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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现代民主国家的“最低限度”目标

    时间:2021-01-27 09:30:5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关键词]民主国家;“低陈义”的民主;上轨道的政治;有效性

    [摘要]在融入构建现代民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后发民主化国家面对民主的适应性和有效性的挑战,一些论者在表示服膺民主政治价值的同时,往往会降低民主政治的门槛。中国近代思想史上的“最低限度”民主政治论,正是论者为推进中国的现代民主国家建构而做出的适应性阐释。他们之所以强调对于民主政治不可“陈义”太高,为的是打消对于目标高远、理论深奥的宪政民主的恐惧感,以坚定人们对于民主政治的信念;之所以强调中国的民主政治成功与否说到底“尽其在我”,其旨既在督促和批评执政者,也在教育和动员民众。他们相信事在人为,只要朝野上下都将民主政治的精神实质贯穿于自己的言行之中,中国就是在朝着建构现代民主国家的方向前进。“最低限度”民主论虽然不免带有长于“能行”而疏于“应行”的弊端,但不可否认,正是这种近乎无门槛的民主政治,才有望解决构建现代民主国家的有效性难题。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12-0040-09

    在世界范围内,至少从18世纪开始,构建现代民主国家就成为一种不可阻遏的发展趋势。不过,对于一些后发民主化国家来说,目标越是理想就意味着越是难以接近。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将“高远”的目标最大限度地降低,才能真正融入这个不可逆的历史进程之中。中国近代思想史上的“最低限度”民主政治论,就是政治思想家们为了推进中国的现代民主国家建构而做出的适应性阐释。

    一、“最低限度”民主政治论的生发

    尽管“在政治学的所有词汇中恐怕还没有哪个词比‘民主’具有更多的含义”,但在盘点刚刚过去的20世纪出现的各项发展时,则如阿玛蒂亚·森所言,“必须把民主制成为占优势地位的政府形式置于最重要的地位”。回顾19世纪,政治理论家们曾热衷于讨论某个国家“是否”“适用于民主制”,而到了20世纪,这样的问题本身就成了一个“错误”:“不需要判定某个国家是否适用于民主制,相反,国家必须通过民主制才能适应社会需要。将民主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具有不同历史、文化和富裕程度的数十亿人,这的确是一项惊人的变化。”不论民主被赋予多少复杂的内涵,在20世纪的人类政治生活中,民主已经被当做“一种普遍价值观”,民主制已经被视为“一种可以运作的政府制度”。不难想象的是,在民主由欧洲、美洲向亚洲、非洲扩展的历史过程中,那些被卷进民主化潮流之中的国家的人们,即使不受民主“是否”适合本国问题的困扰,也不能不面对“如何”适应的挑战。事实上,对于大多数新兴国家而言,“民族国家的形成是缓慢而复杂的事情,过去50年中产生的政治体系大都从来没有完成过这个过程。纯粹的模仿不能解决它们的问题,因为制度和信仰必须扎根于本国的土地,否则便会枯萎。”可以说,民主的适应性和有效性问题,一直萦绕在这些国家的政治理论家们关于政治出路的思考中。

    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文明史的古国,至少从19世纪70年代起就被卷入追求近代民主政治的潮流中。这个时期,以欣羡的目光介绍并提倡近世西方民主制的声音日见显著,尽管相比之下,占据舆论中心的依然是传统的政治伦理观念或者说西方民主不适合中国的政治理念。这两种力量的辩驳,一方面促发了一场规模不小的变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制的变法运动在19世纪90年代末期的兴起;另一方面则使这场运动不可避免地夭折。不过,这场变制运动虽然未能成功,但之后中国政治的发展却并没有就此偏离追求民主的方向,相反,在20世纪的头十年刚刚过去,就从制度上终结了存续上千年的君主专制政体,开始了构建现代民主国家的新进程。在这个并不算长的历史转型期中,虽然有过以袁世凯、张勋为代表的政治势力试图复辟帝制的活动,有过诸如开明专制论、君宪救国论等与民主政治的旨趣不甚相合的声音发出,但历史的发展确如梁启超所言:“我敢说,已经挂上的民国招牌,纵今以后千千万万年再不会卸下。任凭你像尧舜那么贤圣,像秦始皇明太祖那么强暴,像曹操司马懿那么狡猾,再要想做中国皇帝,乃永远没有人答应。”或许,正是这个历史发展的所谓必然性,使得人们在否定令人失望的君主专制的同时有意无意间赋予了建立一个民主共和国以毋庸置疑的合理性。可以说,构建现代民主国家的任务能否实现虽然尚未明了,但中国无法再确立君主专制式的政治体制则已然成为事实。

