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休闲生活
  • 教育教学
  • 经济贸易
  • 政法军事
  • 人文社科
  • 农林牧渔
  • 信息科技
  • 建筑房产
  • 环境安全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达达文库 > 农林牧渔 > 正文

    完善我国外资退出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时间:2020-11-07 15:23:2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法制社会发展背景下,不仅要在经济层面稳定发展,也要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设,引进外商企业对我国的经济增长有着带动作用,在面对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对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以及加快产业结构步伐的调整就显得比较重要。外商投资在我国的发展中涉及到的地区比较广泛,和国际直接投资活动相伴发展的外资退出企业在数量上也比较多。本文主要就外资退出的形式以及影响因素加以分析,然后对外资退出的主要原因和退出法律制度问题详细分析,最后探究我国的外资退出法律制度完善的策略。

    关键词 外资退出 法律制度 法理学

    作者简介:董宇,太原科技大学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79

    处在当前新的经济发展阶段,对我国的外资推出的制度从法律层面进行完善就比较关键,造成外资退出的原因比较多,公司经营不善没有达到实际预期的投资回报,以及投资者的意愿下降等,这些都是重要的因素。而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我国的外资退出制度进行考虑分析,并从理论上进行深化研究,对完善我国外资退出法律建设就有着积极意义。

    一、外资退出的形式以及影响因素分析

    (一)外资退出的主要形式

    第一,正常退出形式的体现。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外商投资的环境以及法律环境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不完善之处,外资退出就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体现。在全球化经济发展下,外资退出在概念上也得到了发展,主要体现在自愿或非自愿地通过全部或部分地出售、清算、没收或国有化,导致(跨国公司)对现存国外经营机构所有权比例的减小。从这一外资退出的概念上就涉及到类型,外资退出分两种情况,一个是正常的退出,一个则是非正常的退出。从正常的外资退出形式上来看,就包含着股权转让,这也是公司企业对资本进行转移的重要方式,也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以及产权流动充足等关键形式。再有就是公司清算的形式,主要就是外商投资者对公司解散以及清算程序实施,撤出在东道国的投资是投资者的最后选择,这也是约束公司经营的重要方式。

    第二,非正常退出的形式體现。在外资退出的形式当中,非正常退出的形式有两种方式,第一个就是投资人通过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撤资违法行为,在对这一方式的利用中,主要是通过对关联企业的利用实施的诉讼,从而来逃避债务。还有一个方式就是投资人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对资产进行转移。在外国投资上的资产转移正规途径受限的时候,就会采取非法手段来实现资产转移的目的,主要就是进行虚假担保以及地下钱庄的方式进行转移资产的。例如对地下钱庄的方式,这是金融体系外的民间违法金融组织,这一组织就为非法金融行为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二)外资退出的影响因素分析

    第一,政策层面的影响因素。造成外资退出的影响因素比较多,其中东道国的政策因素是影响外资退出的重要因素。为能够吸引外资来对自身竞争力进行加强,通常会采取优惠政策,这也是吸引外商投资的重要手段,而优惠政策如果出现了对外商不利的变化,就必然会造成外资的减少,或者是外资的退出。如在改革开放初对外商投资的吸引主要是依照国际管理来制定了相关法规,对外商实施了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经济结构不断发生变化下,零七年就颁布了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从而就出现了中国投资环境恶化论,到了零九年的时候又进一步实施了相应修正草案,中国投资环境恶化论就由此形成了浪潮。从政府的政策调整来看,主要是为内外资构建平等竞争平台。例如在企业的所得税方面,实际税负是30%,民企是22%,外企是12%,在经过了两税合一的政策改革后,内外企都实行了25%所得税率。在这一政策的影响下,就造成了外资投资减少以及外资退出。

    第二,国际竞争环境层面影响因素。影响外资退出的因素中,国际竞争环境也是重要因素,尤其是处在当前全球化经济的进一步加强形势下,对于跨国公司的投资区位就有着更为广泛的空间。也有更多的国家以及地区采用了多种形式金融激励方式吸引外资投资。在经过了零八年的经济危机后,国家为能加强经济的复苏,就对外商投资的限制进行了放宽,采用了诸多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投资。在东道国和外国家的竞争性投资政策方面,这就要看哪个政策优惠。

    二、外资退出的主要原因和退出法律制度问题分析

    (一)外资退出的主要原因分析

    外资退出的原因比较多样化,由于世界的经济形势变化比较迅速,对外资退出也产生了很大案影响。美国次贷危机所引起的全球金融风暴,在对我国的经济影响方面也比较大,这就势必会影响国外投资者到我国来投资的信心,这样就会出现一些外资投资者进行撤离中国经济市场的现象。还有是周边的环境如果发生了一些变化,也可能会造成外资的退出,商家自古以来就是逐利的,所以在周边的经济环境对自己不利的时候进行撤离就能够理解。

