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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欧洲女主统治的社会认可性研究

    时间:2020-05-13 08:58:1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彭湃

    摘 要:在欧洲历史上,女王、女皇统治国家的例子屡见不鲜,而且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从多方面讲,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基督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欧洲王室对血统的重视以及欧洲各国联姻的需要。但总体上,古代欧洲的女性政治权利仍然在男性之下,女主统治得到社会认可并不意味着当时的男女平等。

    关键词:古代欧洲;女主统治;社会认可性

    女主即女性的君主,是君主制国家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为女性时的称号,一般包括女王、女皇等。母系氏族时代,女性部落首领非常普遍。即使到了父系体制的时代,在男性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政治领域中仍然留下了女性的印记,女主统治依旧不绝如缕。

    在中国历史上,尽管女主统治一直存在着,但帝制时代的主流文化传统向来否定女性参与政治的正当性,女主统治大多有“实”无“名”。中国名副其实的女皇帝只有武则天一位,且她最终仍是以皇后的名义下葬,其武周王朝仅历一代,中国历史上对她的评价褒贬不一。相比较而言,古代欧洲的女性统治者不仅屡屡出现,而且得到了社会大众的广泛认可。著名的女主如西班牙的伊莎贝拉一世、英国的伊丽莎白一世、瑞典的克里斯蒂娜女王等,她们都开创了自己国家的辉煌时代,被誉为历史上的伟大人物。那么,古代欧洲女主统治这种高度的社会认可性到底来源于何处?为何欧洲人民愿意接受女性君主的统治呢?

    一、基督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

    从公元1世纪于罗马帝国东部兴起以来,基督教逐渐在欧洲地区传播开来,并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在中世纪,教皇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凌驾于各国君主之上,在西欧的政治生活中,扮演着仲裁者的角色。因此,基督教的教义自然也成为人们必须遵守的法则,这对欧洲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深远,也间接促进了欧洲女性地位的提高。

    《圣经》说,上帝依照自己的样子创造了亚当,从他的肋骨中抽出一根造就了女人。可以说,这是教会法确立“一夫一妻”和“不得离异”的理论依据。另外,教会法要求夫妻双方在自由意志下做出合意是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即合意婚姻制度。在认识错误、胁迫、欺诈、恐惧等影响下订立的婚姻无效。这使得以父权、夫权为核心的家族制婚姻向基于个人意志的婚姻转化,女子不再是父族获得利润的工具。由于基督教在欧洲的巨大影响力,对于这些教义规定,即使是王室也必须遵守。这就促进了包括王室公主、王妃、王后在内的女性政治权利和地位的提高。

    同时,基督教实行一夫一妻制度,且只承认婚内生子,轻易不能离婚的要求,也很容易造成直系男性子嗣凋零,因而承认女系就会成为迫不得已的选项。继承人太有限,为了维护统治,国王不得不打破男性对皇位的垄断,允许女性继位。例如苏格兰的玛丽一世,这位就是以公主的身份,出生六天就继承了王位的女性君主。虽然在国王罗伯特二世的统治期内确立了苏格兰王位继承规定:罗伯特所有儿子的男性后裔才有资格继承王位,但因为玛丽一世的父亲詹姆士五世死前,最后一位符合条件的男性继承人——詹姆斯五世的堂伯奥尔巴尼公爵也已经去世了,所以不得不由这位直系女性后裔成为新的国王。

    比较而言,古代中国婚姻上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妾是有合法地位的,她们生下的庶子也是有继承权的。这就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皇位的继承不会缺少男性继承人,因为有各种男性旁支,这就会使得女性被完全排出继承顺序之外。所以中国从来没有出现过“公主变女皇”的情况,即便武则天也是“攥夺”夫权和子权,还另立国号,才成为了皇帝。

    二、欧洲王室对血统的重视

    在古代欧洲,血统对于皇室和封邦贵族是非常重要的。他们以贵族血统而自豪,以血统纯正而骄傲,所以继承王位或皇位也是以血统的远近为依据的。基于这种血亲继承的观念,一个身为国王的姐妹或女儿的公主,就要比一个是国王远亲的男性更有资格继承王位。所以在西方女性有更多的机会成为君主。例如那不勒斯女王让娜一世,因为她是前国王的唯一后裔,所以比起远房堂兄、后来的查理三世就有更优先的继承权。(当然,有些国家王室的标准不同。例如按照上文提到的英格兰王位继承规定,如果詹姆斯五世的堂伯奥尔巴尼公爵还在世,就应该由他而非詹姆斯五世的女儿玛丽继位。)