    结束帝制进入共和无疑是一种制度革新,但这种创新又会受到历史惰性的巨大影响。除了制度的“路径依赖”使新国家很难与传统国家真正割裂开来外,一个社会之所以会进入构建现代民主国家的新时期,本身就反映出这个社会的发展已经到了各种矛盾不可调和的地步。社会的大变动推动着构建现代民主国家的进程,而社会的动荡又注定旧制度不可能轻易甚或不必即刻退出历史舞台。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曾言,令欧洲人艳羡的“中央集权制”,“并非大革命的成就”,而是“旧制度的产物”,这部分之所以能在大革命后仍保存下来,是“因为只有这个部分能够适应大革命所创建的新社会”。显然,宣布结束一个旧时代容易,而避开“历史的惰性”则不易,至于构建一个新国家更是任重道远。

    实际上,不仅1912年以后的共和时代较之帝制时代的乱象有过之而无不及,即使构建现代国家的任务交由“比北洋政府有现代知识”(胡适语)的国民党主导以后,革新的过程依然显得那么艰难。人们对旧制度或旧制度中的某些成分的留恋和对新制度的怀疑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并没有真正消除。虽然,从价值层面根本否定民主政治的论说已不多见,“国家必须通过民主制才能适应社会需要”已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但阿玛蒂亚·森所谓19世纪的讨论话题,如代议制与中国国情合不合、民主制度能不能拯救中国等,则依然出现在20世纪中国改革者或思想者的笔下。正是在这样的历史环境中,能不能坚守得住构建民主国家的信念,在坚守这个信念的前提下,如何找到一个可以下手的地方有效地推进民主国家的构建进程,就成为一个纠结不断的话题。由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思想界就民主问题展开的论说与“20世纪”的思想特征更为吻合,因此,本文对构建民主国家的“最低限度”目标的考察即以此为重心展开。至于“最低限度”,就用词而言,沿用的是时论者经常使用到的概念,就其内涵来看,一方面指涉的是在中国实行所谓民主政治,不可能也不应该“陈义”太高,个中包含了对“路径依赖”的自觉;另一方面则是指在推进民主政治的进程中,不论遇到多少困难都不能动摇对于民主政治的信念,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所有举措都不能背离民主政治的基本准则,这反映的是改革者对“制度创新”的执著。再现探索者在“制度创新”与“路径依赖”两者之间“寻求一种良性的互动和循环”的艰难历史过程,以使人们给予这段历史以“同情的理解”,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对后发民主化国家民主进程复杂面相的认识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学术探究。

    二、理解民主政治“不可陈义太高”

    北伐战争的胜利,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构建现代民主国家的步伐。大规模战争的结束意味着中国即将进入和平建设的新时期,而“五院制”的建立,则为国民党的训政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环境的这种变化,一方面鼓舞着一些人对于民主政治的热情,尝试着将孙中山当年的设想付诸实施,另一方面,随着这种过程的展开,设计中的一些理想化成分或不切实际的弊端便相继暴露出来。面对这种现状,“最低限度”论者一方面致力于阐明所谓民主政治“不可陈义太高”的理据,另一方面则试图告诉人们,民主政治是一种门槛很低的政治。前者偏于对不切实际的幻想的批评,后者则旨在鼓舞人们对于民主政治的热情与信念。

    国民党治国是以“党义”为基准的。所谓“党义”,不论是历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还是实施的相关政策规章等,实质上都是以孙中山的学说为根据形成的。出于政治动员的需要,作为民族革命领袖的孙中山,其政治思想难以避免理想主义的色彩。比如,他虽然对西方的代议制、三权分立政治提出过尖锐的批评,并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他的直接民权、五权宪法学说,但隐含在一些具体论说背后的则是对民主政治的高深“陈义”。为了说明中国具备实行民主共和制的条件,他一面说“我们人民的程度比各国还要高些”,一面又强调共和能否成功,关键在“志士的经营”,“百姓无所知,要在志士的提倡;志士的思想高,则百姓的程度高”。在他的设计中,如果国民的水平达不到一定的水准,民主政治就不可能真正推行开来的。

