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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微信公众账号“洗稿”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及规制

    时间:2021-01-28 06:00:1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关键词 微信公众号 著作权 “洗稿” 保护

    作者简介:张誉龄,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014

    一、微信公众账号“洗稿”行为的法律属性认定

    “洗稿”不是法律名词,一词来自新媒体领域,最初指自媒体平台通过对原稿件进行多次改变语序与词序、删减他人原创内容,拼凑原创段落并在不同渠道发表,保留原创文章核心内容,以掩盖其原始来源,以规避自媒体原创作品著作权审查。

    根据2016年腾讯平台发布的《2015微信知識产权保护白皮书》显示,伴随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被微信用户熟知与应用,自媒体原创作者对微信公众平台账号投诉量也逐渐增多,涉及微信公众账号知识产权投诉侵权案件超过1.3万件,其中著作权投诉占比高达44.7%,微信公众账号的“洗稿”现象逐渐讨论的热点[1]。

    (一)“洗稿”作品不具有“独创性”

    谈及作品,必谈“独创性”。“独创性”一词参照Originality英文单词翻译而成,强调起源、独到之处的含义。在美国“绍登”的案中,一名主审法官这样评论过,“原创作品不可以是借来的,抄袭者对于这个作品也绝不是‘作者”,强而有力地说明了作者原创个性的重要性。“独创性”要求作品既要有原创个性,也要具备独立的创作外部表现形式。我国的著作权法与国际条例相一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中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2]。”由微信公众账号发布的文章,其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微信平台,读者可以通过点击进行阅读和转发,若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即具有“独创性”,自媒体平台上的独创作品受到法律保护。

    (二)“洗稿”作品不是合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合理使用”主要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特殊法定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注明原创者姓名、作品具体来源是必要的,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严格对作品财产权进行限制的法律规定。基于合理使用即是合法行为的观点,“使用者权”也随之派生出来,“使用者权”因不是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的一项权利,存在多方观点,笔者认为这项权利是与著作权人绝对权相反的公众合理使用有版权的作品的相对权。

    二、微信公众账号“洗稿”行为的原因分析

    (一)成本低经济利益丰厚

    微信公众账号通过发布特定领域内热点内容获取关注,获得高点击量实现流量盈利的增长和增值。如近年来,微信公众订阅大号发布的文章就是依赖流量点击作为其主要盈利方式。自媒体平台每日用户浏览量巨大,依靠“标题党”轻松吸引读者点击,对于流量点击带来盈利收益的“洗稿”作品腾讯平台虽建立投诉通道但自身未采取强力的惩罚措施。

    (二)判定标准不明维权困难

    霍炬诉“差评君”一案中,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认为其原告的作品主要起诉部分为公知素材不构成有独创性的作品为理由,曹丽萍法官指出,由于对“洗稿”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判定方法导致判定过程非常复杂,对著作权人维权专业难度要求比较高。“洗稿”行为存在没有具体法律条例可依据、举证困难、法律途径维权周期长等问题导致了著作权侵权判定困难,是“洗稿”现象频发的主要原因[3]。

    三、微信公众账号“洗稿”作品的侵权判定

    新媒体时代下,微信公众账号“洗稿”行为是一种“隐蔽”型剽窃,所产生“洗稿”作品扰乱版权作品有序的市场秩序,严重侵犯原著作权人的多项合法权益,由于侵权行为成本低、维权困难等原因,原作者投诉“洗稿”行为案件逐渐呈现上升趋势。

    (一)接触原则

    用 “接触 + 实质性相似”判定方法来判定著作权侵权案件在美国判例中第一次被提出,当今,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司法判定标准已经形成,自媒体“洗稿”行为的侵权判定也在其中。这个判定方法是以接触为要素切入,在被告接触了原告的版权作品的同时被诉侵权作品与原作品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似度。

    (二)实质相似性原则

    “实质性相似”是指涉嫌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的相同或相似,这种相同或相似足可使公众感知到来源于原作品[4]。其本质是保护原创技术或者原创作品的创造性的经济价值。自媒体涉嫌侵权的作品与原作品两者之间的使用数量与实质性关系是划分合理阶级借鉴与“洗稿”行为边界的红线,也是“洗稿”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判定的关键。

    1.作品之间的相似度对比判定方法

    我国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实质性相似程度的判定在司法实践判定中借鉴于美国“整体观感法”和抽象分离法”两种方法。作品是独创性内容与特有的表现形式的有机整体,“抽象分离法”是指,“抽象-排除-归纳比较”,通过对作品内容分理成各部分,排除掉不受保护的作品部分,进而运用比较法判定侵权。“整体观感法”是指将作品视为整体通过考虑观感因素,进行两个作品整体之间实质性相似度进行比较近而判定的规则。

