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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康:核心专利陷侵权疑云严重误判致对赌惨败

    时间:2020-11-07 16:01:2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林然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康”)近日通过了发审委审核,将不日登陆上交所。该公司是一家大型功能性糖醇生产企业,主要从事木糖醇、山梨糖醇、麦芽糖醇、果葡糖浆等多种功能性糖醇、淀粉糖产品研发、生产、销售。

    无糖可乐、元气森林等饮料悄然走红,让国内食品饮料市场刮起了一股“无糖风”。作为国内为数不多的功能性糖醇生产企业,康师傅、费列罗、好时、农夫山泉等众多知名企业供应商,浙江华康却在IPO关键时刻遭遇专利纠纷,让市场大跌眼镜。《股市动态分析》还发现,浙江华康经营历史上还存在与资本方对赌遭遇严重失败被起诉的问题,显示出其对经营发展的严重误判,需要引起市场的警惕。

    核心产品原料专利被告侵权

    在正式踏足資本市场之前,浙江华康与竞争对手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绿健)之间的专利纠纷,着实让市场大跌眼镜。

    2020年5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以下简称“专利复审部”)向浙江华康寄发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复审部已受理请求人山东绿健对浙江华康及焦作华康名下的专利号为ZL201210549507.3,名称为“一种玉米芯水解得到木糖水解液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0年7月21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浙江华康发送了就诉前证据保全事项出具的(2020)鲁01证保7号、(2020)鲁01证保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为山东绿健,其将浙江华康及山东盈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对被申请人浙江华康涉嫌侵犯其专利权“一种从麦芽糖醇液中提取麦芽糖醇的方法”(专利号:ZL200510040434.5)、“一种γ-结晶山梨醇的制备方法”(专利号:ZL201210478583.X)的相关证据采取诉前证据保全。

    ZL201210549507.3号专利授权文本显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浙江华康,发明人为方顺成、廖承军、夏安伟、陈德水以及程新平,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1月20日。该发明专利提供了一种玉米芯水解得到木糖水解液的方法。

    而浙江华康被告侵权的专利,ZL201210478583.X的申请人山东绿健,申请日为2012年11月22日。专利号:ZL200510040434.5的申请人为江南大学,于2009年6月专利权变更为山东绿健。该专利涉及高纯度麦芽糖醇的制备方法,具体方法为:以麦芽糖醇液为原料,通过模拟移动床,在20℃~75℃的操作温度下,以水为洗脱剂,使麦芽糖醇与低聚麦芽糖醇等杂质完全分离,得到富含麦芽糖醇的组分。

    浙江华康在招股书中表示:“上述专利主要由发行人子公司焦作华康使用,系焦作华康在提取木糖水解液过程中的一道生产工艺。即使被宣告无效,亦不会影响发行人继续使用该生产工艺。因此,该专利无效宣告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然而,山东绿健方面已经放话,浙江华康对山梨糖醇产品和麦芽糖醇产品主张的赔偿额分别为1000万元和1500万元,合计2500万元。此外,侵权专利虽然涉及的是麦芽糖醇和山梨醇提取方法,然而浙江华康对于该技术的应用领域主要是木糖水解液提取,而木糖醇报告期内一直是公司收入的核心来源,占营收比一直在62%到66%区间。

    如此高的赔偿金额,若浙江华康败诉,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不产生实质影响的说法必然会成为笑话。而且,未来如果需要支付相应的专利使用费才能使用上述专利,将有可能成为浙江华康经营的一大障碍。

    严重误判公司经营对赌失败被起诉

    资料显示,2007年9月,浙江华康引入了涌金投资、新干线、海越能源、福建雅客四家外部投资者,并且签署了《增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其中,《补充协议书》约定了华康有限(华康药业前身)需在本次增资完成后36个月内完成合格IPO,并约定了业绩承诺、业绩补偿、业绩调整和认定以及股权回购等特殊条款。但遗憾的是,浙江华康未能完成上述协议约定的经营目标已及IPO要求。

    2011年4月12日,浙江华康向上述股东支付补偿款,合计1,620万元,上述四家投资者根据各自所持公司股权比例收取补偿款,其中,涌金投资、新干线将共收到498.46万元补偿款,福建雅客将共收到436.16万元补偿款,海越能源将共收到186.93万元补偿款;浙江华康主要股东(陈德水、徐小荣、余建明、程新平、曹建宏)同意将公司股权的2.10%(总计157.3万股)无偿转让给涌金投资、新干线、福建雅客、海越能源,并在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工商变更;各方同意,如公司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前获准IPO,经投资方要求,发行人应按原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扣除原股东支付补偿金)在2014年5月31日前回购投资方所持的股份。

    然而,浙江华康再次未能完成IPO约定。2015年9月21日,新干线、涌金投资作为共同原告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提起诉讼。2015年11月20日,经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发行人、陈德水、徐小荣、程新平、余建明、曹建宏、开化金悦共同支付涌金投资、新干线投资本金各1,993.85万元、利息各1,000万元、律师代理费各15万元,共计6,017.697万元。

    连续两次对赌失败,且支付了不菲的违约资金,可以看到浙江华康对自身经营存在持续的严重误判。如果此类误判在今后的经营中继续出现,将严重危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浙江华康就在谋划引入对赌方后上市“还债”,但到2020年也未能如愿,个中缘由值得玩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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