    训政时期的到来,意味着检验孙中山的设想是否切合中国实际的问题也提上了日程。在“最低限度”论者看来,孙中山的主张非但算不上务实,甚至可以说是好高骛远的。比如,张佛泉就把孙中山和梁启超、梁漱溟等人的宪政观统统归于“看得太高远”的一类。他认为,孙中山不以宪政为“随时随地都可以起始”的政治,而是为宪政的实施安排了一个训政的准备阶段,其设计人民可以运用“四权”的理想是很“高远的”。梁启超的理想政治是“全民政治”,由于这种政治要求所有的人都“躬亲政治”,而这又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所以梁任公就设法“牖进国民程度”。对梁启超的这种一方面要实行开明专制,一方面要行“新民”教育的政论,张佛泉称之为“梁先生的训政论”。至于乡建派的政论,张佛泉承认他们与孙中山和梁启超的“很不同”,但就其特点而言则没有两样,以该派的代表梁漱溟为例,他那些由所谓“政治问题逼出来的”主张,希望于乡村社会中的“各分子皆有参加现社会,并从而改进现社会之生活能力”,这种集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改造于一体的计划,“是最奢的改造计划”。由于这种改造在当下还没有成功的希望,所以,“为达到这个高远的理想”,梁漱溟“只得回过头来从最低处最小处,一步一步慢慢做起”。这种主张“与训政论正如出一辙”,都是高悬在外的,是死板的。萧公权也有与张佛泉类似的观察,他批评清末以来谈宪政的人,或“措意于大法经制者又斤斤于制度之摹拟选择”,或“为全民政治之崇高理想所歆动”,他们“往往醉心于宪政先进国家的成绩,想拿美法等国的规模,做中国宪政的措施”。对以往政论家“似有”的错误,他曾概括为二:“第一,他们以为宪政是高程度的政治,低程度的人民不能尝试。第二,他们把预备宪政和实现宪政打成两橛,以为必先有训政,然后能有宪政。”“最低限度”民主政治论者,与这些高悬的宪政观不一样,他们通常不在意“宪法真伪的争辩”,像萧公权甚至主张不必纠缠训政是独裁还是民主,只要主持者出乎真诚,推行训政的用意是在“培养人民自动的能力”,这种训政就是在为民主做准备,就是在做“民主的先驱”。他们看重的是宪法实施的效果,“致力于培植循章守律之基本宪政风气”才是他们不变的关怀。

    “最低限度”民主论者的一个共同的思想特征是反对教条的、死板的、严苛的去理解民主宪政。他们“不将宪政看成一个高不可及的空洞死板的目标”,而是主张有一分民治的力量,便行一分的民治,有二分民治的力量,便行二分的民治。在他们那里,十全十美的民主固然只是理想,但90%以至于50%甚至更少的民主,仍然还是民主,仍然比完全的专制要强。以这种“低度”宪政观为标尺,一些论说但凡带上比较明显的理论色彩,在他们那里就有可能被目为好高骛远或太过苛刻。比如,当吴景超提出所谓民主政治的基本属性就是“理智的”、“自由的”、“和平的”以及“大众的”观点时,“许多人便不能赞同”。例如,针对全体民众中多少人能行使选举权才算是民主政治问题的讨论,胡适就表示“民主政治并不一定要根据于普选”。而陈之迈更直截了当指出吴景超为民主政治所列的条件“未免定得太苛”,他明确反对将民主政治看得“如同定义般那样的艰深”,而是要国人顺应欧战以来的政治动向,“放弃十八九世纪的民主政治理想,而认为民主政治不过是一种解决政治纷争的方法,这个方法不是武力的内战,而是和平的竞选。”当时的情形确如胡适就《独立评论》讨论中国宪政问题所做的总结一样,朋友们的“结论颇有出人意外的一致”,那就是:“宪政不是什么高不可攀的理想,是可以学得到的一种政治生活的习惯。”