    再者,外资退出的原因当中,受到我国市场成本变化的因素影响,如在税收的成本上有所增加,就会使得外资企业很难适应。而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对外资退出也会产生很大影响,在劳动力的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就是为解决企业员工社保以及医疗保障等企业进行新增支出,还有就是加班补偿的资金等,由于新增的劳动力成本的加大,外资企业所赚取的利润就相对比较小,从而选择了资本退出。还有就是人民币的升值以及环境成本的上升,制度上的问题等,这些都是外资退出的重要原因。

    (二)外资退出的法律制度问題分析

    从当前我国的外资退出法律制度的建设现状来看,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外资退出法律制度的系统性不强。在相关外资退出的法律条文都分散在不同等级的法律规范当中,一些外资退出的法律之间重复矛盾的问题比较突出。例如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相关条文当中,对外资退出就出现了冲突,这一重复以及冲突在法律的立法上就是不科学的,对外资退出的法律结构没有系统化。这样在外资退出的法律制度实施中就很难进行高效的执行。

    外资退出的法律制度规范性不强。外资退出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在规范性方面没有得到充分呈现,在法律制度中没有对外资退出的主体概念明确划分。外商投资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进行规避公司债务的问题比较突出,外商为获得自己的利益,就使得公司资本外来债务流向个人,公司成了空壳,在债权上也不能得到实现。还有是混淆了外国投资者以及外国企业的概念,没有从概念上理清。

    外资退出的法律制度中股权转让的退出障碍比较突出。外资退出实现就要外资企业存有外来国投资者,一个就是将股权出售给其他外国投资者或企业。前者就会转成内资企业,后者外商投资者购买了又想退出,股份不到25%,就享受不到优惠政策,这也是对外商投资积极性挫伤的重要因素之一。除此之外就是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退出障碍问题比较突出,以及在解散之诉存的退出障碍问题比较突出。

    另外,外资退出的法律制度中,清算的退出问题中,只是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但是并没明确规定而适用公司法,这就必然会造成外资企业投资者的误解。根据相关公司法的规定条例“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在具体的清算实施中,是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并要求外商投资者主管部门的同意,这样就使得法律条款存在着矛盾。

    三、法理学角度我国的外资退出法律制度完善的策略

    加强对我国的外资退出法律制度的完善建立,要从多方面进行考虑。笔者提出了几点外资退出的法律制度完善措施,如下:

    (一)注重外资退出法律建设的理念正确

    对外资退出的法律制度完善建设,要能將保护民族工业以及能源型产业作为出发点,外商投资活动中,不能以牺牲环境能源以及民族产业作为筹码,这对我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必然存在着诸多不利。在对外资退出的立法过程中,在条件上要严格化,要将行政和经济以及法律手段进行综合化应用,对我国的能源型和民族产业加强保护,促进我国的经济良好发展。同时,要注重外资退出立法的指导思想明确化,要将宪法作为基础,在外资退出的立法以及司法和执法的法律活动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理念要吻合,保障外资退出立法的包容性以及先进性和广泛性特征的突出。

    (二)加强非正常外资退出法制的完善制定

    非正常外资退出的立法要充分重视,结合实际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在立法的内容上对外商投资的特殊性能详细说明,在外资的准入内容上以及经营项目内容上和组织形式等内容上都要涉及到,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法律制度的完整性,这就能有效避免和公司法发生冲突,对法律的适用性也能加强。另外,可设立专门部门对外资的正常退出加强监督,这有助于缩短退出的程序,对执法的整体效率水平也能提高。

    (三)进一步完善外资退出监管机制

    为保障外资退出的法律制度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就要在政府监管方面进行加强,构建政府监管机制对外资的非法退出能起到积极作用。从具体的措施实施上来看,就要能构建有限政府管理模式,要控制政府对经济政策过多的干预。不仅如此,也要能完善政府对外资退出监管制度的框架完整性,构建公平以及相互协调的专业管制机构,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政府的监管机构要能在透明以及公平等原则下进行原则,加强构建管制机构间的恰当组织关系,对中央政府和地方间的关系要能理顺。

    (四)加强国际外资监管追责合作机构建立

    对恶意的外资退出的监管以及责任追求要加强,我国已经和诸多的国家签订了刑事和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这些都有助于对恶意外资退出的追责打下了基础。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在产生了法律纠纷的时候,追责合作机构就要发挥自身的价值,制定完善的监管以及追偿计划,要确保国家间的投资贸易往来的安全性,要进一步的提高债权的效率水平。

    四、结语

    综上所述,外资投资在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效益的同时,也要注意对外资退出的影响,从而从法律制度层面对外资退出的经济问题进行规制。在通过从理论层面对外资退出的法理学角度分析研究后,就能为外资退出的法律完善化起到一定启示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杰.四部委正式将外资非正常撤离追责上升国家高度.玩具世界. 2015(1).

    [2]金香兰.对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思考——以《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为中心的考察.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14(1).

    [3]譚浩俊.外资非正常撤离应问责相关地方政府.中国对外贸易. 2016(1).

    [4]梁晔.外国投资者非正常撤离中国责任追究的法律研究.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16(19).

    [5]梁咏.外资退出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由《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引发的思考.行政与法. 2015(6).

    相关热词搜索: 法理学 外资 退出 完善 制度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