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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变态人格的犯罪成因与预防

    时间:2020-10-19 14:17:1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张崧岳 燕永辉

    【摘 要】 变态人格犯罪的特征是常规犯罪所不具备的,具有较高的不可预测性与危害性。本文通过对变态人格的基本特征进行分析,找出成因与特征之间的内在联系:外部刺激,内我需求。并通过特征找出变态人格犯罪的预防措施:对具有变态人格的人群进行甄别,提早进行防控工作,环境预防,社会预防。

    【关键词】 变态人格;犯罪心理;犯罪预防

    一、变态人格的概念與特征

    变态人格,亦称人格障碍、人格异常、病态人格等,是指个人的人格特质显著偏离特定文化背景、思想观念和大众的普遍认知,表现为一种缺乏灵活变通性的个人生活风格和行为模式,严重影响了个体的社会功能,造成对社会环境适应不良,甚至达到危害社会的程度。变态人格不能直接归到精神疾病之中,精神疾病主要表现在个体行为与心理的不协调,会发生幻觉与妄想,不能在正常社会进行日常活动,具有神经生理性病变。而变态人格只是单纯的人格变异,不属于真正的病态。

    1、基本特征

    情绪不稳定,行为难受控制。具有变态人格的人在冲动控制方面自我控制水平较差,会在强烈的欲望引导下,出现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甚至违反法律的行为,这种行为显著偏离了特定的文化背景,对他人与社会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与后果,但其本身是无法对这样的行为进行控制,同时情绪波动较大,会将自己处于一种没有由来的过分紧张与不安感中。

    情感冷漠,缺乏责任意识。具有变态人格的人虽然能进行较为正常的社会活动中,但是其本身是无法同常人一般与他人进行良好的互动,面对自己的亲朋好友冷酷无情,其内心情感活动体验缺失。在这种的情境下,会主动将自身客观原因所产生的种种后果认为是社会、他人所导致的,而不是主动认真分析解决自身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剧了其对社会与他人的厌恶感,导致产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甚至违反法律的行为。

    自我为中心,厌恶社交。具有变态人格的人是高度自私的,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自己才是首要的需要满足的目标,在人际交往中,表现为缺乏共情能力,没有过多兴趣体会对方的真实想法,没有办法理解交流差异,只显现出自己一个人的欲望,考虑对方能否满足自己的需求,从而引起他人的不满,但对自身产生的影响微乎其微,主要原因是认为社交并不能带来良好的正向反馈,是一种无意义的消耗。

    二、变态人格犯罪成因

    并不是所有具有变态人格的人都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果所有具有变态人格的人都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只需对他们进行严格的监管,便可有效减少违法犯罪活动的数量,降低社会的危险性。变态人格的人只是在其他相同因素的作用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相较于正常人会大一些。

    1、外部刺激

    由于具有变态人格的人具有不正常的人格,对正常人的日常生活难以处理,无法与主流社会文化交融,难以协调与调整周遭事物,一旦发生重大变故,可能令其无法接受现实,并将一切责任归咎于他人与社会。当发现自己无法解决这些新的问题与挑战时,便极有可能用各种手段来宣泄自己的不满与怨恨,产生违背公序良俗或违反法律的行为。这样的外部刺激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与家庭的纠纷、感情婚姻矛盾、工作问题等,正常人遇到这样的问题会想尽一切办法来妥善解决,但变态人格者可能做的只是自怨自艾或违法犯罪。

    2、内我需求

    具有变态人格的人相较于正常人属异类,但归根结底其也是在社会中生活的人,必然有满足自我的内在需求。由于其具有变态人格,性格孤僻,负面情绪积压过多,因此可能会有与常人所不同的变态的心理需求。

    首先,从具有变态人格的人的特点来看,其性格孤僻,以自我为中心等特点导致了自身无法与他人取得有效的沟通,更无法得到他人的认同与关心,这加剧了变态人格的程度,循环往复,若无外界干扰治疗其变态人格会越来越严重。所以缺乏家人鼓励、朋友支持、社会治疗的变态人格者最终会发现自己生活的无趣,但没有动力去追寻正常的实现自我价值与满足的目标,转而去寻求另类刺激。一开始可能只是进行一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事件来让自己感到满足与刺激,随后这些事情的满足与刺激的程度不够便会以违法犯罪行为来让自己空虚的生活变得更“有趣”些。这也是为什么具有变态人格的人犯罪动机是非常人可以理解的,其目的的违法性是不明显的,但作案的手段是极其残忍并具有连续性。