    在理论层面强调不宜将民主政治“看得太高远”,强调民主政治是可以从较低的限度人手推进的同时,他们还针对现实政治中出现的问题,赋予“最低限度”民主政治以合理性。南京政府建立后,依据孙中山的设想,将地方自治作为训政时期训导老百姓习得宪政经验的一项举措逐步推行开来。但由于老百姓不仅不了解诸如设立实验县、训练县政人员、举行县政调查等新政的特质和意义,更怀疑、惧怕新政会危及自身的利益,所以“视纳捐为苛敛,目指导为压迫”。由是,以“利民”为出发点的自治,却“转为扰民之政”。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方面不得不采用“吏治”、“警治”以应付之,而这种应付的方式实质上是“由自治而变为吏治,实不啻离分权而趋于集权”。自治“终遭失败”的命运,使一些关注如何确有成效地推进中国民主政治的思想家们注意到,自治“理想虽高,诚未易达”。究其原因,县政人员对待人民缺乏慈爱心肠,加重了县政失败的可能性;经费的困难,也使县政建设成为“梦呓”般的“高谈”。所有这些都表明,县政之于当时的中国,还远远没到“开工出货之阶段”。出于对县政或自治“实际利弊”问题的关注,他们强调复兴民族应以“利民为其第一要义”,“所谓利民者初不必好高骛远”。在他们看来,这个时候搞县政改革,是一种“不健全之乐观”,有必要认真“矫正”之。尽管当时的学界曾围绕奉行“无为哲学”还是“有为建设”的问题展开过热烈的讨论,但对所谓县政改革则多持保留态度,他们要求各省政府应立即着手调查各县新政,“看看其中有无可以不办的,可以缓办的”,能缓即缓,能停即停。

    讨论该论题的学者,通常很自觉地以务实的态度出发,但一些具体主张依然有可能被他人视为过度乐观,比如声称“我们不高唱实行宪政,不高唱彻底改革”的季廉,在其《最低限度的改革》中提出的四项“我们最低限度的要求”,就被胡适调侃为“想找到三年之艾来医七年之病”。他在《挽救国难的一个私案》中提出的以“自动设置一个代表民意的机关”为主旨的动议,同样被胡适斥为“未免太乐观了,未免忽略了事实上的许多困难”,“有点‘三分颜料开染坊’的过度乐观”。在胡适看来,“我们只能希望在最近几年之内国中的智识阶级和职业阶级的优秀人才组织一个可以监督政府指导政府并且援助政府的干政团体”,至于“肩荷政治责任的团体”,则还远未发育成熟。

    强调从实情出发,绝不意味着他们对民主法治宪政等现代政治价值失却信心,相反,他们认可由经验事实得出的“非民主无以立国,非法治无以立政,非民主法治无以措国家于治平,致人民的福利”的结论。只是在肯定宪政“不过就是民主的法治”,“是二十世纪立国的康庄坦途”的同时,更着意于强调宪政“不是少数人的骛新好奇的主张”,“不是什么稀奇古怪,玄妙高深的乌托邦、华胥国”,不是“陈义”很高的政治。在具体主张方面,他们虽然反对以所谓“人民的能力不够”为由否定立宪,亦即“决不主张缓行宪政”,但更强调宪政的推进不但要从“易达”处人手,还要控制新政的范围,“得减便减”,不宜一哄而上。可以说,他们对宪政民主低“陈义”的强调,正是由其对宪政的执著信念支撑着的。唯其如此,一方面有望打消对于目标高远、理论深奥的宪政民主的恐惧感;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实际的政治过程中避免因条件不成熟而强行推动新政带来的不良后果。

    三、实行民主政治“尽其在我”

