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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述高校内部管理法律关系的类型

    时间:2020-03-11 13:41:4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近些年来,在高校内部发生法律关系的案例与日俱增,主要是高校与教师、高校与学生以及教师与学生之间,如何避免高校内部发生关系法律的案例,减少其产生背景。本论文从以上三方面阐述高校内部法律关系模型,本论文的研究,希望对以后高校内部法律关系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高校,内部管理,法律关系

    现今在新的教育体制下和特殊的教育市场中,高校的法律纠纷与日俱增,高校存在的法律关系变得日益复杂,而如何确保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如何确保高等教育任务的完成,首要问题就是要加强依法治校,为达到依法加强高校内部管理的目的,必须明确高校内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的类型。学界很多学者依据法律关系参加者的双方简单情况,将高校内部法律关系分为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两类。本文就….

    一、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任命、雇佣或聘任的关系。在我国它正从过去的纵向的隶属型任命关系转化为横向的平衡型聘任关系。特别是公办高校的用工情况更加复杂一些。公办高校的劳动者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具有正式编制的劳动者(包括教师和职员)与雇用的工勤人员(如保安、保洁员等)。近年来,绝大多数高校都进行了人事制度改革,施行了教师聘任制,学校与教师签订了教师聘用合同,建立了聘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公办高校作为事业单位,与雇用的工勤人员之间建立的是普通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劳动合同法》。难点在于公办高校在编人员的法律适用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依据该项法律条文,在编人员与高校之间的聘用合同关系,首先适用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聘用制下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人事关系的特别规定,即优先适用特别法(人事法律);特别法没有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然而长期以来,我国人事制度是由政策和行政文件相结合建立起来的,调整人事关系几乎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因此高校与受聘教师建立的劳动关系也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由于人事法律呈空白状态,因而聘用制下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合同需要《劳动合同法》作实体法支撑。

    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和高等教育的现状看, 由于公立高校兼具事业单位法人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双重性质,我国公办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两种关系:一种是高等教育服务关系,一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准行政关系。按照学界通说,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具有多重性。一方面,学生缴纳学费,学校提供教育,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了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随着市场经济和教育产业发展而产生的一类法律关系,这类关系以高校和学生的平等地位为基础, 适用民法上的原则,例如收取学费、后勤保障服务等均属民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学生与高校之间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在承担学费的同时,作为“消费者”学生享有很多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等。而高校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教育服务, 否则即是违约, 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1)公共财产的管理;(2)学生公寓的管理;(3)饮食服务管理;(4)学生校园伤害赔偿。

    另一方面,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其承载着教书育人的历史使命,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管理秩序,学校与学生之间又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这种管理关系中,既包括学校依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进行的管理,如学籍管理(入出学管理)、学位管理,在此过程中,学校扮演的是行政主体的角色;又包括学校根据自身教育需要进行的自治管理,如成绩管理、学生纪律管理等等。其中前者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行政合同,这种法律关系强调的是管理与服从。我国《高等教育法》第 20 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这体现出高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代表国家对学生教育的有关事项进行管理的,所以后者则一般认为属于“特别权力关系”不受司法管理,其理由在于维护高校的内部管理秩序,防止高校陷入诉累等等。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是影响高校办学质量、制约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加强高校对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在高校管理中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高教事业发展对高校管理提出的更高要求。

    三、高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校教师与学生之间主要有以下四种法律关系,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相互平等关系。高校教师在学校正常的管理下,完成与学生之间的正常关系,传授学生知识、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提高学生创新意识,为早日实现中国梦作出贡献。

    总之,我们只有明确我国高校与教师以及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才能使权利救济制度研究逐步走向规范化,这也是新体制下高校管理模式应有的组成部分。同时高校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内部各项工作,应当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例、规定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使高校内部管理关系的建构和整合向着法治方向前进。

    参考文献:

    [1]夏民,刘同君.论司法审查对大学生自治的介入[J].中国高等教育评估. 2011(03)

    [2]李银娥.学生管理中高校处分决定的司法审查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0(22)

    [3]刘韬,谢佳.公务员人事处理行为司法审查之探究[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07(03)

    本文系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项目名称:高校在教师与学生治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研究,项目编号:12524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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