    在一些欧洲王室看来,一个虽然和君主不同姓,但拥有较近血统的近亲,也是拥有继承权的。例如英国的亨利八世去世之后,除了王储爱德华之外,他的两个女儿玛丽和伊丽莎白分别为第二、第三顺位继承人,甚至他的外甥女弗朗西丝·布兰登和弗朗西丝的女儿简·格雷则也分别是王位的第四、第五顺位继承人。这就大大增加了女性继承王位的可能性。

    而在我们熟悉的古代中国,人们更讲究的是姓氏,而不是所谓的血统远近。中国的传统观念强调同姓继承,君主绝不会把自己的王位或皇位传给外姓人。从宗法制来看,男丁才是传递姓氏的,子女都从父姓,而姓氏是传递香火宗族延续的标志。这正是“家天下”的重要体现。女人嫁出后就会改姓丈夫的姓氏,不算自家人,所以他们绝不会选择女性为继承人。即使男性后裔都已经去世,那也只能算是这个王朝绝后了。虽然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中国,这种情况很少出现。

    三、欧洲各国联姻的需要

    古代欧洲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以城邦制存在的,很少有统一的国家。城邦的邦主,也就是Lord,大多自己盘踞一方,势力并不出众。然而城邦之间经常相互攻占,邦主們常常需要以结盟来加强实力,以求得自保。而结盟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借助联姻了。从本质上讲,这就是一种“婚姻外交”。一般联姻后,这对夫妻的孩子就会是城邦的合法继承人,那就更容易得到“亲家”的支持与帮助。而且通常双方实力差别不大,这自然导致了身负联姻“重任”的丈夫必须尊重妻子而不敢小觑,无形中就提高了女性的地位与权利。最有名的例如亨利八世,因为要和凯瑟琳王后离婚,致使了英国与西班牙甚至教皇的关系一度破裂。

    另一方面,欧洲的公主们出嫁,大都是带着成为结盟纽带的重任去的。这样的家族使命,就要求她们要能够审时度势,影响国王的决策,所以公主们必须要接受良好的教育,了解当时的政治时局。如此一来,她们的政治素养和掌控能力必然提高,甚至不输于男子。男性君主能做的事,她们一样可以承担。有了这个基础,继承王位就可以得到臣民的信服和拥护。一旦王位继承出现需要接替的情况,立刻就可以顶上去。比如瑞典的克里斯蒂娜女王,在父亲战死、以六岁的稚龄继承王位时,就给俄罗斯大使留下了有良好见识的深刻印象。她在位时将耶姆特兰和海里耶达伦两地并入瑞典,并力主瑞典退出“三十年战争”,最终实现了和平。

    在欧洲,走上女王宝座的路径包括两种:从公主到女王和从王后到女王。欧洲历史上的女王大多属于从前者这一类,但后者也不算少见。身为王后,在国王丈夫死后,继承人尚年幼或没有合适的继承人,便自己走上权利舞台的中心,进而即位称尊的情况,在欧洲各国历史上司空见惯,其中以俄国的两个叶卡捷琳娜女皇和丹麦的玛格丽特一世为典型代表。

    而中国则不同。中国在秦朝的时候,就早早地实现大一统。之后大多数时期由于外敌很少,几乎不再有和亲或联姻的需求。在不斷发展的中央集权制度之下,中国的帝王拥有无上的权威和势力,而皇后和嫔妃大都来自民间或官宦之家,没有与帝王相抗衡的地位。汉、唐之后,为了进一步地防止后宫乱政,更弱化了皇后乃至太后的地位,甚至明朝多个皇帝都是宫女所生。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从王后到女王的可能性。即使中国历史上有许多太后“垂帘听政”掌握朝廷大权的情况,但她们只能算是在特殊时期对皇帝“职责”的代理,难以获得帝国“所有者”的身份与国家元首的“最高权威”。换句话说,她们掌握的权力没有长久性,且只能有“实”无“名”。

    结语

    相比较中国历史上女主统治不被社会主流文化所承认,欧洲古代的女主统治则得到了更广泛的社会认可。基督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欧洲王室对血统的重视以及欧洲各国联姻的需要,从根本上看,这些原因都体现了较之东方,古代欧洲的女性在政治上拥有更多的权利和更高的地位。

    然而我们同时需要注意,在古代《萨利安法典》中妇女没有继承权的规定影响下,当时大部分欧洲国家规定王位继承顺序的时候,往往以男性为先,只有在合适的男性继承人不存在或过幼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女性。在法国等国家,甚至不允许女性继承王位。直到近代,因为女性王位继承人而引发的战争从不少见。这些意味着古代欧洲女主统治尚未得到整个社会的认可,显示了在当时女性还没有得到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和地位。资产阶级革命后女性解放运动和女权主义的兴起,更说明了这一问题。甚至直至今日,人们仍需在这一方面不断奋斗,来争取女性正当、平等的权利与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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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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