    “最低限度”民主政治论者虽然不计较当下的政治是以训政为名还是以宪政为名,却很在意政府执政是否与民主政治的精神相吻合,是否坚守住了宪政的底线。围绕着“如何”推进现代民主国家构建的问题,他们一方面有意识地降低民主政治的“陈义”,另一方面则不忘旗帜鲜明地表示对其重要性和价值的认可,承认“民主政治在中国确是十二分重大的问题”;“要于离心的潮流下求得向心的总结合,两全其美的办法只有采行民主制”;“为魇一般人民喁喁望治的要求,为免避断伤国家的元气,民主政治实为中国非产生不可的政治”。在他们的政治理念中,不论环境有多么恶劣,条件有多不成熟,属于宪政的基本理念和准则是绝对不能背离的。在这个层面上,所谓“最低限度”的要求往往是与对现实政治的批判连在一起的,其中尤以对政治脱离民主法制轨道的批判为重。需要指出的是,这个批判过程,实际上也是对实行民主政治“尽其在我”精神的呼吁,它反映出的是论者对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重视。像胡适20年代发表的《对黎元洪政府最低限度的要求》、《好人政治的最低限度的成效》,30年代发表的《从民主与独裁的讨论里求得一个共同政治信仰》等,大体上是在这样的意义上谈论“最低限度”的。再如,陈之迈的《我国的宪法问题》、《政制与人事》等文字,更集中讨论了清明的政治就是“上轨道的政治”问题。而在赵锡麟针对如何提高中国行政效率问题提出的九点建议中,“政治上轨道”是赫然列在首位的。可以说,政治上轨道既是实行民主政治的“最低限度”目标,也是时人在“尽其在我”精神主导下最有可能达成的政治共识和信仰。

    政治如何上轨道的问题须落实在诸多方面,比如国家统一问题就是构建现代民主国家、使政治走上轨道的先决条件。论者对于国家统一的必要性问题不存在多少异议,问题出在统一的方式上,即是取武力统一的方式还是和平统一的方式。当时的国民党虽然在形式上完成了国家的统一,但国家的“渗透性”问题却并没有就此解决,“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迄在机微的状态之中,毫无正当的轨道可循,每以武力为问题解决的途径。”在“最低限度”政治论的阐释者那里,“中国的政治之能否‘走上轨道’系于这个问题之能否获得适当的解决”。所谓“适当的解决”就是和平的解决而非武力的解决,因为“只有用武力或暴力才能更替政权的政治不是上轨道的政治”,“上轨道的政治是用和平而不用武力来解决问题的政治。”其原因,从理论上讲,只有以和平的方式解决政治问题,才符合民主政治的原则,“被治者有和平的方法来产生及推倒统治者是民主政治的神髓,抓住了这层便有了民主政治。”从经验事实看,则是“最大的武力与最大的专制,最大的结果也只能勉强凑合一种统一的局面,而不能真实缔造一种统一的邦国。”在当下的中国,武力革命也是“极不容易走得通的一条狭路”。既然如此,“用和平的手段”“来改革中国的政治”,就成为“我们对于国民党最低的要求”。

    政治能否上轨道的另一重要方面就是政府的存在形式和运作方式。他们对这个问题的阐释是以承认有政府的合理性为前提的。胡适早在20年代阐释政治工具主义理念时,就表达过改良一个政府比重新打造一个政府更合算的道理。稍后,马君武对国会价值表达的认可,也反映出这种思想旨趣,他说“当日有国会时,我们只见其恶,现在回想起来,无论国会怎样腐败,总比没有国会好。究竟解决于国会会场,总比解决于战场好的多了。”在30年代围绕民主与独裁展开的讨论中,丁文江说过,作为非国民党党员,我们当然不能赞成国民党的“专政”。“但是我们是主张‘有政府’的人”,在外患危急之关头“当然不愿意推翻它”。蒋廷黻也表示“中国要有好政府必须自有一个政府始”,在他看来,中国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纵使它不满人望”,也比有三四个各自为政的政府或没有政府的要好。

    在有政府前提下探究的所谓政治上轨道问题,“最低限度”的要求便是政治的制度化。他们虽然不否认在当时讨论实行宪法方法的合理性,但却强调执政的国民党“最低限度”要在政治制度化方面有些实在的推进。用丁文江探寻中国政治出路问题时提出的要求来说就是:“最低的限度,是国民党对于党内党外一定要先有明白的规定,握政权的人凭甚么上台,经何种手续可以叫它下台,然后可以免除用武力争政权的惯例。”30年代的中国面临内忧外患的严峻挑战,在这样的历史环境中,人们往往会在无形中消减对于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要求。而倡导“最低限度”民主政治的学人们则不以环境特殊为由降低对民主法制的追求。在他们的论说中,环境的特殊凸显的恰恰是制度化的意义而非其他,“当此抗战建国的时候,政治的制度化尤为重要。我们想从一个中世纪的国家变成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其工作至为艰巨。经过这一次的破坏,我们的任务更要加倍的困难。有许多建设我们马上就要动手去作。还有许多事情,目前虽不能开始,但准备的工作,要从现在做起。这种准备工作就莫过于制度化的问题。制度如能确立,建设工作的推动自然要比较地容易;制度不立,凌乱无章,阻力必大。如果我们现在不在制度方面,下最大的努力,将来整个的政治机构或不免要有崩溃的可能。”制度化之所以是当下和未来必须认真推进的建设,也是由过去的经验事实验证了的,“要奠定中国政治永远巩固的基础则第一件事是要政治达到制度化的目标”,这是陈之迈通过对“百年的政治”考察得出的结论。

