁止结婚的疾病是指未经治愈的麻风病、性病、精神病和重度痴呆等。最高人民法院曾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被告及其亲属隐瞒了其病史,且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脾气暴躁,致使男方无法与其共同生活,故法院作出了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刘军民)
      
      B“莺莺”去向不明 “红娘”应否赔偿
      
      案例:70来岁的张老汉儿女均在外地工作,退休后老伴去世,自己独守老屋。虽然手中有些积蓄,吃穿不愁,但日子过得有些孤独。最近邻居老柳给他介绍了一个在自己新开饭店打工的40来岁的女子,女子称自己是老柳的同乡,为老柳的远方亲属,因不堪丈夫打骂并与丈夫离婚后外出的。她不嫌老张岁数大,只要老张对她好就行。该女子和老张认识后,每次来老张家,都帮助老张洗衣服做饭。老张看她“勤快实在”,很快与她确定了结婚的日期。日期确定后该女子先是向老张要6000元,说是寄给父母作为“见面礼”,后又向老张要6000元“购置嫁妆”。12000元到手后,该女子不辞而别,没了踪影。老张感到受了骗,想到该女子既然是柳的亲属,于是找到了柳,要柳要么“交人”,要么“赔钱”。柳称他和该女子并没有亲属关系,他对该女子的住址等也不十分了解,按该女子留给饭店的地址也查不到此女子,他没有办法“交人”。他自认没有欺骗张老汉,钱是张老汉自己给那女子的,所以不同意“赔钱”。就此张老汉准备起诉柳某,柳某应否赔偿张老汉的损失?
      法官点评:柳作为介绍人,给张与那女子牵线搭桥的行为是一种中间行为,中间人柳的责任和义务是如实地向双方反映他所知道的情况。柳没有收取中介费,没有义务像婚介公司那样去核实了解双方的真实身份。对于上述的情形,按合同法等规定,原则上中介人柳是不应承担责任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中介人柳与那女子串通共同对当事人张进行欺诈,或虽没有与那女子恶意串通,但是出于柳自己的某种目的,夸大其辞提供虚假信息,柳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我们也给寻偶的那些老人们提个醒,寻偶时要认真核查对方的身份,捂好自己的钱袋子,不要轻易地向外掏钱,防止受骗。
      (井川)
      
      C面对这些情形,婚姻登记机关应该怎么办
      
      虚报年龄、隐瞒精神病史、隐瞒近亲关系……某些当事人采取欺骗以及托亲靠友拉拢登记处工作人员的手段,进行了结婚登记,取得了婚姻登记证书。发生感情纠葛,这些人又以登记时年龄是虚报的、登记时隐瞒了病史、隐瞒了近亲属关系,到登记机关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登记。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原1994年2月1日发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第25条规定的:“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等内容。那么针对上述情况,登记机关应当怎么办?有的婚姻登记机关还一律采取撤销登记的办法妥当吗?
      婚姻登记机关主要是对公民缔结婚姻的行为在登记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婚姻行为不予登记,使其不具有法律上的认可。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
      l.对于有《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告之当事人去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无效婚姻宣告申请。
      2.对于有《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因胁迫结婚的情形的,根据《婚姻法》该条和《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的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3.对于不具备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情形的,或者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当事人申请离婚的,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在协议中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依上述条例第l0条、第11条的规定,登记离婚。婚姻登记机关采用撤销的办法处理无效婚姻、对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仍予以撤销等是不妥的。(王景龙)
      
      编后语
      单身老人在寻找配偶的过程中,更应该慎重行事。应尽量选择知根知底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认识之后还要经过多方面的了解,以免上当受骗。
      不过,要想重新寻找幸福,并非只有通过婚介这一条路。近年来,北京市朝阳区就出现了一个“单身中老年交友乐园”的自发组织,为众多寻偶的老人搭起了一个择偶信息交流的平台,颇受单身老人们的关注。而四川成都,更有一批“前卫”的老人在尝试各种新潮的征婚方式,积极主动地寻找自己的幸福。详情请见本期第46~47页之相关报道:《换种方式去寻另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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