    2.考虑作品创作因素,排除事实局限性表达和必要场景

    2016年上半年,国内IT指明作者霍炬向杭州市余杭区法院起诉微信公众账号“差评君”涉嫌对其文章《Telegram传奇:俄罗斯富豪、黑客高手、极权和阴谋……》“洗稿”,霍炬分别将两篇文章的主要情节共多处进行比对,认为被告选择与原告文章材料选取一致、特有的文笔表达风格也相似度极高,认为其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差评君”认为:第一,在原告霍炬发表创作作品之前关于人物的大量信息就存在于网络自媒体之中,属于公知材料,原告的文章大多也借鉴于这些信息[5]。被告“差评君”的文章内容虽然与原告文章内容叙述相似,但不能认定其为侵权。第二,两篇文章均描述关于同一人物同一事迹,霍炬的文章侧重于软件程序分析,“差评君”文侧重于人物介绍。最终法院认定,虽然两篇文章存在18处人物真实生活经历情节相似,但均出自媒体报道,再者原告并没有再报道的原基础上进行“独创性”创作,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纯粹的语言文字受有限性表达和必要场所限制,原告无权限制他人使用,在该案中应当要整体把握对比而不是进行小部分相似认定。在2018年4月末,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也指出考虑作品创作“实质性相似”因素时,可以将事实局限性表达和必要场景作为抗辩排除事由。

    四、加强自媒体著作权保护与侵权规制 

    (一)提高自媒体平台内部防范能力

    考虑到自媒体创作作品的特殊性,使得网络著作权人很难及时防止其网络作品不被非法滥用,所以及时赋予网络著作权人技术控制权力是必要的。我国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平台的归责原则借鉴了美国的“避风港”规则,规定了具体免责情形。从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作品来看,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直接提供者,它的过错归责原则包含两个要素:著作权人通知、事后删除。当腾讯平台没有收到著作权人侵权通知,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导致自媒体平台在明知的情况下,对部分公众订阅号的“洗稿”行为管理态度怠慢。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6]。自媒体平台应该设立专业化文章审阅员岗位,主动核查文章真实性,对侵权文章及时进行及时清理,应当在微信公众平台文章浏览界面上,在突破原有的检测技术的基础上,同时借助综合性的电子信息网络控制系统技术控制复制手段,更精准的查重技术,将网络内容、网站整体运营、设备及网络应用系统结合在一起,令其他人甚至无法轻易的直接复制他人的数字网络原创作品,增加自媒体“洗稿”的成本,从根源治理侵权现象,真正保护原创作者合法权益,推动技术保护创新,从自媒体平台内部主动进行管理与防范。

    (二)扩大自媒体用户维权途径

    微信公众账号“洗稿”行为频发,但存在着原创作者举证难、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思想欠缺等问题,通常只选择在网络上通过文字对话等方式进行维权,往往会变成网络口水战,并不能填补权利人实际的权利损失,原创作者应选择知识产权诉讼等法律方式,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和其他各项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建立专业维权团队和网站,为原创者提供各类版权服务、帮助,攻克原创作者维权难题,控制自媒体“洗稿”现象的发生,进而营造良好有序的自媒体平台运营环境[7]。

    五、结论

    随着新媒体时代崛起,微信公众平台已经成为一个竞争激烈的流量盈利市场,公众账号为了追随热点文章的脚步,吸引读者注意力获取点击率,碎片式内容的拼凑、对原有文章的少量删改并发布,使“洗稿”作品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我们首先要明确“洗稿”行为的法律界定,从“独创性”和“合理使用”方面进行分析,若超越了合理使用的红线,就可能构成侵权。再采用抽象观察法和整体观察法相结合来进行对比和排除,列出剩余清单再逐条进行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并适当考虑多方意见。“接触原则”和“实质性相似原则”相结合的方法认定是否侵犯著作权的司法实践中是可以借鉴的。自媒体平台中“洗稿”的侵权行为判定是存在一定复杂性的,需要各方主体共同努力,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典型侵權案例进一步明确判断标准,行政机关应当出台详细自媒体平台著作权保护办法,更好地保护自媒体原创作者的权利,营造健康的互联网版权环境。

    参考文献:

    [1] 谢晶.论微信公众号“洗稿”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J].电子知识产权,2019(3):52-58.

    [2] 李蕊,吴自力.挑战与对策:“甘柴劣火”争议背后尴尬的机构媒体[J].青年记者,2019.

    [3] 张文德,叶娜芬.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侵权风险分析——以微信公众平台自媒体“洗稿”事件为例[J].数字图书馆论坛,2017(2):48-51.

    [4] 康瑞.自媒体“洗稿”的著作权法审视[J].传播与版权,2019(2):177-179.

    [5] 白净,樊琨.“洗稿”和“引用”界限在哪里[J].青年记者,2019(4):36-38.

    [6] 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94.

    [7] 宋戈.图书洗稿内容的相似性认定[J].出版广角,2018(3):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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