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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事案件对诉讼程序的特殊需求分析

    时间:2020-09-18 04:11:3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关键词 婚姻家事案件 诉讼程序 特殊需求 基本特征

    作者简介:杨清卿,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婚姻家事。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010

    婚姻家事案件指的是在婚姻法内所明确的权利与义务出现争议,或由婚姻法所确认身份与保护身份关系不稳定,或基于身份关系基础上与身份关系存在财产争议的一种案件。换而言之,该案件涉及内容较多,包括抚养关系、生育权、未婚同居、婚姻等纷争。故而对于诉讼程序要求也较为特殊,在设计诉讼程序时,不仅要追求客观性、真实性,同时在收集诉讼资料时,法院还应当拥有主导权,这是由于婚姻家事案件共同存在公益性及私益性所决定的。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中,虽然对于婚姻诉讼程序有着特殊规定,但是从整体上来看较为零散,以无法满足现实需求。故而,在审理婚姻家事案件时,应结合其特点以及对于诉讼程序的需求,采取类型化审理,构建出相应诉讼程序制度。

    一、婚姻家事案件基本特征

    相较于一般民事或商事关系纠纷而言,婚姻家事案件自身具备独特性与特殊性,其基本特征包括牵连性、公益性、隐秘性、紧迫性等特点,现阐述如下:

    (一)牵连性

    在民事或商事案件纠纷中,虽然相关联系人较多,然而案件自身通常存在间接性厉害关系,在处理案件时,需结合规定要求来进行,对于除当事人之外所产生的利益关系不需要进行过多考虑。但是在处理婚姻家事案件时,处理方法与一般民事、商事案件的处理方法不同,这主要是由于家事案件中所含关系较为复杂,是由婚姻、血缘等关系所组成的,因此所涉及人员关系比较复杂,而人际关系则会直接对家庭财产、成员等造成影响。换而言之,一旦婚姻家庭出现纠纷问题,那么则会影响到家庭中其他成员利益。比如,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案件中会涉及到老人赡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对于社会而言,家庭存在特殊性质,故而在家庭案件处理中,除了涉及到与法律有关的内容,而且还会受到伦理方面、社会价值方面等多因素影响,故而需重视对于家庭案件的处理[1-2]。

    (二)公益性

    在大多数民事案件中,通常只与当事人个人利益有关,因此国家在面对民事案件时,一般不会进行干预。而婚姻关系与血缘关系建立是基于社会安定基础上,同时也是稳定国家秩序的一个重要内容。若婚姻关系能够随意改变,那么则会导致社会秩序出现大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家庭不和谐因素会对社会稳定性造成影响,比如遗弃、家庭暴力等现象会引起社会关注,若情况较为严重,还会导致社会出现大动荡。因此,在婚姻家事纠纷中,不仅与个人利益有关,同时还与社会利益、集体利益有着密切关联,由此可见,婚姻家事案件具备公益性特点,是不允许个人随意进行变更与处理的。要想确保家庭生活稳定、持续,国家应当制定出相应法律法规,对家庭进行保护与协助,进而将国家保护功能充分发挥出来。

    (三)隐秘性

    在婚姻家事案件里所含内容大多为当事人私生活、财产与感情等,故而其具备隐秘性特点。一般情况下,当人们家庭出现问题之后,不愿意被他人所致或受到外界干扰的,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家丑不可外扬”,故而在处理家庭纠纷时,家庭成员们会在家庭内部中处理家事,而不将其宣扬出去。站在维持家庭稳定角度上来讲,若当事人将家庭内部问题公布在大众面前,不仅无法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甚至还会进一步激化矛盾,促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越演越烈,进而影响到社会及家庭稳定[3-4]。

    (四)紧迫性

    在家事纠纷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与纠纷内容,与许多事实与原因相交叉。大多数婚姻家事问题当中,从表面上开看,是因为夫妻之间情感出现问题而导致家庭纠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可能是由于两个家庭之间出现问题而造成的。随着时间推移,当事人心中所积累的怨恨不断加深,最终导致爆发家庭纠纷,甚至于在情绪激化下,会导致当事人作出不理智的判断与选择,进而出现一些严重后果,如家暴等,故而对于这类家庭问题,应及时处理与解决,避免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5-6]。

    二、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对于诉讼程序所提出的特殊需求

    (一)家庭地位与家庭功能存在特殊性

    在调节婚姻家事案件时,与一般民事、商事案件不同,案件要想真正得到结束,则需基于判定与对抗基础上,形成二元对抗式,从法律层面上来解决案件。故而,这对于案件处理程序有一定要求,要求其尽量将案件放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与此同时,要想所有案件都进入至诉讼程序中,则需要以泛滥化语言,尽量格式化纠纷事件。在法律语言上由于存在一定转折,故而对于纠纷事件进行处理时,一般情况下法院对于处理对象的要求并不高。比如,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为了尽量避免将婚姻不忠者暴露在外界面前,在分割当事人双方财产时,会以其它名目来降低其财产,或者是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以其它原因来更改。