    其次,大部分具有变态人格的人按照世俗定义来看,并不是在社会运行环节起到重大作用的人,反而是社会贡献小,碌碌无为的社会边缘人,这决定了他们无法通过工作来实现自我价值。但在他们的内心世界中,自己才是这个世界的王,与现实世界的少有人知形成强烈对比,内心的落差感极大,自己无法接受事实。正常人会接受自己的失败与平庸,并积极寻求改进的方法与途径,但变态人格者并不会认识到自己身上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反而会将自己视为“千里马”,只是缺少一个能识良马的伯乐,同时将自己所遭受的不幸归因于他人与社会。所以渴望能做成一件能吸引关注的其他人难以完成的大事,而自身客观条件的不足限制了自己所能取得的成就,但又需要满足自我需要,便会走上进行犯罪来吸引他人关注的道路,证明自身价值。具有变态人格的人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是多重的,可以这样认为,变态人格的特征是变态人格罪犯的抽象化表达。

    三、变态人格者犯罪的预防

    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远比对已经发生了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有价值得多,所以社会应该从多个方面对具有变态人格的人进行防控。目前大部分变态人格罪犯的发现都是处于犯罪后评估,如果公安机关可以对具有变态人格的人群进行甄别,提早进行防控工作,及时将其犯罪欲望与可能性进行清除,那么对社会的危害性将会大大降低。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大部分变态人格罪犯都是从对社会危险性较为轻微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开始进行的。因此与这一人群接触最早的会是所在社区的片警或基层派出所的警察,李玫瑾教授认为公安机关应该在所属辖区建立“反社会人员监控机制”,基层民警应该掌握基本的对变态人格的识别的能力,对具有变态人格人群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仅仅只停留在简单的批评教育,而着重于进行跟踪记录,辖区内一旦有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可以优先考虑是否为具有变态人格人群所为,公安机关在开展侦查讯问活动时,也能尽早掌握有效线索。同时,公安基层民警所在辖区如有该类人群,应提早进行走访,了解其基本信息,掌握其心理动向,要求其亲戚朋友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关爱、支持与帮助,也可以起到对变态人格犯罪的预防工作。但公安机关所能做的对变态人格者犯罪的预防终究是有限的,那些没有被公安机关所识别出来的具有变态人格的人群也应通过其他途径预防其犯罪。

    1、环境预防

    家庭与学校是儿童进行学习的两个课堂,一方面进行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进行良好人格的塑造,儿童如果在这个时期没有得到足够多的支持与关爱,其心理健康可能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在家庭中父母应该言传身教,给孩子传递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与儿童建立良好稳固的信任关系,及时对儿童的不当言行进行修正,理性同孩子分析问题。同时在学校中,老师也应指引儿童养成健全的人格,鼓励儿童积极向上。在学校也应增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把心理健康教育作为义务教育所必需的一部分。老师也要着重关注学校是否存在校园霸凌事件,校园霸凌已经成为新一代校园问题,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都有极其恶劣的严重影响,所受到的心理创伤可能将孩子所建立的健全的人格打破,进一步使其变得孤僻、自闭,一步步走向变态人格的边缘。因此增设心理辅导老师也是必要的,在学生遇到心理问题后,可以及时解决,以免产生不良后果。

    2、社会预防

    具有变态人格的人也是同正常人一样生活在社会中,如果正常人不仅对他们没有产生丝毫理解,反而变本加厉主动排除孤立他们,这是不利于他们的心理健康发展的。政府应该积极主动对心理卫生进行宣传,增进普罗大众对于变态人格的认知,对心理不健康、人格不健全人群所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出干预,减少对他们的歧视与不理解,用一种正确的方式对待变态人格。新闻媒体也应该引领积极向上的舆论,减少对暴力恐怖行为的偏见报道,宣传正能量新闻,着重向公众科普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减少大众对变态人格的不良看法,鼓励大众与变态人格者正常相处。

    变态人格者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可控性远大于常态犯罪,因此对于变态人格犯罪的成因及预防的研究也应该更加深入。变态人格者走向犯罪之路不是一夜之间能形成的,其成因是多方面共同造成的,整個社会应该成为变态人格者的强大心理后盾,而不应成为对抗的对象。

    【参考文献】

    [1] 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M].杭州教育出版社:杭州,2005.422.

    [2]   〔美〕布伦特·E·特维著.犯罪心理画像.李玫瑾等译[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4.

    【作者简介】

    张崧岳(1998.08—)男,汉族,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侦查学.

    燕永辉(1999.10—)男,汉族,河南济源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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