    从学者们对制度化意义的这种理解中,可以想象这个论题在当时被关注的情景。直接以此命题的文章就有不少,如傅孟真的《政治之机构化》、钱端升的《政治的制度化》、张佛泉的《论政治之制度化》等。傅孟真认为,“上了轨道自然可以发挥政治的大力量,不上轨道自然是乱哄哄相消相灭,决不能发挥政治的力量”,所以,他明确表示“求政治上轨道,非机构化不可”。他把这种上轨道的政治,称作“政治之机构化”,亦即“政治之非个人化”。钱端升则从“人类的文化是日积月累而成的……在政治方面,这累积的作用尤其是显著而不可少”的基本立论出发,强调“要望日常的政治设施能累积起来,则又非靠政治制度化不可”。而张佛泉所谓的制度化,“一是指行政方面的机构化”,“一是指政治方面或政务官之进退有一定的轨道可言”。至于在其他论说中涉及该问题的更是不计其数,如张君劢在对法治与独裁的讨论中,提出中国要走向近代国家的轨道,“非得注重法治,非得养成法治的精神不可”,这里所谓的法治,自然要体现在制度化方面。而罗隆基在阐述解决中国的政治问题“最紧要的是专家政治”的见解时,也把这个问题与制度化联系起来,认为专家政治的积极意义就是“要实行选举制度与考试制度”,推进政治的制度化。从这些议论中我们不难看出,制度化在他们那里非但不是好高骛远的理想,反倒是必须也完全可以推行开来的“最低限度”的改良举措,“我们不是不顾现实而好高骛远”,但“中国的政治必须接近‘制度化’的终极目标”。不论中国的宪政如何推进,制度化的“终极目标”是无论如何不能偏离的,这也是他们希望政府“最低限度”要致力于实现的目标。

    国民党是执政党,对政治或政府制度化的要求肯定要涉及国民党本身的改革问题。国民党宣称的执政理念是一个政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对如此集权的政党,“最低限度”民主政治论者当然不能认同。以胡适为例,他可以说是一个“两党制”的坚定信仰者,在他看来,任何一个政党执政都应有一个合法的反对党存在,否则政治就不可能清明。他曾针对国民党的独裁统治提出,若“树立一个或多个竞争的政党”来“监督”执政的国民党,就会“改良国民党自身”,“政权有个可以被人取而代之的可能,国民党的政权也许可以比现在干得更高明一点”。也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他曾动过组建反对党的念头。不过,由于革掉一个政府或树立一个反对党,要比党内分派的过程和结果都要复杂许多。因此,作为改革国民党的“最低限度”要求,持论者通常对政权向整个社会开放不抱多大希望,而是建议国民党让党内分派合法化。在他们看来,只要国民党能以“尽其在我”的态度面对现实,“承认国民党里各种派别,让他们组织其公开的集团”,就可以为解决政治上不了轨道的问题找到有效的“药品”。由于党内民主的实施,一方面避免了“无政府状态”的形成,另一方面,迫使一个“大家都不满意的政府”的下台采用的“不是革命或暴力”的方法,而其直接目标还是建设一个“有强有力的,有策略的,肯负责任的政府”,因此“这种改革后的政治制度是具有民主政制的真精神的”。到40年代中后期,问题成山的国民党到了“非变不可了,且非大变不可了”的地步,在这种情形下,他们提出的挽救时局的“开始的方法”,依然“便在国民党本身先民主化”。不论环境发生多大变化,国民党自身的民主化都是必须要推进的,因为它是中国政治接近“制度化”终极目标的必然选择。