    (二)对于法官职权干预的合理性

    1.对于法官职权干预存在合理性

    在我国重要法律中,婚姻法是一项重要法律,并且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因婚姻家事而造成的案例较多,故而我国民事诉讼发展和婚姻家庭审判之间有着绝对关联。一般情况下,法院对于婚姻家事案件的处理,会参考部分人们群众观念与意见,有的法院甚至会采用辩论方式来处理家事纠纷问题。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法官也存在积极主动性,比如在开庭审理时,以最大有责权限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站在方法角度上来讲,我国民事审判方法的改革是由西方化思维进行改革的,即强调对立性,通过不断增大对一方当事人的对比投入力量,以此来得到主要目的。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所存在的思想较为传统,主要讲究的是求同存异,即先寻找出共同点,并将不同意见保留下来,即便是在对立事物里,也能够寻找到相同的一面,故而可以说我们所采取的是辩证性思维方式。若不对此展开进一步粪便,则会导致人们思想逐渐被侵入或者被同化,最终无法合理、有效的解决现实问题。

    2.对于诉讼干预的体现

    要想稳定社会公共秩序,与家庭是否和睦、稳定有着很大关系,一旦形成婚姻关系之后,法律应当适当进行干预,为婚姻当事人制定出各项义务与责任,这主要是由于无家庭,则不会产生文明,而社会就无法进步。家庭和谐发展与社会稳定性之间有着密切关联,若社会中大多数家庭都是在不稳定、不幸福状态中,最终会给社会发展带来不良影响。而家庭关系与家事纠纷问题之间同样存在关联性,若当事人对于事物缺乏理性态度,则很有可能出现一些不理智的行为、语言等,进而对社会中弱势群体造成危害,甚至于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由此可知,制定并实施社会公共权益保障机制是很有必要的,可有效维持社会持续处于稳定状态。这种对于国家干预所提出的需求,主要表现为法院法官根据自身职权,主动展开取证、审查、对处分权等干预以及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等[7-8]。

    (1)限制处分权。相较于一般民事、商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处分原则不同,当法院对审理身份关系进行审理时,对于当事人未提出事实,应当考虑不受到当事人处分权限制,这主要是由于婚姻家事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内容大多是身份关系、家庭和谐等。故而,法院在审理婚姻家事诉讼过程中,可不将当事人自认作为裁判依据,可随时提出变更。比如,原告向法院提出请求离婚,经调查后法院发现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无效,那么法院法官可根据当事人未提出相关事项进行判断;又如在离婚案件判决中,法院应重点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指定监护人,也可视情况根据职权中止诉讼或者做出保全裁定;在进行二审过程中,上述法院可不受到上述范围对其的限制等。

    (2)自由裁量权。在处理婚姻家事案件时,法院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可结合具体情况斟酌使用,这主要是由于家庭婚姻事件构成是存在抽象性特点,在处理案件时,很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社会伦理、生活方面、情感方面等,故而不能以具体法律条例来判定,在此情况下,法院法官可行使自由裁量权。除此之外,在一定程度上,法律效果也存在抽象性特点,比如在离婚案件中,老人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等,可结合具体情况自由进行裁量。由于在婚姻家事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是大多为家庭成员纠纷问题,需合理进行安排,避免再次出现类似事情,故而对于该类事情的处理与裁量关系则显得尤为重要[9]。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婚姻家事案件当中所涉及内容较为复杂,故而对于案件的诉讼程序也具备特殊化特点。在处理婚姻家事案件时,除了根据法律法规来判定以外,还应当适当考虑公益因素与社会因素等,以公正、公开为处理原则,遵循案件特殊性,进而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张友连,岑董董.论家事案件的类型及程序原则[J].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8(2):210-214.

    [2] 黃明展.对我国的家事审判疑难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27):152,151.

    [3] 邓岩,宇麒潼.我国家事诉讼程序构建探析[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4):88-92.

    [4] 徐兵.论家事审判程序的改革[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7(3):13-17.

    [5] 叶伟伟.完善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对策[J].法制博览,2018(15):215.

    [6] 陈咪咪.论域外家事审判程序法及其启示[J].法制与经济,2019(5):141-142.

    [7] 王菲扬.论家事诉讼程序的特征和适用范围[J].法制与社会,2018(4):93-94.

    [8] 臧国燕,王东辉,田蕾.家事诉讼程序中职权主义审判方式的适用[J].人民司法,2018(10):84-87.

    [9] 黄丽竹.论中国家事诉讼程序的构建[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5):9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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