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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施工许可证资金到位证明施工合同备案-废止建筑节能审查

    时间:2021-03-07 07:46:1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临时战胜城市道路审批流程图

    住建部:取消施工许可证资金到位证明

    施工合同备案废止《建筑节能审查》

    住建部官网接连发布三份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

    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大调整《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废止《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此几

    份通知是直接响应2018年6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年底前先行取消申请

    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和2018年5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

    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中提出的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建筑业迎来大变革!!

    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的决定里明确提出: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删除)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把“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

    工程已委托监理”删除此款内容,加上之前上海、北京、厦门等地

    发文部分工程项目不再强制监理,所以这些种种迹象的表明值得大

    家玩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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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战胜城市道路审批流程图

    二、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8号)中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

    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原条例: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

    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

    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

    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

    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

    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施工许可证资金到位证明等条款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是直接响应2018年

    6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

    清理各类证明事项,年底前先行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

    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

    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

    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

    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

    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

    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

    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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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战胜城市道路审批流程图

    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

    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

    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

    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提出:

    一、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

    (一)将第一部分第二项内容修改为“(二)落实建设资金。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原条例:

    (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

    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

    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保函,并提交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

    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

    到位,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修改为:(二)落实

    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

    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

    假承诺”。(二)将第一部分第四项内容中“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

    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修改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三)将第二部分第四项内容修改为“(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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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战胜城市道路审批流程图

    况,实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制,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

    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

    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建立

    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原条例:

    (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发证机关除审核银行出具的到

    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第三方担保外,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提

    交截至申请之日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修

    改为:(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实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制,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

    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

    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

    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

    戒机制”。

    (四)删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样本)表二建设单位

    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中的“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

    “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将“资金保函或证明”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五)增加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样本)(附后)。

    二、废止《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

    科〔2004〕174号)

    三、废止《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

    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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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战胜城市道路审批流程图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提出: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原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删去第三条。

    原条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删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删除)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

    原条例: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删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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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战胜城市道路审批流程图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删除),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原条例: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删除)

    删除工程合同备案条款是直接响应2018年5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中提出的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

    六、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原条例:

    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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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

    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原条例: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

    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

    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删除)

    住建部通知全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18年9月2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

    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

    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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