    20世纪三四十年代是中国历史上的多事之秋,为各种积重难返的问题开出诊治药方的确不易,但这些自觉肩负针砭时局责任的政论家们则相信,只要我们奉行“‘尽其在我’的政治”态度,就总会发现一些“应该而可以改善的”地方,在“最低限度”上推进中国的政治民主化。这种呼吁不仅是对执政者的督促和施压,也是对民众的教育和动员。

    四、有效性与“最低限度”民主政治论

    关于“民主”,其“陈义”究竟是高还是低,其实并没有一个公认的答案。不论将其作为一个政治哲学概念还是政治科学概念,阐释者从不同的目的出发都可以赋予其不同的内涵。这些内涵如果一定要用所谓的高低来评判的话,那只能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判别。不过,由于民主政治对于当时的中国人来说是一种完全陌生的东西,这意味着人们对于这个不熟悉的东西不可避免地会做出新奇或高深莫测的解读。因此,当认定民主政治价值的思想家们在考虑“如何”使民主政治适应中国的问题时,就少不了在“破”的方面致力于批评已有的对民主政治的所谓“太过高远”的陈义,“立”的方面则试图阐明民主政治只不过是一种随时随地都可以操练起来的政治生活。中国近代思想史上的这些持“最低限度”民主政治论的学人,大体上是学界所谓的自由知识分子,对他们而言,在政治哲学层面创新民主政治不是其能力和兴趣所在,将民主作为“一种可以运作的政府制度”有效地实施开来才是其最真切的关怀。因此,即使他们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存有分歧,但对待民主政治的“陈义”则大都秉持一种理性和冷静的态度。他们相信,只有拆除实行民主政治的门槛,才有望经由民主政治的实践逐步熟悉之;只有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不断加大民主政治的成分,才能最终摆脱对旧制度的“路径依赖”。可以说,他们之所以对民主政治不敢“陈义”太高,之所以将实行民主政治的条件降到最低,目的就是要为日后实行一种高“陈义”的民主或实现制度的有效“创新”创造条件。这是后发民主化国家的理论家在世界性潮流面前既无奈亦必然的选择。

    知识分子是社会的良心,传承“道统”、藉“道统”与“政统”抗争是其定位社会角色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在构建现代民主国家的问题上,他们大可降低民主政治的“陈义”,却不能接受执政者偏离民主政治的方向;可以承认国民党以党治国的历史合理性,却不能容忍国民党永居老爷党位置,忘却民主政治的终极目标。所谓实行民主政治“尽其在我”之论,正是在坚守民主政治的理想和信念这种新“道统”的前提下,对国民党未能积极推进民主化、制度化进行的批评以及对社会风气朝着适合现代民主国家构建方向演化的引导。有必要提及的是,由于他们视“宪法只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的工具”而已,所以在讨论中往往“民主”与“宪政”交替使用,“最低限度”的民主政治亦即“最低限度”的宪政。因此,除了对国民程度作高低上下之分外,他们也对宪政做出过“低度”与“高度”的区别,所谓“要实现圆满的宪政,只有从较幼稚的宪政做起”、“由低度宪政到高度宪政实行的过程”等说法即表明此点。对民主或宪政的这种判别,目的是要凸显“引导”的作用和意义。美国学者詹姆斯·W·西瑟在《自由民主与政治学》中曾言:“自由民主政体需要不断加以引导,即便其基本的政治制度都是经过精心设计的”。在当时的中国,非“尽其在我”地发挥“引导”作用,便不足以收建构现代民主国家之实效。与戊戌变法和五四新文化运动略有不同的是,此时的“引导”重心,不是如胡适1917年回国后所标榜的要在文艺思想上替中国政治打建基础,而是视“宪政的学习方法就是实行宪政,民治的训练就是实行民治”,重在强调实施宪政与学习宪政合二为一的意义。将观念与行动视为一体,将宪政定性为“一种政治生活的习惯”,这就使民主宪政成为一种“随时随地”可以开始的政治。虽然这种主张难免给人一种“单单谈能行,而忽略了应行”、只追求“最低限度的变更”的感觉,但无可否认的是,正是这种近乎无门槛的政治,才有望把中国真正导入构建现代民主国家的历史进程之中。

    [责任编辑 李文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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