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休闲生活
  • 教育教学
  • 经济贸易
  • 政法军事
  • 人文社科
  • 农林牧渔
  • 信息科技
  • 建筑房产
  • 环境安全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达达文库 > 经济贸易 > 正文

    试论宪法权威

    时间:2021-03-22 08:00:1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近年来,西亚北非的动荡局势愈演愈烈,引起国际社会对有关宪法权威问题的极大关注,也引起国内社会各界特别是学术界对宪法权威问题的普遍思考。本文着重对宪法为什么具有权威、宪法权威为什么不容挑战等问题进行深刻剖析,并据此对怎样维护宪法权威展开建设性研究。

    关键词 宪法 权威 思考

    作者简介:谢远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24-03

    宪法(The constitution),人们称之为“法中之法”、“法上之法”。学术界普遍认为,宪法权威 主要来自法律、道义和政治三个层面,它们既有内在联系、不可分割,又相对独立、不容混淆。所谓挑战宪法权威,无外乎就是对宪法上述三个层面权威的挑战。历史证明,宪法权威遭到挑战,其正当性首当其冲,而经济社会倒退、执政当局倒台、国家动荡不已必然接踵而至。当今世界热点地区的混乱状况也证明,宪法权威遭到挑战,其危害程度难以估量,而内部派系恶斗、外部势力插手、国家深陷分裂几乎是普遍规律。从各种表现形式来看,宪法权威受到挑战,大多是从怨愤激起,随偶然发端,经抹黑损毁,被抵制纠缠,由践踏酿造,以暴力推翻。对于任何国家或地区来说,宪法地位只能稳固而不可瘫痪,宪法权威只能维护而不容挑战。

    一、宪法权威从何而来:宪法为什么具有权威

    宪法为什么具有权威?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认识宪法权威的根本来源。学术界认为,宪法权威来自于最基本的社会共识,具有正当性和广泛性的基础。没有社会共识,宪法就缺乏普遍性支撑,也就没有权威可言。宪法权威的缺失,意味着国家政治秩序缺乏正当性、可靠性、稳定性。总体来说,宪法之所以具有权威,主要来源于三个“根本”,即根本大法、根本规范、根本制度。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在世界范围内,宪法具有最高权威的最早表述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 。该宪法第六条写道:“本宪法和依照本宪法制定的联邦法律以及在联邦权力下所缔结的一切条约均为全国最高法律。”在美国,宪法先于和高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任何法律法规和判例都不能与之相抵触。在中国,《宪法》序言中明确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总纲中特别强调:“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这就是说,宪法具有其他法律无可比拟的权威,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不难想象的是,如果没有宪法这个根本大法,国家治理必然迷失方向和深陷危机,国家也不能称其为国家;如果没有宪法这个根本大法,整个经济社会秩序必然陷入混乱,所有公民权利也将无法得到保障。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历程说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毋庸置疑,作为根本大法,宪法权威不可或缺,也不可替代。

    (二)宪法确立社会的根本规范

    所谓规范,就是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是否合乎规范,就是人们能不能够遵照标准的行为。根本规范,是一切规范的总称,是一切标准的总要求,是一个社会赖以维持稳定和进步的总规则。树立宪法权威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而社会稳定的基础又来源于社会的基本共识。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社会的基本共识,就是要求不同利益主体接受最低限度的政治道德,从而接受宪法作为利益协调的规则体系、化解矛盾的理性要素、诉求表达的根本依据。社会各阶级或阶层总会要求拥有这样那样的权利,宪法就是分配权利、制约权利、保障权利的根本规范,比如宪法对多数派和少数派的权利分配就不一样,多数派总是通过宪法获得更多权利;社会各种组织和个人总会开展这样那样的活动,宪法就是指导活动、规范活动、监督活动的根本准则,比如宪法对政府活动的规范,就是促使政府活动有章可循。在现代社会中,宪法既是国家基本法律秩序的基础,也是公民基本社会生活的规范。宪法的核心精神就是规范公共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可以这样说,宪法集中而全面地反映了国家在特定历史阶段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三)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一系列基本制度。一个国家采用什么样的根本制度,标志着这个国家走什么样的道路、以什么样的形式体现各阶级或阶层的利益诉求。宪法本质上是不同利益主体妥协的产物,反映利益主体的共同意志。维护宪法权威是各种政治力量获得正当利益的重要基础,也是发展自身利益的法律基础。实现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化,特别需要强调宪法的统合功能和调整功能,这是保持社会健康活力的关键因素。毫不讳言,离开宪法,离开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任何利益主张都将被喧嚣淹没,一切利益都将无从谈起。当前,中国正处于从传统体制向现代体制过渡的转型期,利益关系复杂,社会矛盾凸显,迫切需要建立共同遵循的规则,以减少因体制变革可能带来的社会震动和负面影响。值得肯定的是,“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在中国,维护宪法权威,就是实际维护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就是实际维护全社会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宪法权威缘何而立:宪法权威为什么不容挑战

