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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信贷支农的导向作用

    时间:2021-10-26 09:54:5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一、当前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又是社会效益高、自身效益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大的弱质产业。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农业面临的挑战更为严峻,农民增收的问题更为突出。农业投入不足,农民贷款难是制约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之一。

    ㈠从农村组织形式看,目前我国农村主要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局限性日益显现出来,在信贷资金的投入上缺少应有的“载体”。形成“农民贷款难”和“银行放贷难”的突出矛盾。

    ㈡从农村金融体制看,现有农村金融体系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农村信用社普遍开展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从投入数量来看尚不能完全满足农业发展需要,同时还存在利率上浮及担保难的问题;农业银行基于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考虑,采取了机构撤并、收缩,“收权避险”和“资金上存”等措施,基层营业网点主要任务是组织存款和清收老贷款;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功能弱化,“名不符实”,主要承担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通过粮食保护价政策来稳定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但由于体制问题,农民只获得了保护价的部分好处,另一部分好处被中间环节拿走了。由于上述原因,使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的信贷资金投入不足。

    二、完善和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功能的思考

    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政策性银行则应坚持政策性目标与效益性目标的统一。因此,应进行合理分工,建立农发行、农行和农村信用社“三农一体”、各司其职、协调经营、功能互补的农村金融体系。即:农村信用社应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以发放农户“小额贷款”为主,促进农民增收;农业银行应选择和扶持一批能够带动农民致富、经济效益好的特色农业项目和龙头企业,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发展银行应突出政策性,以粮食产业为主,支持粮食储备和经营,引导、扶持粮食企业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延长产业链条,实行农工贸一体化经营。同时,大力采用“绿箱措施”,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农业发展银行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发挥导向作用,引导其他各类社会资金投入农业。

    ㈠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增强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带动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关键是培育有市场开拓能力、进行农产品深度加工、为农民提供服务和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经济的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内联千家万户,外联国内国际市场,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深度加工、服务指导等作用。龙头企业以经济合同形式,使广大农民同企业之间形成一种紧密的互惠互利关系,把分散经营的农户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从而形成农户与市场的对接,有效地解决农业生产中的产前信息、产中技术、产后加工销售服务等关键问题,真正将农户“小”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联系起来,企业也得到自我发展和自我壮大。同时,由于龙头企业的带动,可以刺激基地建设,集中连片开发,从而较快地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规模化。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观念,积极发挥信贷杠杆作用,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深化改革,大力发展“订单农业”,与粮食加工企业联合,通过重组、兼并,组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粮食企业集团,提高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和带动力。

    ㈡大力培育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提高产业化经营的利益联结度。当今的市场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品牌的竞争。从事农产品加工、销售的龙头企业需要注重品牌的打造。然而,农产品品牌的形成不仅受企业规模、技术、市场开发的制约,也受农产品自身的技术含量、质量、规模等因素的制约。龙头企业面对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农民,很难组织他们提高农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质量。如果龙头企业交给农民一个农产品标准,农民往往难以生产出符合要求的农产品,这其中既有生产技术方面的原因,也有种子、种苗等方面的因素。改善这种状况的一条有效途径,就是在稳定土地承包政策的前提下,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反租承包、土地倒包、土地入股等形式,把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组织起来,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基地,实行统一规划土地使用、统一品种、统一耕作、统一技术、统一植保、统一灌溉、统一收割、统一销售等,推进农业企业化经营。同时,培育各种形式的农业法人,还有利于加大对农业的投入,银行通过农业法人这个承贷承还的“载体”,投放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资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㈢大力采用“绿箱措施”,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按照WTO农业协定的要求,WTO各成员方对农业的支持政策,凡是对生产和贸易不易引起扭曲或有微小扭曲的“绿箱”政策,可以免除减让承诺;凡是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的“黄箱”政策,属于受约束和减让范围,如粮食保护价政策等。我国已加入WTO,今后政府财政支农和农业政策性金融要围绕WTO规则来进行改革,逐步转向农民直接得益的,又有助于推进农业产业升级的支农方面,如: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生态工程建设、土地治理等公益性项目。农业政策性金融属于财政投融资的范畴,是财政手段的延伸,是财政和金融的有机结合,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现阶段应立足现有职能,在继续支持粮食储备和经营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新的业务种类。一是开办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农业法人为载体,以建设旱涝保收田为中心,以国家财政补贴为后盾,逐步将粮食风险基金从流通领域转向生产领域,作为农业贷款的利息补贴。二是开办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贷款。以“强农业必须先强水利”的指导思想,与地方水利部门紧密配合,将水利以工代赈资金作为利息补贴,对农业法人投放水利建设贷款。应当指出的是,农业综合开发和水利工程建设属于投资周期长、经济回报率低、信贷风险大的项目,再加上目前我国农村出现的一些新型经济组织,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尚不够规范和完善。因此开办此类中长期贷款业务,应坚持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标制、承贷承还制、运行公司制,借鉴国家开发银行的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建设项目必须吸收受益地区的劳动力。还应由乡村组织提供担保,如果企业法人破产倒闭,由该项工程直接受益的群体或新生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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