    宪法权威之所以能够在全体人民中间牢固地树立起来,是因为宪法权威具有不容挑战性。从一般意义上说,挑战宪法权威,就是挑战国家存在和运行的基础。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随时随地遭到严重挑战,那么这个国家的权力机构就不可能正常运行,整个社会就要陷入一盘散沙的混乱状态。环顾当今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合法政府和社会公民坐视宪法权威受到挑战。毫不夸张地说,挑战宪法权威,就是挑战立国之本、治国之本、兴国之本。

    (一)挑战宪法权威就是挑战立国之本

    要立国,就要有立国的基础。国家就好比一座高楼大厦,其根基极为重要,根基不实、根基不牢、根基不稳必然导致大厦倾覆。在所有立国的基础当中,首要的也是必要的基础就是制定一部好宪法,以此作为各种政治力量共同遵守的基本规则。如果连一部像样儿的宪法都没有,那么国家是立不起来的,即使勉强立起来也很快要受到冲击,最终被颠覆、会坍塌。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权威不容挑战,谁挑战宪法权威,谁就是在挑战立国之本。英、法、美等西方国家在建国之初都产生过较为完善的宪法,为立国、治国、强国做出过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较晚,但是在成立伊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就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一致通过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国第一部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是反映人民意志和代表人民利益的宪法,是建立新国家的标志,是建设新国家的基础。动态地看,任何一个国家在成立之初都高度重视宪法的起草和制定,以尽可能地在宪法中充分体现各阶级或阶层的力量对比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宪法权威性和公信力的丧失并因此危及国家的生存和发展。

    (二)挑战宪法权威就是挑战治国之本

    要治国,就须有治国之道;要理政,就须有理政之要。宪法就是治国之道和理政之要,它规定治国理政的总路线、总政策、总规则。一部好宪法能够推动一个国家实现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反之就会造成政局动荡、经济倒退、社会混乱。挑战宪法权威,必然影响治国理政活动,必然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可预料的后果。无论是较早立国的国家还是较晚立国的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宪法在治国理政过程中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后公布施行的,并经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共4次修正,是一部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具有广泛真实的群众基础和极其深厚的社会基础、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一部宪法,它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根本制度保障。坦率地讲,在“文化大革命”中,人治代替法治,制度成为摆设,宪法权威遭到严重破坏,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重创。改革开放以来,挑战宪法权威、违背宪法宗旨、破坏宪法原则的事情也不止一次发生过,比如在某些地区发生的社会动乱和暴力事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这种挑战宪法权威的行为应该引起全社会普遍关注和高度警惕,全国人民应该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尊严,珍视来之不易的改革开放成果,共同推动社会进步。

    (三)挑战宪法权威就是挑战兴国之本

    立国的初衷、治国的目的就是要兴国、强国,而兴国要有兴国之本、强国要有强国之路。宪法是兴国、强国的最重要制度保障,也是维护国家利益的最基本实现方式。挑战宪法权威就是挑战兴国之本,就是挑战国家意识、国家观念、国家利益等核心价值。只要宪法权威遭到严重挑战,兴国无望不用说,亡国之难必然降临。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在迎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面临着各种严峻挑战。从表面来看,世界范围的激烈竞争既有政治经济层面的,也有思想文化层面的,而说到底还是制度层面的,制度层面的竞争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究竟哪种制度更加适合国家的发展繁荣和更能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首先反映在这个国家的制度规则体系建立在什么样的基础上,反映在这个国家的宪法是否具有崇高权威和最高效力。实践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因此,全社会应该守护好、坚持好、利用好宪法这个兴国之本,从而走好强国之路,肩负起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使命。

    三、宪法权威因何而存:怎样维护宪法权威

    从根本上说,全体人民自觉地认识宪法权威、坚定地维护宪法权威、有力地加强宪法权威是宪法本身得以长期存在、发挥作用、引领发展的坚实基础。“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国家政令和法制统一,是一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 中国《宪法》序言中强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由此可见,包括每个公民在内,全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宪法权威。那么,究竟怎样维护宪法权威呢?

    (一)学习宪法,宣传宪法,增强全民宪法意识

    宪法虽然只是一张写着国家意志和人民权利的纸,但是从产生、修订到实施,处处都与国家前途和人民命运息息相关。从这个观点出发,认为宪法与自己无关的想法无疑是错误的。鉴于部分人头脑中的宪法意识不强,学习宪法、宣传宪法就显得尤为必要。一是要抓好宪法文本的学习,增强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自觉性,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二是要制定和实施宣传规划,把宪法的宣传作为经常性任务抓好抓实,加深人们对宪法的理解和认识,为贯彻实施宪法打牢思想基础。三是要加强宪法的实践教育活动,通过实践活动切实增强人们的宪法意识,特别是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从一般逻辑来说,只有全社会全体人民的宪法意识逐步树立起来和有力增强起来,宪法权威才能真正入心、入情、入行,宪法的贯彻实施才能卓有成效。

    (二)尊重宪法,遵守宪法,树立宪法最高权威

    维护宪法权威不是喊在嘴上、写在纸上,而是要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这就要求人们在思想上尊重宪法,在行动上遵守宪法,在全社会树立起宪法的最高权威。一是要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宪法的重要作用,尊重宪法的历史地位,特别是认可和支持宪法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方面以及在保障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二是要从行动上遵守宪法,从自身做起,时时处处体现国家一分子、社会一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宪法尊严,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三是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而在全体人民中间牢固树立起宪法的最高权威。众所周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也只有这样,宪法才能成为每个人都遵守的行为准则,才能成为全社会都遵循的行为规范。

    (三)修改宪法,完善宪法,保证宪法持久活力

    科学的宪法是宪法确立权威的前提,能够完整地反映人们的宪法观念和价值追求,而促使宪法科学性的重要途径就是修改宪法,即人们常说的修宪 。世界上几乎没有不被修改的宪法,修宪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增强宪法的活力,维护宪法的权威,实现宪法的价值。中国现行的“八二宪法”先后修改过4次,一次比一次更加完善。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中国民主道路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一是要通过修改宪法使之保持与时代发展同步,把那些落后于时代、背离于时代的东西丢掉,让宪法成为引领时代进步的一面旗帜。二是要通过完善宪法使之保持先进性,特别是要把缺失的方面弥补好,把问题的方面解决好,把原则的方面坚持好,把紧要的方面落实好,让宪法成为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指南。三是要通过修改和完善宪法使之具有持久活力,使宪法历经风雨而不衰,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和实践的锤炼。事实上,通过修改宪法、完善宪法来实现宪法变迁是社会进步的理性选择,是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实现民主政治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开启宪法时代、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体现。

    (四)贯彻宪法,实施宪法,实现宪法根本宗旨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不能很好地贯彻实施宪法,宪法的权威、作用、意义、宗旨就无从体现。在中国,贯彻实施宪法,实现宪法的根本宗旨,必须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必须以宪法为统帅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注重发挥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实现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提供有力保障;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宪法作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最高准则,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努力在依法行政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很显然,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是积极实现宪法根本宗旨的需要。

    (五)反对违宪,坚持护宪,捍卫宪法神圣意志

    中国《宪法》总纲中指出:“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从这个要求出发,全社会每个人都应该努力做宪法的积极宣传者、忠实践行者、坚定捍卫者,都应该抵制违反宪法的行为,支持维护宪法的行为,捍卫宪法的神圣意志。一是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巩固党和亿万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中取得的奋斗成果。二是要坚定不移地高举人民民主这面光辉旗帜,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促进人民依法享有更深厚更切实更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三是要坚定不移地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这个基本方略,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四是要坚定不移地把宪法作为治国理政的强大思想武器,敢于同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展开坚决斗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五是要坚定不移地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依据宪法想事做事,推动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权力在监督下行使,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不懈奋斗的历程表明,“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当前,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和平、发展、合作的主流风起浪涌,世界很不安宁;在工业化、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的历史进程中,矛盾、困难和问题的凸显出人意料,发展很不顺利。从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来看,维护宪法权威任重而道远,全社会应该笃行而不倦。古人曰:“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越是处在大变革、大调整、大转折的重要时期,越是需要人们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危机意识;越是处在发展关键期、改革攻坚期、矛盾凸显期,越是需要人们忠于宪法、维护宪法、遵守宪法。只要全国人民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为任何干扰所惑,万众一心,团结奋斗,中华民族就一定会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一定会昂首挺立于世界潮头、巍然屹立于世界东方。

    注释:

    宪法权威,是指宪法得到社会普遍认同、自觉遵守、有效维护的理念和理由,尤其体现为宪法对公权力和所有国家生活产生的约束力和规范力。在所有法律权威中,唯有宪法才是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规范”,唯有宪法才能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1787年美国宪法,是美国1787年制定并于1789年批准生效的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它奠定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制定后多年来附有27条修正案,迄今继续生效;它强调加强国家权利,又在权利结构中突出“分权与制衡”原则,以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体现一定的民主精神;它的内容是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核心精神在于权力平衡,政府结构必须能使各部门之间有适当的控制和平衡。它不仅对美国政治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也对当今世界其他很多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有借鉴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45页.第46页.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

    《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44页.

    修宪,即宪法修改,是指在新的宪法产生后,由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需要对宪法规范做出适当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修宪的对象是宪法规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变更宪法形式,如宪法规范的构成方式;另一方面是宪法规范内容,对宪法予以废除、改变或增加。从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创制的实践来看,修宪都以不改变原有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基本社会制度条件为限。

    《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8页.

    相关热词搜索: 宪法 试论 权威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